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6张PPT)第四章 纳税信用管理本章要点1. 纳税信用管理的概念2.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3. 纳税信用评价体系4. 纳税信用激励措施5. 纳税信用惩戒措施CONTENTS目录4.1纳税信用管理概述4.2纳税信用信息采集4.3纳税信用评价体系4.4纳税信用评价结果4.5纳税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4.5纳税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4.5.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措施1.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3)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A级纳税人给予一定激励措施。(4)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对于交易主体为A级纳税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4.5.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措施1.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5)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A级纳税人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6)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7)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中,对于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9)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4.5.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措施2.税收服务和管理(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4.5.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措施2.税收服务和管理(5)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A级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①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②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③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4.5.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措施3.财政资金使用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纳税人。4.产业领域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给予便利和优惠。5.社会保障领域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6.土地使用和管理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4.5.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措施7.环境保护领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8.商务服务和管理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小思考】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的意义是什么?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应当依照该办法的规定,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1.失信主体“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6)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9)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10)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11)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有前述规定失信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对移送公安机关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在移送时已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未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处理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有前述规定失信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2.告知文书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告知其拟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当事人在税务机关告知后5日内,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章。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3.确定文书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机关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包括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提示。前述时限不包括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告知文书和确定文书的时间。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即学即用】下列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有()。A.纳税人通过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20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5%B.纳税人欠缴税款金额150万元C.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D.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500万元以上【答案】BC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4.信息公布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1)失信主体基本情况;(2)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3)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4)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归集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失信主体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属于失信主体判定标准(1)和(2)的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不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属于失信主体判定标准(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失信主体,同样按照前述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对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规定确定的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4.5.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当事人联合惩戒措施1.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认定条件的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小思考】联合惩戒的对象包括哪些?4.5.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当事人联合惩戒措施2. 惩戒措施(1)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2)阻止出境。(3)限制担任相关职务。(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5)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6)向社会公示。(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8)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9)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5.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当事人联合惩戒措施3.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税务机关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签署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提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当事人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供社会查阅。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相关名单后,对其实施惩戒,并及时或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例题4-2】4.5.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当事人联合惩戒措施4.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小思考】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意义是什么?本章小结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关键术语纳税信用信用评价纳税信用激励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思考题1. 纳税信用评价的意义是什么 2. 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3. 纳税信用级别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4. 对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有哪些 5.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6.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当事人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哪些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