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务 课件(共89张PPT)- 《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4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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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务 课件(共89张PPT)- 《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4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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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9张PPT)
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
(第四版)
Part five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实务
1
个人所得税特点分析
按收入类别计税
01
费用扣除标准既统一又相对稳定
02
广泛采用源泉扣除的征收办法
03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难度大
04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以下特点
2
筹划对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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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依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
具体应包括:
1.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
2.外籍人员、华侨;
3.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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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界定
1.住所标准
2.居住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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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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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三、所得来源地的界定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或提供劳务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3.财产租赁所得,以被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该项所得的经济主体(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偶然所得,以该项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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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与纳税人应该有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没有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属于劳务报酬之列。
在工资、薪金总额中,奖金征免税在税法中另有规定;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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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或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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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取得的所得。
5.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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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企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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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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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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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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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类债券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都是因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所得。其中,股息是指公司、企业按照一定的比率向股东发放的投资报酬;红利是指公司、企业在向股东支付股息后,按股份发放的利润,是超过股息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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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在确认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于没有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产权所有人死亡而且尚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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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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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一定名次而得到的奖金。
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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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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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所得额。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按收入类别征税,所以应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考虑了两个因素:
一是对本人及其赡养人口按规定估算的生计费;
二是按规定额或按实际支出数减除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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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一、各项收入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1
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
5
财产转让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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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所得额有关扣除的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扣除。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国家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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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 500元的 3 0
2 超过1 500元至4 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 500元至9 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 000元至35 000元的部分 25 1 005
5 超过35 000元至55 000元的部分 30 2 755
6 超过55 000元至80 000元的部分 35 5 505
7 超过80 000元的部分 45 13 505
表5-1 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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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表5-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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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是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居民出租住房的,适用1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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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一、各类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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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一、各类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2.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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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一、各类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3.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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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一、各类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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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一、各类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6.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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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一、各类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7.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8.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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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处理办法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适用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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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处理办法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此计税办法只能使用一次。
3.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4.雇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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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计税办法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2.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相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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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税办法
1.对上述收入,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2.因为对上述个人取得的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所以对上述收入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而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3.上述个人在取得应税收入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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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四)特殊行业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办法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受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员工的收入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波动较大,因此,对这三个行业的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采取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对其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计,再按12个月平均,然后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多退少补,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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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五)失业保险金(费)的征税问题
(六)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征税问题
(七)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问题
(八)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九)企业改制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征税问题
(十)纳税人共同取得一项应税收入的征税问题
(十一)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的征税问题
(十二)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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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三、应纳税额的抵扣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2.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内的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
3.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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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一、自行申报的纳税期限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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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二、代扣代缴的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有关纳税人的各种详细资料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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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地点一般是应纳税所得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从两处或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一处并固定在该处申报纳税。
2.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投资举办两个或多个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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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清缴满5年;
(2)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清缴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3)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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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一、法定的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主要指政府特殊津贴和院士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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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一、法定的免税项目
8.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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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二、经批准的减免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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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7.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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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9.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10.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取得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其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
11.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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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一)自行申报管理
1.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
(1)从两处或多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没有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主管税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的。
2.自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取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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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二)代扣代缴管理
1.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这里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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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二)代扣代缴管理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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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二)代扣代缴管理
3.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1)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2)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3)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4)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5)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人应当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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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制度
(一)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
1.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区别不同类型纳税人,并按以下内容建立相应的基础信息档案
2.纳税人档案的内容来源于:
(1)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
(2)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3)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6)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
(7)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及纳税人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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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制度
(二)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
1.税务机关应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
2.扣缴义务人档案的内容来源于:
(1)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情况。
(2)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3)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5)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
(6)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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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制度
(三)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
(四)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框架下,按照“一体化”要求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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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制度
(六)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管理
1.收入较高者。
2.知名度较高者。
3.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
4.收入项目较多者。
5.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
6.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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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制度
(七)税源的源泉管理
(八)全员全额管理
1.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是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2.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
3.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财产租赁所得;(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个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5.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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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个人所得税通过“应交税费”一级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该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个人所得税”二级科目,具体核算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进行明细核算,还可以在“应交个人所得税”二级科目下按集体或个人再设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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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
1.在代扣时,根据发放工资时计算得出的职工或其他个人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2.在代缴时,根据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取得的凭证,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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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三、举例
(一)某大型生产企业一职工,2015年6月份应计工资为4 000元,奖金为1 000元,则该职工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4 000+1 000-3 500=1 500(元)
应纳税额=1 500×3%-0=45(元)
企业应做会计处理为:
1.在发放工资时,计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45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5
2.在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5
 贷:银行存款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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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三、举例
(二)某大型娱乐场所聘请某演员演出节目,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50 000元,则该演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50 000×(1-20%)=40 000(元)
应纳税额=40 000×30%-2 000=10 000(元)
该娱乐场所应做会计处理为:
1.在支付劳务报酬时,计算得出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 000
2.在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3
筹划策略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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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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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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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1.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所得项目,纳税人可以将自己的所得对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明确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或者创造条件,使自己的所得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例如,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转为教育储蓄存款,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各类所得项目之间有的可以互相转换。例如,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转化,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转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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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一、降低收入额的主要策略
1.分清所得类别,因为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但模糊所得类别对纳税人有利的情况除外。
2.转化收入形式,减少名义收入,增加隐性收入或隐性利益。
3.一次性收入转变为多次收入。
4.不均衡收入转变为均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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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二、加大减除费用的主要策略
筹划重点是合理减除。税法规定可以减除合理费用的征税所得类别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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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二、加大减除费用的主要策略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是成本、费用和损失,其性质与企业所得税的准予扣除项目基本相同,筹划的思路与企业所得税基本一样,还应把握以下几点:
(1)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而且是必要和合理的;
(2)必须有税法规定的真实、合法的凭据。
2.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的扣除费用多数情况下是指上交费用,在不损害企事业单位利益的情况下,可与其协议适当提高上交费用,再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3.财产租赁所得的扣除费用包括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承担的出租财产的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扣除的其他费用。纳税人对于应该修缮的出租财产,应坚持以下原则:
(1)尽量在出租期起始前修缮,以便修缮费用可以尽早扣除;
(2)尽量加大修缮费用;
(3)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
4.财产转让所得的扣除费用是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纳税人对这两项扣除的可控性不大,因此筹划的空间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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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二、加大减除费用的主要策略
1.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目标是降低计税所得额,可以考虑的方法:
①转化为其他所得类别;②均衡取得收入;③多期取得收入;④分解工资、薪金所得;⑤其他选择。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筹划目标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考虑的方法:
①转化收入;②转化为其他所得;③推迟确认收入;④加大成本费用损失;⑤提前确认成本费用损失;⑥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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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二、加大减除费用的主要策略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筹划目标是降低计税所得额,可以选择的方法包括:
①转化收入形式、降低名义所得;②转化为其他所得;③应该计入的必要费用扣除项目尽量计入;④其他选择。
4.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目标是降低计税所得额,可以选择的方法:
①收入形式多样化;②降低名义收入;③分次取得收入;④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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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二、加大减除费用的主要策略
5.稿酬所得的筹划目标是降低计税所得额,可以选择的方法:
①增加取得收入的次数;②增加取得收入的人数;③其他选择。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筹划目标是降低计税依据,可以选择的方法:
①降低名义收入、转化收入形式;②转化收入;③增加转让次数、分解收入额;④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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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二、加大减除费用的主要策略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目标是降低计税所得额,可以按照以下的思路寻求筹划方法:
①细分所得内容;②查阅搜集税法的特殊规定;③分析所得是否可以转化。
8.财产租赁所得的筹划目标是降低计税所得额,可以选择的方法:
①降低名义收入、转化收入形式;②增加取得收入的期数;③应该计入的合理扣除费用尽量计入;④修缮费用发生的时间规划;⑤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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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二、加大减除费用的主要策略
9.财产转让所得的筹划目标是降低计税所得额,可以选择的方法:
①降低名义收入、转化收入形式;②财产原值的确定方式规划;③其他选择。
10.其他所得的筹划目标是降低计税所得额,可以考虑的思路有:
①其他所得是否可以划归上述类别;②能否降低名义收入、转化收入形式;③多次取得收入;④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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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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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筹划目标是降低实际缴纳的税款,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筹划要注意以下几点:
1.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扣。
2.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例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从多处取得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4.利用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筹划,核定征收主要包括定额征收以及核定应税所得率等征收方式,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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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1.提高纳税意识,打消偷税、漏税和逃税的侥幸心理。
2.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要做好纳税规划,既不要少纳税,也不要重复纳税或者因计算失误多交税。
3.对投资多个企业的个人,要恰当选择纳税地点,以降低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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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的筹划目标是降低纳税风险,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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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1.推迟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2.将一次性收入分成多次取得,也可以相对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在纳税期限内尽量迟缴纳税款,延长占用税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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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的筹划目标是降低纳税风险
A
①自行申报的范围;
考虑
C
③代扣代缴的范围;
考虑
B
②自行申报的方式;
考虑
D
④代扣代缴义务人
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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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的筹划目标是降低纳税风险,需要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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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一、收入类别的选择
案例1
王某为一生产经营面食的个体业主,因其在制作面食方面有着精湛的技艺,某大型食品厂欲聘请他为该厂的技术人员进行为期3天的培训,讲解面点的制作方法。按照约定,可得劳务报酬
24 000元。王某对此项收入可以以两种方式进行纳税选择:一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按劳务报酬纳税;二是以员工身份,按工资所得纳税。
现比较如下:
1.按劳务报酬纳税,可选择一次取得收入和分次取得收入。
(1)一次取得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24 000×(1-20%)×20%=3 840(元)
(2)分次(假设按12个月)取得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2 000-800)×20%×12=2 880(元)
2.按工资所得纳税,该厂聘王某为本厂员工,月工资2 000元,聘用期为1年,则王某无须纳税。
如果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按劳务报酬纳税,分次取得收入比一次取得收入少纳税960元,如果以企业员工身份按工资所得纳税,则全年无须纳税,与按劳务报酬所得的两种方式相比,分别相差3 840元和2 880元,节税的效果相当明显。
二、选择纳税人身份
案例2
一位德国工程师受雇于一家德国公司,从2014年12月起,该工程师被其公司总部派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工作。2015年6、7月份该工程师曾离开中国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共离境60天,后又于2015年圣诞节前离境回国探亲,共计3周。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90天,因此,该德国工程师为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2015年,该工程师从德国总公司领取了相当于120 000元人民币的薪金,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工程师利用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合法地回避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节约的个人所得税为:
[(120 000÷12-4 800)×20%-555]×12=5 820(元)
三、收入项目的转化
案例3
某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度生产、经营所得58 000元,此外取得固定资产出租收益
18 000元,其中,年租赁收入20 000元,税费2 000元,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6 000元。
1.该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财产,租赁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合并纳税:
应纳税额=(58 000+18 000)×30%-9 750=13 050(元)
2.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财产,租赁收益按财产租赁所得单独纳税: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58 000×20%-3 750=7 850(元)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20 000-2 000)×(1-20%)]×20%=2 880(元)
投资者两项合计应纳税额=7 850+2 880=10 730(元)
四、一次性收入转化为多次收入
案例4
纳税人李某为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那么可以做下列规划:
(1)李某提供的咨询服务应跨月进行,咨询费也应分月收取;
(2)如果从两地取得收入,李某可以在1个月内两次取得收入,就可以分别扣除费用。
五、工资、薪金的筹划
案例5
某冷饮厂为季节性生产企业,旺销季节5个月,用工100人,平销季节3个月,用工50人,淡季4个月,用工20人,除3名高层管理人员和20名长期工以外,其他均为临时工,该企业效益较好,3名高管人员月均工资10 000元,其他人员月均4 000元。
为了减轻员工的税收负担,通过对员工日常开支进行分析后,该企业筹划如下:企业购买小汽车一辆,解决3名高管人员的交通问题;招聘其配偶入厂,共同领取10 000元的工资;临时工工资按全年12个月平均发放,使收入降到起征点以下;长期工工资下调500元,并将闲置的厂房改造成职工宿舍,供职工免费居住。
5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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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请思考下列问题:
1.不领工资的高管人员是高风亮节还是作秀、炒作?
2.相比领工资的员工,不领工资的高管人员是不是吃了亏?
3.如何判断高管人员未正常领取工资是否具备正当理由?
4.在现行的税法体系下,税务机关是否有权重新核定此类高管人员的薪金所得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5.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法以及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正常领取工资的高管人员应该承担哪些经济处罚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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