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93张PPT)任务7.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免税收入01减计收入02加计扣除03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04税率优惠05加速折旧06抵免所得税07一、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2.对企业持有2019年和202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持有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一)债券利息收入取得方式 收入实现 免税收入金额从发行者取得 从发行者取得以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 取得的国债利息全额到期前转让 在转让国债确认收入日期 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从非发行者处购得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1.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2.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资产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上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纳税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有三种税收待遇:全部免税重复征税补征税款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居民公司购买上市居民公司流通股,持有12个月以上购买上市居民公司流通股,持有12个月以下直接投资于境外企业减免税优惠免税收入税收处理方法思考一般企业的前三项收入核算在“投资收益”账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少。具体见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二、减计收入假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收入100万元,成本80万元,其他项目取得收入500万元,成本530万元。纳税申报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减少10万元。案例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加计扣除(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40号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额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加计扣除额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不同开发方式下的加计扣除1、合作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项目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2、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研发费用归集的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需报送资料1、项目计划书,2、项目经费预算,3、项目研发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名单,4、研究开发费用相关帐页,5、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或上级批复文件)。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2023年1月1日,甲公司(中小科技企业)的董事会批准某项研发项目,该项目总计发生支出115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500万元。2023年7月1日,该项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交付某车间生产产品使用。法律有效期10年。会计上共核算管理费用675万元(650+25) 。按照税法规定,税前可以扣除的是:650+650 ×100%+ 500 ×200% ×6/120=1350万元,应减少所得额675万元。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案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加计扣除额资料: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四、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一)企业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二)非居民企业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具体减免税方法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处理方法:单独核算该项目所得,将该项目所得的全部或50%填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1行至第3行。(三)企业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具体减免税方法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特定项目所得定期减免1.“三免三减半”(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具体减免税方法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处理方法:单独核算该项目所得,在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的第一、二、三年度将该项目所得的全部或50%填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3)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年至第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2.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定期减免(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2023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计案例A企业2022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25%=22.5万元(六)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六)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规定的其他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权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全球非独占许可使用权(2015年10月1日起)。当纳税人有技术转让所得800万元时,需要在纳税申报时,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减少500+150=650万元。具体为《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入650万元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使用权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A公司2023年10月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取得B公司付给的价款1870万元。其中,新型光电离子控制开关技术转让收入1470万元。转让设备、仪器等非技术性收入250万元。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150万元。经核实,A公司的此项技术的计税基础为410万元,已摊销扣除了90万元。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累计80万元。则:A公司的技术转让所得=(1870-250)-(410-90)-80=1220(万元)。案例处理方法:第20行填入:500+(1220—500) ×50%=860实际应税所得为360万元,该项目应纳税额=360 ×25%=90或者:A企业2023年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122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220-500)×25%×1÷2=90减、免税项目所得(2)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扣减企业所得税①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 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②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 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其计算公式为:=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招用招用就业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创投企业,也就是风险投资企业。它们将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即中小科技企业,待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七)创业投资企业所得额抵免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处理方法:将创业投资成本的70%填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八)民族自治地方所得税减免范围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限定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九)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范围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五、税率优惠(一)适用20%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01020304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一季度实际利润额为280万元,季度平均资产4800万元,从业人员280人,该公司选择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方式,则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因此,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一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3万元(100*25%*20%+180*25%*20%)。案例1C企业2023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是此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C企业在预缴2023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案例2计算过程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二)适用15%的优惠税率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某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时,纳税申报情况;23 应纳税所得额 30024 税率(25%) 25%25 应纳所得税额 7526 减:减免所得税额 300 ×10%=3027 减:抵免所得税额假如在3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有60万元是技术转让所得,该所得只能是在25%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此时,减免所得税额中应减去3万元(60×50%×25%-60×50%×15%),即为27万元案例(三)适用10%的优惠税率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 资产类型 加速折旧(可选择,未选择的以后不再享受)所有企业 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快、常年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按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年限,或选择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新购进固定资产小微企业新购进生产研发共用仪器设备 单价≤100万元 一次性扣除所有行业 2014年1月1日后购进专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价>100万元 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 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六、加速折旧2017年6月,企业为了提高产品性能与安全度,从国内购入2台安全生产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进项税64万元,企业采用直线法按5年计提折旧,残值率8%(经税务机构认可),税法规定该设备直线法折旧年限为10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安全设备折旧费应调整的金额。 『正确答案』会计上的折旧=400×(1-8%)÷5÷12×6=36.8(万元) 所得税允许的折旧=400×(1-8%)÷10÷12×6=18.4(万元) 所以,安全设备折旧费应调增的金额是18.4万元,即(36.8-18.4)。2023年新购入的呢?案例七、抵免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抵免税额25 应纳税所得额 30026 税率(25%) 25%27 应纳所得税额 7528 减:减免所得税额 300 ×10%=3029 减:抵免所得税额 4530 应纳税额 0某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当年购入一台节水设备并自用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另发生安装费3万元。未抵扣完的5万元留待下年度抵免案例某企业会计利润50万元,当年发生新技术开发费60万元,其中20万元作为期间费用核算在“管理费用”中,另有40万元作为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并未进行摊销;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在“生产成本”中核算有残疾人工资共5万元;当年购入节水设备一台,投资金额25万元;“销售费用”中核算有预提的产品质量保证费用6万元,当年未发生实际保修支出。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企业是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课堂练习应纳税所得额=50-20×50%-5+6=41需要调整的项目有(1)研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在当年加扣实际发生额的50%,实际发生20万元,则加扣20×5%=10万元,纳税申报时调整减少所得额10万元。(2)残疾人工资,税法规定,除可以据实扣除外,还加扣实际发放数的100%,企业实际发放5万元,在纳税申报时再调整减少所得5万元(3)产品质量保证费用在发生时才允许扣除,当年并未发生,调整增加所得6万元应纳税额=41×25%-41×10%-25×10%=3.65该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也就是减免税为 41×10%该企业购入节水设备,可以抵免税额25×10%任务8.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02征收管理01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1.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所谓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1)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3)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一)纳税申报办法1.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其预缴税款的计算,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按月或按季的实际利润预缴。(2)如果按月或按季的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有困难,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采用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税款。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2.年终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年终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年终汇算清缴税款=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已预缴所得税额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4)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5)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企业注销前缴纳所得税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5.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缴纳所得税纳税人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依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2)纳税人应按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6.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缴纳所得税纳税人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依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3)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二)纳税申报资料1.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1)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分月或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分月或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1)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年终汇算清缴时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按照规定附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他有关资料。(2)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年终汇算清缴时,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按照规定附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他有关资料。(3)小型微利企业。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报送资料规定如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③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④除上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须填报。清算企业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1)”“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2)”“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附表3)”。3.清算企业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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