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79张PPT)第4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税 收 筹 划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二、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三、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四、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本章学习要求第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共包含15个税目:1.烟、酒、鞭炮焰火2.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非生活必需品)3.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4.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5、电池、涂料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抽着烟,喝着酒,化上妆带上首饰,加满油,开着车放烟花去;在游艇的木地板上,戴着手表用筷子打高尔夫球。应税消费品 征税环节 纳税人一般应税消费品 生产销售 委托加工 进口环节 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金银铂钻首饰与饰品 超豪华小汽车 零售环节 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卷烟 生产/批发环节 批发的单位和个人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纳税环节 消费税 增值税进口 √ √流转所有环节均征收生产销售 √批发 卷烟委托加工 受托方代收代缴零售 金银铂钻 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基本形式: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定额税率——从量计征比例 +定额——复合计征黄酒、啤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烟类 税率 备注卷烟 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复合计征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批发环节 11%加0.005元/支 从价计征雪茄烟 36%烟丝 30%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酒 税率 备注白酒 20%加0.5元/500克 复合计征黄酒 240元/吨 从量计征啤酒 甲类 250元/吨乙类 220元/吨其他酒 10% 从价计征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税率 备注金银铂钻首饰及饰品 5% 零售环节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生产销售环节(一)计税依据(二)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三)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四)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五)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税依据: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特殊规定1、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适用税率销售额的确定: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相同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包装物费用,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计税。包装物押金 消费税计税处理一般应税货物 收取时,不计税 逾期,计税酒类(啤酒、黄酒除外) 收取时并入销售额计税包装物押金 消费税 增值税一般应税货物 收取时,不计税;逾期,计税酒类 收取时,计税啤酒、黄酒 永不 收取时,不计税;逾期,计税2、从量定额计税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适用税率具体情况 计税数量规定销售 销售数量自产自用 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 收回的数量(不是移送的数量)进口 海关核定的数量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适用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适用税率卷烟、白酒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4、四项特殊规定:(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数量征收消费税。(二)用于换、抵、投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为依据计税;用于其他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依同类消费品平均售价计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对比:增值税使用的是平均销售价格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三)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四)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应纳消费税(一)生产环节(二)委托加工(三)进口环节(四)零售环节、批发环节(五)出口退(免)消费税对外销售自产自用缴纳不缴扣税(范围方法环节)组价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1、直接销售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应纳税额从价定率计税 销售额 列举之外的其他 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税 销售数量 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复合计税 销售额 销售数量 白酒、卷烟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2、自产自用(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 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 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 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自产①应税消费品连续加工销售应税消费品缴消费税增值税卷烟√烟丝×自产②应税消费品连续加工销售非应税消费品不缴消费税护肤品×香水精√③应税消费品成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缴消费税增值税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二)委托加工应纳税额的计算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情况: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售价,按组价计税。从价: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复合: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不缴消费税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 缴纳,已纳可抵扣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已纳可抵扣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三)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从价计征: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复合计征: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率)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消费品组价×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甲类卷烟:56%+0.003元/支(每标准条200只,调拨价格≥70元)乙类卷烟:36%+0.003元/支(每标准条200只,调拨价格<70元)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进口卷烟需要组价二次: 第一次每条组价目的是确认等级 第二次总体组价目的是计算税额(1)确认等级:卷烟每条组价=(单条关税完税价格+单条关税+0.6元)/(1-36%)(2)判断类别:70元(3)计算税额卷烟全部组价=(完税价格+关税+定额税)/(1-36%或56%)进口应纳消费税=全部组价×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四)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已纳消费税可扣除。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其扣税规定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退税率:同消费税率。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基本政策 内 容免税并退税 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免税不退税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不免也不退税 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1)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2)出口数量*单位税额(3)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出口数量*单位税额一、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通过企业合并,递延纳税时间1.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2.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二、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案例:丙企业是一个药酒生产企业,过去一直从丁酒厂购进粮食白酒作为原料用于生产药酒。2020年丙企业从丁酒厂购进白酒200吨,不含税售价为4元/斤。2020年丙企业销售药酒15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假设丙企业以白酒为原料生产的药酒适用10%的消费税税率。)如何筹划才能减轻企业消费税税负 如果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则合并前和合并后消费税负担情况如何?案例分析:丙企业可以通过合并丁酒厂并将其作为白酒生产车间来实现降低消费税税负的目的。现行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因此,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后,原来丙企业从丁酒厂购入白酒的行为将转变为企业内部原材料的转移行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可以实现递延缴纳消费税税款。同时由于流转环节的减少,白酒销售环节的消费税就免于缴纳了。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前: 丙企业应纳消费税=200×10%=20(万元) 丁酒厂应纳消费税=(200×2 000×0.5+200×2000×4×20%)÷10 000=52(万元) 应纳消费税合计=20+52=72(万元)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后,丁酒厂作为丙企业的白酒生产车间: 丙企业应纳消费税=200×10%=20(万元)丁酒厂作为丙企业的白酒生产车间,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白酒对于丙企业来说实际上是用于连续生产另一种应税消费品药酒,因此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可见,通过合并丁酒厂可以节约消费税税款52(=72-20)万元。二、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三、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一)关联企业转移定价(二)选择合理的销售(结算)方式(三)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入投的筹划(四)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筹划(五)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六)包装物的筹划三、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一)关联企业转移定价1)关联企业之间不按市场规则和价格进行交易,而依据双方共同利益进行产品转让。以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2)消费税发生于生产领域,而不是流通领域,因此企业可将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以低价转移,直接取得节税利益。3)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将产品低价转让,销售部门按市场正常价格出售,不影响增值税,但可节约消费税。注意:价格的确定【案例】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商、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为1 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企业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 200元,销售给零售商、酒店及消费者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 400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商、酒店及消费者。已知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销售量缴纳消费税。三、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直接销售给零售商、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 400×1 000×20%+12×1 000×0.5=286 000(元)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 200×1 000×20%+12×1 000×0.5=246 000(元)节约的消费税税额为: 286 000-246 000=40 000(元)三、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三、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二)选择合理的销售(结算)方式依企业在销售中采用的不同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可以使企业合理地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递延税款缴纳。例如,甲公司销售一笔货物给乙公司,货款于货物发出的两个月后支付,这时,在合同上明确以赊销方式销售,就可以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三、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三)以应税消费品换、抵、投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用于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用途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采取先销售再抵债/入股的处理。【案例】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 0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 800元的单位销售5辆。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为10%。【分析】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应纳消费税为=4 800×20×10% =9 600(元)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单价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4000×50+4 500×10+4800×5) /(50+10+5)×20×10%=8 276.92(元)节税额为:9 600-8 276.92=1 323.08(元)纳税人以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入股时,一般按照协议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应税消费品的价值。前面说到,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那么,当协议价格或评估价格低于该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时,直接以应税消费品投资入股就会比先销售、再投资的方式多缴纳消费税。还是以本题为例,假设该摩托车生产企业以4 500元/辆的协议价格将20辆摩托车投资于甲企业,如果直接进行投资入股,则应纳消费税为9 600(=4 800×20×10%)元;而如果采用先销售、再(以现金)投资的方式,则应纳消费税为9 000(=4 500×20×10%)元,可减少消费税600(=9 600-9 000)元。(四)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筹划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三、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案例】某卷烟厂2019年6月接到一笔1000万元的甲类卷烟生产订单。如何生产这批产品,公司高层有三种不同意见:1、全部卷烟各生产流程均由企业自行完成;2、委托其他企业将烟叶加工成烟丝,收回后本企业再进一步加工成卷烟;3、全部卷烟各生产流程委托给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销售给客户。如何进行方案选择?甲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56%,定额税150元/箱。【方案一】全部卷烟各生产流程均由企业自行完成原材料(烟叶)购入价格为150万元;先由A车间加工成烟丝,加工费120万元;再由B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100万元。最终生产卷烟500箱,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案例分析:生产流程全部有卷烟厂自行完成,因此只就卷烟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 =1000×56%+500×150/10000= 567.5(万元)税后利润 =(1000-150-120-100-567.5)×(1-25%)=46.875(万元)【方案二】委托其他企业将烟叶加工成烟丝,收回后本企业再进一步加工成卷烟。原材料(烟叶)购入价格为150万元;委托其他卷烟厂加工成烟丝,加工费120万元;收回后的烟丝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100万元。最终生产卷烟500箱,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案例分析: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50+120)/(1-30%)×30%=115.71(万元)该厂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 =1000×56%+500×150/10000-115.71= 451.79(万元)税后利润 =(1000-150-120-100-451.79-115.71)×(1-25%)= 46.875(万元)【方案三】全部卷烟各生产流程委托给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销售给客户。原材料(烟叶)购入价格为150万元;委托其他卷烟厂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220万元。最终生产卷烟500箱,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案例分析: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50+220+500×150/10000)/(1-56%)×56%+500×150/10000=487.95(万元)该厂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 =1000×56%+500×150/10000-487.95= 79.55(万元)税后利润 =(1000-150-220-487.95-79.55)×(1-25%)= 46.875(万元)三、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结 论:在新的税法政策下,各种加工方式的消费税税负数额相等,若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货币的时间价值,自营加工方式可以达到税收递延的效果。注意:对比委托加工费用与自营加工成本的高低三、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五)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时,应按外汇市场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以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企业应从减轻税负的角度考虑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动趋势,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汇率。在一般情况下,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减轻税负;外汇市场波动越大,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也越大。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的规定,汇率的折算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因此,在选择汇率折算方法时,需要纳税人对未来的经济形势及汇率走势做出恰当的判断。三、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六)包装物的筹划包装物销售: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的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案例:某新能源电池企业对外销售10 000块新能源汽车用电池,单价为50 000元/块,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块(不含增值税价格,电池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4%)。请问该企业采用何种方式收取包装物价款的消费税税负较轻 如果该公司采取电池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则: 应税销售额=5×10 000=50 00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4%,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50 000×4%=2 000(万元)如果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进行销售,并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入账:销售额:2000×1000=2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00×1000=20(万元)应缴消费税:200×10%=20(万元)企业财务经理从避税角度出发,建议销售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对包装物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因此,按税法规定,则: 收取包装物押金=0.02×10 000=200(万元) 应税销售额=4.98×10 000=49 800(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49 800×4%=1 992(万元) 前后相比,节约税额=2 000-1 992=8(万元)三、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包装物押金是否缴纳消费税视情况而定:包装物押金是否缴纳税款还需视情况而定。如果电池购买方依照合同在一年内退回了押金,则该笔押金无须再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购买方逾期仍未退回押金,则电池生产企业需要在一年后对该笔押金做销售处理并缴纳8万元的消费税税款,这种情形下企业向后推迟了12个月的税款缴纳,缓解了资金占用情况。四、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消费税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税率现行消费税比例税率最低为1%,最高为56%;定额税率最低为每征税单位1.2元,最高为250元。四、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1.当企业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案例】某化妆品厂将生产的高档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高档化妆品包括一瓶30毫升香水500元、一瓶10毫升指甲油150元、一支3.5克口红150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100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包装盒10元。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假设题中化妆品达到了作为高档化妆品的条件且上述价格均不含税。按照习惯做法,新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有无更节税的方案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可实现节税目的。要注意,在实际操作中,只需换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在财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改变前,应按照每套化妆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税率最高的消费品税率征税,则每套应纳消费税:(500+150+150+100+10+10)×15%=138(元)。改变后每套应纳消费税:(500+150+150)×15%=120(元)。每套化妆品的节税额为18(=138-120)元。2.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同等级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定价筹划。应税消费品的等级不同,消费税的税率不同。等级越高,单位定价越高,税率越高。四、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如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P≥3000元(不含增值税),单位税额每吨250元P<3000元,单位税额每吨220元卷烟的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P≥70元,(不含增值税)卷烟税率为56%P<70元,税率为36%同时在卷烟批发环节征收5%的消费税。四、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四、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啤酒的无差异价格临界点:即:每吨价格高于3000元时的税后利润与每吨价格等于2999.99元时的税后利润相等时的价格设临界点的价格为X(由于其高于3000元,故适用250元的税率),销售数量为Y。应纳消费税:250×Y应纳增值税:XY×13%-进项税额四、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0×Y+ (XY×13%-进项税额)]×(7%+3%)应纳所得税:{XY-成本-250×Y-[250×Y+ (XY×13%-进项税额)]×(7%+3%)}×所得税税率税后利润:{XY-成本-250×Y-[250×Y+ (XY×13%-进项税额)]×(7%+3%)}×(1-所得税税率)……………①四、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每吨价格等于2999.99元时税后利润为:{2999.99Y-成本-220×Y-[220×Y+2999.99Y×13%)-进项税额] ×(7%+3%)}×(1-所得税率)……②当①式=②式时,则:X=2999.99+27.47=3027.46(元)即:临界点的价格P=3027.46时,两者的税后利润相同。价格雷区四、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当销售价格P>3027.46时,纳税人才能获得节税利益当3000≤P<3027.46时,纳税人取得的税后利润反而低于每吨价格P=2999.99元时的税后利润。[3000,3027.46]四、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同理:卷烟的无差异价格临界点即:每条调拨价P>70元时的税后利润与每条调拨价P=69.99元时的税后利润相等时的价格。设临界点调拨价格为X(高于70元,故适用56%比例税率),则:应纳消费税:X×56%+从量税应纳增值税:X×13%-进项税额四、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税后利润:{ X-成本-X×56%-从量税-[X×56%+从量税+(X×13%-进项税额)] ×(7%+3%)}×(1-25%)每条调拨价价格=69.99元时税后利润为:{69.99-成本-69.99×36%-从量税-[69.99×36%+从量税+(69.99×13%-进项税额)]×(7%+3%)}×(1-25%)四、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当①式=②式时,则: X=111.93(元)即:临界点价格P=111.93元时,两者的税后利润相同这也就是说,当卷烟调拨价格在[70,111.93]时,企业将销售价格降低至70元以下,消费税税率降低带给企业的利润增加将会弥补价格降低造成的损失。价格雷区【练习】下列关于包装物处理中符合规定的有( )A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B 如果包装物(酒类产品除外)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该押金并未逾期且收取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C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D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答案】ABCD【材料分析1】2月8日,宇丰汽车厂以20辆小汽车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万元。该类型汽车的正常销售价格为16万元(不含税),宇丰汽车厂上月份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不含税)。该种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该汽车厂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宇丰汽车厂直接以小汽车作为投资,则宇丰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17×20×5%=17(万元)宇丰汽车厂实际投资额度为320万元,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投资320万元,然后由宇南出租汽车公司向宇丰汽车厂购买小汽车20辆,价格为16万元。和前面方案相比,宇丰汽车厂投资汽车数一样,投资额也一样,而且每辆16万元的价格完全在正常区间内,尽管宇丰汽车厂和宇南出租汽车公司为关联企业,也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价格偏低而调整计税价格。此时,宇丰汽车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6×20×5%=16(万元)可以达到节税1万元的税收筹划效果。【材料分析2】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2010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均为1斤装(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 瓶)。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 斤;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多数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将产品包装好后直接销售。在这一销售模式中,根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最高税率征税”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消费税=100×700×20%+700×1×2×0.5=14700(元)如果企业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企业应纳税额为消费税=(30×20%+70×10%+0.5)×700=9450(元)通过比较,“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税5250元。1、2019年4月西安某卷烟生产企业A品牌香烟的销售量逐年下滑。为扭转颓势,企业决定降价出售。目前,A品牌香烟的价格为50元/条(不含增值税),规格为200支/条,销量为9800标准箱。香烟的消费税税率:比例税率:50元以上面45%;50元以下降30%;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企业拟定了以下三种降价方案:A:降价3%,可使销量达到10000标准箱B:降价5%,可使销量达到10500标准箱C:降价10%,可使销量达到11000标准箱试确定该企业的最佳降价幅度(仅考虑销售额和消费税,每箱250条)答:当前收益(仅考虑销售额和消费税,下同):销售额=9800×250×50=12250万元消费税= 9800×250×50×45%(比例税率:50元以上面45%;50元以下降30%)+9800×150(定额税率)=5659.5万元税后收入=12250-5659.5=6590.5万元A、降价3%(即单价=50*97%=48.5元)的收益:销售额=10000×250×48.5=12125万元消费税= 10000×250×48.5×30%+10000×150=3787.5万元税后收入=12125-3787.5=8337.5万元B、降价5%(即单价=50*95%=47.5元)的收益:销售额=10500×250×47.5=12468.75万元消费税= 10500×250×47.5×30%+10500×150=3898.125万元税后收入= 12468.75 - 3898.125 =8570.625万元C、降价10%(即单价=50*90%=45元)的收益:销售额=11000×250×45=12375万元消费税= 11000×250×45×30%+11000×150=3877.5万元税后收入= 12375 - 3877.5 =8497.5万元所以,最佳降价幅度为5%。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