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52张PPT)了解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第四章 国际结算方式之二 —— 托收学习目标知识点掌握托收的定义,掌握托收的业务流程和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掌握跟单托收的各种交单条件掌握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理解跟单托收中的融资第四章国际结算方式之二 —— 托收能力点会填写托收申请书、会进行进出口押汇会用本章知识正确选择托收的交单条件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知道托收的分类及各种交单条件的利弊,了解银行在托收业务中的具体做法学习目标第四章 国际结算方式之二 —— 托收引言福建K公司向德国D公司出口一批菜籽油,合同规定即期信用证结算。因D公司开证不及时未能赶上当月的装船期,K公司延展信用证装运期时,德国D公司提出因市场疲软,销售有困难,要求给以照顾改为D/A30天付款方式办理结算。K公司考虑对方的困难,同意按D/A30天办理结算,并于次月装船出口。1. D/A 30天是什么结算方式?涉及什么国际惯例?2. 该结算方式涉及哪些当事人?各应承担哪些职责?3. 该结算方式对出口商K公司有什么风险?应该怎样防范这些风险?第一节 托收概述第四章第一节根据《URC522》第2条:“托收”指银行根据收到的出口商指示处理单据:获得金融单据付款或承兑;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单据;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一)托收的定义一、托收的定义及其业务流程是指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款的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二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一、托收的定义及其业务流程第四章第一节托收(collection)托收不是进口商或债务人的主动付款,而是出口商或债权人的催收。跟单托收是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之一。第四章第一节(二)托收的业务流程委托人① 发货⑦ 结汇② 委托③ 委托⑥ 付款④ 提示⑤付款或承兑托收行付款人代收行图4-1托收业务流程一、托收的定义及其业务流程在上述托收业务流程中,所表现的交单条件是什么?第四章第一节一、托收的定义及其业务流程二、托收当事人的责任第四章第一节(一)委托人(Principal)1.委托人作为出口商在贸易合同下的责任按时按质按量装运货物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2.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指示要明确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及支付费用① 付款人及其账户行② 金额及单据③ 交单方式④ 收妥货款的处理方式⑤ 银行费用负担⑥ 拒付处理指示第一,是否制作拒绝证书;第二,货物的处理;指示要明确:第四章第一节二、托收当事人的责任货物的处理方式:第四章第一节A. 委托人在进口地找到新买主,就地将货物处理掉,这是最理想的方式。B. 由委托人在进口地的可靠代理人帮助处理相关事。D. 运回货物。没有可能在当地出售货物时,委托人才会这么做,因为这样会损失达货价15% ~ 30%的运费。C. 指示代收行凭单提货,办理存仓、保险手续,以便委托人再寻找买主。二、托收当事人的责任案例讨论4-11. 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做法是否有错?是否承担责任?2. A公司在此托收业务中,错在何处?第四章第一节二、托收当事人的责任参考教材P101分析1. 根据《URC522》第4条C款规定:“托收指示应列明付款人或办理提示的场所的完整地址。如地址不全或有误,代收行可尽力查明正确的地址,但本身无义务和责任。对因被提供的地址的不全或有误而引起的任何延误,代收行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例中代收行做法没有错误,也不承担责任;托收行完全按照A公司的指示及惯例行事,也无错,且不承担责任。但严格说来,托收行的服务质量存在瑕疵,没有向A公司指出收款人的地址不详,将可能因此受损。第四章第一节二、托收当事人的责任分析第四章第一节二、托收当事人的责任托收当事人的责任2. A公司的错误在于:① 根本错误是遗漏付款人的地址;② 业务不精,如果要求托收行以W银行为代收行,则可弥补错误;③ 财会部门没有掌握外汇应收款的具体进度,丧失了补救错误的机会。托收行(又称委托行或寄单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方银行。因此,托收行实际上是传递指示和寄送单据的银行。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完全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其基本职责是根据委托人在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和《托收统一规则》,并对自身的过失承担责任。第四章第一节(二)托收行(Remitting Bank )二、托收当事人的责任2. 慎重选择代收行3. 缮制托收指示4. 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1. 审查委托申请书和核对单据第四章第一节二、托收当事人的责任2考题思托收行是否必须以委托人所指定的银行作为代收行?托收行具体责任:代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其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并交单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具体责任:审查托收指示与核对单据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及时反馈托收情况谨慎处理货物第四章第一节(三)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二、托收当事人的责任1. 代收行在此案例中是否存在过错?为什么?2. 代收行在此案例中是否应该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3. 委托人和托收行是否可以发出代收行担保付款的托收指示?为什么?第四章第一节案例讨论4-2:二、托收当事人的责任参考教材P104分析1. 代收行存在过错。因为,根据《URC522》第1条c款的规定精神,代收行如不愿或做不到托收行所要求的担保付款,应该立即回复托收行。而代收行却未这样做,没有征求托收行意见便放单给付款人,没有完全执行托收指示,因此存在过错。第四章第一节二、托收当事人的责任分析2. 代收行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因为:1)尽管代收行没有完全执行托收指示存在过错,但是,托收行的指示不符合托收业务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改变了托收的性质,不是银行业务中的通行做法;第四章第一节二、托收当事人的责任分析第四章第一节二、托收当事人的责任2)托收行不仅指示代收行担保到期付款,且要求以加押电证实。尽管代收行并未明确通知托收行拒绝接受该指示,但也未按照托收行的要求以加押电形式告知托收行照此执行。代收行对两项密切相关的指示均未做出反应,而其中的加押电证实一项是不能通过默示方法来完成的,将这两项要求结合起来看,托收行的指示是不能默示接受的。因此,代收行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第四章第一节分析托收当事人的责任3. 委托人和托收行不可以发出代收行担保付款的托收指示。因为,这样做试图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改变了托收业务的性质,代收行绝对不会接受,反而容易引起纠纷,妨碍跟单托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最终可能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付款人是根据托收委托书被提示单据,向代收行付款的进口商。其基本职责是履行贸易合同的付款义务,不得无故延迟付款或拒付。第四章第一节(四)付款人 (Drawee)二、托收当事人的责任付款人应注意:审查票据或单据必须慎重、仔细。如接受该票据或单据时,必须按规定的交单方式执行。如有异议,必须有根据。3考题思委托人与代收行是否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代收行是对托收行负责还是对委托人负责?第二节 托收的分类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是指仅凭金融票据而不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托收。第四章第二节一、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二、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托收。第二节第四章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远期托收起算日的表示二、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第二节第四章(一)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after sight)指当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要求其付款赎单,进口商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时立即付款,代收行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的托收方式。指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附带单据通过托收行一并寄代收行,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审单后随即予以签字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及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再向进口商提示,要求其付款,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进口商。第四章第一节二、跟单托收注意:国际商会并不鼓励使用D/P远期,《URC522》对D/P远期的规定也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各国银行界对D/P远期的处理差距比较大,甚至有些国家的银行将D/P远期当作D/A处理。1. 根据本案例,D/P远期业务最大的风险是什么?2. 本案例对我们采用D/P远期结算有哪些启示?第四章第一节案例讨论4-3二、跟单托收参考教材P107分析1. D/P远期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有些国家的银行有将D/P远期等同于D/A处理的习惯。从南美的习惯做法看,南美客商认为,托收方式既然是一种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就应体现其优越性。D/P远期的本意是出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若按D/P远期的做法,货到南美后,进口商既不能提货,又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的滞迟费。若进口商想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则必须提前付款赎单提货,那么这D/P远期还有什么意义?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远期均视作D/A对待。在此情况下,D代收行在B公司承兑后放单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第二节第四章二、跟单托收2.启示① 采用D/P远期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优先考虑客户的资信,托收方式是建立在进口商信用基础上的,总体对出口商不利,尤其D/P远期风险较大并且随时都存在,不宜多用;② 事先了解客户所在国银行的商业习惯。即清楚了解对方银行是否将D/P远期视作D/A,除南美洲国家银行外,欧洲某些国家银行如德国、挪威、法国瑞士等国银行,中东某些国家银行如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银行;第二节第四章二、跟单托收2.启示③ 采用D/P远期的天数与运输时间大体一致。以免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易造成进口商拒不提货而处于被动;④ 在托收指示中应明确规定按《URC522》办理。这样若遇有当地习惯做法与《URC522》有抵触时,可按《URC 522》办理以避免D/P远期当做D/A处理。第二节第四章二、跟单托收二、跟单托收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第二节第四章(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二、跟单托收第二节第四章(三)远期托收起算日的表示1. D/P××days after sight或D/A××days after sight2. D/P××days after date或D/A××days after date3.D/P××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或D/A××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4.D/P××days after date of goods arrival或D/A××days after date of goods arrival显然,1~3种方式对出口商比较有利,第4种方式对进口商有利。试问第四章第二节二、跟单托收对出口商而言,最理想的是即期付款交单, 其次是远期付款交单,最后是承兑交单。对进口商而言,最理想的是承兑交单,其次是远期付款交单,最后是即期付款交单。案例讨论4-4:试问1. 从案例分析,跟单托收最大的风险是什么?2. 导致A公司钱货两空的原因是什么?3. A公司应在本案例中吸取哪些教训?第四章第二节二、跟单托收参考教材P108分析1:跟单托收最大的风险是进口商拒付的风险。因为,这种拒付可能由于进口商倒闭破产而无力偿付;可能由于货价突然下跌,进口商感到无利可图,找种种借口拒绝付款赎单。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不但不能收回货款,而且还要承担货到目的地后提货、存仓、保险的费用及货物变质、损坏的损失,或者承担因储存货物超过法定时间,进口地政府有关部门廉价拍卖进口货物的损失。如果进行转售,出口商还要承担转售货物可能发生的价格损失以及转售失败时将货物转运它地或运回本国的运费等。第四章第二节二、跟单托收分析2:导致A公司钱货两空的原因在于将D/P即期改为D/A 35天,使得B客商可以不付款而先行提货。因此蒙受了进口商到期不履行付款义务而产生的钱货两空的损失。第四章第二节二、跟单托收分析3:A公司应在本案例中吸取下述教训:①对不十分了解资信的客户尽可能不使用商业信用方式结算;②当往来客户有异常情况,应高度警惕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切忌轻易放单;③拖欠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催收措施,甚至包括法律手段。A公司在拖欠发生1年后才进行追讨,已经太晚。对一笔应收帐款,越早采取措施越有成效,等待和观望是收帐的大忌。第四章第二节二、跟单托收(一)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应用情况:付款期限迟于货物到时间,进口商想提前赎单提货而资金不足。第四章第二节三、跟单托收中的融资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 / R) 是进口商借单时提供的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以表明出据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出售。同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代收行。凭信托收一般记载以下内容:1.进口商在付款赎回信托收据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代收行;2.进口商只能以货主(出口商或代收行)的名义将货物存仓;3.如果货物售出,货款应如数存入代收行,以便支付汇票金额;4.如果代收行因借出单据而受到损失,进口商应负责赔偿;5.代收行可随时取消信托收据,收回单据或货物。第四章第二节三、跟单托收中的融资如果代收行借出了单据,付款人也因此提了货,那么代收行在到期日就必须向委托行付款,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二)凭银行担保提货: 是指在进口贸易中,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进口商在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后,凭银行保证书提货的方式。第四章第二节三、跟单托收中的融资进口商向银行申请担保提货时,应提交担保提货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名称、唛头、船名、发货人、装运地点及日期、信用证或合同号、金额、保证条款、进口商签字盖章等。三、跟单托收中的融资第二节第四章进口商一般应保证:1. 不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延付货款;3. 承担银行因出具提货担保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2.单据到达后立即付款赎单、向承运人换回提货担保书并退还给银行;在凭银行担保提货业务中,银行是否存在一定的风险?4考题思(三)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是指出口商将代表货权的提单及其他单据抵押给银行,并从银行得到扣除押汇利息及费用后的有追索权的垫款方式。或者指银行有追索权地向出口商购买跟单汇票或全套货权单据的行为。1出口押汇的目的是融资2出口押汇以购买或抵押全套货权单据为基础3出口押汇是有追索权的第四章第二节三、出口托收押汇点特1. 该笔货款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2. 认为我国A公司应如何处理?第四章第一节案例讨论4-5:三、出口托收押汇参考教材P111分析1.该笔货款损失应该由代收行承担。因为,根据《URC522》的规定,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并严格按托收委托书的条件交单。但本案例中,代收行自行通过B商出具信托收据借单方式向进口商提供的融资,因此,待汇票到期代收行应承担付款责任,凭信托收据借单的风险由代收行自行承担。2. 我国A公司通过托收行根据问题1的理由向代收行交涉,要求代收行偿付货款。如果代收行拒绝,可以诉诸法律解决。第四章第二节三、出口托收押汇第三节 跟单托收的风险及防范比汇款结算方式安全结算的基础仍是商业信用资金负担仍不平衡但可融资比汇款的手续稍多费用稍高,属于逆汇。托收仍是一种相对有利于进口商,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第三节第四章可以看出一、托收方式的特点二、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第四章第三节来自进口地市场的风险来自进口商的经营风险来自进口国的风险来自代收行资信的风险如以外币成交,可能面临汇率风险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一)跟单托收中出口商的风险及其防范二、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第四章第三节1)加强对进口商资信的调查;2)掌握好授信额度;3)选择合理的交单条件;4)选择好价格条件;5)注意选择代收行;6)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7)认真履行贸易合同;8)事先找好代理人;9)注意办理保险Your text in here出口商风险的防范二、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第四章第三节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最好选择承兑交单仔细审核单据尽可能争取FOB价格付款提货后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有差距,甚至是假货。Your text in here进口商风险的防范(二)跟单托收中进口商的风险及其防范进口商面临的风险第四章第三节5考题思请同学们思考,是否还能有其他防范托收风险的措施?1. 在出口托收结算中,FOB价格条件合适吗?2. 在出口托收结算中,应该使用什么价格条件较好?案例讨论4-6:二、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参考教材P114分析:1. 在出口托收结算中,使用FOB价格条件不合适。因为,在FOB条件下,虽然买方也是凭单付款,但由于买方安排运输,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上,一旦出现意外,出口商处理货物的主动权会受到很大影响,如本案例所示,FOB价格条件不宜使用托收方式。2. 不同的贸易条件,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存在影响,实际交货条件及由买方安排运输及保险的推定交货条件均不宜采用托收方式。因此,出口商应该尽量用CIF价格条件,争取自行安排运输, 自办保险,掌握主动。第四章第二节二、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第四节 《托收统一规则》简介第四章第四节一、《托收统一规则》的产生《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简称URC),是国际商会编写并出版的众多小册子或出版物之一,也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之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是《URC522》, 即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并不是国际上公认的法律,而是托收业务中国际惯例的统一解释,只有各有关当事人事先约定,才受其约束。二、《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第四章第四节《URC522》全文分“总则和定义”、“义务和责任”等七个部分,共26条。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基本精神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应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办理业务应是善意的,并应谨慎从事。二、银行的义务与责任银行对无法照办的指示,应立即通知发出委托书的一方。银行没有审单的义务。且:1.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2.对收到单据的免责3.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4.对传递途中发生的延误,丢失和翻译的免责5.对不可抗力的免责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三、关于提示、付款、承兑等手续1.银行应按交来的单据原样向付款人发出提示;2.如果是即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迟延地提示付款人付款;3.如果是远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承兑,且不迟于到期日提示付款;4.如果跟单托收中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委托书中必须指明在承兑或付款后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如无此规定,单据在付款后交付。四、改变委托与拒付处理1.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后,可以通知银行改变托收金额和托收条件;2.如果托收遭拒付,代收行应立即通知托收行。如代收行发出拒绝通知60天后仍未接到指示,可以将单据退回托收行;3.对代收行遭拒付时是否需作拒绝证书一事,托收指示书中应有明确指示。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