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63张PPT)项目二增 值 税 纳 税 实 务2024/2/292任务4 其他事项增值税税额的计算4.1 进口货物增值税税额的计算4.2 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计算4.3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抵减4.1 进口货物增值税税额的计算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教学案例:P70做中学 2-154.2 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计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4.3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抵减抵减范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金额:全额抵减2024/2/297任务5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5.1 减免税规定5.2 征收管理5.3 纳税申报5.1.1 免税(1) 农产品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25.1 减免税规定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属于注释所列自产农业产品包括:——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各种蔬菜罐头。——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中成药。——锯材,竹笋罐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各种蛋类的罐头。——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洗净毛、洗净绒。②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③“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増值税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④回收再销售畜禽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⑤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⑥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包括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⑦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⑧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⑨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2 )食用植物油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3)医疗、卫生①避孕药品和用具②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③医疗机构——免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4) 科研、技术、节能①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条例第十五条);②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③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④个人转让著作权。⑤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⑥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5)军队、公安①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②军队系统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③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④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⑤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⑥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税。⑦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税。⑧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税。⑨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⑩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shi'y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机械免税。对公安部定点警服生产厂(名单附后)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用标志(以下简称"警察服装"),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5]59号)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36号文附件3)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就业(36号文附件3)——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6)黄金、白银、钻石、金币①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出口的金银币免征增值税;②对生产黄金和白银免征增值税以及对配售黄金和白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③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④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7)饲料①现行继续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对饲用鱼油产品自2003年1月1日起、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粮食副产品包括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混合饲料中饲料添加剂不高于5%。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精料补充料属于“配合饲料”范畴,可免征增值税。 ——复合预混料。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以下目前征税——饲料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等。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一般饲料添加剂: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药物饲料添加剂: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饲料用赖氨酸属饲料添加剂范畴。——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豆粕——2001年8月1日前免税目前不免的:油饼、骨粉。——宠物饲料。(8)电影、电视——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9)学校、文化、教育①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②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③古旧图书。④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⑤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⑦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⑧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⑨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⑩门票收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10)农业生产①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②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③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④农膜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⑦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11)水、暖气、电①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②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③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④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12)残疾人①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④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13)住房、不动产①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②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④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14)金融、保险、担保①以下利息收入——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②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③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④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含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含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2018年1月1日起,转贴现业务不免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税)——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⑤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⑥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⑧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⑨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⑩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15)政府相关①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条例第十五条);②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③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⑤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⑥中央财政补贴收入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思考:问题1:企业购买的小轿车到了使用年限,按照国家的规定报废,取得了的六千元国家报废补贴收入,是否可以认定为中央财政补贴不缴纳增值税?问题2 某公司取得一笔财政支付的防汛抢险服务补贴,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16)小微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②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17)境外①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③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④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⑤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⑦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⑧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⑨对供应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运进的有关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同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⑩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8)其他①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②婚姻介绍服务。③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④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⑤殡葬服务。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⑦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①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1.2.增值税即征即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实际税负,是指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①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最高可上浮20%,省级人民政府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5.1.3.扣减增值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②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③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5.2.1.纳税期限(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①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5.2 征收管理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例:“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纳税义务时间应如何确定?分析:结算方式: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方式: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货物转移、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款项应作为预收款,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期房与现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一致。——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提供建筑服务,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纳税义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供金融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票据贴现业务,票据收取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买的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按金融商品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实务一:ETC充值卡充值增值税处理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实际发生时,可以依据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实务二:加油卡税务处理“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4)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5)缴款期限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行。5.2.2 纳税地点(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规定。(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范围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除外5.2.3 预缴管理1.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政策核心: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政策内容纳税人身份 计税办法 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地点 申报地点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办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建筑服务发生地 机构所在地简易计税办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建筑服务发生地 机构所在地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办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建筑服务发生地 机构所在地其他事项: (1)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3)纳税人按照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5)一般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2.销售机构所在地以外的不动产预缴增值税(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3)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销售不动产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一般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进项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适用税率9%)×3%预征率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简易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征收率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老项目;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征收率5%)×3%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一般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进项税 预收款÷(1+适用税率9%)×3%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简易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征收率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老项目;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预收款÷(1+征收率5%)×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金额确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支付土地价款,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其他方式取得: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范围自建(3)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销售不动产政策核心:纳税人 不动产类型 计税方法 应纳及预缴税额计算 主管机关一般纳税人 其他方式取得项目(非自建)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自建老项目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政策核心:纳税人 不动产类型 计税方法 应纳及预缴税额计算 主管机关一般纳税人 其他方式取得老项目 一般计税方法 选择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1+9%)×9%-进项税额-已预缴税额 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自建老项目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进项税-预缴税额 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政策核心:纳税人 不动产类型 计税方法 应纳及预缴税额计算 主管机关一般纳税人 其他方式取得新项目 一般计税方法 必须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1+10%)×10%-进项税额-预缴税额 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不动产所在地地税预缴,机构所在国税申报自建新项目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进项税-预缴税额 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9%9%9%政策核心:纳税人 不动产类型 计税方法 应纳及预缴税额计算 主管机关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方式取得新老项目 简易计税方法 必须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预缴税额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自建新项老目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缴税额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政策核心:纳税人 不动产类型 计税方法 应纳及预缴税额计算 主管机关个人转让住房 其他方式取得新老项目 简易计税方法 必须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买住房价款)÷(1+5%)×5%-预缴税额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个体工商户向住房所在地地税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申报;其他个人向住房所在地地税申报。自建新老项目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缴税额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不包括:道路通行服务范围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3.异地不动产租赁纳税人 计税办法 税额计算 申报地点一般纳税人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选择 简易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申报。在同一县的,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政策核心纳税人 计税办法 计税依据 税额计算 申报地点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办法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9%-进项税额-预缴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在同一县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政策核心纳税人 计税办法 计税依据 税额计算 预缴金额地点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非住房 简易计税办法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5%-预缴税额 应预缴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预缴,向机构所在申报。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 不动产类 计税依据 税额计算 申报地点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向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向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预缴税额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在同一县的,机构所在地申报。1.发票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2.4 发票管理2.开具范围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1)不得向其他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说明:其他个人出租或者销售不动产且承租方购买方或不属于其他个人的除外。(3)适用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说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除外)。(4)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6)用于出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说明: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纳税的部分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3)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4)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5)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6)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7)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差额计税开票办法(1)差额计税,全额开票(2)差额计税部分开专票,其余开普票(3)利用开票系统的差额开票模块开票(4)全额开普票其它特定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红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①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③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④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⑤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4.发票认证与比对(1)认证范围时间办法(2)比对范围时间办法5.3.1 扣税凭证认证与确认5.3.2抄报税5.3.3纳税申报5.3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 (2)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此表。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③《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特定纳税人:《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感谢聆听欢迎垂询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