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课件(共49张PPT) 《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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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课件(共49张PPT) 《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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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9张PPT)
其 他 税 类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壹 | 房产税
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叁 | 契税
肆 | 土地增值税
伍 | 车船税
陆 | 关税
柒 | 船舶吨税
捌 | 印花税
玖 |资源税
拾 | 城市建设维护税
拾壹 | 环境保护税
拾贰 | 车辆购置税
拾叁 | 耕地占用税
拾肆 | 烟叶税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提示1】包括郊区但不包括农村;   
【提示2】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纳税人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 经营管理单位
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集体单位和个人
产权出典的 承典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 使用人代为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出售前不征,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征收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房产税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税率、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提示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说明】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提示2】原值包括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和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提示3】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原值。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原值。
【提示1】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提示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自用房屋;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融资租赁房屋
出租房屋;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房产税
(一)自用类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个人营业用房和出租房产不免。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免税的其他房产: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5.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单独核算公租房收入,未单独核算不免)   
6.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7.体育活动房产(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城镇土地使用税同):  
【记忆小贴士】官办免企办减半。
8.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同)  
9.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
税收优惠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次月起缴纳。   
3.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纳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   
5.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缴纳。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   
8.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三)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征收管理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包括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提示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提示1】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提示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提示3】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4】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2.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3.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与计税依据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计税依据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部分)
特殊情形 相关规定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1.免税单位用纳税单位:免; 2.纳税单位用免税单位:征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一律不得减免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1.安全防范用地:省级税务局确定暂免; 2.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征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1.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
2.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征
林业系统用地 1.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免 或暂免; 2.除上述列举免税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办公、生活区用地:征
盐场、盐矿用地 1.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2.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征
电力行业用地 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征;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征。 2.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征;其他用地:免。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
民航机场用地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等)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机场道路中场外用地:免; 2.在机场道路中场内道路用地、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征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免
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享受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1.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减半
2.其他:免(同房产税)
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同房产税)
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同房产税)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纳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纳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纳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地点 1.土地所在地缴纳;
2.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契税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提示2】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提示3】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2.征税对象: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契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6.其他情形应征税的情形: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
(6)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
(7)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征。
征税范围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契税
1.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3%-5%)  
2.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征税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差价。 
 (4)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卖房卖地成交价,送房送地核定价,换房换地用差价。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3.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征收管理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土地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不征税。  
2.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3.房地产继承、赠与不征(赠与指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和公益性赠与的行为)。(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企业改制重组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交换征(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可以免征)。  
4.合作建房。(1)建成后自用,暂免;(2)建成后转让,征税。  
5.房地产的出租不征。  
6.房地产的抵押。(1)抵押期不征;(2)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房地产抵债,征税。  
7.房地产的代建行为不征。  
8.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不征。  
9.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征税范围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土地增值税
 (一)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200%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税率、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不含增值税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额: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4.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适用税率;
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
(二)计算步骤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土地增值税
假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一栋,取得不含税增值税收入总额为1000万元,应扣除的购买土地的金额、开发成本的金额、开发费用的金额、相关税金的金额、其他扣除金额合计为400万元。
请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典型例题】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土地增值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出让方式为土地出让金
行政划拨方式为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转让方式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交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登记、过户手续费
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含装修费)
房地产开发费用 能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省政府确定的比例)
不能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省政府确定的比例)
注意:①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②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其他企业 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注意: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加扣 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扣除项目的确定: 新建房地产项目的扣除(4+1)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土地增值税
2019年某国有商业企业利用库房空地进行住宅商品房开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284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160万元;住宅开发成本2800万元,其中含装修费用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3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年住宅全部销售完毕,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共计9000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5万元;缴纳印花税4.5万元。
已知:该公司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
计算该企业销售住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典型例题】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扣除项目的确定: 旧房及建筑物(房+地+税)
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有评估价 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无评估有发票 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购房时契税能够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转让环节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对于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而是虚增被转让房地产扣除项目的内容或金额,使税务机关无法从纳税人方面了解计征土地增值税所需的正确的扣除项目金额,以达到虚增成本偷税的目的。  
【提示】对于纳税人申报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价,乘以房屋的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房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并用该房产所坐落土地取得时的基准地价或标准地价来确定土地的扣除项目金额,房产和土地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和即为该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的正常市场交易价,纳税人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于这种情况,应按评估的市场交易价确定其实际成交价,并以此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4)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的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一是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土地增值税
税收优惠
建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税。超过20%的全部计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土地增值税
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1)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
清算单位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应清算情形 (1)全部竣工、完成销售;(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清算情形 (1)已竣工验收项目,已转让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后再转让的处理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地点 房地产所在(坐落地)地税务机关纳税。(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征税范围:(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车船税
车船税税目和税率(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税目 计税单位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摩托车 ——
商用车 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含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挂车 挂车按货车税额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提示1】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提示2】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新增: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6.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提示1】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提示2】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7.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港、澳、台的车船,不征车船税。 
 8.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9.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1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税收优惠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车船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纳税地点: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3.纳税期限: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车船税征收管理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关税和船舶吨税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提示1】在通常情况下关境即是国境。关境与国境有时不完全一致。  
【提示2】关税一般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我国目前对进出境货物征收的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两类。
(1)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具体包括:  
(2)物品的纳税人包括:
  ①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②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③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提示】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货物报关等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可以代办纳税手续。
.纳税人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关税和船舶吨税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也应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征税对象 
都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它包括三个主要部分:归类总规则、进口税率表、出口税率表,其中归类总规则是进出口货物分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和方法。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分类目录为关税税目。按照税则归类总规则及其归类方法,每一种商品都能找到一个最适合的对应税目。
关税的税目、税率
关税税率
1.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其中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2.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  
3.进口关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但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则实行从量计征。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率。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关税和船舶吨税
税率的种类
类型 适用范围
普通税率 (1)对原产于未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2)未与我国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和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3)原产地不明的货物
最惠国税率 (1)对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 (2)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3)以及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
暂定税率 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一些国内需要降低进口关税的货物,以及出于囯际双边关系的考虑需要个别安排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关税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限度内的税率。对于在配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关税配额税率,对于配额之外的则适用较高税率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关税和船舶吨税
关税计税依据:进出口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提示1】包括货价+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费、劳务费+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专利商标等)+卖方佣金。不包括:买方佣金、回扣。 【提示2】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特殊贸易完税价格 ①新变化: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修理费+料件费 ③租借和租赁进口货物:货物租金 ④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留购价格 ⑤逾期未出境的暂进口货物:如入境超过半年仍留在国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每月关税=货物原到岸价格×关税税率×1÷48 ⑥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税公式为:完税价格=原入境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12)]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提示1】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提示2】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  
【提示3】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提示4】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计入成交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关税和船舶吨税
 1.分为法定性减免税、政策性减免税和临时性减免。 
 2.法定减免: 
 (1)一票货物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3.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关税税收优惠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关税和船舶吨税
 1.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
 2.纳税期限: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万分五的滞纳金。
 3.自2016年6月1日起,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4.退税、补征和追缴:
  多征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申请退税; 
 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
 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关税征收管理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船舶吨税
纳税人 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简称应税船舶)征收船舶吨税(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税目税率 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为4个税目。税率采用定额税率,分为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具体分为两类: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提示】中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国签订含有互相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提示1】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税收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5.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2.纳税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提示】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和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3.其他相关规定。 (1)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2)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3)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4)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关税和船舶吨税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1.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提示1】应税凭证,是规定的书面形式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  
【提示2】证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2.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等。  
(1)立合同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提示2】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 
 (2)立账簿人。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3)立据人。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印花税
征税范围: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形式,只对法律规定中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合同类、产权转移书据类、营业账簿类、权利、许可证照类和证券交易类。
1.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提示1】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提示2】对于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供应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应当区分其性质和用途,即看其是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还是代替合同使用的,以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提示3】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提示4】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 【提示】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5.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6.保管合同,包括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对某些使用不规范的凭证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7.仓储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9.融资租赁合同
10.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11.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提示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注意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区分)
【提示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贴印花。
【提示3】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1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13.权利、许可证照: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
14.营业账簿: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提示1】资金账簿是反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减变化的账簿。 【提示2】其他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15.证券交易: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证券交易的受让方征收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印花税
税率
比例税率 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万分之零点五
营业账簿:万分之二点五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万分之三
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
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证券交易:千分之一
定额税率 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按件每件5元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印花税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具体包括:
  1.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支付价款   2.承揽合同——支付报酬
  3.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   4.运输合同——运输费用
  5.保管合同——保管费  6.仓储合同——仓储费
 7.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8.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
  9.技术合同——支付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1)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2)不能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 
(五)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成交金额。  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转让证券时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提示1】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并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各自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税率高的计算应纳税额。  
【提示2】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订立的,应当按照各自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提示3】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计税依据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印花税
  1.应税合同的应纳税额=价款或者报酬×适用税率;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价款×适用税率;
  3.应税营业账簿的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适用税率;
  4.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5.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成交金额或者按照确定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8年10月甲企业领受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不动产权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件。已知“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3×5=15元  B.1×5=5元  C.4×5=20元  D.2×5=10元
【单选题】
提示: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税收优惠
不重复贴花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 3.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公益性 1.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税; 2.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印花税; 3.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频繁发生不利征管 1.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税;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免税
涉农涉外 1.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税; 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税。
借款类 1.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税; 2.同业拆借合同免税; 3.借款展期合同免税; 4.国库业务账簿免税; 5.日拆性贷款合同免税
其他 1.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 2.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的账簿,不贴印花; 3.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4.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税; 5.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调拨商品物资,作为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调拨单,不作为结算凭证,不属于合同性质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6.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7.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8.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略); 9.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免税印花税; 10.股权转让免税(略)
印花税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征收管理
时间 1.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2.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3.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地点 1.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出让或者转让不动产产权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期限 1.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2.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及孳息;
3.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增加的,纳税人应当补缴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印花税税款
印花税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新的《资源税法》2019年8月26日正式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一)纳税人 
 1.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包括:石墨、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等。
 5.金属矿。包括:稀土、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及其他金属矿产品等。 
 6.海盐。 
 7.水。在河北等地区试点征收。
  
【提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资源税
 【提示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提示2】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提示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税率。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资源税
(一)从价定率计征办法: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提示1】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提示2】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提示1】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提示2】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提示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缴纳资源税。
3.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二)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提示】纳税人将其开采的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销售数量。
(4)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资源税
(一)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4.按比例减征优惠总结
减征比例 内容
2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
30% (1)三次采油资源税; (2)深水油气田 (3)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
40% 油气田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
50% 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
【提示】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资源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资源税
征收管理
环节 1.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2.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3.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时间 1.分期收款结算: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结算: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记忆小贴士】同增值税
地点 1.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缴纳。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向收购地缴纳
期限 1.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2.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5日内预缴,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
项目七~九 其他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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