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税款征收(1) 课件(共29张PPT)- 《税务管理(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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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税款征收(1) 课件(共29张PPT)- 《税务管理(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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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款征收
本章要点
1.税款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
2.税款征收措施
3.特别纳税调整
4.税款入库管理
5.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CONTENTS
目录
3.1税款征缴方式
3.2税款征收措施
3.3特别纳税调整
3.4税款入库管理
3.5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3.1税款征缴方式
3.1.1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从计算核定到征收入库所采取的具体征税形式或方法。它存在于税款的计算、核定、缴纳这一运动过程之中,是这一过程的程序和手续的总称。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情况,本着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对不同的纳税人分别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税务部门一般采用如下征收方式进行税款征收。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小思考】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在具体流程上有什么区别
3.1.1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
5.委托代征
6.代收代缴
7.代扣代缴
8.海关代征
【小思考】为什么存在着多种征收方式
3.1.2税款缴库方式
税款缴库方式是纳税人应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扣收的税款缴入国库的具体方式。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都必须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国库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收入和支出的机构,是国家财政收支的保管和出纳机构。
我国现行的税款缴库方式有:
1.直接缴库
直接缴库是指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的一种缴库方式。
2.汇总缴库
汇总缴库是指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汇总解缴的一种缴库方式。
3.2税款征收措施
3.2.1核定税额征收
(1)核定税额的适用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2.1核定税额征收
(2)核定税额的方法及要求。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3.2.1核定税额征收
【小思考】核定税额征收和前面提到的定期定额征收非常类似,但在核定范围上二者有什么根本区别
3.2.2纳税担保制度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3.2.2纳税担保制度
(1)纳税担保的适用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3.2.2纳税担保制度
(2)纳税担保的形式。
依据所采用的形式不同,纳税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指纳税人提供的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物的担保即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
【例题3—1】参见【导入案例】
3.2.3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是指为确保国家税款不受侵犯而由税务机关采取的行政保护手段。
税收保全措施通常是在法定的缴款期限之前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就是税款征收的保全,以保护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2.3税收保全措施
(1)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如下规定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者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未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的纳税人), 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纳税人应当自扣押商品、货物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扣押后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2.3税收保全措施
(2)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如下规定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小思考】针对办理了税务登记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有何异同
3.2.3税收保全措施
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纳税人在限期内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即学即用】以下关于税收保全措施的顺序,正确的是( )。
A.责令限期缴纳,纳税担保,税收保全
B.纳税担保,责令限期缴纳,税收保全
C.责令限期缴纳,税收保全,纳税担保
D.税收保全,责令限期缴纳,纳税担保
答案:A
3.2.3税收保全措施
(3)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及要求。
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有两种: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即学即用】以下条款适用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
A.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适用于税款征收的过程中
C.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D.扣押、查封的对象包括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答案:ABCD
3.2.3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限期缴纳;
③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④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⑤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采取税收保全;
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⑦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⑧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⑨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3.2.3税收保全措施
【即学即用】对于税收保全措施的以下几条程序,顺序正确的是( )。
①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限期缴纳;
②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③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④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采取税收保全;
A.①②③④ B.①③②④ C.③②④① D.②①③④
答案:A
3.2.3税收保全措施
(5)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及责任。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即税务机关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填写解除通知书,解除保全措施。纳税人在限期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交由有关机构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税抵缴税款。此时,税收保全措施解除。
实施解除程序,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按时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即实际经济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3税收保全措施
【例题3—3】
某民营企业集团在外省某市投资设立了销售公司。因为家电产品在该市市场已基本饱和,销售潜力不大,根据集团安排,销售公司准备撤出该市到邻市发展。12月1日,销售公司开始停业,准备搬迁。同年12月5日,该市某区税务分局的税务管理员在巡查时发现销售公司停业后,立即向分局领导作了汇报。分局遂以该销售公司转移财产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为由,以正式文书通知银行冻结了该销售公司账上的全部存款计11万元。分析该税务分局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错误之处
解析:
该税务分局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有以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错误之处: 第一,没有责令纳税人限期 (提前)缴纳税款;第二,没有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第三,没有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2.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限期履行税款缴纳等法定义务的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收缴措施。其目的是确保国家利益,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正常安排使用。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①税收保全措施失败
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但最长期限为15日。如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抗税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税务机关除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外,还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采取措施之前,税务机关无须向当事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3.2.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即学即用】以下关于税收强制措施的执行范围和条件正确的是( )。
A.税收保全措施实施后
B.税收保全措施失败后
C.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15日后,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D.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10日后,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答案:AC
3.2.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及要求。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有两种,其内容及要求如下: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小思考】税收强制执行和税收保全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异同
【综合案例】
3.2.5加收滞纳金制度
我国的税收滞纳金制度是由《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即学即用】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海关于2015年3月5日填发税款缴款书,但公司迟至3月31日才缴纳250万元的关税。海关应征收关税滞纳金()万元。
A.1.87
B.1.5
C.3.25
D.3.37
答案:B该公司共滞纳税款12天,250万元×12天×0.5‰=1.5万元。
3.2.6税款的退还与追征
(1)税款的退还。
依《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不论何种原因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如果纳税人在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后才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要求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
3.2.6税款的退还与追征
(2)税款的追征。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超过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追征。根据该条规定,税款的追征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偷税、抗税、骗税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小思考】为什么会存在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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