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 课件(共37张PPT)-《税法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北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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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 课件(共37张PPT)-《税法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北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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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7张PPT)
第三章 消费税
01
消费税概念
03
税目和税率
05
应纳税额计算
02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04
计税依据
06
消费税已纳税额的抵扣
本章结构
第一节 消费税概念及特点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增值税只针对销售环节)
差异方面 增值税 消费税
征税范围 有形动产 特定消费品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纳税环节 道道课征,在进口、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征收 在进口、生产、委托加工环节一次征收(金银在零售环节)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与价格关系 价外税 价内税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及环节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 备注
生产(含视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销售 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进口和批发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铂金首饰时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在零售时纳税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征税范围(1)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
2.视为生产——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征税范围(2)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注意征税范围;税率;包装物的处理
①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②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玛瑙100万)
③金银首饰与其他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④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消费税征税范围(3)
(五)批发卷烟
纳税人: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①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生产企业要交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税。
②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以及不是消费税纳税人要缴纳11%的从价税及0.005元/支的从量税。
③批发商之间销售不缴纳消费税。
④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⑤汇总管理: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第三节 税目和税率(1)
1.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共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2.消费税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计税。
3.有两种情况消费税税率从高:
一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
二是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税率基本形式 适用应税项目
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 粮食、薯类白酒;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批发的卷烟
比例税率 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第三节 税目和税率(2)
(一)烟
【解释1】每标准箱150元,每条0.6元,每支0.003元。(每箱=250条,每标准条200支)
【解释2】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进口,委托加工)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进口,委托加工)
(3)批发环节 11%加0.005元/支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第三节 税目和税率(3)
(二)酒
【知识点1】甲类啤酒,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乙类啤酒是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
【知识点2】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知识点3】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葡萄酒,属于“其他酒”子目。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第三节 税目和税率(4)
【知识点4】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饮食业、娱乐业自制啤酒使用250元/吨的税率。
【知识点5】配制酒的子类目和税率适用: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38度的配制酒;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20度的配制酒;
前两类,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20%税率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征收消费税。
第三节 税目和税率(5)
【知识点1】化妆品主要是高档化妆品以及成套化妆品,但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自2016年10月1日起,我国对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6]号),同时税率由原30%降为15%,并完善抵扣政策。
【知识点2】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知识点3】鞭炮焰火中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三、化妆品(含高档护肤品)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零售环节纳税)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纳税)
五、鞭炮、焰火 15%
第三节 税目和税率(6)
【知识点1】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
【知识点2】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六、成品油
1.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0元/升
3.航空煤油 1.20元/升
4.石脑油 1.52元/升
5.溶剂油 1.52元/升
6.润滑油 1.52元/升
7.燃料油 1.20元/升
第三节 税目和税率(7)
【知识点1】排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属于乘用车;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
【知识点2】不包括:电动汽车;车身长度≥7米、并且座位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七、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在1.0(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以上至1.5(含1.5)升 3%
(3)气缸容量在1.5以上至2.0(含2.0)升 5%
(4)气缸容量在2.0以上至2.5(含2.5)升 9%
(5)气缸容量在2.5以上至3.0(含1.5)升 12%
(6)气缸容量在3.0以上至4.0(含4.0)升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23座) 5%
第三节 税目和税率(8)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只这一个容量)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的以上的 10%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十四、电池 4%
十五、涂料 4%
第三节 税目和税率(9)
【知识点1】竹制一次性筷子不征消费税,铁木、红木等木质材料的筷子不征消费税。
【知识点2】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知识点3】高尔夫球具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知识点4】高档手表,每只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10000元。
【知识点5】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知识点6】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第四节 计税依据(1)——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
【知识点】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实行复合计税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第四节 计税依据(2)—销售额(基本规定)
1、基本规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税款,但不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但销售额不包括:(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3、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节 计税依据(2)—销售额(包装物)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第四节 计税依据(2)—销售额(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收。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第四节 计税依据(2)—销售额(特殊规定)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一律从高税率计税。
(五)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六)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四节 计税依据(3)—销售数量
一、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另外,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税销售额和应税销售数量的确定同前。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1)—一般方式生产销售
消费税税率形式、适用税目、计算公式概览表:
税率形式 适用税目 计税公式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并用(复合计税)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项目 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2)—自产自用销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行为 增值税 消费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如:自产烟丝连续加工卷烟 不计 不计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自产香水精连续生产普通护肤护发品 不计 按同类加权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按同类加权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按同类加权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按同类加权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按同类最高价计收入征税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2)—自产自用销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第二种情况,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价=(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价=(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上述“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3)—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消费品。委托加工示意图:
不属于委托加工情形: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贴牌)
2.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自制消费品。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3)—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行为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委托方 受托方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①购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③委托加工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 ①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②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①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税款
②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①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3)—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4)—进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计算公式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 应纳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 进口数量 应纳消费税=进口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应纳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复合计税 组价、进口数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4)—出口退免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项目 政策内容
1.退税率 消费税的退税率(额),就是征税率(额)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须分别核算、申报,按各自税率计算退税额;否则,只能从低适用税率退税
2.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又免又退: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注意:也包括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只免不退: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不免不退: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一般商贸企业
3.退税计算 只对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依据×定额税率
第六节 消费税已纳税款的抵扣(1)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在消费税15个税目中,除酒(葡萄酒例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外,其余9个税目有扣税规定: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第六节 消费税已纳税款的抵扣(2)
对扣税规则的理解:
1.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2.需自行计算抵扣。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3.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4.在批发环节纳税的卷烟不得抵扣前一生产环节的已纳消费税的税款。
5.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根据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来确定具体扣除金额,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调整前,则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调整后,则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6.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7.自2015年5月1日起,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如本期消费税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余额留待下期抵扣。
第六节 消费税已纳税款的抵扣(3)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1.外购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采用的是实耗扣税法而不是购进扣税法,即只有在当期被生产领用的已税消费品才可以扣除其已纳消费税款。
由于原材料的采购和使用是连续的,所以在计算生产领用量时,应根据期初库存数量加当期外购数量减期末库存数量来进行推算。
2.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第六节 消费税已纳税款的抵扣(4)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1.可抵税的项目有9项,与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范围相同。
2.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基本规定同外购已税消费品税额扣除:
1.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直接出售的——孰高原则,是否补缴消费税
2.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分情况:
——再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计算应纳税额
——领用委托加工的原材料已纳税款可以抵扣
——扣除的税款按生产领用的实际数量计算
第七节 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货款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 货物发出的当天
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收款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七节 征收管理(2)—纳税地点
应税行为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纳税或居住地(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主管关税务机关(受托方是个人除外)
3.进口应税消费品 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销售或委托外县代销自产消费品 销售后,回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纳税
5.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的 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但经审批同意,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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