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课件(共96张PPT)-《税法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北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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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课件(共96张PPT)-《税法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北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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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96张PPT)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01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02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03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04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05
第五节 资产损失的确认
06
第六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本章结构
07
第七节 税收优惠
08
第八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09
第九节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本章结构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概述及特点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沿革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1.以净所得为计税依据,计算较为复杂
2.以量能负担为征税原则
3.属于直接税,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
4.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组织>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专业划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二者之一。
【知识点1】(1)境内注册;(2)境外注册、境内实际管理的企业。二者之一即认定
【知识点2】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知识点3】非居民企业(两个标准都不符合的)(1)境外注册、境内设立机构(非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2)境外注册、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从内容上看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从空间范围上看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对于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要就其来源于境内,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来源地确定
所得来源地分类
所得类型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适用于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两档优惠税率 减按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预提所得税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20%(实际征税时适用10%税率)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税率
非居民企业税率归纳: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1.会计口径:利润=会计口径收入-会计口径的成本扣除
2.税法口径: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般收入的确定
一般收入的确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的要求来确定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一般收入确定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部分劳务收入时间确定标准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⑥会员费。会籍会员费+其他商品服务另行收费的方式——即时确认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的方式——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一般收入的确定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特别注意: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一般收入的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按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决定分配的当天确认收入。
【知识点】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一般收入的确定
5.利息收入:
(1)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的等。
(3)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或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并在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一般收入的确定
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5个条件是:(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 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 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收入的确定
6.租金收入:
(1)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总共有三类收入是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一般收入的确定
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在实际收到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知识点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知识点2】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特殊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特殊项目:
1、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等,持续时间超十二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公允价值确定
7、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是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收入总额的特殊规定
资产处置收入: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 计量
内部处置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境内)(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自制的资产,按同期同类资产售价确定收入;外购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特殊经济业务收入的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1.投资企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2)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3)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2.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3.投资企业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1)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2)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经济业务收入的规定
转让限售股的问题
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2)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特殊经济业务收入的规定
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所得税处理
1、关于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属于正常接收投资行为,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属于接受捐赠行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接收项目 企业所得税处理
(1)接收政府投资资产 不属于收入范畴,按国家资本金处理。资产计税基础按实际接收价确定。
(2)接收政府指定用途资产 财政性资金性质的,作为不征税收入
(3)接收政府无偿划入资产 并入当期应税收入。如果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知识点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知识点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做征税收入处理后,5年内未支出使用、也未缴回的,计入取得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③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是指:①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②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③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④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⑤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免税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知识点1】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
【知识点2】此条款的投资方只能是在境内有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才有优惠。如果投资方是境内无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则无此优惠。
【知识点3】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知识点4】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①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该纳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原则与基本范围
一、税前扣除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二、扣除项目范围(基本范围是5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1)视同销售成本要计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匹配。
(2)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与销售税金是有区别的。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如契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它们随存货的领用逐渐扣除。
(3)出口货物不得将免抵和退税税额计入成本。
扣除项目基本范围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损失:(1)损失的范围——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2)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扣除。(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费用项目 应重点理解问题
销售费用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支(2)销售佣金是否符合对象、方式、比例等规定
管理费用 (1)招待费是否超支(2)保险费是否符合标准(3)三项经费是否超支
财务费用 (1)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标准(金融机构同类同期)(2)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
扣除项目基本范围
4、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5.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以及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支出。
准予扣除的税金的方式 可扣除税金举例
当期扣除 计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在当期扣除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
计入管理费用当期扣除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分摊扣除 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等
不得税前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知识点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三项经费和五险一金。(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知识点2】“合理的工资薪金”,确定合理性原则。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知识点3】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金额,不是应该支付的职工薪酬。
【知识点4】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和三项经费的结合)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知识点5】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知识点6】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按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知识点7】对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所得税处理:
①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简称“三费”)
【知识点1】这三项费用不是采用计提或预提的方法支出,而采用的是“据实支出、限额控制”的方法。其中职工教育经费超支的,可结转下年,用以后年度未用完的限额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没有单独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可对其进行核定。
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度 超过部分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准予结转扣除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知识点2】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1)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临时工属于职工福利费的);(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例如,职工困难补助,帮扶基金,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3)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上述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知识点3】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知识点4】区分福利性补贴(例: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高危岗位的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知识点5】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不是全部的职工教育经费),全额扣除;其余部分按2.5%比例扣除。
【知识点6】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知识点7】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比例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知识点】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原则:企业发生的保险费支出,一般的原则是基本社会保险允许扣除,补充社会保险按比例扣除,商业保险不得扣除(特殊规定除外);还有个原则是财产保险允许扣除,人身保险一般不得扣除(特殊工种除外)。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4.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两条红线”:1.利率红线,防止高利贷,同期银贷款利率制约;2.债资比例红线,【①金融企业(5:1)②其他企业(2:1)】防资本弱化。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4.利息费用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扣除。②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5)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税务处理: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扣除。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5.借款费用
【知识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6.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利息性支出 生产经营中发生 利息费用 金融机构、据实扣除
非金融机构、标准利率内扣除
建造固、无、存货(12月以上) 借款费用 资本化的借款支出不得扣除(建造期间)
费用化的借款支出可以扣除(建造之前或之后)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23项)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知识点1】业务招待费等扣除采用“双限额”,“两者相权取其轻”,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7.业务招待费
【知识点2】(三进三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
【知识点3】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也属于营业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23项)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知识点1】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知识点2】区分广告费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的区别:广告费支出一般都是通过平面媒体,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则一般不通过媒体。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在所得税前不得列支。
【知识点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按照统一口径计算扣除标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是相同的。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知识点4】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知识点5】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知识点6】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宣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并按规定扣除。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知识点1】注意是提取数而不是发生数。(可以提而不用)
【知识点2】还要注意的是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11.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知识点1】劳动保护支出主要是工作服、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注意是合理的。
劳保不能发放现金,否则将被视作工资薪金支出或福利费支出。注意区分防暑降温费。
【知识点2】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两个条件:统一制作,统一着装)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直接的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知识点1】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这种捐赠必须是公益性的,非公益性的不得扣除;第二,这种捐赠必须是间接发生的,直接的捐赠不得扣除;第三,这种捐赠必须是通过非营利机构或政府机构发生的捐赠,通过营利机构或个人发生的捐赠不得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知识点2】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知识点3】公益性捐赠有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之分,实物捐赠要视同销售货物和捐赠支出两个行为。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知识点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应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业务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①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按公允价值交纳增值税;②视同对外销售交纳所得税; ③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利润。做营业外支出处理。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1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4.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向主管税务机备案后,准予扣除。
【知识点】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申报后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5.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其他费用包括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知识点1】支付对象有限制。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企业或中介个人。【知识点2】支付方式有限制。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知识点3】支付比例有限制。非保险企业收入的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10%计算限额;财险企业15%计算限额。【解释4】入账方式有限制。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者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进场费等费用。【知识点5】支付基数有限制。非保险企业按合同金额提取。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提取。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知识点6】资本化的手续费不得当期扣除。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知识点7】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知识点8】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税前据实扣除。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知识点9】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17.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知识点】扣除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额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
18.企业维简费支出(又称更新改造资金):实际发生的,划分资本性和收益性;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扣除范围具体项目及标准
19.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0.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1.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22.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计算为损益年度。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4.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第七节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的方式
1.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可以分为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
税额式减免—免征和减征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税额式减免—免征和减征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税额式减免—免征和减征
(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①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②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③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④“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4)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
①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②“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
  
税额式减免—免征和减征
(4)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
③企业从事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④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5)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6)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业项目的优惠。
税额式减免—免征和减征
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3)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从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税额式减免—税额抵免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知识点】优惠开始的年度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而非“获利年度”“成立年度”。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上述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
税额式减免—税额抵免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1】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转让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也纳入上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知识点2】是技术转让所得,不是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知识点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批准。
税额式减免—税额抵免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知识点4】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知识点5】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知识点6】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税额式减免—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知识点1】税额抵免是直接抵应纳所得税额,而不是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知识点2】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知识点3】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知识点4】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税率式减免—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第3~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税率式减免—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和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4.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税基式减免—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人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技术支持与知识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例如: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
【知识点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税基式减免—加计扣除
【解释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税基式减免—加速折旧
1.一般性加速折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特殊性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税基式减免—加速折旧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4)企业按上述第(1)、(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1)至(3)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5)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税基式减免—减计收入
1.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农村金融减计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经济特区及民族地区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洲、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他优惠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鼓励类产业企业税率15%。
2.对设在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特殊行业的优惠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定期减免: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12.5%):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2.定期减免: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获利年度起5免5减半(12.5%)。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殊行业的优惠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3项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三)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3免3减半
非居民企业优惠:(一)减征: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免税项目:(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八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与税收法规规定的项目范围不一致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例如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益,租金收入在特定情况下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确定纳税);
  二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扣除标准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不一致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例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公益性捐赠等)。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核心是比税率)
【知识点】所谓“分国不分项”,指的是算抵免限额的时候,境外所得要按不同国家分别计算限额。美国算美国的,德国算德国的,这是分国;但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区分销售货物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等等具体的项目,这是不分项。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国内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两个关键,一个是税率的确认,一个是境外所得的确认)
3.税收饶让: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况:“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1.享受特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等金融企业;
5.会计等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核定征收的办法:分为定率(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定额(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
1.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提示1】营改增业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提示2】担保费比照对利息的税务处理问题。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提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融资租赁所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使用上述方法。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计算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4.利润率: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15%-30%;从事管理服务: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5.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6.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无注册资本)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时,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
1.计算公式: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无注册资本)
经费支出的特殊情况: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无注册资本)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计算公式: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非居民纳税人征收管理
一、扣缴义务人(分法定和指定两类)
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指定: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税时间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征收管理
三、入库申报时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四、征收管理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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