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税收分权 课件(共68张PPT)- 《税收学》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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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税收分权 课件(共68张PPT)- 《税收学》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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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税 收 分 权
第一节 基本范畴
一、税权的基本概念
税权(Taxing Power; Tax Autonomy)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力的总称。
通常所说的税收分权,主要是指税收各项权力在国家机构间的合理划分问题。
二、税权的基本内容
(一)税收立法权
狭义的税收立法权仅指与制定税收法律有关的各种立法权限;
广义的税收立法权包括了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权。
委托立法成为西方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税收立法权包括:(1)税法制定、颁布、废止权;(2)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3)制定税法实施细则的权力;(4)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5)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6)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二)税收征管权
(1)税款征收权
(2)税务检查权
(3)税收处罚权
(4)税收减免权
(5)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6)其他税务管理权
(三)税收收益权
税收收益权是政府间税权划分的核心问题 。
(四)税收司法权
1.税收刑事诉讼
2.税收行政诉讼
三、税收分权的内容
1.税权的横向划分
是指税权在相同级次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和配置。
独享模式;共享模式
2.税权的纵向划分
是指不同级次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在税权方面的分割与配置。
集权模式 ;分权模式
经济学研究的税收分权一般指纵向税收分权。
四、影响税权划分的因素
国家政权体制与事权分布
经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经济水平与财政需求
一国的法治水平和综合管理水平
第二节 地方税建设的理论
一、地方税建设的分析框架
1.传统的财政联邦主义分析框架
在该框架下,最优税收分权应与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密切相关,财政职能分为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经济发展三类,由于收入再分配和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辖区溢出效应,因此这两项职能应交由中央政府实现,而地方政府主要完成资源配置职能。
2.公共选择分析框架。
公共选择理论强调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积极作用,以此作为约束税制设计和预算规模的力量之一。在该理论下,地方政府应对流动要素征税,这样可引发税收竞争机制来限制“利维坦”的贪婪,也就是说,商品税和所得税可以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3.政治反应分析框架。
该框架认为现行中税收分权是政府间博弈的结果。
二、税收分权原则
中央税要求 地方税要求
经济效率原则 发挥税收中性原则,有利于统一市场建设 不扭曲生产环节资源配置
受益原则 根据受益范围确定税收归属
有效激励原则 有助于宏观经济增长和调控 有助于激发地方政府积极性
三、税种性质与对应政府层级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选择性消费税 一般性消费税 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税
受益对象 企业 企业 企业为主 消费者 个人 当地居民
征税环节 生产 再分配 生产为主 消费 再分配 积累
税基 商品 所得 商品 商品 所得 财产
税源地区分布 不均匀 不均匀 极度不均匀 均匀 不均匀 相对均匀
对地方政府积极性发挥 推动企业产出 推动企业产出 推动企业产出 推动公共服务 推动公共服务 推动公共服务
征管成本 低 较高 低 低 较高 很高
第三节 中国的税收分权体制变迁
一、改革开放前税收分权
二、财政包干制下的税收分权
三、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的税收分权
四、我国现行税收分权体系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核心是税收分权)
阶段 时间 内容
统收统支 1950 高度集中、统收统支
1951-1957 划分收支、分级管理
1958 以收定支、五年不变
1959-1970 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
1971-1973 定支定收、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
1974-1975 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
1976-1979 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部分省(市)试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
分灶吃饭 1980-1985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1985-1988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1988-1993 多种形式财政包干
分税制 1994 分税制改革,按税种划分政府收入
1997 营业税和印花税分享改革;外资企业所得税变为中央税
2002 所得税分享改革
2004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2014 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2016 增值税分享改革;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
2018年之后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教育、科技、交通等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侧重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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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灶吃饭制度的发展
(一)1980-1985年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1)由过去全国“一灶吃饭”,改变为“分灶吃饭”,地方财政收支的平衡也由过去中央一家平衡,改变为各地自求平衡。(2)各项财政支出,不再由中央归口下达。(3)包干比例和补助数额改为一定五年不变。
(二)1985—1987年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体制
1984年,第二步国有企业“利改税”完成,国家财政收入由利税并重转向以税为主,国家和企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分配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改革财政体制,以适应这种变化。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决定从1985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
主要内容有:
1、基本上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以后的税种设置,划分于各级财政收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按照规定划分收支范围以后,凡地方固定收入大于地方支出的,定额(或按比例)上解中央;地方固定收入小于地方支出的,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留给地方;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地方,还不足以其支出的,由中央定额补助。收入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的数额确定后,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则少支,自求平衡。
3.仍按隶属关系,划分各级财政支出。
1985-198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划分
(三)1988—1993年的“多种形式财政包干”体制
(1)“收入递增包干”办法。
(2)“总额分成”办法。
(3)“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
(4)“上解额递增包干”办法。
(5)“定额上解”办法。
(6)“定额补助”办法。
税收分权契约 1980-1984财政体制 1985-1988财政体制 1988-1993财政体制
分成合约 固定比例包干 按比例上解 总额分成
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建筑税;盐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等。 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
收入递增包干
定额合约 划分收支、定额上交 定额上解 定额上解
划分收支、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 上解额递增包干
定额补助
分税合约 关税、地方所属企事业的收入、盐税、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 所得税、调节税等税种
代征合约 中央所属企事业的收入
1983-1993年两个比重的变化
1981—1989年间中央向地方借款金额(亿)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借款额 68.41 40.2 36.18 38.37 42.97 45.14 48.31 50.22 52.36
中央支出 625.65 651.81 759.6 893.33 795.25 836.36 845.63 845.04 888.77
借款额占比(%) 10.9 6.2 4.8 4.3 5.4 5.4 5.7 5.9 5.9
原财政部部长(1992-1998)刘仲藜:
当时人们常讲的“两个比重”逐年下降,财政陷入困境,中央财政连续多年出现被动性的财政赤字。1993年在海南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我说,李先念同志兼任财政部长时有上衣和长裤穿,王丙乾同志兼任部长时,还有衬衫,到我这儿只剩下背心和裤衩了。会上有同志跟我开玩笑说:您可能连背心都没有,只剩下裤衩了。我说,过去旧小说里面常常提到国库空虚,当时不理解,今天当了财政部长,才理解了这四个字,而且体会非常深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对我说:你这个财政部长真是囊中羞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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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沪宁(1991) 关于央地关系的“集分平衡”观点:
“中国超大的地方和超大的社会是央地关系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面对失衡,一方面,超大社会要走权力下放的道路,但另一方面在权力下放中,要注意集分平衡,分权不能使中央的宏观调控无以进行,集中不能使地方的调控能量过多削减。”
1994年中央与地方政府税种及税收收入划分
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消费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关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
地方财政固定收入 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遗产和赠予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资源税(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全部归地方);证券交易税(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
2002年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2016年中央政府决定将央地间增值税分享比例由75:25变为50:50。
2018年,我国实行国地税合并,推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一)税收立法权层次及划分
第一,法律。
第二,法规。一是行政法规,二是地方性法规
第三,规章。一是部门规章,二是地方政府规章
第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中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
(二)税收征管权划分。2018年集中在中央。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
中央税包括4个税种: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
地方税包括8个税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6个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
地方税系构成(2018)
两个比重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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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分权与地方积极性
三种合约比较:定额、分成与分权
特点 激励 缺点
定额合约 风险和努力由代理人承担 强 动态无效
分成合约 风险和努力共担 激励与分成比例有关
分权合约 风险和努力各自承担 强 需要适合的税基
为什么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偏重财政收入一端,且在调动地方积极性起到重要作用
第一,地方各项事业发展需要财政收入为支撑。
第二,财政收入是调动各级干部工作积极性的财力基础。
“手里没把米,叫鸡都不来”
“财政包干”和“分税制”名称本身,就体现了财税体制调整重在财政收入分配一端。现实中,财政收入本身是各级政府考核中的重要指标。
税收分权契约 1980-1984财政体制 1985-1988财政体制 1988-1993财政体制
分成合约 固定比例包干 按比例上解 总额分成
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建筑税;盐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等。 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
收入递增包干
定额合约 划分收支、定额上交 定额上解 定额上解
划分收支、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 上解额递增包干
定额补助
分税合约 关税、地方所属企事业的收入、盐税、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 所得税、调节税等税种
工资合约 中央所属企事业的收入
分税制的契约性质
中国财政分配体制的合约性质
改革分期 时间 分成合约 定额合约 分税合约 工资合约
统收统支阶段 (1953-1979) 例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1966-1970) 例如:定收定支,收支包干(1971-1973) 例如:地方国营企业收入(“一五”时期) 普遍做法:上下一本账,全国一盘棋
分灶吃饭时期(或称财政包干制时期,1980-1993) 1980-1984 固定比例包干 划分收支、定额上交 关税、地方所属企事业的收入、盐税、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 中央所属企事业的收入
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划分收支、定额补助
 
1985-1988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 定额上解 定额补助  所得税、调节税等税种  

1988-1993 总额分成 定额上解    
中国财政分配体制的合约性质
改革分期 时间 分成合约 定额合约 分税合约 工资合约
分税制(1994-) 1994-2001 增值税(75:25)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  
证券交易税(50:50)
2002-2015 增值税((75:25)   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  
证券交易税(97:3)
企业所得税(60:40)
个人所得税(60:40)
2016- 增值税((50:50)   消费税及其他小税种  
证券交易税(97:3)
企业所得税(60:40)
个人所得税(60:40)
中央与省之间的税收划分是统一的,但是省以下税收划分充满弹性
省份(自治区) 现行体制颁布时间 是否按税种分税 主要税种的省级分成税种 增值税省级分成比例 营业税省级分成比例 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比例 个人所得税省级分成比例 其他税或费
山东 2005 是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20% 8% 15% 新增土地出让收入5%
广东 1995 是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 40% 16% 16% 土地增值税40%
辽宁 2003 是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 10% 30% 20% 15% 房产税50%
山西 2002 是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75% 35% 14% 14% 资源税35%、城镇土地使用税35%
河南 2004 是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量省级分成 - 增量分成20% 增量分成20% 增量分成20%
市县主体税收收入占相应税种收入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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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税种收入的分级分配情况(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资料来源:吕冰洋、马光荣、胡深:《蛋糕怎么分:中国财政分权的重要指标》,《财贸经济》2021年第8期。
财政包干制特点:地方向中央包干;企业向政府包干
激励:办属于自己的企业
做法:1.产品市场保护(对外地产品,则通过收费、摊派、设卡等手段限制其进入);
2.原材料市场保护(“蚕茧大战”、“中药材大战”、“棉花大战”、“生丝大战”、“肥猪大战”)
3. 地方政策保护(开发区遍地开花)
分税制特点:生产性税收弹性分成;事权弹性分配
激励:办到自己这里投资的企业。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成
激励地方政府发展工业
生产性
服务业发展
工业带动
人口聚集
营业税
消费性
服务业发展
土地升值
营业税
营业税;
土地出让收入
事权弹性分配
分税制的弹性分成契约系统
财政激励制:文件中的“阳谋”
财政包干制“调动了地方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并指明进一步改革是“为了稳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进一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1988年《关于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决定》
分税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级性”——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适当提高地方按税收缴费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为的是“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构建新发展格局:“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2020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2021年1月3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建设统一大市场:“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习近平4月19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一对矛盾:调动地方积极性与建设统一大市场
大国优势:统一大市场
财政权力分配:事权+财权
控权优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1.制度统一(如税收);2.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如高铁);3.宏观调控(如积极财政政策);4.平衡区域发展(如转移支付)
赋权优点:调动地方积极性
吕冰洋、贺颖:《中国特色财政激励制:基于统一市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
鲁政发〔2013〕11号
指导原则:
1.存量不动,增量调整;2.公平统一,简明规范;
3.强化激励,促进发展;4.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主要内容:
(一)下划省级部分收入;(二)建立统一规范的省市税收增量分享机制;(三)取消原体制递增上解政策;(四)建立中石化胜利油田石油增值税和资源税省市分享机制;(五)调整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省级分成政策;(六)完善出口退税省市分担机制;(七)对省级因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市、区)集中的收入给予全额返还;(八)对省级分享税收增长15%以上部分给予返还;(九)对县级税收收入上台阶给予奖励;(十)强化财政收入质量考核和政策约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
(鲁政发〔2017〕3号)
(一)明确界定省级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省级在实施经济调控、维护统一市场秩序、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全省经济社会稳定、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将省级承担的区域性事务下划市县,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
要逐步将全省发展战略规划、省域经济管理、重大基础科学研究、普通本科以上高等教育、跨区域重大疫病防治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跨区域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环境监测等,体现省级调控职能、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省级财政事权,进一步提高全省性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9〕2号)
加强省级在实施经济调控、维护统一市场秩序、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全省经济社会稳定、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
中国产品市场分割程度变化
吕冰洋、贺颖:《迈向统一市场:基于城市数据对中国市场分割的测算与分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20年第4期。
1998-2013年资本市场分割程度
吕冰洋、王雨坤、贺颖:《中国要素市场化进程:地区资本要素市场分割研究》,《统计研究》2021年第11期。
中央政府税收改革对统一市场建设的影响
建设统一大市场
统一商品市场
统一要素市场
减少税收执法差异
1.取消工商税和产品税,增值税主要归中央(1994)
2.增值税转型(2009)
3.营改增,全部由中央管理(2006)
1.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1994)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018)
1.成立国税局(1994)
2.所得税分享改革(2002)
3.国地税合并(2018)
垂直管理部门的变化
时间 涉及部门 内容
1998年 人民银行 撤销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区制分行
1998年 银监、证监、保监 中央以下垂直管理
1998年 工商 省以下垂直管理
2000年 质监局、药监局 省以下垂直管理
2004年 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各直属调查队改制为派出机构
2004年 土地局 中央对省级土地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
2005年 安监局和煤监局 国家安监总局下面的国家煤监局实行垂直管理,但安监局仍然属于属地化管理
2016年 环保局 对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实行垂直管理
2018年 国税局和地税局 国税局和地税局合并,实行双重领导,以垂直管理为主。
为限制地方政府通过非税收入干预市场行为,2000年后中央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改革,预算外收入管理经历如下几方面改革逐步规范。
第一,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将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规范收缴程序、实施更严格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
第二,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实行预算外资金的预算管理,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乃至最终取消预算外资金奠定基础。
第三,2009年统一预算内外资金,以非税收入管理取代预算外资金管理,消除预算内与预算外在财政管理上的“两张皮”。
第四,2016年财政部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财政管理绩效考核与激励暂行办法》,对非税收入征管进行全局设计,并将财政收入质量列入绩效考核指标。
变量名称 地区与全国其他城市间的资本要素市场分割程度
(1) (2) (3) (4) (5) (6) (7)
地方财政激励1 0.184* 0.156* 0.191** 0.188** 0.162* 0.197**
(0.095) (0.090) (0.089) (0.090) (0.090) (0.094)
地方财政激励2 0.179*
(0.092)
公路建设1 -0.108*** -0.117*** -0.117*** -0.121*** -0.186***
(0.031) (0.032) (0.029) (0.029) (0.034)
公路建设2 -0.097***
(0.029)
高铁可达性1 -0.030* -0.0271 -0.031** -0.024
(0.016) (0.017) (0.015) (0.015)
高铁可达性2 -0.041**
(0.019)
高铁可达性3 -0.037**
(0.015)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0.520** -0.431 -0.539** -0.534** -0.536** -0.496*
(0.249) (0.427) (0.248) (0.247) (0.249) (0.265)
实施《反垄断法》 -0.066*** -0.064*** -0.056*** -0.057*** -0.066*** -0.092***
(0.006) (0.006) (0.006) (0.005) (0.007) (0.006)
其他控制变量
中央政府在促进资本要素市场整合中的作用分析
变量名称 地区与全国其他城市间的产品市场分割程度
(1) (2) (3) (4) (5) (6) (7)
地方财政激励1 0.025*** 0.025** 0.023** 0.024** 0.024** 0.051*
(0.010) (0.011) (0.011) (0.011) (0.010) (0.028)
地方财政激励2 0.017**
(0.008)
公路建设1 -0.007* -0.006 -0.006* -0.006* -0.004*
(0.004) (0.004) (0.004) (0.004) (0.002)
公路建设2 -0.001
(0.003)
高铁可达性1 -3.10e-05 -0.002 -5.27e-05 -0.002
(0.001) (0.001) (0.001) (0.001)
高铁可达性2 5.28e-05
(0.002)
高铁可达性3 0.003*
(0.001)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0.012 0.024 0.011 0.010 0.012 -0.013
(0.042) (0.045) (0.042) (0.042) (0.042) (0.039)
实施《反垄断法》 -0.004*** -0.004*** -0.004*** -0.004*** -0.004*** -0.010***
(0.001) (0.001) (0.001) (0.001) (0.001) (0.003)
中央政府在促进产品市场整合中的作用分析
2021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情况图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9450亿元
从预算稳定调节调入950亿元
从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预算调入985亿元
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27500亿元
中央本级支出35015亿元
对地方转移支付83370亿元
中央预备费500亿元
第五节 中国地方税建设
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占全国的比重
当前地方税系存在问题
第一,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地方税系中的一些重要税种主要在生产环节课征,因此工业产能扩张不仅能推动GDP增长还能大幅增加税收收入,这就促使地方政府不顾资源环境代价,也不管产能是否过剩而极力追求工业企业规模扩张。
第二,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地方税系中的多数税种的纳税人主要是企业而非个人,地方政府为保持GDP和税收收入增长,愿意为辖区企业而非居民提供服务和保护,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第三,不利于财政秩序规范。地方税种筹集的税收收入规模较小,不能充分满足地方政府财力需要,迫使地方政府寻找替代财源,引发非税收入、土地财政、地方债等膨胀问题。
案例一:山东茌平地下水污染
金山与青山的矛盾
据2013年《中国青年报》报道:作为“全国百强县”之一的山东茌平县,其县城周围数十个村庄的地下水遭遇严重污染,当地村民已有七八年不喝地下水,就连灌溉,也得从远处黄河引水。
污染的源头是一个生产铝业的信发集团,信发集团贡献80%地方财政收入,茌平县全国排名从527位上升到第98位,成为鲁西为数不多的“全国百强县”之一。
当地广为流传着一名领导的名言:茌平人“宁可病死,不能穷死”。
案例二:山东安丘市讯驰公司诉讼安丘市政府一案
调动地方积极性与建设统一市场的矛盾
2005年9月13日,安丘市政府与公司签订《合约书》:1.、免收土地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2、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乙方。
安丘市政府未返还税收,讯驰公司要求安丘市政府依据《合约书》规定向其返还相应税款。
山东省高院判决:安丘市政府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讯驰公司已缴纳的营业税、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共计11160072.0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
几种地方税改革方案比较
方案 措施 改革收益 不足之处
1.消费税 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课征,仍是选择性消费税 1、可部分弥补地方政府财力缺口;2、在零售环节课征可体现部分受益税的性质; 1、易引发恶性税收竞争。2、烟草、成品油不适合作为地方税;3.与消费税的调节意图相背。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由“四六”分成改为全额归地方 1、税收充沛;2、激励地方政府发展经济 1、易加剧横向经济竞争;2、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
3.房地产税 针对不动产开征房地产保有税 1、房地产税有受益税性质;2、未来税收增长潜力强;3、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1、征管成本很高; 3、免税部分存在很大争议
4.资源税和车购税 资源税和车购税作为地方税 1、可部分弥补地方政府财力缺口;2、有利于缩小东西部财力差距 1、税收有限;2、税基分布不均衡;3、税收不够稳定
5.转移支付 地方政府财力缺口通过转移支付解决 1、增加中央政府控制力;2、可调节地区财力差距 不利于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开征一般性消费税的讨论
我国在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对生活性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实际上是属于一般性消费税性质。
开征设计为:在商品进入零售环节之后,按商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一般性消费税(可称为零售税),并全额作为地方税;继续全环节开征增值税,同时降低增值税税率。
该方案的好处是一般性消费税属于受益性税种,原因是它的税基来源于当地居民消费,而居民消费又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有着密切关系,将之作为地方税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完善当地公共服务水平。
困难在于增值税和一般性消费税并行征收,需要税务机关具有较强的税收管理能力。
税收分享原则的改革
第一种是生产地原则,即地方政府分享税收的依据是当地企业所产生的税收。
第二种是消费地原则,即地方政府分享税收的依据是当地所产生的消费总额。
第三种是人口原则,即地方政府分享税收的依据是当地人口总数。
“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毛泽东《论十大关系》(1956)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决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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