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关税 课件(共29张PPT)-《税法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北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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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税 课件(共29张PPT)-《税法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北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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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9张PPT)
第四章 关税
1
第一节 关税的概念
2
第二节 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
3
第三节 进出口税则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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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5
第五节 税收优惠
6
第六节 征收管理和纳税申报
本章结构
1
第一节 关税概念
关税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是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海关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2、关税的特点
(一)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二)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
(三)有较强的涉外性。
2
第二节 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
1、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非贸易性商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
2、关税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推定的纳税人)。
行为情况 纳税义务人
进口 收货人
出口 发货人
出入境物品 物品所有人、物品收件人等
3
第三节 进出口税则及税率
进出口税则
1、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税号及所对应的货品名称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国际通用的协调编码(H.S编码)为基础。
2、税则归类
“对号入座”步骤如下:
1.了解需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的构成、材料属性、成分组成、特性、用途和功能。
2.查找有关商品在税则中拟归的类、章及税号。对于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首先考虑按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应首先考虑按其用途归类。
3.将考虑采用的有关类、章及税号进行比较,筛选出最为适合的税号。
4.通过上述方法难以确定的税则归类商品,可运用税则总归类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其税号。进口地海关无法解决的归类问题,应报海关总署明确。
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
  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共五种税率。
2.税率种类与计征办法
(1)从价税:是最常用的关税计税标准。
(2)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数量、重量、体积、容量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如原油、啤酒。
(3)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如摄像机、数字照相机等。
(4)选择税:是对一种进口商品同时定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征税根据物价水平,选择较高的一种适用。
(5)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
  特点:可保持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税率
二、出口关税税率
  一栏比例税率(20%-40%)。
  我国现行税则对100余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200余种)。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采用的都是从价定率征税的方法。
三、特别关税
  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提示】对关税税率的理解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1)进口税率的选择使用与原产地有直接关系;原产地不明的货物实行普通税率。
(2)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采用的都是从价定率征税的方法。
税率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有特例。
具体情况 适用税率
减免税货物转让或改变成不免税用途的 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转为内销的 经批准的,为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的税率
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为海关查获之日的税率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的 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 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溢卸、误卸货物事后需补税的 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按确定补税当天的税率
税则归类改变、完税价格审定、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 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
缓税进口以后缴税的 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走私补税 查获之日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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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原产地规定
我国采用的原产地标准有两个: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国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及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做再加工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原产地规定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三)其他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关税完税价格—一般进口货物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CIF)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是指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价格,加上国外已征的出口税和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
关税完税价格—一般进口货物
2.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规定如下:
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关税完税价格—一般进口货物
3.对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4.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方法:对于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估价确定。海关估价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2)倒扣价格方法。(3)计算价格方法。(4)其他合理方法。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③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④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不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不包括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如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佣金)/(1+出口关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一般海、陆、空运方式进口的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的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按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1)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即:运保费=邮费
(2)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保费及其相关费用等。即:运保费=货价×1%
(3)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如汽车)
3.出口货物: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及保险费的,该运输、保险费应当扣除。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税: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应纳税额: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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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收优惠
关税的法定减免
关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关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五)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关税的法定减免
(六)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七)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八)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九)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十)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
关税的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也称政策性减免税。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物资
4.加工贸易产品
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6.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8.进口设备
9.特定地区的减免税政策
6
第六节 征收管理和纳税申报
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两种形式: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征收管理
三、关税退还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征收管理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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