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96张PPT)第九章 其他各税种本章结构第一节 印花税1第二节 契税2第三节 房产税3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4本章结构第五节 耕地占用税1第六节 车辆购置税2第七节 车船税3第八节 船舶吨税41第一节 印花税印花税的概念及特点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印花税特点:(一)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二)征税范围广泛(三)税率低、税负轻: 最高税率为1‰,最低税率为0.05‰。(四)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自行计算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粘贴并画销或注销。纳税义务人(一)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1.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2.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各种名称的凭证。3.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二)立据人。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链接:土地增值税)(三)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四)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五)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六)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比较特殊的印花税,契税,车购税)征税范围(1)(一)经济合同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印花税。(生活缴费凭证,不同于电网之间经济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结合增值税、消费税理解)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征税范围(2)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5.财产租赁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7.仓储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9.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之列,照章纳税。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征税范围(3)【解释1】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两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解释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书立合同不贴印花。【解释3】对比掌握四类不同的技术转让合同:①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这两类是公开,有主的,按产权转移书据缴印花税—0.5‰)③专利申请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④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间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这两类都是没主的或保密的,按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0.3‰)征税范围(4)(二)产权转移书据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解释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解释2】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三)营业账簿1.资金账簿2.其他营业账簿3.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若干个问题:(1)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2)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之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征税范围(5)(3)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4)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对其营业账簿,应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5)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6)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7)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四)权利、许可证照权利、许可证照仅包括“四证一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应纳税额计算—税率印花税税率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除权利、许可证照及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使用定额税率(按件贴花5元)之外,其他征税项目使用比例税率。(一)税率表税率档次 应税凭证比例税率(四档) 0.05‰ 借款合同0.3‰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0.5‰ 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1‰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5元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税率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有关规定1.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2.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解释】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区分与消费税的委托加工)(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辅料,并收取加工费且分别注明的,原材料和辅料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定做合同)(2)合同未分别记载原辅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一律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从高原则)(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辅料,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算贴花。计税依据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解释】注意计算两点:(1)税额超过1角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标准,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再结算时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计税依据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计税依据(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有关规定计税贴花。(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10.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计税依据11.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12.营业账簿:(1)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2)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书立当日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5.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8.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每件5元。9.运输合同:(1)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2)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余额计税: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税收优惠一、基本优惠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但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税收优惠二、其他优惠1.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租房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3.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4.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5.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税收优惠11.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印花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12.为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13.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税收优惠6.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7.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8.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9.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10.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征收管理一、印花税的缴纳方法(一)一般纳税方法 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完纳税款。 纳税人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后,应即行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所谓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之间的交接处。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核准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 征收管理(二)简化纳税方法1.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方法 如果一份凭证的应纳税额数量较大,超过500元,贴用印花税票不方便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2.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法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限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汇总计算纳税。应纳税凭证在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纳税人应将缴款书的一联粘贴成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査。征收管理3.代扣(代收)税款汇总缴纳的方法 税务机关为了加强源泉控制管理,可以委托某些代理填开应税凭证的单位(如代办运输、联运的单位)对凭证的当事人应纳的印花税予以代扣(代收),并按期汇总缴纳。4.沪港通: 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互相代收相关税款。二、纳税环节: 在书立和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三、纳税地点: 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征收管理—违章处理1.未贴或少贴、未注销或未划销: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刑事责任)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数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犯罪的,追究刑责。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第二节 契税征税范围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三)房屋买卖征税范围视同买卖房屋的情况: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征税范围(四)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1.各种赠与不动产行为,都是契税征税范围;2.继承要加以区分: (1)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2)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五)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六)其他房屋转移行为: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征税范围(七)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4.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重要,结合土地增值税)5.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6.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纳税义务人和税率(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二)契税的税率1.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2.特殊优惠税率:(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价的一方为纳税人);4.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计税依据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4)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计税依据6.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1)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变动的缴契税(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7.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8.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一、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例如地震新建房)4.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6.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免征契税。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规定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二、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三、纳税地点: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四、其他管理征收管理1.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2.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3.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3第三节 房产税征税范围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二)征税范围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提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相当于仓库的商品),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提示】要注意房产不等于建筑物。3.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具体包括: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及外籍个人。税率(一)从价计税:1.2%; (二)从租计税:12%1.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计税公式从价 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损耗后的余值;(含地价) 年税率1.2%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 租金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房租收入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 12%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住用房 4%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经营性房屋。房屋持有期间,获得收益的两个途径:1.对经营性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1)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2)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3)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5)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7)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8)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按余值缴纳房产税。房产用途 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工业用途房产 房屋原价的50%~60% 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 房屋原价的70%~80% 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2.出租:租金收入√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对出租房产,约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1)投资联营的房产,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2)融资租赁房屋√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1)投资联营的房产,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2)融资租赁房屋√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地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自营的:按房产余值计税;√没有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税二、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 率 税额计算公式从价计征 房产计税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 房屋租金 12%(个人为4%)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等以及出租、营业用房产不免税。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存量房地产 自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自房产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4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一、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一般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二、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 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税率(一)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税额,拉开档次,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4.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暂按应纳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1)取得土地使用证,按证书面积;(2)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证书未标明土地面积,按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应纳税额的计算【解释1】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解释2】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先分后税)税收优惠(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一看单位性质,二看土地用途)(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计算题考点)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税收优惠(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4.集体和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二、其他特殊优惠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要点】一年起还是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二、纳税申报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三、纳税地点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同一省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5第五节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按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一)纳税义务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征税范围: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1.“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3.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各地决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税率: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解释1】每一地区单位最高税额是单位最低税额的5倍。【解释2】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多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50%。(二)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三)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定额税率税收优惠—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1)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大、中、小学。 包含: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依法纳税。(2)幼儿园: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3)养老院: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4)医院: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依法纳税。3.以下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1)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3)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税收优惠—减征耕地占用税及征收管理减征耕地占用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免征或者减征优惠;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临时占用耕地先纳税,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后再退税。6第六节 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一、纳税人: 是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购置是指:(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自用国产、进口应税车辆)(2)进口使用行为(3)受赠使用行为(4)自产自用行为(5)获奖使用行为(6)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二)征税范围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税率和计税依据(一)税率:统一比例税率10%(二)计税依据:应税车辆的价格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解释】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计税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 (1)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2)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以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3)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依据下列按有效价格证明上注明的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最低计税价格失效情况下)(1)进口旧车;(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3)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4)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解释】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2)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3)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未满一年,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每满一年扣减10%;超过使用10年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1.购买自用计税依据的具体范围:(1)含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2)含支付的车辆装饰费;(3)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计入计税依据;用委托方票据收取的,不计入计税依据;(4)不含增值税税款;(5)不含购买者支付的控购费(行政收费);(6)含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2.进口自用: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该组价也是进口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0%应纳税额的计算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如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搁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一般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10%应纳税额的计算(四)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1.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应纳税额=初次申报时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税率该公式可简化为:应纳税额=初次申报时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2.未按规定纳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检查地税务机关补征车辆购置税计算: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税收优惠—减免税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4.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5.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征收管理(一)纳税申报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二)纳税环节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最终消费环节缴纳。(三)纳税地点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征收管理(四)纳税期限1.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即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报关进口的当天)起60日内申报纳税;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并自用之日起60日内申报。(五)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方法1.自报核缴;2.集中征收缴纳;3.代征、代扣、代收。(六)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额全额退税;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3.其他应予退税的情形。7第七节 车船税纳税义务人一、车船税的概念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税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等特点。1.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解释】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2.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车辆、船舶,是指:(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解释】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车船税,是特定财产税)。税目和税率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名称 计税单位 备注乘用车(排气量)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商用车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包括电车)以上整备质量每吨 1.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2.挂车按照货车税额50%计算其他车辆 整备质量每吨 不包括拖拉机摩托车 每辆 船舶 净吨位每吨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税率和税目1.机动船舶,以净吨位每吨为计税单位。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2.游艇,以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游艇艇身长度是指游艇的总长。3.《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4.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税率和税目【解释】根据救护车的车型来确定其适用税目,如是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适用乘用车税目;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的,适用商用车的税目。5.关于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6.《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7.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2.被盗抢、报废、灭失车船的税额计算(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2)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3.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保险机构代收代缴1.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2.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和减免税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3.纳税人在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辆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1)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2)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税收优惠—法定减免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5.对节约能源的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1)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2)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税收优惠—特定减免及征收管理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一)纳税期限: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二)纳税地点:1.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三)纳税申报: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8第八节 船舶吨税征税范围和税率(一)征税范围: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二)税率:定额税率。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解释2】注意车船税与船舶吨税征收范围的区别:从征税对象来看,首先,船舶吨税仅是针对船舶的,车船税不仅包括船舶还有车辆;其次,船舶吨税针对的是外国籍船舶或是行使在境外的船舶,车船税的征收对象是中国籍车船和行使在境内的车船。这两者的征税范围有着明显的不同。应纳税额的计算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元)【解释】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拖船每1千瓦=净吨位0.67吨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1.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2.船舶吨位证明。税收优惠(一)直接优惠下列船舶免征吨税: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5.捕捞、养殖渔船;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9.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二)延期优惠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征收管理1.征收机关:海关。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3.纳税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4.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5.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6.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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