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 课件(共89张PPT)-《税法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北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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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 课件(共89张PPT)-《税法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北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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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9张PPT)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
01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及其特点
02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03
第三节 征税对象
04
第四节 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05
第五节 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06
第六、七节 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本章结构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及其特点
个人所得税概述及其特点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税方法。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税方法。
2.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实行源泉扣缴;超额累进税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体现公平。
个人所得税概述及其特点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以及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此外,对其他不便于扣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不实行家庭(夫妻联合)申报纳税。
我国目前为分类征收制,改革方向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纳税义务人
【解释1】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
时间标准:“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临时离境,视同在华居住。
纳税义务人
【解释2】对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计算5年期限。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解释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1.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纳税义务人
【解释4】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范围
【例题】美国人玛丽被派到中国工作,每月该玛丽女士取得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折合人民币25000元,其中中国境内公司负担10000元;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为40000元人民币,其中美国的派遣公司负担12000元。同时,玛丽在美国每月取得1000美元的租金收入(假设1美元=7元人民币)。
居住时间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以内 √ 免税 × / 董事、高管√ ×
90日(或183日)~1年 √ √ × / 董事、高管√ ×
1~5年 √ √ √ 免税
5年以上 √ √ √ √
纳税义务人
【答案】
①若一个纳税年度内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应就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内公司负担的部分28000元(40000-12000)纳税。
②若一个纳税年度内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1年,每月应就全部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40000元纳税。
③若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每月应就全部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加来源境外、境内公司负担部分50000元(40000+10000)纳税。
④若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5年,每月应就全部境内外的所得72000元(40000+25000+1000×7)纳税。
纳税义务人
【答案】
①若一个纳税年度内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应就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内公司负担的部分28000元(40000-12000)纳税。
②若一个纳税年度内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1年,每月应就全部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40000元纳税。
③若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每月应就全部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加来源境外、境内公司负担部分50000元(40000+10000)纳税。
④若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5年,每月应就全部境内外的所得72000元(40000+25000+1000×7)纳税。
所得来源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节 征税对象
征税范围(11类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九)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征税范围(11类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①工资、薪金、奖金。②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年终加薪和一次取得年终奖金,原则上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③津贴补贴。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有雇佣关系。
1.不征税项目:(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征税范围(11类所得)
2.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它项目:
(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劳动分红,是劳动性所得;股份分红,是资本利得性所得,前者属于工资薪金,后者属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再任职、企业(职业)年金、股票期权的行权等。(4)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非雇员,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征税范围(11类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范围: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如: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个体出租车运营等。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的个人 ;
(3)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纳税人。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
征税范围(11类所得)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经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有企业的从业人员,用企业资金发生的财产性支出,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兼职人员取得类似支出,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总结:一看企业性质;二看人员身份(家族企业人员)
征税范围(11类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承包工商登记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所属税目
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不交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承包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题考点) 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工资、薪金所得
对企业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征税范围(11类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1.注意劳务报酬(独立、非雇佣)与工资薪金(非独立、雇佣)的差别。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董事费收入:(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征税(与个人工资合并)。
征税范围(11类所得)
特殊:出租车驾驶员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归类:辨析出租车归属是否为个人,以此判断驾驶员从事客运所得的征税项目。
(1)出租车属于企业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出租车归属为个人的——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对于临时顶替的驾驶员,没有签订承包合同雇用合同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征税范围(11类所得)
(五)稿酬所得
1.范围: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解释1】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以及其他作品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对不以图书、报刊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解释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税范围(11类所得)
(五)稿酬所得
2.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征税问题。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以是否发表、是否在本单位发表以及作者专业状况和发表作品形式为标准,辨析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三者之间的区别。
征税范围(11类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辨析】注意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征税范围(11类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个人取得国债和地方债务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给投资者或亲属购买住房,按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给投资者购买住房,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为投资者以外的职工购房,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征税范围(11类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租金收入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
3.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征税范围(11类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外股票转让所得正常征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征税范围(11类所得)
2.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取得环节不征;转让分红征。
(1)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量化资产——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4)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税范围(11类所得)
3.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4.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别人作品手稿或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都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范围(11类所得)
(十)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①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按全额征税。
②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 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所得: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由主管部门确定。具体体现: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由此取得的礼品所得;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由此取得的礼品所得;个人受赠住房所得等。
第四节 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
(一)税率概况
(二)减征和加成征税规定
1.个人出租居住房屋——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0%税率;
2.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税率 适用情况
3%~45%的七级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5%~35%的五级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0%比例税率 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
税率
3.劳务报酬畸高的加征——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40%。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1.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和实物收入。
  √实物应当按照所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考市场价格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费用扣除: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应税项目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月扣除标准为35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月扣除3500元)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月扣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每次收入 >4000元:定率扣20%提示:财产租赁所得还有其它扣除
5.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三项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以下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1)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四项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2)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资助的扣除: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只对工薪金所得
1.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3)华侨、港澳台同胞。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每月减除4800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1.应纳税额=(每月收入-35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减除费用的办法: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计税。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纳税人能提供境内、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文件的,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如果不能提供证明文件,则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计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1)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额÷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3)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具体分二种情况处理:全额、部分(定额、定率)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①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②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指含税所得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第一种: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
①应纳税所得额=雇员所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
①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①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②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指含税所得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情况
首先明确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税
(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解释】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计算公式如下: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情况
(3)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规定执行。
(5)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职工少支付的差额也是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纳税。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售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实际支付购房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此项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6)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①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②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
3.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4.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双薪及不足一月工资的情况
6.双薪的计税方法:年终双薪就是多发一个月的工资,
就机关而言,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就企业而言,如果当月既有年终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并入当月的工资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7.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无住所个人不满一个月工薪个税计算步骤如下:(1)按日工资和实际工作天数推算成月工资;(2)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水平;(3)将全月税款水平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天数应纳的税款。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的天数÷当月天数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职业年金是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采用“递延纳税”政策——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计税:计算缴纳有标准,标准之内税递延,超过标准要纳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
(1)个人负担标准
比例标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
基数标准: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
(3)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年金具体计税方法
①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则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
③一次性领取:
12个月分摊——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额计税不得分摊——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内退、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关系、退职取得一次性收入
辨析区分内部退养、提前退休与法定退休的不同
适用范围 特点 收入的征免
法定退休 各类人员 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式退休 退休金和离退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内部退养 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 属于非正式退休。因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和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取得的基本生活费收入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提前退休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属于正式退休。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可享受此待遇 取得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内退取得一次性收入
(1)内退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 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收入
(2)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
【政策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提示】该项计算不与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即照统一标准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与其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其他收入应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计税方法为: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退职取得一次性收入计税方法
(4)符合退职条件并按退职费标准领取的退职费
【政策规定】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中方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当月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但不满1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4)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对外籍高管的征税规定
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等),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无住所个人工薪所得在中国境内居住0-90/183天及90/183-365天情况下的计税规定,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可按上述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对外籍高管的征税规定
对外籍高管的征税规定
居住时间 在中国境内工作 在中国境外工作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T≤90(183)天 征 免税 征 不征
90(183)<T<一年 征 征 征 不征
一年≤T≤五年 征 征 征 免税
T>五年 征 征 征 征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
(一)有关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规定汇集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扣除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3500/月,全年42000元/年。
2.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为从业人员缴纳,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2%、14%、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从业人员的三项经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5.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6.个体工商户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与企业所得税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
7.研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其他关于租赁费、汇兑损益、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亏损弥补等规定,均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8.不得扣除项目:(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其它(与经营无关的、总局规定的)。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
有两种计算办法:查账征税、核定征税
  第一种:查账征税
1、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的计算方法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
第二种: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承包者个人的工资-每月3500元
=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上缴的承包费+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解释1】“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对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虽原则上要求其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但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期限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解释2】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五)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费用扣除(定额或定率)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二)应纳税额计算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殊】中介人员报酬: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五)劳务报酬所得
(三)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换算系数
【解释】当级换算系数为84%,76%,68%
(五)劳务报酬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的次的规定: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所得额;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同一项目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分项、分次、分地)
(六)稿酬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二)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20%-20%×30%)。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六)稿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的“次”的规定(重要)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稿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的“次”的规定(重要)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6)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按稿酬所得征税。
(7)关于合作出书问题。该先分钱,后扣费用,再缴税。
(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方法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知识点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2】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1、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个税。
2、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4)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征税规定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5.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1)对于内地投资者
①股票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通过沪港通从上市H股、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2)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
①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九)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个人出租房产扣除的费用:财产租赁收入的扣除=税费+租金+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增值税(动产为3%;不动产为3%减半)、城建税及附加、房产税4%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的情况)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十)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房产行为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经税务机关认定方可减除。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关注四大类财产转让:“房产、股权、有价证券、艺术收藏品”
(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十)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房产行为
(1)房产原值:如:购置商品房,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其缴纳的相关税费。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3)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①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②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十)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股权行为
(二)个人转让股权:
(1)转让深沪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差价暂免征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转让联交所股票差价暂免征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纳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纳税。
(2)股权转让行为(七类)
①出售股权;②公司回购股权;③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④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⑤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⑥以股权抵偿债务;⑦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股权行为
(3)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
(4)股权转让收入: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十)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股权行为
(5)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取得股权方式 股权原值
现金出资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无偿让渡 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
以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 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 (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除以上情形外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
(十一)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计税方法
包括个人偶然得奖、中奖取得的所得。
1.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计税方法
其他所得: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2.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房屋赠与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十一)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计税方法
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的计税方法:
  ·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除有特殊规定外,每次收入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知识点:扣除捐赠款的计税方法
  ·捐赠扣除限额=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扣除限额的部分;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扣除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实缴境外税款:即实际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2.抵免限额:准予抵免(扣除)的实缴境外税款最多不能超过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抵免限额(应纳税额或扣除限额)。
具体计算方法:分国又分项
√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我国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一国家、地区内不同项目应纳税额之和为这个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
  
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3.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4.超过抵免限额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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