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消费税会计 课件(共92张PPT)- 《税务会计(15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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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消费税会计 课件(共92张PPT)- 《税务会计(15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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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92张PPT)
Tax
税务会计学
Accounting
第4章 消费税会计
1.了解设置消费税的意义;
2.理解消费税的特点及其与增值税的关系;
3.掌握消费税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与申报。
【学习目标】
第1节 消费税税制要素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纳税范围与征收意义
1.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特定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具有调节功能的商品流转税。
2.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第1节 消费税税制要素
(3)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依法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节 消费税税制要素
二、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税目 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级卷烟(生产环节)
(2)乙级卷烟(生产环节) (3)甲类、乙类卷烟(批发环节)
 2.雪茄烟
 3.烟丝
56% 加0.003元/支
36% 加0.003元/支
11%加0.005元/支
36%
30%
第1节 消费税税制要素
二、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税目 税率
二、酒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20% 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第1节 消费税税制要素
二、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税目 税率
三、高档化妆品 注:销售或完税价格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第1节 消费税税制要素
二、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税目 税率
六、成品油
 1.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
2.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
1.52元/升
1.2元/升
七、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250毫升
 2.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的
3%
10%
第2节 消费税税制要素
税目 税率
八、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3.超豪华小汽车
1% 
3% 
5% 
9% 
12% 
25% 
40% 
5%
10% 
第1节 消费税税制要素
税目 税率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十四、电池 4%
十五、涂料 4%
第1节 消费税税制要素
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一)生产(进口)环节纳税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时不纳税,待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第1节 消费税税制要素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二)其他环节纳税
1.甲类、乙类卷烟:除在生产环节纳税外,在批发环节按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
2.金银(不包括镀金、包金首饰)、铂金、钻石及其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3.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再加征10%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第2节 消费税税制要素
四、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或者半年。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1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0日、15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2节 消费税税制要素
(二)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及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除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3.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二、销售额的确认
(一)销售额及其确认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2.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额的确认——最低计税价格
(三)其他企业销售额的确认
(1)应税产品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3)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则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5)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押金是否返还、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适用税率计税。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三、销售数量的确认
1.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量;
2.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量;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量;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量。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四、应交消费税的计算
(一)消费税从价计税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
1.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基本销售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4-1】某酒厂年销售白酒2000吨,年销售额预计880万元。9月销售白酒150吨,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65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10吨,单价50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应交消费税=(150×6500+10×5000)×20%+(150×2000+10×2000)×0.5
=365000(元)
如果该酒厂设立一个销售部,酒厂销售给销售部的白酒价格为4100元/吨、散装白酒价格为3100元/吨,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70%,则该酒厂销售给销售部的白酒需要由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假设省级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分别为白酒5900元/吨、散装白酒4200元/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吨,酒厂应交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交消费税=(150×5900+10×4200)×20%+(150×2000+10×2000)×0.5
=345400(元)
特殊:超豪华小汽车的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对超豪华小汽车按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应交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消费税=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应交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消费税=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用以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而非加权平均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3)企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交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注】(1)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应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2)对既有自产卷烟,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即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在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只要能提供当初委托加工时的卷烟牌号、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并且将回购后的卷烟销售收入与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分开设账、核算,就可以不再缴纳消费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一并计算缴纳消费税。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例4-2】某卷烟厂8月外购烟丝价款100000元,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750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36000元。当月以外购烟丝生产卷烟的销售量为28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40元,共计280000元。
当月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75000+100000-36000=139000(元)
当月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139 000×30%=41 700(元)
当月应交消费税=28×150+280 000×36%-41 700=63 300(元)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例4-3】某葡萄酒有限公司8月8日从其他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葡萄酒29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2日生产葡萄酒领用上述购进葡萄酒200万元,15日生产领用进口葡萄酒110万元。本月期初库存葡萄酒160万元,期初留抵税额20万元,17日直接销售进口葡萄酒11万元。本月生产销售各类应征消费税的葡萄酒取得收入1900万元。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期末库存额
=1 600000+2 900000-(2000000+1100000)-110000
=1290000(元)
本月准予抵扣税额=200000+(2000000+1100000)×10%=510000(元)
本月应交消费税=19000000×10%=1 900000(元)
本期应补交税额=1 900000-510000=1390000(元)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2.企业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消费税。
若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以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若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从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例4-4】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乘用车(气缸容量2.0升)一辆转作自用(固定资产),该种汽车对外销售价格18万元,生产成本10万元。
其应交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交消费税=180000×5%=9000(元)
如果该自用车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万元,则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8%)÷(1-5%)=170526(元)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应交消费税=170526×5%=8526(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8%)+8526=170526(元)
  应交增值税=170526×13%=22168 (元)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注】
(1)如果企业对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再继续加工,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不再计算缴纳消费税。
(2)如果企业对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再继续加工,但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需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例4-5】某酒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1月初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40吨,每吨收购价格3000元,支付粮食收购价款120000元。公司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回本地并委托本市某酒厂生产加工高度白酒(在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白酒加工完毕,公司当月收回白酒10吨,并取得该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协议加工费75000元,其中包含代垫辅助材料40000元。月底,公司在支付加工费和代扣代缴消费税后,直接将这批委托加工的高度白酒以每吨28000元的价格出售。双方应交消费税计算如下: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1)酒厂代收代缴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40×3000×(1-10%)+75000+10×2000×0.5]÷(1-20%)=241250(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241250×20%+10×2000×0.5=58250(元)
(2)酒厂生产这批高度白酒的每吨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24125元(241250÷10),酒业有限公司以每吨28000元的计税价格出售,高于酒厂的组成计税价格,还应申报缴纳消费税: (28000×10×20%+10×2000×0.5)-58250=7750(元)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例4-6 】天翔公司是一家以销售蓄电池为主的商贸企业,系小规模纳税人。2月5日委托M公司加工145件铅蓄电池,天翔公司提供原材料成本57 700元,M公司收取加工费4 4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300元。已知M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2月22日加工收回,委托加工产品全部收回后,当月全部对外出售,共取得销售价款 80 340元。
因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售价78 000元(80 340÷1.03)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65 000 元[(57 700+4 400+300)÷(1-4%)],天翔公司还需缴纳消费税。当月,天翔公司计算申报消费税如下:
  通过M公司代扣代缴消费税=(57 700+4 400+300)÷(1-4%)×4%=2 600(元)
  天翔公司应交消费税=80 340÷1.03×4%-2 600=520(元)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4.外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本期应交消费税=当期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交税额=(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3)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交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例4-7】某高档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高档化妆品。月初库存外购原料买价86万元,当月购进原料26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原料买价150万元。购进原材料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认证。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3%。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86+260-150=196(万元)
当月准予扣除的已交消费税=196×15%=29.4(万元)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5.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例4-8】某公司进口成套高档化妆品一批。该成套高档化妆品CIF价格折合人民币40万元,消费税税率15%,增值税税率13%,假定关税税率25%。其应交消费税、增值税计算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400000×(1+25%)÷(1-15%)=588 235(元)
应交消费税=588 235×15%=88 235(元)
增值税计税价格=400000+400000×25%+88 235=588 235(元)
应交增值税=588 235×13%=76471(元)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6.包装物及其押金的消费税计算
(1)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收取押金。收取押金时不缴税,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3)既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又收押金的包装物。这种情况下,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计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但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4)酒类包装物押金的计税。企业销售啤酒、黄酒时,如果发生包装物销售行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无论是否逾期、是否返还,均应在收取押金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例4-9】 B企业(一般纳税人)5月销售粮食白酒,不含税价4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4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2000元。
应交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交消费税=[40000+4000÷(1+13%)]×20%+2000=10707.96(元)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二)消费税从量定额的计算
应交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单位税额)
【例4-10】某啤酒厂本月外销啤酒15吨,每吨售价4500元;当月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每人10升,职工人数455人。计算当月应交消费税。
  发给职工的啤酒折算的计税单位(吨)=10×455÷988=4.6(吨)
  应交消费税=(15+4.6)×250=4 900(元)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三)消费税复合计税的计算
应交消费税=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 4-11】某卷烟厂2月出售卷烟25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共计价款437500 元,烟丝45000元,不退包装物,采用商业汇票结算,货已发出并办好结算手续。
该厂应交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应交消费税=25×150+437500×56%+45000×30%=262 250(元)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例 4-12】某酒厂4月份用粮食白酒1000箱(每箱1200元,每箱6瓶,每瓶500克)换取建筑材料,以满足扩建工程的需要。假定每箱1200元的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70%以上。
应交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交消费税=1000×1200×20%+1000×6×0.5=243 000(元)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例 4-13】某卷烟厂6月购买已税烟丝2000千克,每千克30元,未扣增值税。加工成卷烟200个标准箱,每标准箱调拨价格7500元,全部售出。
应交消费税计算如下:
  烟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0×30÷(1+13%)=53097(元)
  应交消费税=200×150+200×7500×36%-53097×30%
=554 070.90(元)
五、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销售或是否盈利,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制《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一、消费税会计账户的设置
1.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税金及附加
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例4-14】某企业8月销售乘用车15辆,气缸容量2.2升,出厂价每辆150000元,价外收取有关费用11000元/辆。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消费税=(150000+11000÷1.13)×9%×15=215 642(元)
  应交增值税=(150000+11000÷1.13)×13%×15=311 482(元)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 2 707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960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1482
借:税金及附加 215 64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15 643
上缴税金(假设同期应交增值税11万元)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10 000
       ——应交消费税 215 642
  贷:银行存款 325 642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例4-15】某酒厂将1 500瓶(每瓶500克)新研制的以粮食为原料的“特曲”以55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因该白酒尚未投放市场,没有对外销售价格。已知每500克白酒的成本为50元,成本利润率为10%。计算应交消费税并做相关会计分录。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组成计税价格=[50×(1+10%)+0.5]÷(1-20%)=69.375(元/瓶)
应交消费税=(69.375×20%+0.5)×1 500=21 562.5(元)
应交增值税=69.375×1 500×13%=13 528.125(元)
(1)销售给关联企业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96 028.1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82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528.125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2)计算应交消费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21 5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1 562.5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二)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例4-16】某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份销售白酒10吨,每吨35000元(不含税),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价款12430元(含税);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260元,约定6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否则没收押金。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销售白酒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407 9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12430÷.13)1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 930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应交消费税=10×35000×20%+10×2000×0.5+12430÷1.13×20%
=82200(元)(记入“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80 000
  其他业务成本(12 430÷1.13×20%) 2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2 200
(2)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 2260
  贷:其他应付款——××单位2260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3)押金计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单位 6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60÷1.13×13%)260
——应交消费税(2260÷1.3×20%) 400
(4)若如期退回包装物,返还押金时(税金由卖方承担)。
 借:其他应付款——××单位 1600
销售费用 660
   贷:银行存款 2260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5)若逾期未退回包装物,没收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单位1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600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例4-17】某啤酒生产企业7月份销售啤酒4吨,2000元/吨(不含税)。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452元,周转期半年,若逾期未归还,则没收押金。
(1)销售啤酒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9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
 借:税金及附加 88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80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2)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452
  贷:其他应付款——××单位 452
(3)若如期退回包装物,返还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单位452
  贷:银行存款452
(4)若逾期未退回包装物,没收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单位 452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三、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例4-18】某汽车制造厂5月以其生产的20辆乘用车(气缸容量2.0升)向出租汽车公司投资。双方协议,税务机关认可的每辆汽车售价为150000元,每辆车的实际成本为100000元。
应交税额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000×13%×20=390000(元)
  应交消费税=150000×5%×20=150000(元)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33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00
 借:税金及附加 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例4-19】某白酒厂1月份用粮食白酒10吨抵偿胜利农场大米款55000元。该粮食白酒每吨本月售价在4800~5200元之间浮动,平均销售价格5000元/吨。10吨白酒的市价为51000元。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0×13%=6500(元)
应交消费税(最高价)=5 200×10×20%+10×2 000×0.5=20400(元)
借:应付账款——胜利农场 55000
营业外支出 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
借:税金及附加 20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400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三)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例4-20】某啤酒厂将自己生产的某新品牌啤酒20吨发给职工作为福利,10吨用于广告宣传,让客户和顾客免费品尝。该啤酒每吨成本2000元,每吨出厂价格2500元。
(1)发给职工的啤酒。
  应付职工薪酬=20×2500×1.13=56500(元)
  应交消费税=20×220=4400(元)
  应交增值税=2500×20×13%=6500(元)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5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
 借:税金及附加 4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2)用于广告宣传的啤酒。
  应交消费税=10×220=2200(元)
  应交增值税=2500×10×13%=3250(元)
  借:销售费用 254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50
——应交消费税 2200
库存商品 20000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一)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1.收回后不再加工而用于销售:消费税计入存货成本
【例4-21】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烟叶55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000元,增值税2600元。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55000
  贷:原材料 55000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
  贷:银行存款 22600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3)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代收代缴消费税=(55000+20000)÷(1-30%)×30%=32143(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32143
  贷:银行存款 32143
(4)加工的烟丝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10714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7143
【注】如果收回后加价销售要补缴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2.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额准予抵扣,分录如下: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将来按“生产实耗法”计算可抵扣的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例4-22】接例4 -21,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后,经过进一步加工后作为卷烟对外销售。假设当月销售3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6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258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税额29880元。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0850
   贷:主营业务收入(3×250×60) 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50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2)计提消费税时。
 应交消费税=150×3+45000×36%=1665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66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6650
(3)抵扣消费税时。
 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额=2580+32143-29880=4843(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843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4843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4)当月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1807
   贷:银行存款 11807
(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例4-23】 A厂作为受托方为某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资料见例4 21。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率为30%。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组成计税价格=(55000+20000)÷(1-30%)=107143(元)
应交消费税=107143×30%=32143(元)
A厂做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收取加工费时。
 借:银行存款 22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2)收取代收税金时。
 借:银行存款 3214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143
(3)上缴代收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143
  贷:银行存款 32143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计入成本)
【例4-24】某企业从国外购进高档化妆品一批,CIF价折合人民币26万元。消费税税率15%,增值税税率13%,假定关税税率为25%。
应交关税=260000×25%=65000(元)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60000+65000)÷(1-15%)=382353(元)
  应交消费税=382353×15%=57353(元)
  应交增值税=382353×13%=49706(元)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进口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382 353
  贷:应付账款——××供货商 2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65 000
——应交消费税 57 353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9 706
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65 000
——应交消费税 57 353
贷:银行存款 172 059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六、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自购自销
【例4-25】某金银首饰商店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一般纳税人)。8月实现以下销售业务:
(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 2 648 000 元。
(2)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首饰一批,销售额为1 845 000元。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六、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3)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饰品,销售额为3 415 800元。
(4)销售金银首饰、钻石连同包装物,其包装物金额为314 500元,未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换出金银首饰同类品种销售价为 1 644 000 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916 000元,实收回金额728 000元。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六、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该商店8月应交消费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如下:
金银首饰、钻石饰品零售应交消费税
=(1 845 000+3 415 800+728 000)÷(1+13%)×5%
=264 991.15(元)
包装应交消费税=314 500÷(1+13%)×5%=13 915.93(元)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六、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2)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金银首饰销项税额
=(2 648 000 +1 845 000+3 415 800+728 000)÷(1+13%)×13%
=993 614.16(元)
  包装物销项税额=314 500÷(1+13%)×13%=36 181.42(元)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六、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3)根据以上计算,做会计分录如下:
1)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以旧换新)收入。
 借:银行存款 8 636 800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9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批发 2 343 362.83
          ——零售 6 215 823.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3 614.16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六、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2)计提金银首饰消费税(附加税费略)。
 借:税金及附加 264 991.1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64 991.15
3)随金银首饰销售包装物收入。
 借:银行存款 314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78 318.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 181.42
4)计提包装物收入应交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13 915.9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3 915.93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六、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受托代销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时,消费税由受托方负担,即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如果是以收取劳务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收取的劳务费贷记“劳务费及佣金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的应缴消费税相应冲减“劳务费及佣金收入”,借记“劳务费及佣金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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