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值税纳税筹划实务 课件(共140张PPT)- 《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4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2增值税纳税筹划实务 课件(共140张PPT)- 《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4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资源简介

(共140张PPT)
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
(第四版)
Part two
增值税纳税筹划实务
1
增值税特点分析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增值税特点分析
增值税
2.间接计税
3.价外计税
4.多档税率
1.普遍征收
5.专用发票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增值税特点分析
增值税
7.增值链
8.负税人是最终消费者
9.
优惠政策大多针对征税对象
6.区别对待
10.
征收管理规定比较复杂、严格
2
筹划对象法律规定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单位的性质及所有制形式,不论是个体经营者还是其他个人。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义务人
二、两种类型
(一)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及除商业企业外规模较小但财务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凭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款予以抵扣。
(二)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税对象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指销售的货物和有偿提供的服务。
1.货物: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1)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2)有形不动产:房屋、建筑物等。
(3)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进口货物即申报进入我国境内的货物。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税对象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指销售的货物和有偿提供的服务。
2.服务:
(1)加工服务: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服务: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应税劳务但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租赁服务:动产及不动产租赁等服务。
(4)其他服务:交通运输、文化体育、邮政、基础电信、建筑等服务。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税对象
二、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货物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务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税对象
三、特殊行为
(一)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税对象
三、特殊行为
(二)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同时,还从事免税货物或服务的销售行为;二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率的的货物销售行为或服务提供行为。二者的本质是适用税率的差别。
处理原则: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不同适用税率的货物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对货物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分别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服务销售额的,其全部销售额须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税对象
四、其他特殊规定
除了上述特殊行为与特殊项目的规定外,国家还通过各种文件形式对个别纳税人的特定征税对象及其计税依据的征免问题作了规定,这也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率
一、销项适用税率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6%
低税率11%
零税率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率
一、销项适用税率
1.基本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适用17%的基本税率。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率
一、销项适用税率
2.低税率1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适用11%的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例如,国务院规定,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也适用低税率11%;
(7)交通运输业:陆路(含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服务;
(8)邮政业: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率
一、销项适用税率
3.低税率6%
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率
一、销项适用税率
4.零税率
出口货物;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等,适用零税率,即免征增值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率
二、进项适用税率
1.按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即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适用的税率可能有17%、11%、6%等。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率
二、进项适用税率
2.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率
二、进项适用税率
3.自2012年7月1日起,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主要分三种情况:
(1)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①投入产出法,公式为: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率
二、进项适用税率
3.自2012年7月1日起,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主要分三种情况:
②成本法,公式为:
③参照法: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率
二、进项适用税率
3.自2012年7月1日起,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主要分三种情况: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率
二、进项适用税率
3.自2012年7月1日起,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主要分三种情况: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率
二、进项适用税率
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此外,还有特别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缴纳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率
三、销项适用的征收率
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部分业务,即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和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后从事各项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需要掌握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要点包括: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4)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其应纳税额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
税率
销售额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一)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按照取得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取决于应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在销售额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一)销项税额
1.视同销售行为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一)销项税额
2.兼营业务的销售额
对兼营不同税率的销售业务,其销售额应该按不同适用税率分别计算。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一)销项税额
3.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时,必须将开具在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4.折扣方式销售
如果纳税人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一)销项税额
5.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6.还本销售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一)销项税额
7.以物易物
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作销售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8.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二)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已经注明的进项税额,此种情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直接抵扣,无需计算;另一种是需要按照法定扣除率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二)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二)进项税额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三)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三)应纳税额
1.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销项税额确认的时间。
(2)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2.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3.购进项目用途改变进项税额的处理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三)应纳税额
4.从供应方取得返还收入的处理
5.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
6.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三、进口货物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四、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1.基本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四、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2.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送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四、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3.出口免税并退税的适用范围
(1)下列企业出口的满足上述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②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四、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3.出口免税并退税的适用范围
(2)下列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给予免税并退税: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
⑤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⑥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⑦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⑧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⑨对港澳台地区贸易的货物;
⑩列明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四、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3.出口免税并退税的适用范围
(3)对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四类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①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货物办理退税
②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③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④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四、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4.出口免税不退税的适用范围
(1)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退税:
①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②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但对列举的12类货物特准退税;
③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四、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4.出口免税不退税的适用范围
(2)下列货物的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计划内卷烟;
⑤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出口的货物;
⑥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等。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四、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5.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的适用范围
(1)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主要是指一般物资援助项下的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四、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1.出口退税率的含义
一般来说,出口货物零税率的理论含义是“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目的是可以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货物的国际竞争能力。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四、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2.出口退税率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可以视作国家管理经济的一项政策,国家会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调整出口退税率,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主要有17%、13%、9%、5%等几档,此外还有适用于少数商品的其他几档退税率。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四、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三)出口货物退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的计算办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四、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三)出口货物退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的计算办法
(2)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四、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三)出口货物退税额的计算
2.“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1)外(工)贸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货物出口,对其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其应退税额根据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得出。
应退税额=收购货物的不含增值税进项金额×适用退税率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货物后出口的,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持普通发票购进的特准退税的货物,由于普通发票上列明的是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销售额÷(1+征收率)×6%或5%
另一种情况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意义在于:
(1)确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2)便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合理确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收入或取得收取销售收入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收入或取得收取销售收入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如下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期限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收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收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九)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十)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十一)婚姻介绍服务。
(十二)殡葬服务。
(十三)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十四)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收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二十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十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二十三)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四)中国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二十五)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收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二十六)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收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二十九)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中国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中国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三十)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收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三十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 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 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收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三十二)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三十三)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收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三十五)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三十六)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三十七)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八)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收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三十九)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四十)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四十一)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四十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四十三)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四十四)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四十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四十六)随军家属就业。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收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四十七)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收优惠
二、适用低税率的项目
适用低税率的项目见本节“税率”部分。
三、出口退税的项目
出口退税的项目见本节“应纳税额”部分。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收优惠
四、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起征点实际上是免税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未达到起征点销售额时,对销售额免于征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的标准:
①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或等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或等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③从事应税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2)纳税人会计核算完善程度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②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3)下列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一般纳税人纳税:
①非企业性单位。
②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银行账号证明;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3)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请企业如实填写。
(4)对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县级以下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方加盖“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6)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商业企业除外),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8)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3.一般纳税人年审管理和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已经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或审核时,如果其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其会计核算健全,未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1)生产经营规模
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以下的纳税人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包括:
①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小于50万元的。
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小于80万元的。
③从事应税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500万(不含税销售额)元的。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2)会计核算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纳税资料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3)自行选择
①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纳税人性质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二、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主要包括: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企业留存的备查资料。
(二)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罚则
纳税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将按《征管法》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三、出口退(免)税管理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2)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
(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管理;
(4)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
(5)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的管理;
(6)出口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出口的管理;
(7)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
(8)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管理;
(9)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免)税管理;
(10)违章处理。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的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货物。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2)如果违反规定开具发票,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对其进行处罚。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专用)、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此外,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三)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法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四)专用发票开具的要求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五)专用发票各联次的用途
1.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2.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3.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4.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未按法规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法规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七)销货退回及折让的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八)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1.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2.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1.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2.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售及库存清单。
3.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4.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九)其他管理
1.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2.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4.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5.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6.开具红字发票的管理等。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二级明细科目。
1.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明细科目或专栏。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二、账务处理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二、账务处理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二、账务处理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二、账务处理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二、账务处理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二、账务处理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二、账务处理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二、账务处理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二、账务处理
(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3
筹划策略与实务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义务人
02
01
一是对增值税两类纳税义务人身份的选择;
二是利用针对纳税义务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义务人
4.其他筹划。
2.分析纳税人现有条件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3.分析纳税人创造条件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分析不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义务人
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一)两类纳税人的断定标准
1.生产经营标准
(1)销售额。
(2)会计核算水平。
2.企业性质标准
3.征收管理标准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义务人
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二)两种身份对纳税人的影响
1.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
2.对经营的影响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义务人
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三)选择纳税人身份的指标
从数量指标来看,判断哪一种身份对纳税人有利,主要有下列方法:增值率法、抵扣率法、购销比率法等,几种方法大同小异,下面以增值率法为例说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义务人
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三)选择纳税人身份的指标
假设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当增值率为17.6%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时,选择一般纳税人有利;当增值率高于17.6%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有利。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义务人
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四)筹划选择
(1)纳税主体的应税销售额应在税法规定的销售额标准附近可以人为地在临界点上下进行调节,或者通过对纳税主体进行分割或合并之后能够满足税法规定的标准;
(2)纳税主体的经营状况比较稳定,在可预见的期间内不会有太大的波动;
(3)纳税人身份变更后不会对纳税主体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4)筹划成本与筹划所取得的利益相比,是合算的。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义务人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是针对纳税人的,企业可以依据税法规定的条件,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准确领会政策的精神,满足政策要求的条件。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税对象
基本思路
1.分析现有业务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2.分析调整业务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3.分析现有销售方向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4.分析调整销售方向(出口)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5.其他筹划。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筹划
1.降低销售额
可以采取的方法有压低售价、折扣销售、包装物另行处理等。
2.冲减销售额
可以采取的方法有及时确认销售退回与折让等。
3.转化销售额
可以采取的方法有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入账、从购买方获得其他利益补偿等。
4.降低视同销售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
二、购进额的筹划
1.购进货物时,在价格、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凭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时,应尽量膨胀购进价款;
3.将用于固定资产的配件及附件作为原料购进,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用于非应税及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先行抵扣,待移送时再作转出处理;
5.兼营非应税及免税项目时,尽量缩小进项转出额;
6.规划购进货物的时间;
7.筹划购进价格。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率
基本思路
1.准确把握征税对象的类型及适用税率。
2.准确把握出口货物的适用税率。
3.准确把握适用征收率的征税对象。
4.其他筹划。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率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率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应纳税额
主要思路
1.分析现有条件可享受的出口货物政策。
0
1
0
2
0
3
0
4
2.分析改善条件后可享受的出口货物政策。
3.分析享受退(免)税出口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4.分析出口货物的适用退税率。
0
5
0
6
5.分析适用的出口货物计算方法。
6.其他筹划。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应纳税额
筹划要点
A
1.分析出口退(免)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B
2.分析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C
3.分析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D
4.分析出口退(免)税适用的退税率;
E
5.分析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期限
一、推迟销售的确认时间
1.根据货物特点以及货物在市场中的供求关系,推迟货物实际销售时间。
2.不推迟实际销售时间,但推迟销售确认时间。
3.选择有利的销售方式。
4.选择有利的结算方式。
5.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形时,尽量推迟货物的移送时间。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期限
二、推迟缴纳税款
利用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在纳税期限内尽量推迟纳税。
三、延期纳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地点
筹划内容
1
2
3
4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纳税地点选择
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纳税地点的选择
非固定业户纳税地点的选择
其他选择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收管理





1.纳税人认定管理。
3.出口退(免)税管理。
5.其他管理。
2.纳税申报管理。
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会计处理
1.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出口退税额,准确填制纳税申报表等信息资料
2.为纳税筹划提供信息
3.落实筹划方案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增值税筹划原理及思路
01
03
04
02
(一)从不同角度
规划纳税人身份
(二)
从企业设立层面
规划经营项目
(四)
规划经营行为
主要是购销行为
(三)从业务
层面规划计税依据
思路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增值税筹划原理及思路
(四)规划经营行为,主要是购销行为
1.采购行为
(1)选择供应商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2)选择货物到场入库的时间。
(3)规划运输方式及运费。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增值税筹划原理及思路
(四)规划经营行为,主要是购销行为
2.销售行为
(1)结算方式的选择: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可以推迟纳税的时间。
(2)促销方式的选择:通过对各种促销方式所产生的收益和现金流进行分析确定促销方案。
(3)代销方式的选择: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实际承担的税负是有差异的。
(4)销售价格与价外费用的规划:销售时收取费用要慎重。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增值税筹划原理及思路
(四)规划经营行为,主要是购销行为
2.销售行为
(5)兼营业务的规划:在会计处理上必须准确进行分别核算。
①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服务:必须分别核算不同适用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营免税业务:必须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分别计算纳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增值税筹划原理及思路
(四)规划经营行为,主要是购销行为
2.销售行为
(6)出口货物的规划: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
①生产企业
A.生产的选择:内采加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方式的比较。
B.出口方式的选择:自营出口、委托出口的比较。
②外贸企业
A.货物采购方式的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的比较。
B.出口方式的选择:自理出口、委托他方出口的比较。
4
经典案例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假设销售收入和购进项目价值均为不含税价值,则: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值)÷购进项目价值
当企业在一般纳税人与征收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时,增值率平衡点为:
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17%-购进项目价值×17%=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3%
由计算可知,增值率平衡点为21.4%。这说明,当增值率高于此点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低,当增值率低于此点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二、如何增加进项税额
案例1
某企业生产纤维板,年销售额较高,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木板大部分从一些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大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少,增值税负担过高。为了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该企业决定改变原材料的购进方式,从当地林业部门或林业户手中直接采购原木,再将原木委托木材加工厂加工成木板,该企业支付加工费,待规模进一步扩大后,再考虑上一套木板生产设备,自行加工木板。因为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可按收购凭证所列金额的11%计算进项税额。木板不属于初级农产品,直接收购木板不能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而原木属于初级农产品,可以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三、销售方式的选择
案例2
某机械生产企业销售给某工厂一批机械,总价款200万元,约定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收取货款,机械生产企业于签订合同的次日向该工厂发货,并办理了托收手续,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纳了15万元税款。一个半月以后,该工厂对该批机械进行验收检查时发现该批机械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将该批机械退回并拒绝支付货款。后经双方协商,决定由机械生产企业将该批机械收回,这样机械生产企业就等于预交了15万元的税款,只能在发生退货的当期冲减销售收入。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采取赊销方式,将收款日期定于该批机械到达该工厂并完成验收之后,那么就不会提前发生纳税义务,也就不会预交税款。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四、根据销售对象设计筹划方案
案例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8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由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一种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原材料在产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原材料购进金额仅占销售收入的20%,增值税进项适用的税率也是17%,年应纳增值税为:
80×17%-80×20%×17%=10.88(万元)
该企业认为税负较高,为解决这个问题,经过分析发现,该企业的购货单位中,大约有50%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50%仅需开具普通发票,该企业决定注册一个新工厂,将销售分为两部分,新厂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使用普通发票,则:
老厂应纳增值税为:40×17%-8×17%=5.44(万元)
新厂应纳增值税为:40×3%=1.2(万元)
老厂和新厂合计应纳增值税为6.64万元,比设立新厂前节约税款4.24万元。
必须指出的是,有些纳税方法更多的在于理论上的指导性,而在实际工作中未必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以节税为目标而断送发展壮大的机会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五、农产品扣除率的问题
案例4
某水产养殖企业自产多种海洋鱼类,以前一直将鲜鱼直接用于对外销售,为了提高产品附加值,2015年,该企业计划引进一套罐装食品生产线,将鲜鱼加工成鱼罐头再进行销售,由于鱼罐头不属于免税农产品,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原材料鱼属于自产免税农产品,无法取得购进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不能按购进免税农产品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该企业决定成立一个生产型的食品加工企业,这样便可以使新企业获得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并按11%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
5
思考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筹划
思考以下问题:
一、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应办理的征管手续有哪些?
二、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能否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
三、根据参考法规的条款内容,汇总缴纳增值税筹划的方法有哪些?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有关税收法规的理解
一、按照“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可以推定直销员为个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个人增值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国家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那么,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直销费用应该如何处理?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