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税务稽查管理(2) 课件(共95张PPT)- 《税务管理(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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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税务稽查管理(2) 课件(共95张PPT)- 《税务管理(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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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务稽查管理
CONTENTS
目录
6.1税务稽查概述
6.2增值税稽查
6.3消费税稽查与管理
6.4企业所得税稽查与管理
6.5其他税种稽查
6.2增值税稽查
本节要点
1.增值税纳税人的稽查
2.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稽查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稽查
4.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稽查
5.增值税管理的主要措施
CONTENTS
目录
6.2.1纳税人的稽查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6.2.4进项税额的稽查
6.2.5税收优惠的稽查
6.2.1纳税人的稽查
6.2.1纳税人的稽查
1.政策依据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4)集团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2.常见问题
(1)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问题
包括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以及无法准确分清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限。
【小思考】怎样才能分清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限呢
6.2.1纳税人的稽查
(2)租赁或承包经营的问题
包括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手续,以出租人或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逃避纳税义务;承租承包超市、商场的柜台和经营场地,以超市、商场的名义进行经营,逃避纳税义务。
(3)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包括发生扣缴义务时,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情况不真实,境外纳税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支付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等。
6.2.1纳税人的稽查
3.稽查方法
(1)针对纳税人资格的稽查方法
1)年营业额的稽查。
按税法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在稽查中应注意: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这里,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即不含税销售额。
2)企业的性质稽查。
按照税法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2.1纳税人的稽查
(2)针对租赁或承包经营的稽查方法
1)根据提供的纳税人名称进行调查质证,审核出租人、发包人与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核实实际经营人,审查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是否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确认其是否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检查出租人、发包人财务账簿中“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账户,审核是否有承包费和租金收入,是否将承租或承包部分的收入纳入出租人、发包人财务核算,确定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
6.2.1纳税人的稽查
【例题6-9】某公司于2022年2月开业,主营小五金配件、橡胶制品的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2023年明细账中“其他业务收入”中有“A公司承包费收入”20万元。稽查人员核对了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刘某承包费 200000
经进一步询问得知,2023年1月起,该公司将其店面出包给刘某经营,经营项目仍为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并签订了出(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店面承包给刘某经营,并提供营业执照,刘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债权、债务和税收由刘某自己负责,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不纳入该公司统一核算和管理)。刘某既没有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也未进行申报纳税。按照税法规定,刘某应自行进行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
6.2.1纳税人的稽查
(3)针对扣缴义务人的稽查方法
对于扣缴义务人所签订的劳务合同,相关部门应认真审阅,并且认真审查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核实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扣缴义务。
【例题6-10】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我国境内A公司在支付境外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时未履行扣缴义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解析】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6.2.1纳税人的稽查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1.政策依据
(1)基本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应税行为分为三大类,即: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中,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即学即用】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
A.A公司将房屋与B公司土地交换
B.C银行将房屋出租给D饭店,而D饭店长期不付租金,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
C.E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F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转让给建筑公司冲抵工程款
D.H运输公司与I汽车修理公司商订,H运输公司为I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服务,I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
答案:ABCD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2)视同销售的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照章缴纳增值税。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3)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4)兼营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即学即用】某试点一般纳税人既销售不动产,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提供销售不动产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不动产和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均从高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2.常见问题
(1)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问题
1)受托代销业务没有申报纳税。
2)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未申报纳税。
3)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4)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2.常见问题
(2)从事兼营业务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问题
当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4)关于处理个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问题
当销售个人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时,并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5)关于加工劳务的问题
把货物销售当作受托加工业务处理,仅仅就加工费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从而少缴税款。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3.稽查方法
(1)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稽查
1)对于委托代销业务没有申报纳税的稽查。
第一,应确认委托代销业务的真实性,查阅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代销合同或协议,重点检查是否构成代销业务,核实纳税人是否将直销业务作为委托代销业务进行核算。
第二,检查收到代销清单前是否收取货款,收到清单后是否及时结转销售,审查发出代销商品是否超过180天,核实有无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不计销售的问题。检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等账户,核查“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贷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是否发生错误。
第三,审查代销商品账户、销售资料和往来明细账,查阅相关合同、协议,了解被查单位是否存在代销业务,必要时对受托代销商品采用发函协查或实地盘存的方法进行检查,核实是否存在代销收入不入账、隐匿销售收入或延缓实现销售收入时间的问题。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例题6-11】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主营手机批发零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份实现销售收入11160万元,已交增值税81万元,实际税负率为0.73%;7月份实现销售收人73490万元,已交增值税624万元,实际税负率为0.85%。在对该公司实施检查的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库存商品明细账中三种型号的手机连续两年库存数量不变。经到企业仓库实地盘点,发现上述手机账实不符,二者相差1200台(账面比实际多)。企业解释1200台的差额是委托代销发出的手机,因未收到代销清单,故未记账。稽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代销协议,经核实,发现代销手机发出已超过180天。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该公司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补缴增值税。已知每台手机的不含税对外售价为2000元。
【解析】账务调整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312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2000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2)在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没有申报纳税的稽查。
审查工商登记情况,了解企业经营机构尤其是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情况;检查“库存商品”等存货类账户,核实机构间是否存在移送货物的情况;核对机构间的往来明细账和银行资金往来凭据;审查销售部门的销售台账、仓库部门的实物账等情况。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3)对于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问题的稽查。
第一,实地询问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用途,分析有无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二,查看“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借方发生额,从而检查“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若发生额大于当期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说明有可能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应对“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逆向反查,对这些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进行审核,检查其是否使用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检查仓库发货单,审核是否存在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领用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的情况。审核计税价格,核实有无以成本价作为计税依据的情况。
【例题6-12】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4)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的稽查。
查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库存商品”、“营业外支出”等账户借方的对应账户是不是“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类账户,核实企业有无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和分配给股东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等事项;如果有,查阅相应业务的记账凭证,再对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检查纳税人用于投资、赠送或分配的货物是否按规定核算了销项税额。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2)对于兼营的稽查
查看工商登记情况,采取询问、实地观察等方法,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核实其是否有兼营不同税率应税货物和服务的情况;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以及费用类账户,审核不同税率应税货物和服务是否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其应税销售额。
【例题6-13】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3)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稽查
1)查看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有无混合销售业务。
2)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实混合销售行为中各项目是否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有无将一项混合销售业务分割分别核算的情况。
3)审查有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将收取的混合销售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
6.2.2征税范围的稽查
(4)对于处理个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稽查
在检查账户时着重检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核实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缴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是否已申报缴纳增值税。
(5)对于加工劳务的稽查
查看加工合同或协议,审核加工业务的资金流动,检查受托方与委托方、原材料供应商之间的资金往来,核查受托方是否存在代垫原料及主要材料价款或代购原材料的情况。如果有必要,则到委托方进行调查,以判断是否存在将购销业务作为委托加工业务进行核算、纳税的问题,防止进一步的问题。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1.政策依据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2)特别规定。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其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即学即用】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哪些是正确的 ( )
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B.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C.将委托加工货物无偿赠与他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D.委托商场销售货物,为商场售出货物的当天
答案:BC
【解析】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所以A是错误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进口货物,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2)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垫运费(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两个条件)。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2)包装物及其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题6-14】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3)销售折扣与折让。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即学即用】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6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 00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按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6月8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含增值税税额),则实际收到的价款为(  )元。
A. 20462.40   B.19933.20    C.22932     D.20340
答案:B
【解析】实际收到的价款=(20 000-20 000×10%)×(1+13%)-(20 000-20 000×10%)×(1+13%)×2%=19 933.20(元)。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4)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其核定顺序如下: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应税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应税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5)特殊销售方式。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例题6-15】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6)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6)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7)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根据2011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7)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1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按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3)税率和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4)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③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④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⑤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2.常见问题
(1)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人为推迟销售入账时间,延迟实现税款,主要包括: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时,为调减当期销售或利润,延期办理托收手续。
2)发出商品时不作销售收入处理。
3)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销售时,货款已收到,提货单和发票账单已交给买方,但买方尚未提货的情况下,不作销售收入处理。
4)故意推迟代销商品的结算,人为调节或推迟当期应交税费。
5)货物已经发出,未收到货款而不申报纳税。
6)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未计入收入。
7)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但推迟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例题6-16】某商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一批,货款41200元,购货方尚未支付货款,经税务检查发现,商品已经发出,但该商店未作销售处理。
【解析】发货应作销售处理。可采用补充调整法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412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200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例题6-17】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60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解析】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与提供其他应税服务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2)关于销售额申报情况的问题
采取少申报或不申报销售额的办法,不计或少计销项税额,包括:
1)账面已计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2)账面已计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3)关于账面隐匿销售额的问题
不按规定核算货物销售,应计未计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销售货物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
2)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3)用货物抵偿债务,不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例题6-18】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4)关于虚构销货退回业务的问题
1)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款,采取虚构退货的手段,人为减少应计税销售收入,销售货物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
2)以退货名义支付费用。
(5)关于收取价外费用的问题
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采用不入账、冲减费用、人为分解代垫运费或长期挂往来账等手段,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例题6-19】税务局对某企业6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中一笔业务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2 000
贷:营业外收入 32 000
“记账凭证摘要栏”中注明为收取的装卸费。稽查人员遂调取该企业与付款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进行检查,合同约定销货方为购货方装卸货物,但费用由购货方负担。又采用查询法面询此业务的销售人员,证实为随同货物销售收取的装卸费,企业未计提销项税额。
【解析】账务调整如下:
借:营业外收入 3 681.4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681.42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6)关于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计税价格的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期的销售价格,或某一笔交易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期该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7)关于坐支销货款的问题
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代销手续费用等或用销货款直接进货),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行为。
(8)关于受托加工业务实物收入的问题
接受委托加工业务的受托方收取的抵顶加工费的材料、余料收入,不计收入,不申报纳税。
【例题6-20】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9)关于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的问题
1)纳税人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税。
2)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实际收取的销售款项计税(金银首饰除外)。
(10)关于机构间移送货物的问题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未作销售处理。
(11)关于出售、出借包装物的问题
1)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不计或少计收入。
2)包装物押金收入不及时纳税。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例题6-21】稽查人员8月对某公司同年6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销售黏合剂产品,同时有包装物出借业务,并收取押金。稽查人员核对企业包装物账面数量与库存实物数量时,发现存在一定的差异。进一步检查企业的有关账证资料,查实该企业6月销售产品并收取包装物押金150 000元,在8月25日将这笔逾期的包装物押金转入了“营业外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解析】企业在收取押金一年后,若依然没有退回包装物,则押金也不再退还,转作销售收入。
账务调整如下:
借:本年利润 17 256.6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256.64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12)关于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的问题
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隐匿账外,或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或作其他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13)关于以货物对外投资业务的问题
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时,未作视同销售处理,或者计税依据错误,少缴增值税。
(14)关于账外经营的问题
纳税人为了偷税,设立两套账簿,对内账簿真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对外账簿记载虚假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情况,以应对税务机关检查,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
【例题6-22】【例题6-23】【例题6-24】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3.稽查方法
(1)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检查
在进行纳税稽查时,一定要严格核算各项价外收费。
根据原始发票所列商品、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名称,严格界定价外费用的性质,结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检查“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目的明细账,查看属于销售货物或应税行为从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依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检查纳税人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账户,如有借方红字发生额或贷方发生额,应对照记账凭证逐笔进行审核,如果对应账户是“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等,可能有瞒报价外费用。
【例题6-25】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2)折扣方式下销项税额的稽查
检查时,首先要注意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在税法中的区别,正确判断纳税人发生的折扣方式属于哪一种类型。
核对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中所列的金额,如果不一致,则可能会出现折扣的销售方式。此时,若判明纳税人属于销售折扣的情况,要检查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检查执行的折扣标准和折扣额是否符合规定,查看“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是否有红字冲销、是否有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况。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3)以旧换新方式下销项税额的稽查
以旧换新应重点检查纳税人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销售额。检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的明细账,看是否有某些产品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水平,防止纳税人按实际收取的价款计算销项税额。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4)以物易物方式下销售额的稽查
在实务中,有的纳税人以为以物易物不是购销行为,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抵顶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购货;购货方发出抵顶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销货。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
在检查时一是要检查购销双方是否都具有合法的票据,二是要检查“库存商品”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如果借方对应的账户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而无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则可能存在异常,需要结合原始凭证进一步检查。
【例题6-26】【例题6-27】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5)还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稽查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在检查时应注意企业是否按照扣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作销售,少计销项税额。对纳税人还本销售业务应重点检查“销售费用”明细账有无还本销售支出核算业务,记账是否正确。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6)包装物押金的稽查
检查时应注意检查有关合同、协议,了解各种包装物的回收期限,凡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超过1年或未超过1年但已经超过规定期限的,若其仍旧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上,应对其进行调整。对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检查企业是否在当期就计算了销项税额。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稽查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检查时应重点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看纳税人出售的固定资产的购买年限,销售时是否正确计算了税款。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8)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的稽查
检查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时,应采用比较分析法,将纳税人的货物(应税劳务)销售价格、销售利润率与本企业和其他同业企业的同期销售价格、销售利润率进行对比,核实销售价格和销售利润率是否明显偏低。
采用询问、调查等方法,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和销售政策,了解与价格明显偏低的销售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审核纳税人货物销售价格偏低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无正当理由,应予以补缴税款。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9)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的稽查
在检查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时,应查阅“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根据摘要内容和凭证字号,调阅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将“销货发票”、“出库单”等单据上记载的发出商品的时间等内容,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记录进行比较分析。根据所附的发货证明、收货证明,确认其发出日期;根据所附的托收回单、送款单等确定其收款依据,判断是否延期办理托收手续、入账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存在不及时结转销售的问题。必要时可调查询问有关业务人员和保管人员,以取得证据。如发现存在问题或疑点,再根据有关凭证进行深入核对,进一步查证,特别要注意检查核算期末前几天的销售情况。检查仓库实物账,并与货物出运凭证核对,确认货物的出库和出运时间,判断是否存在滞后入账的情况。
【例题6-28】
6.2.3销项税额的稽查
(10)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查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查时,看发票是否按号码顺序开具;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加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开具。
【案例分析】
6.2.4进项税额的稽查
6.2.4进项税额的稽查
1.政策依据
(1)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5)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6.2.4进项税额的稽查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6.2.4进项税额的稽查
(3)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时(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6.2.4进项税额的稽查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即学即用】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份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09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4万元),发生的联运支出为5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4.5万元)。
该纳税人2019年10月的应纳税额=109÷(1+9%)×9%-1.3-2.4-4.5=0.8(万元)
6.2.4进项税额的稽查
2.常见问题
(1)关于购进环节的问题
1)扩大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将其他费用计入买价,多抵扣进项税。
2)错用扣税率,低税高扣。
3)采购途中的非合理损耗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6.2.4进项税额的稽查
(2)关于存货保管使用环节的问题
1)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多抵扣税额。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多抵扣税额。
3)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多抵扣税额。
4)以存挤销,将因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的材料短缺计入正常发出数,少缴增值税。
5)盘亏材料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处理账务,造成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或盈亏相抵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
6.2.4进项税额的稽查
(3)关于受让应税销售行为进项税额的问题
1) 应税销售行为支出用于非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虚构业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
(4)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前的进项税额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
(5)购买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问题
1)发票所记载项目与实际项目不符。
2)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是否进行了抵扣。
6.2.4进项税额的稽查
3.稽查方法
(1)对于购进环节的稽查
检查时,需审查“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借方发生额,对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看是否相符。
审查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买价是否真实,有无将一些进货费用,如收购人员的差旅费、奖金、雇用人员的手续费以及运杂费等采购费用计入买价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扣税;有无擅自扩大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或错用扣除税率的问题。
在检查时,可采用审阅法、核对法、分析法、盘存法等多种方法,核实纳税人是否发生非正常损失,重点审查“物资采购”、“原材料”、“待处理财产损溢”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账户,结合收料单,查明进项税额核算是否正确,有无压低入库原材料价格、不扣除损耗短缺、按购入货物全额计列了进项税额等问题。
6.2.4进项税额的稽查
(2)对于存货保管使用环节的稽查
检查 “原材料”“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库存商品”等会计账户,看其贷方的对应账户是否为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和销售费用,检查“材料分配单”“领料单”,查看去向,审查有无非应税项目领料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情况;对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领用的或非正常损失的,审核是否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从能确定外购货物批次的单位成本或当期实际成本,核实应由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承担的材料物资成本金额,按规定的税率复算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有无故意降低应付职工薪酬领用材料的成本、少计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例题6-29】
6.2.4进项税额的稽查
(3)对于受让应税销售行为进项税额的稽查
在检查时,主要审查“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原材料”等账户,查阅增值税专用发票,结合加工合同或协议所载明的加工品名、性质和用途,看有无将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支出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有无提供劳务的单位与开具发票的单位不相符的情况;有无虚构加工业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6.2.4进项税额的稽查
(4)对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前的进项税额的稽查
在检查时,查看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时间、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时间,查阅购销合同、协议、货物入库单、仓库保管记录等,核实是否存在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
6.2.4进项税额的稽查
(5)购买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问题
在检查时,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项目与实际纳税人经营项目是否相符,税率是否与规定一致;看有无虚假记载,以低税率应税行为代替高税率行为的情况;有无虚构应税行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6.2.5税收优惠的稽查
6.2.5税收优惠的稽查
1.政策依据
(1)一般减免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上述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6.2.5税收优惠的稽查
(2)特殊减免
特殊减免是除了一般减免以外的对于特定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减免税规定,包含了特殊的减免税、起征点的规定、出口免抵退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规定。
【知识链接】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6.2.5税收优惠的稽查
(3)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6.2.5税收优惠的稽查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从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6.2.5税收优惠的稽查
【即学即用】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150000元,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交通运输服务收入80000元(含税),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150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交通运输服务不含税收入为80000÷(1+3%)=77669.90(元),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因此对该部分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
6.2.5税收优惠的稽查
2.常见问题
(1)关于私自把应税项目改为减免税项目的问题
1)将应税项目的销售收入记入减免税项目。
2)将减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记入应税项目。
3)减免税项目领用应税项目材料,进项税额未转入减免税项目。
(2)关于擅自更改免税期间的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从而骗取优惠的问题
1)将征税期间的销售收入记入免税期间。
2)将免税期间的进项税记入征税期间。
(3)关于制造虚假资料,骗取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问题
1)编造虚假残疾人资料,骗取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2)编造虚假的产品生产工艺、配方比例和产品用途,骗取增值税免征、减征、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6.2.5税收优惠的稽查
3.稽查方法
(1)对于私自把应税项目改为减免税项目的稽查
在检查时,主要是检查纳税人的具体经营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比例和产品用途,是否分别核实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范围。
检查企业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情况,核实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了分类明细核算。
如未实行分别核算,应区别情况进行检查。若耗用原材料基本相同,检查不同时期应税项目的单位材料消耗定额,看不同时期的消耗定额是否有明显的较大变动,是否存在免税项目领用材料记入了应税项目成本中,同时进项税额也未转入免税项目的情况。若耗用原材料不相同,检查材料领用单和仓库发料记录,看有无将免税项目领用材料混入应税项目成本中,进项税额未转入免税项目的情况。
6.2.5税收优惠的稽查
【例题6-30】稽查人员对某木器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销售木竹纤维板、木炭等)进行增值税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月份购进的一批次小薪材单价明显偏高。稽查人员经到仓库核查实物账、询问仓库保管员,查实这批购进货物并非“次小薪材”而是原木,已全部用于生产加工木竹纤维板并销售,金额中应包含增值税额,不能免税。
【解析】根据规定,用不属于三剩物与次小薪材的原料加工生产的木竹纤维板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应补缴已退还的增值税。
6.2.5税收优惠的稽查
(2)对于擅自更改免税期间的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从而骗取优惠的稽查
在检查时,应核对分析纳税人免税期开始或结束前后临近月份的销售收入、原材料购入、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存在异常变动。审核有无将征税期间的销售收入记入免税期间,或者将免税期间的进项税额记入征税期间,重点检查异常会计账户征免税交界期前后的情况。
核实月份销售收入异常变动的情况,查看销售凭证、货物原始出库单以及销售合同等资料,有无将减免税期开始前实现的销售收入延迟到免税期开始后入账,或者将免税期结束前尚未实现的销售收入提前入账。
6.2.5税收优惠的稽查
(2)对于擅自更改免税期间的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从而骗取优惠的稽查
检查仓库出库单、提货单等出库票据,与“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数以及销售明细账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查实其真实的发货日期。审核购销合同、托收回单、收款单等,确认其收款的依据和货款结算方式,看有无将征税期间的销售收入记入免税期间的情况。核对材料仓库入库数量,与“库存商品”账户借方发生数量是否匹配,确认材料入库单的实际收货日期,查阅汇款单、送款单的付款方式,看有无将免税期间的进项税额记入征税期间进行抵扣。
6.2.5税收优惠的稽查
(3)对于制造虚假资料,骗取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稽查
在检查时,应查阅企业职工花名册、应付工资表、考勤表和用工合同等资料,核实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瞒报职工人数,人为提高安置残疾人比例的情况。询问调查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到生产车间实地了解残疾人上岗情况,核对企业上报的资料,查实有无编造虚假的安置残疾人人数的情况,骗取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查阅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及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对购入原材料的进货发票、财务原材料明细账与原材料入库单、仓库原材料明细账是否相符。必要时,应实地到生产车间调查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耗用比例、产品用途等实际情况,查看是否与企业提供的资料一致。
【综合案例】
本节小结
增值税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纳税人的稽查,对征税范围的稽查,对应纳税额的稽查,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稽查,以及对纳税时间地点的稽查等。
稽查的主要方法包括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分析税负率,综合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等等。
关键术语
增值税
纳税人
征税范围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思考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2.对于销售方式属于还本销售、以物易物等特殊方式时,应注意稽查哪些可能出现的错误账目情况
3.增值税法对于包装物押金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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