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1张PPT)第二章 税源管理本章要点1.税务登记的种类和内容2.账簿设置的适用范围、管理及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3.纳税申报的内容、期限及纳税申报的方式4.发票管理的内容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处罚CONTENTS目录2.1税务登记2.2账簿、凭证管理2.3纳税申报管理2.4发票管理制度2.5税务行政许可2.1税务登记2.1.1税务登记的概念和意义1.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2.税务登记的意义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于税务机关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1)税务登记确立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2)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源情况,防止漏管漏征的基本工作环节。(3)税务登记制度在税收征管流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1.2税务登记的种类和内容1.设立登记设立登记,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人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后所需办理的税务登记。(1)“一照一码”登记制度。① 适用范围②“一照一码”税务注册流程。2.1.2税务登记的种类和内容2.1.2税务登记的种类和内容(2)未纳入“一照一码”管理范围的纳税人,税务设立登记流程。未列入“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管理的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即学即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同一地区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答案:302.1.2税务登记的种类和内容2.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适用情形主要包括:改变名称;改变法人代表;改变经济性质;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2.1.2税务登记的种类和内容(1)纳入“一照一码”管理范围的纳税人,税务变更登记流程:2.1.2税务登记的种类和内容(2)未纳入“一照一码”管理范围的纳税人,税务变更登记流程:未纳入“一照一码”管理制度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登记。2.1.2税务登记的种类和内容3.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终止或作为纳税主体资格消亡,或因其住所、经营地点变更而涉及改变税务机关情形时,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2.1.2税务登记的种类和内容(1)纳入“一照一码”管理范围的纳税人,税务注销登记流程:2.1.2税务登记的种类和内容(2)未纳入“一照一码”管理范围的纳税人,税务注销登记流程:过渡期间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例题2—1】参见【导入案例】解析:该个体工商户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即使已经停止营业,该个体工商户仍然要办理注销登记。2.1.2税务登记的种类和内容4.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2.1.2税务登记的种类和内容5.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2.1.3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及管理1.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2.1.3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及管理2.税务登记证件的换证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3.税务登记证件的违章处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设立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2.1.3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及管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1.3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及管理【例题2-2】某个体工商户主王某将自己的企业承包给张某经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人张某每年上缴承包费20万元,经营期间可使用发包方王某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请问王某、张某的上述做法是否合法 解析:王某、张某的上述做法是不正确的。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和伪造。因此,双方合同中规定承包方可以使用发包方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做法是错误的、不合法的。2.1.4非正常户处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