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个人所得税会计 课件(共113张PPT)- 《税务会计(15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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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个人所得税会计 课件(共113张PPT)- 《税务会计(15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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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3张PPT)
Tax
税务会计学
Accounting
第9章 个人所得税会计
1.了解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扣缴;
2.理解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3.掌握对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扣缴申报表的填报;
4.掌握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记录与纳税申报。
【学习目标】
第1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直接税。根据属人与属地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范围
居民纳税人亦称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第1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2.非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亦称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负有限纳税义务。
3.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1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提示】
(1)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2)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第1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居住天数 连续年度 境外所得 境内所得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 - × × 免税 √
连续或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 - × × √ √
累计满183天 不满六年 免税 √ √ √
满六年但存在单次离境超过30天 免税 √ √ √
满六年且不存在单次离境超过30天 √ √ √ √
第1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二、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注】居民个人取得的第1项至第4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的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1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
1.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1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预扣率表见表下表:
第1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2)劳务报酬所得,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率,见下表:
(3)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其中稿酬所得“收入额”减按70%计算。
第1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2.居民个人非预扣预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居民个人取得的一次性收入以及综合所得的年终汇算清缴,即非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9-3)。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第1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二)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1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三)居民企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率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第1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方法和预扣/代扣税率
所得项目 扣缴方法 预扣/代扣税率
居民个人 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预扣预缴 累计预扣法 3%~45%
劳务报酬所得 按月/按次预扣预缴 20%~40%
稿酬所得 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按月/按次代扣代缴 3%~4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代扣代缴 按次扣缴 20%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居民企业经营所得 自行预缴(税率3%~35%)
第1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四、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征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减去按规定项目、标准扣除费用之后的余额。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去费用60 000元(免征额)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1)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
(2)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包括以下六项:
①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各层次的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②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 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③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 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 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④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⑤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 500元;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⑥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3)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2.居民企业经营所得。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若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免征额6万元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3.财产租赁所得。每次(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去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转让所得。按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实际支付或取得)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若已将纳税人应得收入通过“利润分配”账户明确到个人名下,即属于挂账未分配的股息、红利等,应认定为所得的支付,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6.公益捐赠的扣除
(1)公益捐赠金额的确定。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2)居民个人公益捐赠的扣除。
①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即“分类所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②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③纳税人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的扣除顺序。
④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按如下规定处理:a.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b.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按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捐赠当月的扣除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C.取得其余三项所得的,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d.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采用单独计税方式处理(不并入综合所得),其扣除比照分类所得处理。
(3)在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
①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按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为100%),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③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④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4)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发生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可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7.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某国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按规定计算的来源于该国所得抵免限额的,应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所得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所得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综合/经营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综合/经营所得应纳税总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经营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境外综合/经营所得收入总额
来源于境外的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为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二、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应税收入额-专项扣除额-免征额-专项附加扣除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
本期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免征额)-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5 000元/月×当期月份数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例9-1】
(1)天力公司职工张强1月份工资收入额18 000元,当月专项扣除额(“三险一金”)相当于职工工薪收入的22%,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和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额共计4 400元,无其他扣除额。计算应预扣预缴张强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18 000-5 000-18 000×22%-4 400=4 640(元)
当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 640×3%-0=139.2(元)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2)2月份工资收入额17 500元,专项扣除额、专项附加扣除额和免征额与1月份相同。当月应预扣预缴张强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8 000+17 500)-5 000×2-(18 000+17 500)×22%-4 400×2=8 890(元)
当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 890×3%-139.2=127.5(元)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对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税且全年工薪收入(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的居民个人,比照执行。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例9-2】天科公司员工单宁上年1~12月在企业取得工资薪金50 400元,企业为其办理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今年,天科公司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 1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 1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原预扣预缴方法,单宁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单宁因其累计收入(8100×7个月=56 7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单宁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8至12月,公司预扣预缴单宁税款计算如下: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8月预扣预缴税款=(8 100×8-2 100×8-60 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 100×9-2 100×9-60 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 100×10-2 100×10-60 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 100×11-2 100×11-60 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 100×12-2100×12-60 000)×3%-180=180元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如果单宁上年取得的50 400元工资薪金不是全年12个月的,而是3~12月份的,今年则不能用上述方法计算并预缴个税。
如果扣缴义务人预计今年发放给单宁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原预扣预缴方法(如例9-1)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2.工资薪金所得的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次年3至6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例9-1】仍以【例9-1】为例,假设张强当年全年工资收入总额220 000元,全年专项附加扣除额共计52 800元,无其他扣除额;当年预扣预缴个税合计1 680元。下年初,张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应退(补)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20 000-220 000×22%-52 800-60 000
=58 800(元)
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58 800×10%-2 520=3 360(元)
应补交个人所得税=3 360-1 680=1 680(元)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3.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计税
从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例9-4】天新公司统一按单独计税方法为职工发放年终奖,并代员工扣缴年终奖应交个人所得税,公司管理人员李一军取得年终奖288 000元。在纳税年度依法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后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6 800元,没有其他扣除项目。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公司对李一军个税预扣预缴:
(1)每月应纳税所得额6 800元,根据表9-1,确认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全年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6 800×12-60 000)×3%=648(元)
(2)年终奖288 000÷12=24 000元/月,对应税率表9-4,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 410。
  年终奖应交个人所得税=288 000×20% -1 410=56 190(元)
李一军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 800×12+288 000-60 000=309 600(元)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根据表9-1,确认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31 920,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309 600×25%-31 920=45 480(元)
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应交个税,可申请退回多预缴的税款11 358元(56 838-45 480)。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4.一次性补贴收入的计税
应按办理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相当于一次取得多年的工资),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表8-3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减除费用] ×适用税率}×办理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二)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含)元的,扣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扣除费用按20%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表9-2),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预扣预缴税款后,应在年度终了后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进行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9-5】某演员8月份在A地演出2天,共获演出收入60 000元。计算其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0 000×(1-20%)=48 0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48 000×30%-2 000=12 400(元)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如果该演员通过民政部门将这笔收入税后全部捐赠给贫困地区,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可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48 000×30%=14 400(元)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48 000-14 400=33 6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33 600×30%-2 000=8 080(元)
  实际捐款金额=60 000- 8 080=51 920(元)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例9-6】刘明为天禹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约定税后劳务报酬40 000元,个人应交税费由企业负担。刘明的应税行为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增值税征收率为3%。根据有关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等附加费。假设刘明取得的含税劳务报酬为X万元,相关税金计算如下: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个人应交增值税=X÷(1+3%)×3%=0.029 1X
  个人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029 1X×7%=0.002X
  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不含税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X÷(1+3%)-0.029 1X×7% =0.968 8X
  扣除费用=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20%
=0.968 8×20%=0.193 8X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应纳税所得额=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扣除费用
=0.968 8X-0.193 8X=0.775X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0.775X×30%-2 000=0.232 5X-2 000
  税后(实得)劳务报酬=含税劳务报酬-应交增值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个人所得税
=X-0.029 1X-0.002X-(0.232 5X-2 000)=40 000(元)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计算求出:  X=51 602(元)
即个人提供劳务,如果税后报酬是40 000元,则可倒推出税前报酬应是51 602元。为此,天禹公司应为刘明代缴相关税金并支付劳务报酬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51 602×0.029 1=1 502(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51 602×0.002=103(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51 602×0.232 5-2 000=9 997(元)
  刘明税后劳务报酬=51 602-1 502-103-9 997=40 000(元)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2.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9-7】某作家取得一笔稿酬收入20 0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20%)×70%=11 2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11 200×20%=2 240(元)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三)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每次租赁收入的大小,区别情况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交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额-费用800元)×20%
2.每次收入超过4 000元的:
   应交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额×(1-20%)×20%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四)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交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五)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交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额×20%
(六)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交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额×20%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三、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扣除免征额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2.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表9-4计算应纳税额。
3.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当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例9-8】以[例9-5]资料为例,假如该演员系非居民个人,应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60 000×(1-20%)=48 0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48 000×30%-4 410=9 990(元)
*四、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五、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五、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五、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1.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五、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4.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 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的2%,14%,8%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五、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5.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六、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查账征收方法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法的,根据有关规定,其下列项目的扣除是:
1.对合伙企业的自然人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60 000元/年(5 000元/月)。
2.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8%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六、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查账征收方法
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六、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查账征收方法
6.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六、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查账征收方法
7.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2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六、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核定征收方法
对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法的,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第3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分项/综合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缴纳办法,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综合所得的缴纳。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 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应税款项时,应按税法规定预扣或代扣税款,并专项记载备查。
第3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 例9-9】某集团公司营销高管杨锐兼任集团公司下属A,B两家公司的营销总监。A,B公司每月各向其发放工资1.2万元,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选择在A公司缴纳,个人承担部分为每月1 5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 500元。纳税人选择从A公司取得的所得中减除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3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1)A公司预扣预缴。
  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 000×12-5 000×12-1 500×12
-3 500×12=24 000(元)
  全年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4 000×3%=720(元)
(2)B公司预扣预缴。
  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 000×12-5 000×12=84 000(元)
  全年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4 000×10%-2 520=5 880(元)
第3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3)年度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12 000+12 000)×12-5 000×12-1 500×12-3 500×12
=168 000(元)
  全年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20+5 880=6 600(元)
  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168 000×20%-16 920=16 680(元)
第3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2.经营所得的缴纳。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3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第3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2.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1.取得综合所得”办理。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3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3.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第3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4.取得境外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3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向税务机关申报下列事项:
(1)注销户籍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况;
(2)注销户籍当年的其他所得的完税情况;
(3)以前年度欠税的情况。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第3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B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代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支付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9-10】天泰公司工程师彭诚1月份工资收入额25 000元,当月专项扣除额(“三险一金”)5 500元,专项附加扣除额4 000元,无其他扣除额。公司预扣预缴彭诚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和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25 000-5 500-4 000-5 000=10 500(元)
  当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 500×3%=315(元)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代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支付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实际发放工资(实务中,会计分录当然是按总额反映,每人的信息在明细表中)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25 000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9 185
    其他应付款 5 500
    应交税费——应交预扣个人所得税 315
财务会计反映当月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2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25 000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代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支付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9-11 】以例9-5的资料为例,天禹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 51 602
  贷:应付账款——刘明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代扣增值税 1 502
        ——应交代扣城建税 103
        ——应交预扣个人所得税 9 997
向刘明实际支付劳务报酬时:
 借:应付账款——刘明 40 000
  贷:银行存款 40 000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代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承包、承租经营有如下两种情况,个人所得税也相应涉及两个应税项目。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9-12】4月1日,李某与原所在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合同规定承包期为一年,李某全年上交费用100 000元,年终招待所实现利润400 000元。李某应交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交承包费-费用扣减额
=400 000-100 000-5 000×12=240 0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40 000×20%-10 500=37 500(元)
发包、出租方在收到李某缴来承包(租)费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000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9-12】4月1日,李某与原所在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合同规定承包期为一年,李某全年上交费用100 000元,年终招待所实现利润400 000元。李某应交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交承包费-费用扣减额
=400 000-100 000-5 000×12=240 0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40 000×20%-10 500=37 500(元)
发包、出租方在收到李某缴来承包(租)费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000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代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三)向股东支付股利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内扣法。在派发股票股利或以盈余公积对个人股东转增资本的同时,从中扣除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贷记“股本”“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等,这样处理会改变股东权益结构或使公司法人股与个人股权比例频繁变动。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代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三)向股东支付股利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2)外扣法。可由企业按增股金额,向个人收取现金以备代缴,或委托证券代理机构从个人股东账户代扣。公司派发股票股利或以盈余公积对个人股东转增资本时: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等
  贷:股本、实收资本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算出应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所得税(配股)
  贷: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
收到个人股东交来税款或证券代理机构扣缴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所得税(配股)
实际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账户设置
居民企业是指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应设置“本年应税所得”账户,本账户下设“本年经营所得”和“应弥补的亏损”两个明细账户。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本年应税所得的会计处理
年末,企业计算本年经营所得,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的贷方;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的借方。“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账户如为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的借方;如为贷方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的贷方。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三)应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营亏损,应由“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转入“应弥补亏损”明细账户。弥补亏损时,由“应弥补亏损”明细账户转入“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超过弥补期的亏损,由“应弥补亏损”明细账户转入“留存利润”账户。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三)应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例9-13】某个人独资企业某年营业收入518 000元,营业成本380 000元,销售费用 70 000 元,税金及附加30 000元,没有其他项目。
结转本年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518 000
  贷: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518 000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三)应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借: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48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80 000
    销售费用 70 000
    税金及附加 30 000
该企业本年应纳税所得额=518 000-380 000-70 000-30 000-5 000×12=-22 000(元)
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 22 000
  贷: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22 000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四)留存利润的会计处理
【例9-14】某合伙企业年度收入总额550 000元,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345 000元,税后列支费用为30 000元,超过弥补期而转入本账户的以前年度亏损为20 000元。以前年度留存利润为零。
(1)转入经营所得时。
 借: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205 000
  贷:留存利润(550 00-345 000) 205 000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四)留存利润的会计处理
(2)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时。
  应交个人所得税=205 000×20%-10 500=30 500(元)
 借:留存利润 30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0 500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四)留存利润的会计处理
(3)转入税后列支费用时。
 借:留存利润 30 000
  贷:税后列支费用 30 000
(4)转入超过弥补期的亏损时。
 借:留存利润 20 000
  贷: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亏损 20 000
  留存利润=205 000-30 500-30 000-20 000=124 500(元)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居民企业(非法人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9-15】某个体企业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照上年度实际应交个人所得税额,确定本年各月应预交税额。假设上年实际应交个人所得税为60 000元。
  本年各月应预交个人所得税=60 000÷12=5 000(元)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每月预交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 000
  贷:库存现金 5 000
(2)年终汇算清缴全年个人所得税,确定本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应交个人所得税为80 000元。
 借:留存利润 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0 000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全年1—12月已经预交个人所得税60 000元(5 000×12),记入“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借方,贷方与借方的差额20 000元(80 000-60 000)为应补交的个人所得税。
(3)补交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 000
  贷:库存现金 20 000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4)如果汇算清缴确定的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为50 000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留存利润 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0 000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5)已预交个人所得税金额为60 000元,应交数为50 000元,应交数小于已预交10 000元,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退回。企业收到退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库存 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 000
如果将企业多交的10 000元抵顶下年的个人所得税,只需将该余额转入下一年度即可。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2.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企业预扣预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单独设置“应交预扣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进行核算。根据应预扣额,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实际上缴时,按上缴金额记入该账户的借方。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六)合伙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9-16】自然人王某和天牧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50%设立一家合伙企业欣欣酒楼,合伙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某年度欣欣酒楼账面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40万元。王某年应交个人所得税179 500元(700 000×35%-65 500),假设该年度王某每季预缴个人所得税4.2万元,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 500元。年终欣欣酒楼向王某、天牧有限责任公司分配利润40万元。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六)合伙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欣欣酒楼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每季计提应预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王×× 4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预扣个人所得税 42 000
(2)每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预扣个人所得税 42 000
  贷:银行存款 42 000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六)合伙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3)年终汇算清缴,补缴个人所得税11 500元时。
 借:其他应收款——王×× 11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预扣个人所得税 11 500
(4)缴纳应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预扣个人所得税 11 500
  贷:银行存款 11 500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六)合伙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天牧有限责任公司当年从欣欣酒楼取得的应税所得额70万元,应并入该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年终,向王某、天牧有限责任公司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0 000
  贷:应付利润——王×× 400 000
        ——天牧有限责任公司 400 000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六)合伙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天牧有限责任公司当年从欣欣酒楼取得的应税所得额70万元,应并入该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年终,向王某、天牧有限责任公司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0 000
  贷:应付利润——王×× 400 000
        ——天牧有限责任公司 400 000
第4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六)合伙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6)向王某、天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润时。
 借:应付利润——王×× 400 000
       ——天牧有限责任公司 4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王×× 179 500
    银行存款 620 500
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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