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税收管理概述 课件(共41张PPT)- 《税收管理(第八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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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税收管理概述
本章内容包括:
第一节 税收管理的客观必然性
第二节 税收管理的内容
第三节 税收管理体制
第四节 税收管理的原则
第一节 税收管理的客观必然性
本节内容包括:
一、原生性纳税人行为
二、税收管理的必要性
一、原生性纳税人行为
原生性纳税人行为是指在不存在税收管理的条件下,纳税人面对业已确定的税收制度所做出的各种纳税行为选择。
原生性纳税人行为主要包括:
(一) 原生性税收遵从
(二) 原生性税收不遵从
(一) 原生性税收遵从
原生性税收遵从是指在不存在税收管理的条件下,纳税人面对业已确定的税收制度所做出的依法纳税行为。
原生性税收遵从包含了以下基本假设:(1)纳税人能够知道税法;(2)纳税人能够认同税收;(3)纳税人愿意并且能够依法纳税。具体表现为:纳税人能够完整、准确地理解税收法律与法规,能够正确认识税收的性质与作用,能够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
(二) 原生性税收不遵从
原生性税收不遵从是指在不存在税收管理的条件下,纳税人面对业已确定的税收制度所做出的各种不依法纳税行为。主要表现为: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地理解税收法律与法规,不能正确认识税收的性质与作用,不能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
具体地说,原生性税收不遵从又包括两种类型:
1.无知性税收不遵从
2.故意性税收不遵从
1.无知性税收不遵从
无知性税收不遵从是指纳税人因为不知道税法而不能依法纳税。
具体表现为:纳税人能够正确认识税收的性质与作用,愿意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但由于不能准确理解税收法律与法规,因而不能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
2.故意性税收不遵从
故意性税收不遵从是指纳税人在知道税法的前提下,故意不依法纳税。具体表现为:纳税人不能正确认识税收的性质与作用,不愿意完整、准确地理解税收法律与法规并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或者,纳税人愿意完整、准确地理解税收法律与法规,但其目的不是为了履行纳税义务,而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
(一)根据税收不遵从产生的原因,可以将故意性税收不遵从划分为:
(1)自私性税收不遵从。其产生的原因是:纳税人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不愿意为实现公共利益而承受税收负担。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是:为维护自己的私人利益,采取各种可能采取的方式逃避税收负担。
(2)对抗性税收不遵从。其产生的原因是:纳税人对政府行为不满意。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是:为表达对政府的不满,明目张胆地拒绝纳税。
(二)根据故意性税收不遵从的表现形式,可将税收不遵从划分为:
(1)公开性税收不遵从。其表现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税务当事人”公开不作为纳税人,不报告税基,不缴纳税款。
(2)隐蔽性不遵从。其表现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税务当事人”以隐蔽的方式不作为纳税人,不报告税基,不缴纳税款。具体表现为:
①隐瞒税籍。即不作为纳税人,是指“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税务当事人”通过隐瞒自己的纳税身份使自己不成为“纳税人”,从而达到不纳税的目的。
②隐瞒税基。即不报告或少报告税基,是指纳税人通过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等方式隐瞒全部或者部分税基,从而达到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的目的。税基是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关键,因此,隐瞒税基就相应成为此类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渠道。
③隐瞒税额。即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通过不缴纳税款、少计算税款、推迟税款缴纳时间及隐瞒纳税能力等方式隐瞒全部或者部分当期税额,从而达到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的目的。
二、税收管理的必要性
税收管理究竟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主要取决于在不存在税收管理的条件下,纳税人的行为是原生性税收遵从,还是原生性税收不遵从。
从理论上说,纳税人是理性经济人,具有自私、完全理性和充分地计算能力等特点,在不存在税收管理的条件下,纳税人的行为主要是原生性税收不遵从。
因此,如果没有税收管理,纳税人将不能依法纳税;为了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就必须进行税收管理。税收管理的目的,就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第二节 税收管理的内容
本节内容包括:
一、税收法制管理
二、税收业务管理
三、税务行政管理
四、税收管理其他
一、税收法制管理
税收法制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立法和税收司法。
税收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实施、修正、废止税法的一系列活动。
税收司法是国家的有关机关(如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对违反税法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判决的一系列活动。
二、税收业务管理
(一)税收计划管理
(二)税收征收管理
(三)税收票证管理
(四)发票管理
(五)税收会计管理
(六)税收统计管理
(七)纳税服务
三、税务行政管理
税务行政管理是对征收机关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工作程序以及征收人员等进行管理的活动。
税务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机构管理、税务人员管理和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四、税收管理其他
(一)税收管理体制
(二)税收管理方法
(三)税收文化
(四)涉税专业服务
第三节 税收管理体制的作用
本节内容包括: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作用
二、确立税收管理体制的原则
三、分税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作用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定义
(二)税收管理体制的作用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定义
税收管理体制是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和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
税收管理体制是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管理体制要受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
(二)税收管理体制的作用
有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
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
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
二、确立税收管理体制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同其他管理体制协调配合的原则
三、分税制
(一)分税制的内涵
(二)我国实行分税制的必要性
(三)分税制中税收权限和税收收入的划分
(四)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一)分税制的内涵
分税制的类型
就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收收入采取的方式的不同,分税制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
分享税种式分税制。分享税种式分税制是全国所有开征的税种由中央统一制定,对既定的税种及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不重复征收的前提下,确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管理权限和收入归属。它还可以细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不设共享税。二是设有共享税。
分享税源式分税制。分享税源式分税制是指中央与地方都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权限,中央与地方可以对同一税源课征相同性质的税收。分享税源式分税制还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分征式。②附加式。③上解式。
选择分税制类型的条件
国家政权结构影响着分税制的类型
经济发展的均衡程度影响着分税制的类型
财政管理体制影响着分税制的类型
(二)我国实行分税制的必要性
首先,从我国的政权机构来看,只有在中央统一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划分税种和收入,才能适应我国对税收管理的要求。
其次,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必须在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基础上,以中央地方共享税作为调剂收入,以解决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再次,我国1994年以前的财政管理体制基本上难以分清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责任,造成中央财政利益与地方财政利益脱节。所以,只有实行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分税制形式,才能使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边界清晰,实现财政的分级管理体制。
综上,目前我国选择分享税种类型中的有中央税、地方税,又有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分税制较为合适。
(三)分税制中税收权限和税收收入的划分
从税收收入划分来看,我国的税收收入应首先确定中央与地方收入的比重。
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收入比重确定之后,就要根据合理的比重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收入归属问题。
把收入数额较大、便于管理的税种以及涉及全国并对整个国民经济有全面影响的税种划归中央,如消费税、关税等。
把收入数额较小以及与地方利益息息相关和较密切的税种划归地方,如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把与中央、地方利益较密切以及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税种,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如增值税、资源税等。
(四)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及调整
1. 1994分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在收入的划分上大体是这样的: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
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将适合地方征收管理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收入。
(四)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及调整
1. 1994分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
1994年实行分税制时的具体划分如下:
(1)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一九九三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四)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及调整
1. 1994分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
(2)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费,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或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2.收入划分的调整
近些年来我国又对1994年的分税制内容进行了调整。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变成了共享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全部归中央等。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国务院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具体如下:
(1)基本原则。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基本原则:一是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二是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三是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
(2) 主要内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主要内容:一是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二是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三是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四是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五是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六是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上述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3.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2018年,我国决定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合并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划转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制度保证,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此次改革主要内容是合并省级及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同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4.省以下分税制改革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相关内容如下:
(1)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将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4.省以下分税制改革
(2)规范收入分享方式。税收收入应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进行明确划分,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结合各税种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税种分享比例。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市与所辖区、市与所辖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规范设区的市与所辖区之间的收入关系。结合税源实际合理编制各级收入预算,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4.省以下分税制改革
(3)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结合省级财政支出责任、区域间均衡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基层“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以及区域间人均支出差距较大的地区,应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区域间资源分布不均的地区,省级可参与资源税收入分享,结合资源集中度、资源税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确定省级分享比例。省级财政应完善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缓解退税相对集中市县的退税压力,确保退税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省级因规范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则上主要用于对下级特别是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四节 税收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效率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
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程序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税收的本质就是要求必须依法治税。
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制定税法和税收法规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也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法和税收法规,秉公执法。
依法治税原则就是税收管理活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办事。
二、公正原则
税收管理的公正原则是指在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尤其在税收执法和处理征纳双方税收纠纷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税收管理的公正原则既包括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也包括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实践中,税收管理的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执法方面
(二)司法方面
三、效率原则
税收管理的效率原则是以较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较好的管理效果。
衡量税收管理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税收成本。税收成本是指税收管理过程中的耗费,它包括征收机关的人员经费、办公用具或设施的支出以及征税过程中各项措施所付出的代价等,一般称为征收费用。此外,还包括纳税人为缴纳税款所花费的各项支出,如申报、计算税款、聘请代理人、进行咨询及其行政诉讼等人力、物力、财力消耗以及缴纳实物的保管、运输费用等。
税收成本的高低,表明税收管理效率的高低。
税收成本的高低程度,可以用税收成本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等指标来表示。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准确统计。
◇税收管理效率的衡量指标
衡量税收管理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税收成本。反映税收成本的指标较多,这里主要介绍两个指标:一是税收成本率;二是税收净收益率。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税收成本率=      ×100%
  
  税收净收益率=      ×100%
◇征税成本
征税成本包括征收机关的人员经费、办公用具或设施的支出以及征税过程中各项措施所付出的代价等,也称为征收费用。如征收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用、办公费、设备费、税法宣传费用,等等。它的水平可以用征税成本率来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纳税成本
纳税成本又称为纳税人的奉行费用,包括纳税人为缴纳税款所花费的各项支出,如申报、计算税款、聘请代理人、进行咨询及其行政诉讼等人力、物力、财力消耗以及缴纳实物的保管、运输费用等。
它与征税成本相比,在计量上是非常困难的。但在实践中,减少和降低纳税成本,对于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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