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税务稽查管理(5) 课件(共119张PPT)- 《税务管理(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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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税务稽查管理(5) 课件(共119张PPT)- 《税务管理(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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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务稽查管理
CONTENTS
目录
6.1税务稽查概述
6.2增值税稽查
6.3消费税稽查与管理
6.4企业所得税稽查与管理
6.5其他税种稽查
6.5其他税种稽查
本节要点
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检查
2.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税额的检查
3.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税额的检查
4.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扣除项目和税额的检查
5.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和税额的检查
6.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检查
7.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检查
CONTENTS
目录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6.5.2资源税的稽查
6.5.3印花税的稽查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6.5.5房产税的稽查
6.5.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稽查
6.5.7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稽查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1.纳税义务人、税率的稽查
(1)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可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计算方法,除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所得和偶然所得按税率20%征收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小思考】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2)常见涉税问题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混淆。
2)境外所得未及时申报。
3)取得应税所得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未自行申报。
4)高税率项目按低税率申报。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3)稽查方法
对纳税义务人的检查,关键是要区分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对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检查方法主要有:
1)对在中国境内任职的外籍人员,检查其与任职单位签署的合同、薪酬发放资料,对照个人护照记录,到进出境机关核实了解进出境时间,并根据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判断其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2)检查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时,尤其要重点检查其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按时缴纳了税款,检查是否存在居民纳税人按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例题6-51】我国某居民在A国获得的利息收入折合成人民币为15000元,其在A国缴纳了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220元。该居民仅就国内所得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解释原因是其获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国外缴纳过税款。
【解析】经过调查,由于该居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境内、境外所得征税。
境外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抵免限额=15000×20%=3000(元)
该居民在A国缴纳的税收1220元,低于抵免限额,因此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1780元(=3000-1220)。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预扣或代扣税款,按时缴纳税款。检查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明细账,审查职工薪酬发放单,核实职工的工资收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预扣预缴缴义务。
通过检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明细账,核实企业有无支付给外聘人员的费用,是否按规定预扣预缴了税款。通过检查“利润分配——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账户,核实对支付给个人的股息、红利、利息是否全额计算扣缴了税款。
对适用税率的检查,要注意个人所得的项目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检查时,要重点检查综合所得、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是否正确。
【小思考】综合所得包括哪些项目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2.应税所得项目的稽查
(1)工资、薪金所得的稽查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工资、薪金所得的检查,主要是检查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扣除按规定免税项目所得和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取得的所得是否如实申报,有无少报、瞒报情况。
1)单位支付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的稽查。
对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的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主要是检查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是否真实,有无少报工资、薪金收入的情况。由于工资、薪金应税收入项目种类较多、形式多样,检查时,应特别注意检查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应税收入项目,比如实物性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项目,以防止税收的流失。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2)扣除项目的稽查。
对于减除费用的检查,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从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纳税人在一个月内从单位多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居民纳税人分别从境内、境外获取的所得,有无重复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二是取得多项综合所得时,有无重复扣除费用的问题。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例题6-52】某员工有一上幼儿园的女儿,该员工和其妻子各自申报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是每月1000元,共计每月申报扣除2000元。
请问其申报的子女教育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解析】该员工夫妻可以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仅为每月1000 元,不能重复扣除。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2)劳务报酬所得的稽查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取得的所得。
检查时,首先要依据获取所得的个人与所得支付方存在的雇佣关系的存续时间、性质、依据、方式等方面,明确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差别,有无混淆两项所得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个人从接受服务方取得劳务报酬,一般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应检查企业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扣缴了税款;雇佣方负担税款的,应检查其扣缴义务人是否将不含税的劳务报酬收入换算成了含税收入计税。此外,还要注意检查企事业单位有无接受零星劳务支付劳务费而不要求提供劳务方出具发票,也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企事业单位有无内部员工为本单位或关联单位提供应税销售行为获取劳务报酬,单位不扣缴,员工个人也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例题6-53】李某为H公司的设计工程师,5月份经过公司经理介绍,受托到M公司提供设计服务,请问李某取得的设计收入应按什么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因为李某与M公司之间不存在固定岗位持续工作的长期雇佣关系,其获得的设计费并非以工资形式获取,所以李某获得的8O00元应当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3)稿酬所得的稽查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对稿酬所得的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作者出版一部著作所得稿酬,不管是分次取得还是一次性取得,均应一次性计征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再版稿酬应作为另一次收入,应当再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作者的作品先在刊物上连载,应就其连载同一作品的全部稿酬所得一次性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后,又单独出书所得稿酬,应当再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的收入,按规定需要减除费用的,可以对两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
3)对于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当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情况外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思考】稿酬所得减征规定是什么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稽查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检查,主要通过分析纳税人的专利拥有情况、应税收入状况,检查纳税人有无隐瞒收入的现象;应注意纳税人能否提供合法的有效凭证,看是否存在虚列费用税前扣除的现象。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5)经营所得的稽查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主要检查有无将两处或以上取得的经营所得分开计算纳税,降低适用税率,减少应纳税额的情况;检查有无通过隐匿收入、夸大损失等不正当手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稽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
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检查,主要检查纳税人有无故意隐瞒所得不报的情况,是否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以从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情况进行着手,检查时,应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账户,审查企业有无把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7)财产租赁所得的稽查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对财产租赁所得的检查,主要检查纳税人有无隐瞒其财产租赁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检查时,还要注意一点,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但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例题6-54】王某将自有的一间1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李某作为餐馆经营,双方协议,租期1年,年租金96000元,分12次每月初支付8000元。其中,本月维修该房屋发生修缮费用3000元,取得普通发票,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准予扣除的税费合计1226元均已缴纳。王某当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594.8元。请问王某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正确?
【解析】按照规定,发生的3000元修缮费用不能一次性扣除,800元为每次扣除最高限额。王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55.84元[=(8000-1226-800)×(1-20%)×20%],其少纳个人所得税361.04元(=955.84-594.8)。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8)财产转让所得的检查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财产转让应税收入的检查。
通过了解掌握个人财产的转让情况,检查有无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财产转让收入的情况,纳税人是否依法进行申报。
2)扣除项目的检查。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从收入总额中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之后的余额乘以税率,因此在检查时,根据核实纳税人或相关人员提供的财产凭证或其他有关凭证确认,检查有无扩大财产原值的情况,有无扩大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情况。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3)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检查。
个人住房转让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有权核定其转让收入。纳税人可凭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从转让收入中扣除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根据房屋性质的不同,分为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等,需要针对其转让房屋的性质,确定其房屋原值。
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检查时,要注意有无扩大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的情况。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9)偶然所得的检查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检查时,应注意取得的偶然所得是否为实物所得,如果是实物所得,应检查其折合的人民币是否正确,有无故意压低价格的情况。
税法规定,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所以要检查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正确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例题6-55】黄某因购买体育彩票中奖获得奖金100万元,其中将40万元通过当地民政部门捐赠给受灾山区用于道路建设,黄某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如下:
应纳税额=(100-40)×20%=12(万元)
请问黄某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正确?
【解析】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欠发达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黄某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100×30%=30(万元)<40万元
因此,黄某多扣除了10万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万元(=10×20%)。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3.税收抵免的检查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检查时,应审查纳税人是否提供了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对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额是否真实。
另外,税法要求,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例题6-56】经群众举报,某软件开发公司经理王某于6月份获得一笔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经调查,王某去年在国外某公司进行了一笔投资,本年5月份取得该国净股息所得5000美元,折合成人民币为33300元,已被扣缴个人所得税875美元,折合成人民币5827.5元,并收到了该国的合法完税凭证。王某没有再向国内居住地地税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额。请问王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王某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是我国税法规定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向我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其在国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在抵免限额内予以抵免。
来自该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3300+5827.5)×20%=7825.5(元)
王某在该国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额5827.5元小于抵免限额7825.5元,因此可以全部抵免。但王某还需要向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7825.5-5827.5=1998(元)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4.税收优惠的检查
对于税收优惠的检查,主要检查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享受优惠的具体条件,有无骗取税收优惠的情形。
对于企业以“生活补助”名义发放的项目,要逐项检查原始资料,核对受助人员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有无名为补助、实为变相福利的情况。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6.5.2资源税的稽查
6.5.2资源税的稽查
1.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稽查
(1)政策依据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及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只限于矿产和盐资源。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海盐的单位和个人。
(2)常见涉税问题
1)临时开采资源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
2)伴生矿产品未按规定进行申报。
6.5.2资源税的稽查
(3)稽查方法
1)临时开采资源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检查。
对临时开采、不定期作业、零散隐蔽的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摸清辖区内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企业经营者名单,掌握其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②实地检查经营者的具体经营内容,核实是否属于资源税的应税范围,以此确认经营者是否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小思考】对于未得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的企业,发现其在辖区内开采矿产品时,是否让其补缴资源税?
6.5.2资源税的稽查
2)伴生矿产品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检查。
对纳税人开采矿产品或生产过程中伴生、伴采矿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进行检查时,应深入车间、仓库,通过实地观察生产场所,了解生产经营流程、耗材和产品,查询与纳税人有经营往来关系的单位及个人,检查纳税人的“原材料”、“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账户,核对入库单、货物运输发票等原始资料,查核纳税人是否有在开采、生产、购进等环节隐匿属于某一特定应税资源范围的行为。
6.5.2资源税的稽查
2.计税依据的稽查
(1)政策依据。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可按照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2)常见涉税问题。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数量不准确。
6.5.2资源税的稽查
(3)稽查方法
企业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消耗自用产品,数量操控性不强,难以核准。如煤炭企业的食堂、浴室耗用的生活用煤,下属商店、服务公司等耗用的取暖用煤等,检查时可直接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和“生产成本”的借方发生额,对照产品实物账及“产品出库单”或“领料单”,核实企业是否按应税产品的实际消耗数量作为资源税的纳税数量。如果当期有产品损耗,还应认真检查“待处理财产损益”明细账及“账存实存对比表”和“盘存单”,以便核实损耗的具体原因及真实数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再从计税数量中予以剔除。将核实数量与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的申报数量核对,如不符,应按核实的数量计算应纳税款,确定应补税数额。还应检查“生产成本”总账及明细账,特别是涉及“生产成本”贷方发生额的,要根据记账凭证上的科目对应关系逐笔查对,核实纳税人是否有将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后直接冲减“生产成本”,不作库存商品增加和减少的账务处理,进而少申报缴纳税款。
【例题6-57】
6.5.2资源税的稽查
【即学即用】以下检查方法中属于对资源税计税依据的检查的有( )。
A.按选矿比将精矿折算为原矿数量
B.煤矿以自产原煤用于炼焦、发电用煤
C.检查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数量
D.检查油田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
【答案】ABC
6.5.3印花税的稽查
6.5.3印花税的稽查
1.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稽查
(1)政策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凭证和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免纳印花税的凭证包括: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6.5.3印花税的稽查
(2)常见涉税问题
1)应税合同方面。
①经济主体所订立的契约或意向书不具有合同的性质,不能起到合同的作用;
②纳税人故意混淆合同性质;
③应税合同未贴或少贴印花税。
2)应税书据方面。
①书据签订方未正确贴花;
②纳税人混淆了应税书据与免税书据。
6.5.3印花税的稽查
3)应税账簿方面。
应税账簿未按规定贴花。
4)使用人方面。
合同使用人(尤其是企业)借口合同在国外已纳税而在国内不贴花。
6.5.3印花税的稽查
(3)稽查方法
1)应税合同的检查。
①检查过程中,应当以经济主体所订立的契约或意向书是否具有合同的性质,能否起到合同的作用为标准,而不是以其订立的契约或意向书的名称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进而判断其是否应该贴花。
②检查时要注意纳税人有无故意混淆合同性质的行为,如将有息贷款合同作为无息贷款合同、将农村手工业品购销合同作为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深人企业单位内部供销、储运、业务等各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单位所订立的各种合同、单据进行分类,区分哪些是应税合同、哪些是非应税合同以及免税合同。
③将应税合同的纳税贴花金额进行汇总,并与“税金及附加”账户中的印花税支出数额进行核对,核实是否有应税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的情况。
【小思考】如何区分纳税人是故意混淆合同性质还是无意混淆合同性质?
6.5.3印花税的稽查
2)应税书据的检查。
①应分清书据的订立方式,如果书据是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则持有书据的各方应按全额纳税贴花;如果书据是由单方订立的,则应由立据人贴花,接受书据人不必再次贴花。但应注意的是,如果立书据人未贴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已接受了这张书据,应当由持有人负责对其补贴印花税票。
②核实免税书据的具体内容,应注意纳税人是否混淆了应税书据与免税书据,有无将应税书据当作免税或不征税书据处理的现象,从而核实应税书据是否已按规定计税贴花。
6.5.3印花税的稽查
3)使用人的检查。
①通过审核合同内容确认合同签订的地点,对于在国内签订合同的,应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并且签订合同的各方应各自就其所签订的合同金额计税贴花。对于合同在国外签订、在国内使用的,不论其使用人与立合同人是否一致,均应以使用人为纳税人,使用人应就其所使用的合同计税贴花。应注意合同使用人(尤其是企业)有无借口合同在国外已纳税而在国内不贴花。
②应把对使用人的检查和对立合同人的检查联系起来,首先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外界所签的协议、订立的合同以及所实际履行的约定,并对其进行分类,区分应税合同与非应税合同以及免税合同,并在应税合同中找出哪些合同是在国外订立,由该企业在国内使用的。然后再检查企业应税合同的纳税情况,核实其有无少贴或不贴花的行为。
6.5.3印花税的稽查
【即学即用】税务人员发现某企业存在偷逃印花税的问题,税务人员重点对该企业加工、购销合同进行检查。税务人员从检查账目入手,对原材料购进和委托加工明细账进行查阅,在核对原材料购进原始凭证时,发现该企业与某金属材料供应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一份,金额为150000元,合同编号为10#。
该企业本月应交的印花税没有将此笔交易计算在内。经查,该企业本月共计算缴纳印花税10份,漏计购进合同1份,金额150000元;加工合同2份,漏计加工费140000元。
6.5.3印花税的稽查
【即学即用】税务人员发现某企业存在偷逃印花税的问题,税务人员重点对该企业加工、购销合同进行检查。税务人员从检查账目入手,对原材料购进和委托加工明细账进行查阅,在核对原材料购进原始凭证时,发现该企业与某金属材料供应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一份,金额为150000元,合同编号为10#。
该企业本月应交的印花税没有将此笔交易计算在内。经查,该企业本月共计算缴纳印花税10份,漏计购进合同1份,金额150000元;加工合同2份,漏计加工费140000元。
【解析】该企业签订买卖、承揽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买卖合同应补缴印花税=150 000×0.3‰=45(元)
  承揽合同应补缴印花税=140 000×0.3‰=42(元)
  合计应补缴印花税=45+42=87(元)
6.5.3印花税的稽查
2.计税依据的稽查
纳税人应对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及记载资金的账簿,将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计税贴花。
【例题6-58】甲企业于1月5日与A企业签订一份以货易货合同,合同规定,甲企业以价值20万元的产品换取A企业30万元的货物作为原料。由于种种原因,该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当月还接受B企业委托加工产品,合同载明,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由企业提供,价值40万元,另收取加工费10万元,合计价款50万元。该企业缴纳了“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50元。请问企业存在什么涉税问题
6.5.3印花税的稽查
【解析】该企业存在的问题有两点:一是错误地理解以货易货不属于签订买卖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二是错误地理解承揽合同中提供的材料款不在印花税缴纳范围内,少缴 “买卖合同”印花税。
①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采用以货易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对在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的凭证,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一律按规定贴花。
应纳印花税=(200000+300000)×0.3‰=150(元)
6.5.3印花税的稽查
②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应按照“承揽合同”征收印花税。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缴印花税额。
  应纳印花税=400 000×0.3‰+100 000×0.3‰=150(元)
  共补缴印花税=150+150-50=250(元)
【例题6-59】【例题6-60】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1.纳税义务人的稽查
(1)政策依据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常见涉税问题
1)隐瞒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发生增减变化的情况。
2)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而转让土地使用权。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3)稽查方法
1)检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明细账,了解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发生增减变化的情况,发生减少的,要通过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核实被查单位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变化,进一步确定是否转让了其拥有的房地产和土地并取得收入,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2)对不设置账簿或账簿记录不完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深入实地进行调查,通过走访、询问土地、房产、受让方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查单位是否发生了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发生转让行为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3)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结合“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资本公积”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确定是否有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小思考】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常见的涉税问题有哪些
2.征税范围的稽查
(1)政策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即学即用】某企业将其所拥有的一座写字楼出租,每年收取租金100000元。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案】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在上述事件中,某企业虽然每年都可取得一定的租金收入,但仍然持有该写字楼的产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权属没有转移,因而不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2)常见涉税问题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缴纳土地增值税。
2)混淆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
(3)稽查方法
1)征税范围确认的检查。
检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存款”等账户,核查单位有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行为的发生。如果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还应进一步确定转让土地的权属是否为国家所拥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的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区分的检查。
土地使用权属转移包括两种方式:转让与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小思考】为什么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和联营的检查。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等账户,发现企业有对外投资和联营行为,应进一步检查“开发产品”和“投资性房地产”账户,确定企业对外投资和联营的形式,对于以其建造的商品房对外投资或联营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如果发现以土地(房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则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4)被兼并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检查。
通过合同、协议、批文等资料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账户,重点查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等转让行为发生的时间、形式,如果属于被兼并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到兼并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他行为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5)搬迁企业土地、房产的检查。
对于有搬迁行为的企业,要询问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掌握具体的搬迁情况,查看当地的城市规划,查实是否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达不到以上条件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即学即用】S市地税稽查局根据工作计划对A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房地产当年以房产作价入股投资于B企业。于是继续追查到,B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A企业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案】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如果发现以土地(房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则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所以,A企业应就其投资于B企业的房产缴纳土地增值税。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3.扣除项目的稽查
(1)政策依据
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常见涉税问题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方面。
①土地成本归依项目不真实、不完整;
②已销房产土地成本的分摊金额不正确。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方面。
①虚假拆迁、虚报拆迁价格和面积;
②虚报建筑成本;
③将不属于开发产品的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计入了开发费用;
④加大加计扣除基数;扣除了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和罚息;成本费用分割方法不正确;
⑤房产评估价格未经税务部门确认。
3)将非转让房地产环节的印花税计入开发成本重复扣除。
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加计扣除。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3)稽查方法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检查。
①重点检查“开发成本”账户,查阅和土地交易有关的证明文件及原始凭证,核实土地坐落位置和开发项目是否相符,到财政、土地部门了解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正确计算开发项目的缴费金额,核实土地成本归依项目是否真实、完整。如有返还土地出让金政策的,应检查企业“银行存款”、“开发成本”等明细账户,确定是否存在不入账加大扣除金额的情况。
②对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要结合总体开发规划实地查看,准确计算总体开发面积。通过检查“库存商品”、“开发成本———土地成本”、“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核查已销房产土地成本的分摊金额是否正确。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的检查。
①结合拆迁协议书到拆迁户实地确定拆迁政策和面积,检查“银行存款”、“开发成本”明细账户,查实有无虚假拆迁、虚报拆迁价格和面积的情况。
②到统计部门了解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建筑成本单位价格,与开发单位建筑成本进行对比,成本差异较大的,要检查建筑合同,查清承建形式、面积、付款方式和时间,查实有无虚报建筑成本的情况。
③检查房地产转让合同,确认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方式,如果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查看收入账户,通过计算收入核实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
检查“开发成本”明细账,并与有关会计凭证核对,核实有无将不属于开发产品的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计入了开发费用的问题,已发生开发费用的分配与结转是否合理、准确。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④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用的检查。
检查“开发成本”明细账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账户,核实有无加大加计扣除基数的问题。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的检查,要查阅所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靠性,利息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部分和罚息不能扣除。
对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核实成本费用分割方法是否正确,已售出房产项目的费用扣除是否准确。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⑤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的检查。
重点审核评估文书是否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审核房产评估价格是否经税务部门确认。
对旧房重置成本价和成新度的确认,重点是核实评估报告是否包含了土地的评估价值,对包括在内的,应予以剔除,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支付价款(即历史成本)计算土地的价值。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扣除额的检查,应确定其土地的受让价格。审核向土地管理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付金额,对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检查。
结合售房合同,检查企业“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账户,检查有无将非转让房地产环节的印花税计入开发成本重复允许扣除的情况。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检查。
检查营业执照,确定企业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检查“应交税费”明细账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检查在加计20%扣除时是否将代收费用从计算的基数中剔除。
【知识要点提醒】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旧房时,应以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在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例题6-61】某国家机关转让一幢旧房,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不含税价格)。该房建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造价为70万元,如果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工人费用计算,盖同样的房子需400万元。由于旧房占地原来是行政划拨的,因此转让旧房时,该国家机关补交了国有土地出让金200万元。已知该旧房有六成新,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共计6.5万元。某税务稽查局对该国家机关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国家机关在该年度未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该国家机关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6.5.4土地增值税的稽查
【解析】该国家机关应补缴土地增值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过程如下:
(1)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有关规定,该国家机关补交的划拨国有土地出让金200万元,即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计算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00×60%=240(万元)
(3)计算扣除项的总金额。200+240+6.5=446.5(万元)
(4)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增值额=1000-446.5=553.5(万元)
增值率=553.5÷446.5=123.96%
(5)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553.5×40%-446.5×15%=154.425(万元)
因此,该国家机关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54.425万元。
6.5.5房产税的稽查
6.5.5房产税的稽查
1.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稽查
(1)政策依据
1)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具体规定如下:
①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②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6.5.5房产税的稽查
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④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⑤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⑥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6.5.5房产税的稽查
2)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对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征税;对建在农村的房屋不管是否用于经营,都不征税。
【即学即用】下列各单位或个人中不构成房产税纳税人的是( )。
A.代管人 B.出典人 C.承租人 D.使用人
【答案】B
【解析】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有权支配房屋的是承典人。所有税法均规定承典人为纳税人,而不是出典人。
6.5.5房产税的稽查
(2)常见涉税问题
1)无法确定纳税人;
2)混淆应税房产与免税房产。
6.5.5房产税的稽查
(3)稽查方法
1)纳税人的检查。
①通过检查房产权属证明等书面资料,确定产权所有人;
②对于产权出典的,检查相关协议、承典合同等资料,确定承典人;
③对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通过实地调查、核查相关资料,确定实际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④检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账户,或通过实地勘察是否有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入账的房产。
6.5.5房产税的稽查
2)征税范围的检查。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在检查时,首先要查看纳税人的房产是否属于确定的房产税征税区域,同时注意区分征税范围内应税房产和免税房产的界限;最后检查纳税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账户,或通过实地勘察是否有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入账的房产。
6.5.5房产税的稽查
【例题6-62】某检查分局4月在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1月向某部队无租借入一幢营房做简易仓库,经向该部队查询,该幢房原值200000元。部队以营房属免税用房,出借给工厂未收取租金为由,未缴房产税。工厂以该房所有权不属于企业,借入做简易仓库不需付房租、不属于房屋租赁为由,也不申报纳税。请分析存在的涉税问题。(假设计算房产税时,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为30%。)
【解析】根据税法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按房产所占实际土地面积代缴土地使用税。检查人员根据上述规定,查补该工厂一季度应纳房产税420元。
6.5.5房产税的稽查
2.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稽查
(1)政策依据
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算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6.5.5房产税的稽查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自2001年1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2)常见涉税问题
1)房产租金收入未及时入账或入账金额不正确;
2)房产价款不正确。
6.5.5房产税的稽查
(3)稽查方法
1)在核实房产用途的基础上,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核实有无房产租金收入。有租金收入的,应查阅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核实租金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核对纳税申报表,核实是否如实申报房产税,是否应按照房租计征但错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同时,结合检查“其他业务支出”等费用账户或往来账户,有无以收抵支或转移租金收入的情况。
2)检查“固定资产———房屋”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或固定资产卡片,一是将其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核实申报数是否与账表相符;二是与有关房产原始价值资料进行核对,核实房产价值是否全部入账;三是承建房产应与承建合同、“在建工程”账户核对,核实房产价款;四是购入房产应与购货合同及发票核对,核实是否为实际购价;五是自建房产应与“在建工程”账户核对,核实是否为实际造价。
6.5.5房产税的稽查
【例题6-63】税务稽查人员对某工业企业的房产税缴纳进行检查。该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显示,房产原值500万元,其中,生产车间用房300万元,托儿所、技校用房100万元,职工宿舍用房50万元,临街商店房屋3间,房产原值50万元。该商店房屋用于出租,每月每间房租金1000元。本年度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生产车间一座,4月份验收并交付使用,工程造价50万元。该市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该企业全年申报缴纳房产税46320元,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房产税=5000000×(1-30%)×1.2%+1000×12×3×12%=46320(元)
请分析该企业的房产税的计算是否正确。
6.5.5房产税的稽查
【解析】该企业上述计算方法有误。
第一,该企业出租的商业用房在按租金收入征税后,对原值不再征税,而企业误按房产原值总额征税;第二,托儿所、技校用房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应从房产原值中予以扣除;第三,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而不是从下一年度起纳税。
正确的计算过程为:
应纳房产税=(5000000-1000000-500000)×(1-30%)×1.2%+1000
×12×3×12%+500000×(1-30%)×1.2%×8÷12
=29400+4320+2800=36520(元)
应退房产税=46320-36520=9800(元)
6.5.5房产税的稽查
【例题6-64】某市联运公司系交通局下属的集体企业,注册资金3680000元,现有职工274人,经营公路铁路联运,国内、国际集装箱和汽车客货运输。税务机关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房租收入数额较大,但未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且房租收入归类混乱,有些收入反映在“营业外收入”账户。税务人员经查询得知,收入归类混乱是年度中间会计更换频繁所致。经核实,该公司1一9月共取得房租收入260000元,未申报房产税。计算该公司应补缴的房产税税额。
6.5.5房产税的稽查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因此,该联运公司应补缴房产税=260000×12%=31200(元)。
6.5.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稽查
6.5.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稽查
1.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稽查
(1)政策依据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6.5.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稽查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规定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6.5.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稽查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规定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物,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5.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稽查
【例题6-65】某企业2015年度土地使用税纳税情况如下:该公司有两处营业场所,一个在市区,占地30000平方米,按市政府规定,该地段定额税率1.2/平方米;另一处在市郊,占地90000平方米,按市政府规定,该地段定额税率0.8元/平方米,经检查,该公司申报纳税时全按0.8元/平方米计算。请计算应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应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30000×(1.2-0.8)=12000(元)
6.5.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稽查
(2)常见涉税问题
1)纳税人使用免税单位土地,但未纳税;
2)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场所用地在征税区域内,但未纳税。
6.5.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稽查
(3)稽查方法
1)纳税义务人的检查。
通过实地检查土地的具体使用情况及用途,根据纳税义务人确认的规定,审核确定纳税人。
检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或者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以及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纳税人,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同时注意检查纳税人有无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6.5.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稽查
2)征税区域的检查。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在检查时,要查看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场所用地是否属于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区域。如在征税区域之内则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注意检查土地是否用于农业种植、养殖等,如果核实为农业生产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5.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稽查
2.计税依据和适用税额的稽查
(1)政策依据
1)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2)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6.5.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稽查
(2)常见涉税问题
1)纳税人少报、漏报土地面积;
2)纳税人适用单位税额不正确。
(3)稽查方法
1)检查时,可将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中的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所记载面积相对照,调阅原征地凭证、土地管理机关的批文等文件进行核对,必要时也可实际丈量,核实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是否真实,有无少报、漏报现象。
2)检查适用单位税额时,根据纳税人所处的地理位置,对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土地的等级划分界限及规定的单位税额,核实纳税人适用单位税额是否正确。
6.5.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稽查
【例题6-66】某供热企业占地面积为90000平方米,其中厂房73000平方米(有一间5000平方米的车间无偿提供给公安消防使用),行政办公楼8000平方米,厂办子弟学校6000平方米,厂办招待所4000平方米,厂办医院和幼儿园各2000平方米,厂内绿化用地5000平方米;该企业本年度取得供热总收入6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为向居民供热取得的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3元。
6.5.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稽查
【解析】
(1)厂房73000平方米(有一间5000平方米的车间无偿提供给公安消防使用),公安是免税单位,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
(2)厂办医院和幼儿园各2000平方米,能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税;
(3)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税,对于既向居民供热,又向企业供热的,按居民供热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界限。
综上所述,该企业应纳税额=(90000-5000-6000-2000×2)×3×(6000-3000)÷6000=112500(元)。
6.5.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稽查
【例题6-67】北京市某军工企业在某市占地57.75万平方米,其中,军品车间占地40万平方米,地处六等地区;民品车间占地2万平方米,地处六等地区;招待所占地7000平方米,地处三等地区;职工宿舍占地12万平方米,地处六等地区;所属商场占地4500平方米,地处一等地区;企业对社会开放的公共绿化用地2万平方米,地处六等地区;企业办公大楼占地60000平方米,地处六等地区。该市一、三、六等地段年单位税额分别为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
该军工企业年计算的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2×400000+2×20000+4×7000+2×120000+5×4500+2×20000+2×6000=1182500(元)。
请审核该军工企业计算的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正确。
6.5.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稽查
【解析】(1)该企业属于军工企业,按规定应免征军品车间和对社会开放的公共绿化用地的土地使用税。(2)对民品车间、招待所、商场、办公楼、宿舍用地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民品车间占地年应纳税额为:2×20000=40000(元)。
招待所占地年应纳税额为:4×7000=28000(元)。
职工宿舍占地年应纳税额为:2×120000=240000(元)。
商场占地年应纳税额为:5×4500=22500(元)。
办公大楼占地年应纳税额为:2×6000=12000(元)。
该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40000+28000+240000+22500+12000=342500(元)。
6.6.7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稽查
6.6.7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稽查
1.对纳税义务人的稽查
(1)政策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6.6.7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稽查
(2)常见涉税问题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却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稽查方法
凡是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人的检查,可结合增值税、消费税的检查,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6.6.7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稽查
2.对计税依据的稽查
(1)政策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6.6.7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稽查
(2)常见涉税问题
1)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后,未据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消费税,未同时调增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3)出口货物按规定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方式免税的,其退、免税额调减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6.6.7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稽查
(3)稽查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纳税义务人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中的一种税,就产生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
检查时应当注意:一是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后,是否据以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税。二是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消费税,是否同时调增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三是出口货物按规定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方式免税的,其退、免税额有无发生调减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错误。
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检查,可结合增值税、消费税的检查一并进行或直接依据增值税、消费税检查的结果确定。
6.6.7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稽查
3.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稽查
(1)政策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规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2)常见涉税问题
以各种理由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稽查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可按纳税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的不同确定适用的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缴纳情况,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对应账户、会计凭证作出判断。
6.6.7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稽查
【例题6-68】位于某县城A镇的一家铸钢厂,实际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年初增值税无欠税)。该铸钢厂以资金紧张为由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请审核该铸钢厂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该铸钢厂以资金紧张为由,不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违反了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因此,该铸钢厂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00万元作为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依据。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00×5%=5(万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100×5%=5(万元)
6.6.7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稽查
【例题6-69】某税务局审查某市工商银行的纳税事宜,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资料如下:该市工商银行下设10个营业所,2个营业所在市区、8个营业所在县城。该市工商银行的核算地在市区。2019年5月份该市工商银行取得利息收入900万元,其中750万元来自各县城的营业所,150万元来自市区营业所。(注:以上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
该市工商银行实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50×6%×7%+750×6%×5%=2.88(万元)
请分析并计算该市工商银行的应纳税款。
6.6.7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稽查
【解析】纳税人直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银行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00×6%×7%=3.78(万元)
【综合案例】
本节小结
本节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检查;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检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扣除项目和应纳税额的检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检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检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检查。
关键术语
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检查
思考题
1.个人所得税的常见涉税问题有哪些
2.资源税的常见涉税问题有哪些
3.对临时开采资源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检查应注意哪几个方面
4.对资源税自产、自用应税产品资源税应如何进行检查
5.印花税的常见涉税问题有哪些
6.对印花税应税合同的具体检查方法有哪些
7.房产税的常见涉税问题有哪些
8.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区域的具体检查有哪些
9.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检查方法有哪些
本章小结
税务稽查是指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的一项活动。税务稽查的主要对象是涉及偷、逃、抗、骗税的企业或纳税行为。增值税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纳税人的稽查、对征税范围的稽查、对应纳税额的稽查、对税收优惠的稽查,以及对纳税时间、地,点的稽查等。消费税的稽查包括对生产销售环节、自产自用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和零售环节以及消费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稽查等。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包括对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要素、资产、收入、扣除项目、成本等方面的稽查。其他税种的稽查包括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稽查。
关键术语
税务稽查
抽查法
顺查法
比较分析法
增值税稽查
消费税稽查
企业所得税稽查
其他税种稽查
征税范围的稽查
计税依据的稽查
应纳税额的稽查
思考题
8.对于销售方式属于还本销售、以物易物等特殊方式时,应注意稽查哪些可能出现的错误账目情况?
9.增值税法对于包装物押金是如何规定的?
10.烟酒产品应纳消费税有那些常见的涉税问题?
1.什么是税务稽查?实施税务稽查有何意义?
2.税务稽查与会计检查有哪些区别?
3.税务稽查的程序包括哪些?
4.税务稽查的权限是什么?
5.怎样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
6.税务稽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哪些方法?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思考题
11. 如何检查纳税人是否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1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有哪些常见的涉税问题
13. 如何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消费税
14. 对卷烟、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的检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15. 如何对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情况进行检查
16. 如何确定进口卷烟的应纳消费税额
17. 对企业销售收入进行稽查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18. 对折旧应主要通过检查哪些账户核实哪些问题
19. 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常见的涉税问题有哪些
20. 企业税务资产的稽查方法有哪些
思考题
21. 对企业材料成本进行检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2. 个人所得税的常见涉税问题有哪些
23. 资源税的常见涉税问题有哪些
24. 对临时开采资源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检查应注意哪几个方面
25. 对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资源税应如何进行检查
26. 印花税的常见涉税问题有哪些
27. 对印花税应税合同的具体检查方法有哪些
28. 房产税的常见涉税问题有哪些
29.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区域的具体检查有哪些
30. 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检查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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