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税务行政救济(1) 课件(共55张PPT)- 《税务管理(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9章 税务行政救济(1) 课件(共55张PPT)- 《税务管理(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资源简介

(共55张PPT)
第九章 税务行政救济
本章要点
1?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条件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CONTENTS
目录
9.1税务行政复议
9.2税务行政诉讼
9.3税务行政赔偿
9.1税务行政复议
9.1.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原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核查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裁决的活动。
9.1.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以征纳双方的税务争议为调整对象。
(5)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税法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决定了相对人必须首先执行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有提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
(6)实行一级复议制。
(7)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9.1.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为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査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9.1.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6)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7)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8)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9)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10)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11)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9.1.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即学即用】以下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承担的责任的有( )。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査阅文件和资料
C.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D.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答案:ABCD
9.1.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包括: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9.1.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5)行政处罚行为,
包括: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包括:①开具、出具完税凭证;②行政赔偿;③行政奖励;④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9.1.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即学即用】以下属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所应接受的案件的有( )。
A.税收保全 B.税收滞纳金
C.税收罚款 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答案:ABC
9.1.4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
具体的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权为:
(1)如果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9.1.4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3)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9.1.4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例题9-1】某市某区税务局对所管辖的A企业因拖延税款而处以其2万元罚金,A企业不服,应当向谁提出税务行政复议请求?
解析: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原则,A企业应当向某区人民政府或某市税务局提出税务行政复议。
9.1.5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公民如果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公民如果丧失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行为能力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9.1.5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9.1.5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9.1.5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指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9.1.5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9.1.5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行政复议期间,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査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9.1.5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9.1.5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即学即用】以下符合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描述的是()。
A.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C.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D.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答案:ABCD
9.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证据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9.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证据
(5)申请人依照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①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②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6)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9.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证据
(7)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
(8)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见表9-1)
(9)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9.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证据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①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②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其他情形。
9.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证据
(11)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2)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9.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证据
(13)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包括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组织出境行为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9.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证据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①属于《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②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复议申请;
③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④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⑤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⑥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⑦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9.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证据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3)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9.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证据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5)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9.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证据
(6)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7)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以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9.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证据
(8)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9.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证据
【即学即用】行政复议进行时期,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况有()。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申请人想要停止执行的
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解析: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即申请人不可以随意决定停止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因此正确答案为ABD。
9.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证据
3.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9.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证据
在税务行政复议中,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①违反法定程序搜集的证据材料;②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③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④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⑥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⑦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⑧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⑨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9.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证据
(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搜集证据。
(5)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6)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9.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证据
【即学即用】以下可以作为行政复议证据的是:()。
A.偷拍的视频
B.强迫他人录取的口供
C.合法的证人证言
D.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答案:C
9.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证据
9.1.7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听证和决定
1.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机构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査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査了解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査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9.1.7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听证和决定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査。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9.1.7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听证和决定
【即学即用】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A.1 B.2 C.3 D.4
答案:B
9.1.7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听证和决定
2.税务行政复议的听证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9.1.7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听证和决定
3.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査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小思考】为什么一般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
9.1.7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听证和决定
4.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
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9.1.7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听证和决定
【即学即用】以下可以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况有()。
A.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B.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C.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D.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答案:ABCD
9.1.7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听证和决定
5.税务行政复议的终止
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达成和解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6)依照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后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9.1.7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听证和决定
【即学即用】可以终止行政复议程序的情形有()。
A.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
B.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C.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D.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达成和解的
答案:ABCD
9.1.7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听证和决定
6.税务行政复议的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1.7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听证和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1.7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听证和决定
9.1.8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1.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和解和调解的事项。
对下列税务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
3.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9.1.8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4.《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小思考】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9.1.8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