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7张PPT)第九章 税务行政救济本章要点1?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条件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CONTENTS目录9.1税务行政复议9.2税务行政诉讼9.3税务行政赔偿9.2税务行政诉讼9.2.1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点:(1)税务行政诉讼不同于其他行政诉讼,它以审理税务行政案件、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和纠纷为内容。(2)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税务管理的相对人,包括不服税务机关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或者是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税务行政管理权的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结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包括:(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9.2.1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依法合理确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审判管辖权,是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也是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客观需要,它对于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制约具有重要意义。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9.2.2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1.起诉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使审判权来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即被诉的税务机关明确;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⑤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和规定程序。9.2.3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2.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申请进行立案审理的过程。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审查是否受理:①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案范围;②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③审查是否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受理;④审查是否有管辖权;⑤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⑥审查是否经过必经的复议程序。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9.2.3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3.审理(1)审理应遵循的原则。①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即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有特殊情况才停止执行,如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②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由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对其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不能提供,该税务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9.2.3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2)审理的范围。①对税务机关法定职权的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定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标准。②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事实和证据是认定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③对适用法律、法规的审查。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特定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④对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程序的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⑤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或适当性的审查。9.2.3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4.判决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有以下几种:(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均有权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给予强制执行。9.2.3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即学即用】税务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A.维持判决B.撤销判决C.履行判决D.变更判决答案:ABCD9.2.3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5.税务行政诉讼的二审和再审(1)二审。即税务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由于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或裁定,对二审的判决不得再提起上诉。9.2.3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2)再审。即税务行政诉讼的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它是与二审程序完全不同的诉讼程序,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设置的一个特殊的审判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它对于贯彻实事求是原则,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案件的审判权,具有重要作用。9.2.3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6.税务行政诉讼的执行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行强制执行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9.2.3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9.3税务行政赔偿9.3.1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2.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主体,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须为职务违法行为。这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 ①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行职务的行为。②该 执行的职务行为违法。(3)有具体的损害事实。(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9.3.1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税务行政赔偿的特点(1)侵权行为主体,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须为职务违法行为。这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①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行职务的行为。②该执行的职务行为违法。(3)有具体的损害事实。(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9.3.1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9.3.2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1.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主要是:(1)受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其他具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当受害公民死亡后,其权利由其继承人、亲属继承。(3)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税务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1)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如果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共同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了纳税人和其他税务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有权对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要求。(2)经过上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3)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9.3.2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9.3.3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和途径1.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如果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则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学即用】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为()年。A.1 B.2 C.3 D.4答案:B2.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途径请求行政赔偿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得到有效的落实。行政损害的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有两个途径:一是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是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3.3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和途径9.3.4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1.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即税务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指不通过司法程序而由税务机关自行处理行政赔偿问题的程序。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包括提出请求、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等几个步骤。(1)提出请求。税务赔偿请求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先向负有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这是税务行政赔偿的必经程序。(2)受理。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后,填写《赔偿申请审查表》,并在10日内作出处理。对符合赔偿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赔偿条件的,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申请书中证据材料不足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3)审理决定。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后,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执行。9.3.4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2.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当税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就进入了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9.3.4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与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中规定的可以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具体做法有所不同。(1)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先行处理,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2)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进行调解。因为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核心是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的损害是否应当赔偿,应当赔偿多少,权利具有自由处分的性质,存在调解的基础。(3)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被告即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在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损害事实部分的举证责任不可能由税务机关承担,也不应由税务机关承担。9.3.4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3.税务行政追偿制度税务行政追偿是指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有过错,如故意和重大过失,税务机关赔偿其造成的损害之后,再追究税务工作人员责任的制度。它解决的是税务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规定追偿制度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防止其滥用职权。另外,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3.4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支付赔偿金,这是税务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这是一种辅助性的赔偿方式,只适用于财产权损害。(3)恢复原状,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恢复原状既有可能,又有必要,就可以采取这种方式进行赔偿。9.3.5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赔偿标准2.赔偿标准(1)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5倍。③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9.3.5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赔偿标准④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上述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为止。上述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确定。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为止。9.3.5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赔偿标准(2)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①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当返还税款及滞纳金,并以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依法确认违法行为之日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自赔偿请求人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依法确认为违法行为之日止。②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除应予退税外,并以税务机关拒绝退税的行为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行为之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自税务机关应予退税之日起,至税务机关拒绝退税的行为依法确认为违法行为之日止。③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9.3.5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赔偿标准④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⑤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坏程度给付赔偿金。⑥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⑦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⑧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9.3.5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赔偿标准本章小结税务行政救济是纳税人依法保障自身权利,合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税务行政救济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裁决的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税务机关具体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关键术语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思考题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2.税务行政诉讼的一般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3.税务行政赔偿的取得方式都有哪些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