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税务行政处罚(2) 课件(共35张PPT))- 《税务管理(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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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税务行政处罚(2) 课件(共35张PPT))- 《税务管理(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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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税务行政处罚
本章要点
1.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主体与管辖
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3.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4.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5.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CONTENTS
目录
8.1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8.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8.3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8.4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8.3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8.3.1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概述
简易程序是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两个:
一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税务违法行为,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
二是给予的处罚轻微。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两种罚则:警告和一定数额范围内的罚款。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3.1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即学即用】下列哪些情形符合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条件?()
A.对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B.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C.对相对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D.违法情节轻微,但执法人员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违法的事实存在争议
【答案】ABC
【解析】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必须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D选项中执法人员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违法的事实存在争议,不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8.3.1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2.简易处罚的具体程序:
(1)出示证件,说明处罚理由。税务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税务执法人员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前,还须向被处罚者指出其违反行政义务行为的事实和给予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2)告知税务管理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税务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税务管理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税务执法人员要认真仔细地听取,并要答辩。整个过程应当扼要地制作笔录备查。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8.3.1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2.简易处罚的具体程序:
(3)出具处罚证明。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4)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及时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8.3.2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与取证(有的案件还需要进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1.发现与立案
(1)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现。
(2)立案。发现违反税务行政法定义务的案件后,应根据情况进行审查处理。
8.3.2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2.调查与取证
(1)调查。
调查的方法包括税务机关派员调查和委托有关机关调查。
①税务机关派员调查。一般包括询问有关知情人(如在场人、同单位人、邻居、家人)及当事人,让其陈述事实和意见;查阅有关账册、档案;勘察违法行为发生现场。税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根据事实回答咨询,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②委托有关机关调查。税务机关除自己派员调查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单位、组织调查或者请求有关机关进行协助。
8.3.2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2)取证。
①税务行政处罚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8.3.2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即学即用】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证据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提取书证原件有困难,应进行复制并提取复制品
B.物证指与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相关的一切物品
C.证人证言既可表现为以口头形式向税务机关及调查人员的陈述,也可提供书面证言
D.当事人在陈述中若故意说假话,则无益于帮助税务机关分析违法事件
【答案】D
【解析】当事人对违法事件的发生、经过最清楚,无论其是诚心交代税务违法事实还是故意说假话,歪曲隐晦违法事实,都可以帮助税务机关从不同角度对违法事件进行全面的分析。
8.3.2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②行政处罚证据的搜集。
搜集证据,是对违反税务法定义务行为的事实认定,寻找真实有力的事实依据,以证明其认定是否正确。
搜集证据的方法较多,一般是运用调查、复印、复制、摘抄、鉴定有关材料、勘验现场、提取物品等方法收取。
③税务行政处罚证据的认定与运用。
8.3.2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3)调查报告的制作。
对各类税务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的有关调查机构负责。
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
8.3.2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3.审查
对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比较超脱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审查机构收到调查机构移交的案卷后,应对案卷材料进行登记,填写《税务案件审查登记簿》。
审查机构应自收到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止,对案卷材料不全的,可以通知调查机构增补,待调查机构增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在审查期限内,审查机构应及时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基本案情;调查机构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陈述、申辩情况;听证情况;审查机构认定的事实、证据、处理建议;其他。
8.3.2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审查机构审查完结后,认为当事人确实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应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交由执行机构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拟作出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幅度范围,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权利。
审查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记录或制作《陈述申辩记录》。
如进行听证的,听证期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经听证的,审查机构需对当事人听证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
8.3.2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照上述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8.3.2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例题8-3】 某税务稽查局在查处一煤炭企业税收违法中,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但由于该煤炭企业离市区较远(近150公里的路程),且天气多雨雪,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有一定困难,故稽查局采取了在本市报刊上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办法。
一个多月过去后,稽查局便向该煤炭企业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50 000元的罚款。该煤炭企业以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为由,拒绝执行稽查局的处理决定,并向稽查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市国税局提出了税务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
试分析该企业拒绝执行稽查局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8.3.2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解析】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因此,该稽查局对单一的纳税人送达税务文书时,在没有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就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是不合法的。企业可以拒绝执行稽查局的处理决定。
8.3.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
(1)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期限。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8.3.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即学即用】根据规定和实践做法,下列税务机关应当不予听证的有()。
A.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
B.申请人不是一般纳税人
C.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D.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
E.申请人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
【答案】ACDE
【解析】申请听证与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无关,故B不正确。答案为ACDE。
8.3.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2)听证的组织。
①税务机关组织听证。
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③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8.3.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④听证的参加。
⑤听证的回避。
⑥听证的申辩和质证。
⑦听证的记录。
⑧听证结束。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
⑨听证费用的支付。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8.3.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即学即用】( )属于听证程序中的法定事项。
A.听证告知
B.相对人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
C.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
D.制作听证笔录
【答案】ABCD
【解析】上述选项均为听证程序中的法定事项,答案为ABCD。
8.3.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例题8-4】D县某餐饮部属承包经营,该县税务局接到群众反映,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偷逃税款。3月24日,税务局派两名税务干部(李某和赵某)对其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没有线索,于是李某和赵某对餐饮部经理宿舍进行了搜查,发现了流水账,经与实际申报纳税情况核对,查出了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偷逃税款50000元的事实。3月25日,该局依法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30000元罚款的决定。3月26日,该局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30日,该餐饮部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4月5日,由李某、赵某两人和其他一名干部共同主持了听证会,经听取意见后,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听证所花费用由餐饮部承担,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餐饮部代表。在履行了纳税义务的情况下,该餐饮部于5月5日就30000元罚款一事向市税务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要求:指出该县税务局在此案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8.3.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解析】
(1)检查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县税务局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检查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没有赋予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住宅的检查权。
(3)3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不能在法定申请听证的期限内下达处罚决定书。
(4)李某、赵某两人不能主持听证会。听证应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
(5)听证结束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行政越权行为。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然后才可作出决定。
(6)要求餐饮部负担听证所需费用不合法。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8.4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8.4.1自觉履行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必须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收到罚款后,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时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将款项交予税务人员,由税务人员开具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2)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4.2罚收分离制度
作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即由不同的行政主体来实施,有利于减少“乱罚款”现象,制约截留、挪用、私分罚款收入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效地实施罚款制度。
【小思考】为什么要实行罚收分离的制度
具体做法是: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即税务机关不能自罚自收,要由当事人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及时划缴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返还给任何机关或个人。
8.4.2罚收分离制度
罚收分离也是一种原则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税务执法人员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对当场作出税务罚款决定的,依法给予罚款额在100元以下的罚款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两种情况之一者,税务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2)对于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必须给被处罚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所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税务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划入国库。
8.4.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有关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税务处罚决定的活动。
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8.4.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学即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A.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加以罚款
B.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C.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BCD
【综合案例】
本章小结
税务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税务行政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形,应分别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自觉履行,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如果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术语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听证程序
罚收分离制度
强制执行
思考题
1.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应遵循哪些原则
3.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5.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6.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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