资源简介 (共64张PPT)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之三 —— 信用证学习目标重点掌握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内容、性质和业务流程掌握《UCP600》的主要内容理解信用证的形式及信用证的修改知识点了解不常见信用证的特点及用途了解信用证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理解常见信用证的特点及使用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之三 —— 信用证学习目标知道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知道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等特殊信用证的业务流程会熟练应用《UCP600》的主要内容能力点会利用所学知识进行案例分析了解审核单据的程序和基本原则会利用所学知识审核信用证什么是信用证?什么又是即期付款信用证?什么是议付?什么是议付行?什么是开证行?为什么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开证行却坚持对外付款?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之三 —— 信用证引 言2007年10月,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笔进口4000吨特种钢材的合同,钢材分两批装运,结算方式为每批分别开立即期付款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运后,B公司备齐单据向当地议付行办理了议付,议付行随后得到了开证行的偿付。A公司对收到的第一批钢材进行检验后,发现其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于是要求开证行对刚寄达的第二套相符单据拒付。但是,A公司的这一要求被开证行拒绝。第四节 信用证的种类一、按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划分第五章第四节(一)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含义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常见的文句是:“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by payment at sight with××× bank”;这里“×××bank”即付款行,可以是出口地的银行,也可以是开证行。《UCP600》第六条c 款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一、按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划分第五章第四节即期付款信用证的特点在受益人相符交单时付款;付款地点一般在通知行或保兑行;付款行一般主动借记开证行账户,而不是垫款。即期付款信用证对各当事人的影响对受益人最有利,相符交单立即得到货款且无追索权。开证行和申请人在见到单据前,就已付款,较为不利。付款行或保兑行承担了证实“单证相符”的责任。开证行承担了单据邮寄过程中丢失的风险。一、按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划分第五章第四节(二)迟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迟期付款信用证的含义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受益人交单后若干天付款或者固定在将来日期付款的信用证。迟期信用证又称为不要汇票的远期信用证。该证中常见文句为: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at ×× days after the date of B/L or shipment with ××× bank.迟期付款信用证对受益人的影响受益人能否获得付款完全取决于付款行的信用。受益人无法在贴现市场上获取资金融通。一、按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划分第五章第四节迟期付款信用证的特点付款期限为远期;由指定银行通知信用证;由指定银行寄开证行,并通知受益人付款到期日;指定银行在到期日前根据信用证偿付指示进行索偿;如指定银行加具保兑,受益人保障增加;迟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汇票可减少印花税支出。案例讨论5-7该信用证到底是即期付款信用证还是迟期付款信用证?参考教材P166分析显然,这是一份迟期付款信用证。理由:尽管该信用证明确规定是即期付款信用证,但实际上,该比利时银行在收到相符单据后,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起息日(20个银行工作日)借记开证行的账户,贷记受益人账户的做法,无论怎样看都不能称之为即期付款,实际上是受益人交单后若干天延期付款。可以说,受益人在某种程度上被欺骗了,因为名义上是即期付款信用证,他真正得到的却是一份迟期付款信用证。第四节第五章一、按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划分一、按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划分第五章第四节(三)承兑信用证 (Acceptance Credit)承兑信用证的概念是指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及远期汇票后予以承兑,等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的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就是要汇票的远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中常见文句为: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of draft at ×× days sight with ××× bank.“×××bank”即为指定的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被指定银行。一、按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划分第五章第四节承兑信用证的承兑、付款受益人按规定开立远期汇票连同单据一起提示给指定的银行,指定银行凭单证相符的单据承兑汇票后收下单据,交还汇票。受益人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可在当地的贴现市场办理贴现及时收回货款,也可持有承兑汇票等待到期时收款。一、按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划分第五章第四节贴现费用的承担1)卖方远期信用证(Seller’s Usance Credit)合同为远期付款交易时,贴现费用由卖方自己承担。2)买方远期信用证 (Buyer’s Usance Credit)贴现费用由买方承担的承兑信用证,又称“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背景:买卖合同为即期付款交易,买方为融资申请开立承兑信用证,因此,买方应承担贴现费用,以使受益人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10考题思贴现公司或银行贴现承兑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后对受益人有无追索权?一、按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划分第五章第四节(四)议付信用证 (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的概念就是其指定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进行议付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中常见文句为: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 ××× bank.“×××bank”即为授权议付的通知行或其他指定银行。议付的本质是银行买进受益人的跟单汇票。一、按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划分第五章第四节自由(公开)议付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由哪家银行议付,信用证中有类似文句:“兹与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约定…”(We hereby engage with drawers / bona fide holders … )。限制议付信用证只准许特定的银行进行议付,一般注明:“本证限××银行议付”(Negotiation restricted to××bank)。一、按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划分第五章第四节不可议付信用证开证行只对受益人负责,就是不可议付信用证(Straight L / C )又叫直接信用证。从识别信用证的真伪及到期地是开证行来看,不可议付信用证对受益人十分不利。议付信用证的特点汇票只能以开证行或其它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开证行是付款的决定者,承担对善意持票人支付票款的义务;议付行承担一定的风险。一、按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划分第五章第四节议付信用证对当事人的利弊受益人不得不等待开证行的最终付款。开证行和申请人处于有利的地位,在单据到达之前不需付款。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只有单证相符才能议付。11考题思议付与贴现都是受益人通过银行的资金融通,二者有何异同?信用证的种类按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划分第五章第四节承兑信用证 (Acceptance Credit)不可议付信用证开证行只对受益人负责,就是不可议付信用证(Straight L / C )又叫直接信用证。从识别信用证的真伪及到期地是开证行来看,不可议付信用证对受益人十分不利。议付信用证的特点汇票只能以开证行或其它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开证行是付款的决定者,承担对善意持票人支付票款的义务;议付行承担一定的风险。二、按信用证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划分第五章第四节(一)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保兑信用证的含义就是除开证行以外,有另一银行承诺对相符交单履行承付或议付责任的信用证。保兑行的责任保兑行与开证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无先后之分;保兑行的保兑责任不能撤销;承担对指定银行的偿付责任,且独立于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保兑信用证的应用信用证的金额超过开证行的支付能力;进口国政局不稳或有严格的外汇管制;开证行信誉不佳,担心所开信用证不被接受。二、按信用证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划分第五章第四节(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相对保兑信用证而言,其它信用证就是不保兑信用证,即仅有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在国际上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都是不保兑信用证。案例讨论5-8试问:保兑行A银行第二次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参考教材P170分析保兑行A银行第二次拒付无理。理由如下:根据《UCP600》第十六条c款规定,当保兑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该通知必须说明银行拒绝承付或者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f款还规定,如果保兑行未能按照本条行事,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本案例中,保兑行没有一次指出所有的不符点,因此,A银行不能第二次提出拒付,应对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第四节第五章信用证的种类三、预支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预支信用证是在信用证上列入特别条款授权议付行或保兑行,在交单前预先垫款(部分或全部货款)给受益人的信用证。预支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允许受益人预支的最高额度,即开证行授权垫付的金额;规定受益人必须向预支银行交单收款,预支行从中扣除预支款及利息。如在到期日受益人未能交单,预支行可向开证行索偿。三、预支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预支信用证的应用情况:出口商利用某些货物市场紧缺,占用对方资金;进口商利用出口商缺乏资金的困难,通过预支货款进行压价;贸易习惯做法。12考题思开证行垫款预付与议付行垫款预付两种预支信用证有什么区别?我国银行业常做的出口打包放款业务,与预支信用证毫无共同之处,实际上属于信用贷款的范畴。四、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第五章第四节直观地说,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即装运货物(交货)、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正确名称是“Transferable Credit”或者“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Documentary Credit”。使用诸如“Divisible可分割”、“Fractionable可分开”、“Assignable可让渡”和“Transmissible可转移”之类措辞,并不能使信用证可转让。(一)可转让信用证的含义四、可转让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在国际贸易中,代理商和中间商的大量存在是可转让信用证产生的直接原因。实际供货人:第二受益人,即信用证权利的受让人,提交的汇票、发票被中间商持有,并以其金额较大的汇票、发票取代。中间商:第一受益人,要求兑现银行转让部分(若允许分批装运)或全部信用证权利给一个或数个供货人,并有权更换汇票、发票,支取差额。进口商:最终购货人,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的利益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接受中间商所开立的汇票、发票。(二)可转让信用证产生的背景四、可转让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三)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程序四、可转让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1)第一受益人申请转让第一受益人向转让行(兑现银行)提交《转让申请书》申请办理转让,并承担转让费用。(2)转让行办理信用证转让并通知第二受益人转让行开出转让信用证(新证)后所负责任与可转让信用证(即原证)相同。因此,新证和原证实质上是同一个信用证,均由同一个开证行保证付款。四、可转让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3)第二受益人发货并提示单据经所在地银行通知,第二受益人收到转让信用证经审核后,若同意接受,则按时交货后备齐单据向出口地银行交单。实务中,由于转让行并没有在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做出承付的承诺,第二受益人的出口货款依然要由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来支付,除非转让行对转让信用证加具保兑或者转让行愿意垫付资金。转让行通常会在转让证中加列以下类似条款:“Upon receipt offunds from the issuing bank we shall remit proceeds to you in accordance with your instruction……”(一旦收到开证行的货款即按你的指示付款)。这就是把“开证行的付款”作为转让银行对第二受益人付款的前提条件。此时,转让行相当于转递单据的寄单行,对第二受益人能否收到货款不承担任何责任。四、可转让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3)第二受益人发货并提示单据经所在地银行通知,第二受益人收到转让信用证经审核后,若同意接受,则按时交货后备齐单据向出口地银行交单。实务中,由于转让行并没有在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做出承付的承诺,第二受益人的出口货款依然要由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来支付,除非转让行对转让信用证加具保兑或者转让行愿意垫付资金。四、可转让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转让行通常会在转让证中加列以下类似条款:“Upon receipt of funds from the issuing bank we shallremit proceeds to you in accordance with your instruction …”(一旦收到开证行的货款即按你的指示付款)。这就是把“开证行的付款”作为转让银行对第二受益人付款的前提条件。此时,转让行相当于转递单据的寄单行,对第二受益人能否收到货款不承担任何责任。四、可转让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4)第一受益人替换发票、汇票《UCP600》第38条i款明确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自其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5)转让行寄单索偿转让行对第一受益人开具的汇票、发票及第二受益人提供的其他单据审核无误并支付票款后(也可能在收到开证行的付款后再对第一、第二受益人付款),就可一并将其寄交开证行索汇。四、可转让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根据《UCP600》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归纳出在实务中必须遵循的转让规则如下:1.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可转让给多人或自用一部分。2.信用证的转让,只能由信用证指定的兑现银行办理。3.转让信用证应与原可转让信用证条款一致。4.转让信用证与原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在下述方面不同:申请人不同;货物单价可降低(以赚取差价);信用证金额可减少(为获取差额);有效期、装运期、最后交单日可提前或缩短(留出换票时间);投保比例可提高;(四)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规则四、可转让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5.办理转让的费用由第一受益人承担;6.第一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可转让信用证的修改通知转告第二受益人;7.一个第二受益人对修改的拒绝,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对修改的接受。8.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13考题思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的结算基础是否为银行信用?四、可转让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案例讨论5-9试问:(1)开证所称不符点是因何原因所致?(2)你认为开证行指出了哪些不符点?你认为这些不符点成立吗?为什么?(3)如果你是转让行A银行应该怎样处理?参考教材P176分析(1)开证行所称不符点,均因第一受益人B公司没有换单所致。这些所谓的不符点包括:①发票不是以申请人为抬头;②发票不是信用证受益人出具;③发票的单价和金额与信用证不同;④保险比例超过发票金额的110%。⑤9月15日单据才到达转让行已属迟交单(超过信用证有效期)。第四节第五章四、可转让信用证分析(2)上述不符点不能成立。因为,根据《UCP600》第38条i款规定,第一受益人未能及时换单,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这就说明,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有义务接受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那么,问题(1)的①~④不符点不能成立;根据《UCP600》第38条j款规定,在要求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在信用证转让后的兑用地点,在原信用证的截止日之前(包括截止日),对第二受益人承付或议付。因此,第二受益人于9月10日在受让地议付符合规定,而不是以单到转让行的时间判断是否超过信用证有效期。第四节第五章四、可转让信用证分析(3)转让行应以上述分析的理由向开证行交涉,要求开证行履行偿付义务。本案例资料显示,经A银行交涉后,开证行于9月27日付款。第四节第五章四、可转让信用证五、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第五章第四节背对背信用证简称对背信用证,是指某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自己为申请人以该证作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以开证行身份开立的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产生,同样是基于中间商的需要。(一)背对背信用证的概念五、背对背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实质上,对背证的使用是两个有因果关系而又独立的信用证。五、背对背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对背信用证应在原证的基础上开立,新证与原证基本条款相同。但,对背证(新证)的条款与原证可在以下方面不同:原证与新证受益人不同原证与新证的申请人不同原证与新证的开证行不同新证较原证金额、单价减少,投保比率提高,到期日、装运期缩短。(二)背对背信用证的内容五、背对背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可转让证的权利转让要以原证申请人及开证行准许为前提,而对背证的开立与原证申请人、开证行均无关。可转让信用证在《UCP600》中有明确规定,而对背证无统一约束。可转让信用证的原证与新证是同一个信用证,对背证与原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二者并存。对背证有两次独立的交单议付,而可转让信用证一般只有一次交单议付。(三)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五、背对背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对背证条款必须与原证相符,并加注特别条款,以保证开证行的利益。最好用于货物由供货商港口直运买方港口的情况。对抵押的原证应仔细审核,不能带有软条款。对背信用证严格禁止转让。强化中间商向对背证开证行付款的义务。比一般信用证业务多收一笔对背信用证安排费。(四)处理背信用证的注意事项五、背对背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案例分析5-7:对背证项下利用单证瑕疵拒付货款案本案例关键点:中间商对自己的错误推卸责任,以及开证行不讲信用;出口商M公司错误:单据存在瑕疵,为开证行拒付提供了借口。启示:在对背证条件下,受益人(实际供货商)将面临比一般信用证更大的风险,须小心谨慎。14考题思如果你是一位出口商,当你收到一份境外来证时,怎样判断它是否为一份背对背信用证?五、背对背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试问:(1)本案例是一件什么样的典型案例?(2)如果你是议付行N银行,下一步该如何处理?(3)开证行B银行是否有行为失当之处?案例讨论5-10参考教材P179分析(1)纵观本案过程,可以看出这是一起香港中间商通过开证行无理挑剔单据,企图胁迫受益人降价的典型案例。(2)信用证业务中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对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应根据信用证条款及《UCP600》进行分析、判断。若不符点不能成立,议付行应据理力争,决不能对开证行的无理挑剔姑息迁就。因此,议付行N银行应对受益人晓以利害,绝不让步,同时,向开证行提出其无理挑剔单据有损信誉的严厉交涉,甚至不排除向开证行的上级部门交涉。本案例后来显示,开证行于1月20日付清全部款项。(3)B银行行为失当之处有二:①受香港中间商的指使,无理挑剔单据有损信誉;②介入商务纠纷显然行为失当。按照国际惯例,银行不应介入商务纠纷。但本案例中开证行绕过议付行直接联系受益人要求其同意降价,实属不妥。第四节第五章五、背对背信用证六、对开信用证 (Reciprocal Credit)第五章第四节在补偿或易货交易中,为解决进出口平衡,由两国不同的开证行相互以对方申请人为受益人开立的两份信用证。(一)对开信用证的含义六、对开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1.两证同时生效第一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对方开来回头证,经受益人接受后,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第一份信用证应加注下列文句:“This credit shall not be available unless and until the reciprocal credit is established by ××Bank in favour of××for a sum of ×× covering shipment from ×× to ××.This reciprocal credit in effect shall advise by telex from ××Bank to Beneficiary”。(二)对开信用证的生效六、对开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2.分别生效各证开出后没有时间和条件限制,立即生效。但先开证一方存在对方不开回头证的风险,因此,只有在贸易双方相互信任,或附加银行保函的情况下才开立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打包放款损失案案例分析5-8参考教材P181分析:本案例所涉及的对开信用证,从其内容的设计来看是合理的,当进口开证加列了生效条款以后,实际上就是一笔以出口信用证作为抵押的出口打包放款(是银行的一种融资方式)。第四节第五章六、对开信用证案例关键点: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骗取银行资金。国内银行教训:在对开业务中,应掌握申请人的企业性质及与受益人的关系。严格控制以出口信用证作为抵押的对外开证。对中小合资企业,不宜对中方合伙人提供投资贷款。对以出口信用证做抵押的对外开证,银行部门间及时沟通,强化该业务的监管。15考题思在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证业务中,怎样防范对方不开回头证的风险?七、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第五章第四节循环信用证是在信用证的部分金额或全部金额被使用之后,能恢复原金额再被利用的信用证。循环条款,用以说明循环方法、循环次数、循环金额及总金额等。循环信用证适用于大额的、长期合同下的分批交货。(一)循环信用证的概念七、循环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循环条款示例:This is a monthly revolving credit which is available for up to the amount of USD150000 per month,and the full amount will be automatically renewed on the 1st of each succeeding calendar month. Our maximum liability under thisrevolvi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 900000being the aggregate value of six months.The unused balance of each month is non-cumulativeto the succeeding month.七、循环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二)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条件(三)循环信用证的金额积累循环信用证非积累循环信用证七、循环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自动循环指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不需要等开证行通知,信用证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使用。(四)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半自动循环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上述若干天的次日)起即可恢复至原金额。被动循环也称非自动循环,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开证行恢复通知到达后,才能使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七、循环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信用证的分批装运是指凡一笔成交数量较大的货物,在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内,可以分若干批次不同的航次(车次、班次)的装运。(五)关于信用证的分批与分期装运条款信用证对分批装运一般有三种规定方法: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加任何限制。明确规定分若干批次装运,但不规定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明确规定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即定时、定量的分批装运。七、循环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信用证的分期装运《UCP600》第32条“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分期装运条款包含了三个方面的要求:①分批装运的次数;②分批装运的时间;③分批装运的数量。上述分批装运的第(3)种规定:“定时、定量分批装运”就是分期装运。此时,应按照《UCP600》第32条的规定处理。在循环信用证中,如果按时间循环,且为非积累循环,也满足了分期装运的“定时、定量分批装运”要求,也应按照《UCP600》第32条的规定处理。七、循环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试问:B公司在此案中存在哪些错误?案例讨论5-11参考教材P184分析B公司在此案中存在以下错误:(1)B公司没有引用“不可抗力条款”的保护。本案例受益人尽管因银行停业导致逾期交单,但因为不可抗力而银行免责。同样道理,受益人应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进口商通过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延长交单期,待议付行收到延期修改书后再议付。这样,也不会导致后面的连环错误。(2)B公司没有规范使用循环信用证。本循环信用证要求分两次装运,第一批10吨,次月自动恢复,装运期为7/8,显然,明确规定了分批装运的日期和数量,应按照《UCP600》第32条的规定处理。因此,B公司的第二批货物虽然如期出运、正点交单,但已经无法在循环信用证项下议付。第四节第五章七、循环信用证分析(3)B公司轻易将信用证改托收失去银行信用的保护。B公司不仅没有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对方改证,反而匆忙接受开证行推托责任的信改托建议,开证行成了代收行,失去银行信用的保护。改为托收方式之后,就是B公司违约在先,为进口商压价提供了借口,最终遭致20%的损失。第四节第五章七、循环信用证八、软条款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分析:本案例中的信用证,就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致使A公司上当受骗。案例分析5-9:是什么使得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成为废纸呢 ?1.软条款信用证的概念在信用证条款中,含有一个或一些灵活条款,这些灵活条款弹性很大,足以改变信用证的性质,或者导致信用证业务不能正常进行,即被称为软条款信用证。有时人们又将软条款信用证称为无效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八、软条款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分析:本案例中的信用证,就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致使A公司上当受骗。试问:是什么使得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成为废纸呢 ?案例分析5-9参考教材P185八、软条款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在信用证条款中,含有一个或一些灵活条款,这些灵活条款弹性很大,足以改变信用证的性质,或者导致信用证业务不能正常进行,即被称为软条款信用证。有时人们又将软条款信用证称为无效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一)软条款信用证的概念八、软条款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1.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指开证行在某种条件不能满足时,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2.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才能生效。3.有条件付款(除单证相符之外的条件)信用证付款要经有关当局批准,或验货后方可付款、或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或收到再出口计划下的货款时付款等额外条件。(二)常见的软条款类型八、软条款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4.开证申请人说了算的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5.无金额信用证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现汇支付。6.前后矛盾的条款有时出现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证一致。申请人之所以开立软条款信用证,往往与诈骗联系在一起。八、软条款信用证第五章第四节案例讨论5-12试问:1.如果你是一家银行,会开立或保兑这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吗?2.如果你是通知行,是否会提示受益人注意证中的特别条款?3.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接受这种信用证吗?参考教材P187分析(1)一位严谨的银行业者不应该开立或保兑这种信用证,因为它含有在履行付款责任前无法控制的偶然性。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没有保障,实际上对I银行来说不是不可撤销的。这种信用证也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之一。(2)作为通知行应把特殊付款条件及与之相关的风险告诉受益人。因为受益人毕竟是通知行的客户,出于竞争的需要应该为客户提供必要的额外服务。第四节第五章八、软条款信用证分析(3)尽管信用证指明根据《UCP600》开立,但显然这个信用证不应被接受。因为它将付款与货物转卖给未知的第三方并得到货款挂起钩来,实际上开证行没有做出明确的付款承诺。此外,提单抬头做成凭I银行指示却允许开证行把货物放给申请人,以及到期地在开证行均对受益人不利。受益人使用了该证,就应对货物及货款的损失负全责。第四节第五章八、软条款信用证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