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六租船运输货运代理操作实务 课件(共97张PPT)-《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同步教学(轻工业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项目六租船运输货运代理操作实务 课件(共97张PPT)-《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同步教学(轻工业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97张PPT)
项目六
租船运输货运代理操作实务
王小雅所在货运代理公司,其业务之一就是作为租船经纪人,提供以大宗散杂货为主的租船、揽货、订舱、船舶买卖、信息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服务。船货双方就货物运输洽谈租船、订舱或包运等业务,与一般的商品买卖或股票交易不同。除了运价的高低,它还涉及货物的配载、船型选择、装卸港条件、航区特点、贸易合同对运输的特殊要求、运费的支付方式、延滞、速遣费率及计算方法及船方对货物的照料责任和免责等。租船合同的订立,往往是通过经纪人居间促成船货双方达成协议的。经纪人在租船市场中,需要了解港口、船舶、货物的具体信息,三者同等重要。对于港口需要知道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水深、泊位、装卸以及作业习惯等方面的情况。一次,有位货主咨询荷兰鹿特丹港(Port of Rotterdam)的具体情况,你能帮助小雅圆满回答货主的提问吗?
【项目引入任务】
知识目标: 掌握租船合同的概念;了解租船合同的主要范本;了解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掌握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掌握国际船舶代理的含义和分类;了解国际船舶代理业及行业组织;了解国际船舶代理关系的建立
技能目标: 熟悉租船业务流程;熟悉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能够识别和避免航次租船中的主要风险;熟悉国际船舶代理备用金的管理;熟悉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手续;学会船舶代理外勤业务
【项目学习目标】
任务一 租船业务流程
一、 租船运输的概述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通常采用如下两种基本方式进行: 一种是定期船运输(liner
shipping),又称为班轮运输。另一种是不定期船运输(tramp shipping),又称为租船运输。
对于批量较大、货价较低的大宗散货而言(如粮食、化肥、石油、煤炭、矿砂、钢材等),
货主往往采用租船运输的方式。
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船期表,也没有固定的航线及挂靠港,而是根据货源情况,安排船
舶的航线,组织货物运输,特别是整船运输的船舶营运方式。在这种运输方式下,船舶出租
人将整船或部分舱室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具体的使用时间、方式以及如何结算相关费用,完
全依据双方在租船合同中约定的具体内容确定。
海运租船运输的营运方式概括起来有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实践中还有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和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 or time-charter-trip,TCT)。
任务一 租船业务流程
在租船市场上,租船活动通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租船合同实现。但往往租船交易
并不都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亲自到场,直接洽谈,而是通过租船经纪人(chartering broker)作
为代理签订合同。
租船经纪人是在租船业务中代表出租人或承租人,进行磋商租船业务的人。他可以接
受出租人的委托,代表出租人的利益洽谈;也可以接受承租人的委托,维护承租人的利
益。租船经纪人是实现船与货之间供需结合功能,实现市场交易的中间人。租船经纪人接
受出租人或承租人的委托,代办租船交易的谈判和租船合同之后得到的报酬,称为佣金
(commission)。通常佣金为运费或租金的1.25%或其倍数,而且一般都由出租人支付。在租
船合同中,通常会有关于经纪人租金的相关约定。
任务一 租船业务流程
二、 主要租船合同的范本(格式)
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C/P)是承租人以一定的条件向出租人租用一定船舶或舱位,
以运输货物,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简化和加速签订进程和节省
为签订租船合同而花费的费用,也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在长期的租船活动中逐渐形成了
许多合同范本,常被选用作为合同条款洽谈的基础而广泛使用,称为标准范本(standard C/
P form)、租船合同标准范本,是指被国际上有关组织或一些国际的航运组织制定并被广泛
采用的合同范本,如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The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
BIMCO)、英国航运公会(British Chamber of Shipping)、纽约土产交易所(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NYPE)等制定的范本。其中标准租船合同格式在航运实务中影响最大、最重
要。当事人可以根据运输货物、航线等情况,选用不同的合同范本。
任务一 租船业务流程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1901年波罗的海和白海的航运业开始陷入危机,竞争加剧。从事该地区航运业务的英国、丹麦、德国、瑞典等国的船舶所有人为了缓和竞争、稳定运价,于1905年11月建立了波罗的海和白海公会。入会的船舶所有人遍及11个国家,共拥有船舶1 056艘,约250万载重吨。其后,会员扩大到船舶经纪人和维护船舶所有人利益的组织,如船舶所有人协会、船舶所有人保赔协会等。1911年船舶所有人会员增为284个,拥有船舶1 904艘,约500万载重吨,占当时世界商船队总数的8%。此外,尚有160名船舶经纪人会员和 6个团体组织会员。随着会员分布范围更广和公会的活动范围日益扩大,公会的宗旨也从稳定运价、缓和竞争逐渐转为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维护各国船舶所有人的利益。1927年公会正式改名为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总部设在丹麦哥本哈根。截至1984年9月,公会会员遍及100个国家和地区,计有船舶所有人会员935个,拥有船舶3.06亿载重吨,约为世界商船队总吨位的47%;船舶经纪人会员1786名;团体会员51名。
任务一 租船业务流程
按照租船方式不同,租船合同标准范本可以分为:标准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标准定期租
船合同格式、标准光船租船合同格式。
1.标准航次租船合同格式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GENCON)、“斯堪的纳维亚航次租船合同”(Scandinavian Voyage Charter:SCANCON)、“巴尔的摩班轮条件粮谷租船合同”(Baltime Berth Grain C/P:BALTIME FORM C)、“澳大利亚粮谷航次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P)、“东海岸煤炭租船合同”(East Coast Coal C/P)、“大河区粮谷租船合同”(River Plate C/P1914)、“古巴食糖租船合同”(Cuba sugar C/P)、“毛里求斯食糖租船合同”(Maurhius SugarC/P)、“缅甸大米租船合同”(Burmah Rice C/P)、“太平洋海岸糖谷租船合同”(Pacific CoastC/P)、“南非煤炭租船合同”(South African Coal Charter)等。
其中,租约代号“金康”(GENCON),它是国际著名的船东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
公会于1922年制定,并几经修改。1976年和1994年的修订本使用较为广泛,它是一个适用于各种货物、各种的航线的合同范本。
任务一 租船业务流程
2.标准定期租船合同格式
“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P)、“纽约物产交易所定期租船合同”(New YorkProduce Exchange Time Charter:NYPE)、中国租船司制定的“中租公司定期租船合同”(ChinaNational Chartering Corp Time C/P 1980)。
3.标准光船租船合同格式
“光船租船A式合同,2001年”(BARECON A,2001)、“光船租船B式合同,2001年”
(BARECON B,2001)。
任务一 租船业务流程
三、 租船合同的订立程序
租船是通过租船市场(Charteringmarket)进行的。在租船市场上,船舶所有人是船舶的供给方,而承租人则是船舶的需求方。在当今通信技术十分发达的时代,双方当事人从事的租船业务,绝大多数是通过现代通信手段洽谈的。
一般从承租人提出租船要求到最
后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大致要经历询盘、发盘、还盘、受盘和编制订租确认书五个阶段,如图6-1所示。
任务一 租船业务流程
1.询盘(inquiry)
询盘是租船业务程序的开始,又称询价。货主询盘是货主作为承租人,根据自己货物对
运输的需要或自己对船舶的要求,将自己所要运输货物的种类、数量、装货港、卸货港、装船期限以及计划运价,或将自己所需要船舶的详细说明,提交给租船经纪人,要求安排适当的船舶。租船经纪人将这些要求转向出租人提出,要求答复是否可提供合适的船舶以及是否同意承租人所提出的各项条件。
通常询盘是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的。
货主询盘实例:
6000/7000 Mt Yellow CORN IN BULK
Dalian to Osaka(Japan)
L/D 2500/1500MT WWDSHEX UU
Laycan 5-15 October
Freight USD 15/MT FIOST
Add comm 2.5PCT
GENCON 76 DTLS
Other terms reverting
任务一 租船业务流程
2.发盘(offer)
出租人接到承租人的询盘后,经过成本估算,或者对比其他的询盘条件,在对自己有利
的条件下,通过经纪人向承租人提出自己所能提供船舶的情况和条件,这个过程称之发盘
(或报价)。根据报价的条件。报价的内容除了对询盘做出答复以外,主要是关于租金(或运价)的水平和所选定的租船合同范本以及对范本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方面的规定。
3.还盘(counter offer)
又称还价,是承租人对条件发盘中不能接受的条件提出修改或增减内容,或提出自己的
条件。还盘意味着对出租人发盘的拒绝和新的询盘的开始。当出租人接到承租人的还价后,
可以再次做出答复,是否接受承租人还价条件,并再次做出新的发盘。
任务一 租船业务流程
4.受盘(acceptance)
指明确接受或确认对方所报的各项租船条件。一般地,当事人经过反复多次还盘,就租
船业务的主要内容与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承租人就应在有效期内明确表示予以接受。至
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租船合同即告成立。原则上,接受订租是租船程序的最后阶段。接受订租后,一项租船洽商即告结束。
租船实务中,通常还需要最后一项或两项程序,即签署正式租船合同,或先编制和签署
一份船舶订租确认书。在尽早安排租船活动的同时,签订正式合同。
任务一 租船业务流程
5.编制订租确认书(issue fixture note)
出租人接受承租人对实盘的承诺后,即根据双方约定的主要条件,编制订租确认书。订租确认书要列明双方共同承诺的主要条款及内容,经出租人、承租人签字后,双方各留一份
备查。
订租确认书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应详细列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恰租过程中双方承诺的
主要条款。为规范中国租船市场采用的航次租船合同订租确认书的格式及内容,中国国际商会制定了《航次租船合同确认书(2000年标准格式)》,供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选择使用。在实践中,有时为了简化程序,各方当事人在签订订租确认书后,不再编制正式的租船合同,而把订租确认书作为履行合同的最终依据。
任务一 租船业务流程
船舶订租确认书格式举例
FIXTURE NOTE
IT IS ON THIS DATE THAT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UNDERSIGNED
PARTIES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F:
1)PERFORMING VESSEL: MV.ORIENT SUNSHINE
CAMB FLAG,BLT 1980,L/B/D:76M/12.0M/6.60M,DWT/DFT 2500MT,GRT/NRT
1528/1010MT,CAPA B/G:3700/3600CBM 1H/1H S/BOTTOM DERRIKS 12mtx2.
2)CGO:2000MT COTTON SEED MEAL IN BULK,5%moloo,S.F 1.8.
3)L/P:1SBP DALAIN,CHINA.
4)D/P:1SBP INCHON,KOREA.
5)Lycn:8th-~-18th/Jul.2008.
6)L/d RATE:CQD BENDS.
7)DETENTION CHARGES AT THE RATE OF USD2500 PER DAY OR PRO-RATA, IF
TIME LOST IN WAITING FOR CARGO AND/OR DOCUMENTS AT BOTH ENDS.
DETENTION CHARGES INCURRED AT LOADING PORT,IF ANY,TO BE SETTLED
TOGETHER WITH FREIGHT PAYMENT AND WHICH INCURRED AT DISCHARGING PORT,TO
BE SETTLED BEFORE COMMENCE OF DISCHARGING.
8)FREIGHT:USD9/MT,FIOST,BASIS 1/1
9)FULL FREIGHT WB PAID TO OWRS NOMINATED BANK ACCT W/I 2 BANKDAYS
ACOL N S/R BS/L WHICH MARKED ‘FRT PREPAID’. FULL FREIGHT TO BE DEEMED AS
EARNED WITH DISCOUNTLESS AND NON-RETURNABLE ON CARGO SHIPPED ON BOARD
WHETHER SHIP AND/OR CARGO LOST OR NOT LOST.
10)OWRS AGENT BENDS.
11)L/S/D IF ANY CHTR’S ACCT.
任务一 租船业务流程
12)LIGHTERAGE/LIGHTERING IF ANY CHTRS ACCT.
13)SHIPSIDE /DOCKSIDE TALLY TBF OWRS/CHTRS ACCT.
14)TAXES/DUES ON CGO/FRT TBF CHTRS/OWRS ACCT.
15)FUMIGATION:FUMIGATION IF ANY TO BE FOR CHTR’S ACCT. OWR ALLOW
24HRS FOR FUMIGATION,CHTR SHOULD COMPENSATE OWR USD1500 FOR CREWS HOTEL/
TRAFFIC/ ACCOMODATION CHARGES.
16)DISPUTE TO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HK AND ENGLISH LAW TO BE APPILED.
17)COMM:3.75%.
18)OTHERS AS PER GENCON C/P 94.
THE END.
FOR AND ON BEHALF OF OWRS/CHTRS.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概述
根据货运需要、船舶调运和市场环境等情况,航次租船可以具体分为单程航次、往返航
次与连续航次等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一种包运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又称吨位合同(Tonnage Contract)或数量合同(Quantity Contract),在形式上与联系单航次类似。包运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按照与承租人签订的总量包干运输或分批运输的租船货运合同,提供一定吨位的运力,在确定港口之间按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及其货物运量,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货运量的租船方式。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二、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如前所言,航次租船合同范本种类繁多,而且适用的范围也各不相同。但一般而言,航
次租船合同都订有下列条款:
(1)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
(2)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条款。
(3)船东责任及免责(Owner’s Responsibility and exception)条款。
(4)运费支付(Payment of Freight)条款。
(5)装卸(Loading and Discharging)条款。
(6)滞期费和速遣费(Demurrage & Despatch)条款。
(7)合同解除(Cancelling)条款。
(8)留置权(Lien clause)条款或租船人责任中止条款(Cesser Clause)。
(9)提单(Bill of Lading)条款。
(10) 双方互有碰撞责任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11) 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
(12) 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13)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14) 佣金条款(Brokerage Commission Clause)。
(15) 罢工条款(Strike Clause)和战争条款(War Risks Clause)。
(16) 冰冻条款(Ice Clause)。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三条也有规定:“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
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
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其关于承运人提
供适航船舶和管理货物的义务以及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的规定也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其他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三、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 船舶陈述
船舶陈述是航次租船合同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陈述的内容一般包括船名、船籍、船级、船舶吨位和船舶位置。
(1)船名。船名(name of vessel )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之一,每艘船舶都有一个船名,使船舶特定化。关于船舶的指定通常又如下三种方式:①指定一艘特定的船舶,即“列名船”(named ship),如:“M/V Utopia”。这种船舶一旦被指定,船舶所有人无权以其他船舶替代,如果原来被指定船舶沉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②××船或其替代船,由船舶所有人选择(M/V ××× or substitute at shipowner’s option),即所谓的“替代船条款”。由于在合同签订时,船舶所有人还不能预料在调配船舶方面可能发生的情况,所以船舶所有人往往采用这种条款。船舶所有人在指定替代船时,必须在船级、船型、位置等方面与原船相符。替代船一经选定,必须立即通知承租人。并且这种替代船一经指定,就不能再做更改,即不能进行二次选择。③在××船或××船或……中选择一艘。这种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来说,更具灵活性,且可以进行多次选择。
(2)船或船旗(Vessel’s Flag)籍(Vessel’s Nationality)。船籍是指船舶所属的国籍,它是通过船旗来表现的。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不得同时悬挂两个国家的国旗,也不能不悬挂任何国旗,否则会被视为海盗船。船东不得擅自变更船舶国籍或变换船旗,否则即构成违约行为。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3)船级(classification of vessel)。船级是船舶技术状况与性能的反映,表明该船舶的技术状况已经得到了相关检验机关认定。船级表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船舶应该达到的技术状况。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即使在合同履行期内丧失船级,船东也不被视为违约。船级是通过船级证书表现出来的,而船级证书只不过是船舶技术状况的书面说明,是表面证据。
(4)船舶吨位(Tonnage)。船舶吨位包括登记吨位(Registered Tonnage)和载重吨位(Deadweight Tonnage)。登记吨位有总吨(gross registered Tonnage:GRT)与净吨(netregistered tonnage:NRT)之分。通常按照《1967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的规定进行测量。登记吨位与港口使费、运河通行费、关税的征收等有密切关系。
载重吨位又称载货能力(deadweight capacity),表示船舶实际装载货物的能力。合同中载明的数字是指船舶实际可装载的最大货物数量,不包括船舶燃料、物料、淡水、备用
品、船舶常数等。一般在船舶吨位具体数值之前加上大约(about)一词。这个范围解释为3%~5%,若不超出这个范围,不视为违约。关于载重吨,实践中有如下表示方法,如:①5 000吨;②大约5 000吨;③5 000吨,正负5%由出租人选择;④4 800~5 200吨。在具体装货前,船长根据本船的实际装货能力及港口的吃水限制向货主“宣载(declaration)”,若货主未能提供如上数值的货物,则承担亏舱费;反之,船舶所有人应承担给货主的损失,例如短装损失、额外的仓储费等。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5)船舶位置(present position)。船舶位置是指订立合同时船舶所处的位置或状态。因为它直接影响船舶能否按期抵达预定的装货港,因此,关于船舶位置的说明应该持慎重的态度。英国许多判例表明这是一种条件条款。如果船舶出租人所提供的船舶位置不准确,不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都构成出租人的违约。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避免麻烦,往往不具体订明准确的经纬度,而是以“now trading”、“now under repair”、“expected ready to open at××× port at ××× date”进行说明。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2.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
所谓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完成上一航次后,从本合同的装货港的前一港口驶往本合同的装货港的一段航次。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是合同履行航次的第一阶段。合同中船东所承担的明示及默示义务,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就出租人而言,合同一经签订,船舶进入合同约定的预备航次,则出租人实际已经开始履行航次租船合同,其所有行为必须合乎合同的约定,包括合理速遣,不能不合理或非法绕航,不得进行无须立即实施的修理等,尽快完成预备航次的各项事宜。否则,承租人有权对船舶延误提出质疑,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甚至解约。
3.船舶预计到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时间
船舶预计到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时间又称为受载期(laydays),即船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达规定的装港并做好准备的日期。如果船舶未能如期抵达,则视为违约。除出租人可免责的原因造成延误外,承租人有权索赔因船舶晚到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合同中,受载期可具体为某一天,也可规定为一段期限,如“25th June~5th July”。同时,一般会订有解约条款,规定船舶未能在某一日期之前到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条款规定的这一日称为解约日(cancelling date)。解约日通常为船舶与其抵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日期的最后一天,即受载期的最后一天。有时合同规定二者不一致,如规定受载期后若干天为解约日。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解约日的具体日期,则通常将受载期的最后一天解释为解约日。解约日的规定实际上是约定解除合同的一种表现。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4.装卸港口
(1)装卸港口的约定方法。航次租船合同下的装卸港口,通常由承租人指定,在实践中,有三种常用约定装卸港口的方法。
①约定具体的装货港和卸货港。这种方法只在合同中记载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具体名称,而船舶在港内的作业泊位按该港的习惯决定。
②约定具体的装卸泊位或地点。即在合同中除指定港名外,还订明在港内的装卸泊位或地点。
③承租人选择装货港和卸货港。合同中可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卸港口,由承租人选择,或者某一个范围内由承租人选择一个或几个港口,这个范围必须是在一条连续的海岸线上。对于卸货港而言,这种选择权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驶,否则,因为承租人未及时“宣港(declaration of port)”,而给出租人造成延误损失,承租人应该负责赔偿。
当卸货港是两个或以上时,承租人应将在第一卸货港卸下货物的情况正确告知船长,否则,出租人为保持船舶在适航平衡(seaworthy trim)状态下驶往第二卸货港而支付的倒舱、起卸和重装货物的费用,由承租人偿付。
我国《海商法》第101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2)港口(或泊位)的安全性。在租船实践中,有关“安全港(safe port)”和“安全泊位(safe berth)”的问题,时常发生争议。一般认为,如果装卸港口或泊位已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承租人不保证港口的安全性;如果装卸港口或泊位
由承租人选择或待指定,则一般承租人有保证港口安全的义务。所谓安全港口是指某一特定船舶在没有异常事件发生的情况下,能够安全地抵达、使用、停留并离开港口,而不会遇到运用良好船艺而无法避免的危险的港口。如,进出港口受到桥梁高度的限制必须切除船上的某一部件;会受到敌对势力的捕获或袭击;或系泊设施有缺陷等都属于不安全港口。实际上港口的安全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然或地理条件上的安全;二是政治意义上的安全。
(3)附近港口条款(near port clause)。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的“附近港口条款”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当原定港口变得不安全时,承租人应当指定或重新指定邻近的港口;若承租人不指定或不重新指定,出租人有权将货物卸于原定港口的邻近地点或港口,并视为航次租船合同已经履行。如果航次因此而延长,则承租人应按比例支付额外的运费;但航次因此而缩短,承租人仍应支付原合同规定的运费。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5.装卸费用
装卸费用是指将货物从岸边(或驳船)装入舱内和将货物从船舱内卸至岸边(或驳船)的费用。如果租船合同中没有作出约定,则由船舶出租人负担,但关于装卸费用及风险如何分担的问题,一般依据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1)装卸费用的约定方法。航次租船合同下,装卸费用是由出租人还是由承租人负责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常见的约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班轮条款(liner terms):班轮条款又称“泊位条款(berth terms)”。等同于“总承兑条款(gross terms)”、“船边交接货物条款(free alongside ship,FAS)”。根据这一条款,承租人把货物交到船边船舶的吊钩下,船方负责把货物装进舱内,并整理好;卸货时,船方负责把货物从舱内卸到船边,由承租人或收货人提货。所以,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船边为界,是船舶出租人负责雇用装卸工人,并负担货物的装卸费用的条款。 ②舱内收货条款(free in,FI):舱内收货条款简称为FI条款,或船舶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条款。
③舱内交货条款(free out,FO):简称为FO条款,或船舶出租人不负担卸货费条款。
④舱内收交货条款(free in and out,FIO):简称为FIO条款,或称船舶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在装、卸两港由承租人雇用装卸工人,并负担装卸费用。
⑤舱内收交货和堆舱、平舱条款(free in and out,stowed and trimmed,FIOST):舱内收交货和堆舱、平舱费条款与班轮条款相反,船舶出租人不负担有关装卸的所有费用,装卸费、平舱费和堆舱费全部由承租人负担。
⑥总装卸费,或总装货费,或总卸货费条款(gross load and discharge,or gross load,or gross discharge):船舶出租人负责与装卸,或装货,或卸货有关的全部费用。这种条款是指船舶出租人除了要负担装卸费以外,还要承担货物积载、平舱等费用。该条款在实践中很少使用。
⑦限额条款(scale load and discharge):船舶出租人负责一定限额的装卸费,超出部分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上述条款中的装卸费用是指在装货港产生的装货费和在卸货港产生的卸货费。如果是在避难港产生的,或者是因为过运河需要过驳而产生的装卸费及其他非原来约定的装卸港产生的装卸费,则仍由船舶出租人负担。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2)船上装卸设备的使用。即使是承租人承担装卸货物,船舶出租人也必须在整个作业
中免费提供船上的装卸设备给承租人使用,而且该设备必须处于可工作状态,同时如果港口
规章允许的话,在承租人的要求下,船舶出租人应安排船员操纵船上的装卸设备。
6.货物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中运输的货物由承租人提供,承租人享有货物的选择权。但承租人提供的货物也必须满足合同的一定要求,受到租船合同的限制。
(1)货物的种类。货物的种类与运费率、舱容或吨位的利用以及船舶的适航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关于货物种类的规定,合同中通常有如下方式予以说明。
①列明特定的货物(special cargo)。当合同中列明某一种特定货物或某几种特定货物时,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货物。当合同约定的特定货物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可抗力、法律禁止出口等不能提供的,则承租人没有义务再提供其他货物,合同予以解除。但承租人应赔偿因无法提供货物而给出租人带来的损失。
②规定替代货物(substitute cargo)。如果承租人选定的货物由于其可免责的原因不能装船,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只要在规定的货物种类中还有其他货物可以安排装船,则承租人仍有义务提供货物,但允许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安排。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101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
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货物的数量。合同中一般规定,承租人应提供满载满舱货物(full and completecargo)。满舱是指承租人提供的货物应装满舱容;满载是指承租人提供的货物数量应达到船舶的货物载重能力。一般来说,如果货物是轻泡货,货物应该达到满舱;如果货物是重货,货物应该达到满载。
有关货物数量,签订合同时会确定一个数量原则,用“约数”,或“最多最少数量”,或“增减××百分数”(如:±5%),以确定合同货物的数量范围。例如:“满载满舱货物××吨,±5%由出租人选择(full and complete cargo ××tons,±5% at shipowner’s option )”。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具体装货的数量,由船长在装货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即宣载(declaration of cargo)。宣载的数量不能超出上述范围。出租人应保证船舶能实际装载的货物数量。承租人提供货物应该达到上述规定,否则支付给承租人相应的亏舱费。亏舱费实际上就是“未装船货物的运费”。在具体计算时,应减去船舶出租人因此而节约的费用,如代理费、经纪人的佣金、运费税等任何开支。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3)承租人提供货物的义务。
①备货的义务。备货是在规定时间内和船舶作业的码头备妥合同约定的货物。承租人如果没有备妥货物,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需承担赔偿责任。
②运至船边的义务。承租人有义务将货物运至船边,并承担陆上搬运、仓储、保管、驳运(如需要)等费用和风险。这里“船边”一词,是船舶吊钩所及范围,或合同约定的地点,或当地或港口作业习惯的地方。
③在规定的时间装船的义务。承租人应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否则须承担因此产生的滞期费或延滞损失的责任。出租人仅仅是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不得解除合同,除非承租人不能提供货物的时间已经非常长,使合同受阻。为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合同中会订有解约条款(jupiter clause),即承租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货物,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亏舱费计算实例
某航次,运费为每吨30美金,2.5%佣金。船长在装货港宣载可装货20 000吨,承租人实际只提供19 800吨货物,亏舱200吨,则承租人应支付亏舱费5 850美元(即200×30×97.5%=5 850美元)。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7.运费条款
运费(freight)是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船舶出租人的报酬。在租船实际中,运费一般按实际装入船舶的货物数量计收,通常还应明确是按货物装入量还是卸出量计收。此时必须在合同中标明运费率(rate of freight)。对于难以准确测定数量或较低价格的货物,一般按包干运费计收,即按照提供的船舶,商订一笔整运费,不论实际装货多少,一律照付。
运费的支付有到付和预付两种方式。通常,预付运费时间有:装货完毕时支付、签发提单时支付、装货完毕后若干天支付等。所以在租船合同中会有“在装货时已赚取”、“装货完毕及提单前是否已赚取”等条款,并且在后面跟有“该运费不可返还,无论货物和/或船舶是否灭失”,来确保出租人的合同利益。
8.装卸时间
(1)装卸时间的定义。装卸时间(laytime)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出租人应保证船舶适于装卸货物,承租人无须在运费之外支付任何费用的一段时间。也就是说,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出租人具有使船舶等待装卸的义务。
装卸时间作为航次租船合同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其内容的确定和时间的计算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风险责任和经济利益。出租人在确定合同运价时,会将船舶正常在港停泊期间的营运费用和港口使用费作为成本包括其中。这样,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时间装卸完毕,使船舶如期开航,如期结束,则除了运费,出租人不能再向承租人要求支付任何报酬。即使是相同的术语和条款在不同的国家可能给予不同的解释,为了避免和减少由此产生的争议,国家航运组织制定了关于装卸时间相关术语和条款的解释规则,供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用。使用最多的是《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以下简称“80装卸时间定义”)和《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以下简称“93装卸时间解释规则”)。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2)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规定具体的装卸日数。
因“日”的含义不同,装卸时间计算的结果会完全不同。
①日(day)。日是指从午夜零点到午夜24点连续24小时的时间,即日历日。以这种
“日”表示装卸时间,从装卸货开始至装卸货完毕时止所经过的日历日数就是总的装卸时间。
②连续日(running or consecutive days)。连续日是指一天紧接着一天的日数。与“日”相比,存在比例计算问题,即如果港口正常工作时间是24小时,而时间作业8小时,则计算为1/3个连续日。
现在上述两种术语已不存在区别,即不论是因为天气原因,还是节假日不能装卸货,装卸时间连续计算,不做任何扣除。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③工作日(working days,WD)。工作日是指按港口习惯,除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港口可以进行工作的日子或日子中的部分时间。从船东角度讲,如果星期日、法定节假日不算装卸时间,则会产生船期损失。
假日是指本可以用来作业,根据当地法律或习惯而中止工作的时间。世界各港口对其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一般国家规定的星期日或伊斯兰国家规定的星期五,不属于工作日。特别是星期六有的地方规定是休息日,有些地方规定上半天班,这样一来就容易引发争议,所以最好在合同中给予明确。租船实践中可以根据波罗的海航运公会每年编印的“世界各港口节假日表”来确定哪些时间可作为节假日。
如果节假日加班以尽快完成装卸作业,由谁来支付加班费,取决于合同约定。常见的工作日实际使用术语有:
累计8小时工作日(Working Days of 8 hours)。指不管港口习惯工作时间如何,累计进行装卸作业8小时即为1个工作日。累计24小时工作日(Working Days of 24 hours)。其含义与前述相似。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④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W.W.D.)。又称为晴天工作日,这里的“良好天气”是有特定含义的,即只要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装卸作业的天气就算是“良好天气”。即除去天气不良影响船舶装卸任何时间之外的良好天气。在此术语下,即使是工作日,若天气不良也不予以计算。与良好天气工作日有关的常见术语有:
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hours):是指不考虑港口规定的工作日时间是多少小时,也不论工作小时数实际跨几天时间,以累计24小时为一个晴天工作日。如果港口工作时间为24小时,其与“良好天气工作日”没什么不同。但是如果港口的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那么一个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就相当于三个正常工作日,这种计算方法显然对出租人不利。
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是指扣除法定节假日、天气不良等影响装卸的工作日或小时后,其余的时间以真正的连续24小时为一日的表示装卸时间的方法。这就是说,不论港口正常工作日规定为几个小时,均按24小时计算,以避免上述“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可能跨几个正常工作日的情况。例如:港口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即从08∶30时至16∶30时。若12∶00时至15∶30时下雨不能进行装卸,则一天应扣除2.5小时,装卸时间计为21.5小时。第二天继续作业,装卸时间累计达到24小时,才为一个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
应注意的是,根据“93装卸时间解释规则”,上述良好天气工作日、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的含义是一致的,即除去星期日、节假日、天气不良影响装卸作业的工作日或工作小时后,以真正连续24小时为一日的表示装卸时间的方法。另外,为了明确星期日、节假日排除在良好天气工作日之外,为避免争执,租船实务中通常在良好天气工作日之后加上不同的表述:
良好天气工作日,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WWD SHEX: Weather Working Days Sunday and Holiday excepted )。
良好天气工作日,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WWD SHEX UU: Weather Working Days Sunday and Holiday unless used )。指虽然星期日和节假日不计入装卸时间,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实际进行了装卸工作,则计入。
良好天气工作日,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即使已经使用(WWD SHEX EIU: Weather Working
Days Sunday and Holiday even if used )。指不论是否使用星期日和节假日都不计入装卸时间。
良好天气工作日,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但仅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WWD
SHEX UU: Weather Working Days Sunday and Holiday,unless used,but only time actually used to count)。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2)规定平均每日应装卸的效率。
通过规定装卸率的方法间接规定装卸时间。而装卸率的规定又有以下3种方式。
a)每日装卸××吨(per day ×× t),即规定每日全船装卸货的具体数量。则:
装卸时间=货物数量÷装卸率
b)每日每舱口装卸××吨(per hatch per day ×× t),则:
装卸时间=货物数量÷(日装卸率×舱口数)
c)每日每工作舱口装卸××吨(per working hatch per day ×× t),则;
装卸时间=货物数量÷(每舱口日装卸率×该货舱服务的舱口数)
根据“93装卸时间解释规则”,每对平行的双层舱(each pair of parallel twin hatches)按一个舱口计算,但能由两个工班(two gangs)同时进行作业的舱口则按两个货舱口计算。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3)按港口习惯尽快装卸(customary quick despatch,CQD)。
根据“1980年装卸时间定义”,是指按照港口情况,尽可能快地进行装卸。即没有明确一个固定的装卸时间,如果船舶所有人对某一港口的装卸情况及装卸效率不甚了解的话,使用该术语可能不利,而“1993装卸时间解释规则”已无此项。在CQD条款下,装卸作业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reasonable time)完成。合理时间的确定依据具体事实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要考虑港口设备、装卸习惯、当时天气等诸多因素。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3)装卸时间的起算。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称为合同装卸时间或合同允许可用的装卸时间(laytime allowed)。而装卸时间的起算对于装卸时间是非常重要的,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起算装卸时间:一是船舶抵达租船合同规定的装卸地点;二是船舶在各方面做好装/卸货物的准备;三是“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已经递交。但是,真正起算还可能要经过一个通知时间(notice time)。
1)船舶抵达租船合同规定装卸地点,即必须是一艘“到达船”(arrived vessel)。租船合同规定的装卸地点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只规定装卸港口,即“港口合同(portcharter)”;另一种是合同规定具体泊位,即“泊位合同(berth charter)”。
2)船舶在各方面做好装/卸货物的准备(in all respects ready)。所谓各方面做好装/卸货物的准备指已经配备船员,使机器的各个传动部分、吊杆及其他装货或卸货工具随时处于可供使用的正常状态以及使船舶随时处于可装/卸货物的状态等各个方面,都为装/卸货做好了准备。即在实质上的准备就绪。例如,装货时,货舱已经打扫清洁、适于装载货物;已经做到船舱清洁、干燥、无虫、无味;如果要求熏蒸或经过检验,已经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并已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等。
3)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已经递交(NOR has been tendered)。“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notice of readiness:NOR或N/R)是指船舶抵达合同规定的装卸地点后,船长向承租人或其
代理人发出本船已在各方面准备就绪,等待装卸货物的通知。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4)装卸时间的中断。装卸时间一经起算,则计算至装/卸货结束时予以终止计算为普遍原则。装卸时间开始起算后的时间风险责任在承租人一边,承租人应承担装卸作业中断的时间损失责任。装卸时间中断,承租人不予负责的情况主要有:合同规定的不计算装卸时间的事项,即约定“装卸时间除外(laytime exception)”的情况,如装好的发生战争冲突、直接影响装货工作的工人罢工,出租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过失或毁约行为造成的装卸延误等。还有天气不良、节假日、移泊时间和装卸设备故障等情况。若因装/卸货时船舶吊具发生故障或因船东过失,但没有延误货物正常作业,则装卸时间不能中断。
(5)装卸时间的止算。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不规定装卸时间的止算时间,但是各国
习惯上都以实际装/卸完货物的时间作为装卸时间的止算时间。这里所说的实际装/卸完货物应理解为装/卸作业已完全结束,船舶已处于可随时开航的状态。因此即使货物已装上船舶(或已经全部卸离船舶),只要货物的加固、平舱、移走铲车或抓斗等工作尚未结束,仍不能算是装完或卸完货物。这些结尾工作所耗用的时间,仍应计入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止算后,有关船舶的时间损失都由出租人承担,如等潮水、等引航员登轮或等
拖轮、办理船舶出口报关手续等。但是如果因承租人的原因致使船舶未能及时开航的话,产生的延误损失视为延滞损失(damage for detention),由承租人按照船舶遭受的实际损失赔偿。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9. 滞期费和速遣费
(1)滞期费(demurrage)。船舶在港装卸货物的实际使用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可用时
间,称为“滞期”,这两者的时间差数为滞期时间。根据“93装卸时间解释规则”,滞期费是指因不是出租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超过装卸时间产生的船舶延迟而付给出租人的约定金额。滞期不适用装卸时间的除外规定。可以看出滞期费是一种约定金额的赔偿金,在租船合同中,往往会明确规定滞期费率。
滞期费应该按照滞期时间和约定的滞期费率的乘积计收,不足一天则按比例计收。而滞期时间是通过实际装卸作业使用的时间与合同允许使用的装卸时间比较得出的。
对滞期费时间的计算,实务中有连续计算和非连续计算两种方法。其中滞期费连续计算被普遍采用。采用该计算方法时,在船舶进入滞期后,即使遇有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的除外时间,如星期日、其他节假日和天气不良等原因停止工作的时间及合同约定不计入装卸时间的,也应该计入滞期时间,直至货物装卸完毕。这就是“一旦滞期,永远滞期”(once on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的装卸时间计算原则。
滞期费非连续计算,又称按同样的日计算(per like day),是指计算滞期的“日”的含义与计算装卸时间的“日”的含义相同。如果合同约定装卸时间使用的是晴天工作日,那么计算滞期时间的日中,应把非工作日和天气不良等原因停止工作的时间予以剔除,这时的滞期时间是断续计算的。
一般在租船合同中,如果没有“滞期费非连续计算”的明确规定,那么会默认滞期费按照“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方式连续计算。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2)速遣费(dispatch)。速遣费是指承租人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货物装卸而节省船舶在港时间,由出租人支付给承租人约定的报酬。速遣费等于速遣时间与约定的速遣费率的乘积。承租人所用的装卸时间少于合同规定的允许使用时间,节省部分的时间称为速遣时间。对此,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主张速遣费。根据航运惯例,速遣费率通常是滞期费率的一半,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
在计算速遣时间的问题上,出租人和承租人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是在于节省的时间是否扣除星期日、节假日及不良天气停止的工作时间。为防止争议,租船合同常采用明确的用语,表明速遣时间的计算。即“节省全部时间(all time saved)”和“节省的全部工作时间(all working time saved)”。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3)延滞损失(detention for damage)。延滞损失又称为滞留损失、滞期损失、超滞费等。是指因某些原因时船舶滞留港口或使船舶航行时间延长而应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的一种非约定性损失。
延滞损失与滞期费是不同的,后者是一种约定赔偿金,只要船舶承租人未能按租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装卸作业,不管船舶出租人是否存在实际损失,也不管承租人实际损失额是否高于约定的滞期费,承租人都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予以赔偿,而且滞期费的发生与装卸时间紧密联系。而延滞损失并非租船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它是因船舶承租人的过失或非承租人的其他原因,造成船舶出租人产生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常见的延滞损失产生的几种情况如下:
①合同中有装卸时间的规定,但没有滞期费费率的约定。当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而装/卸作业尚未完成,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滞期费率,而且事后双方也为达成协议,则延滞期间的损失只能按实际损失计算。
②合同中有关于滞期时间的约定。如1976年金康合同第7条明确规定“滞期时间为10个连续日”。当10个连续日过后,装卸作业仍未完成的,则计入延滞损失的计算。
③在CQD等条款下产生的延滞。CQD条款及“as fast as the vessel can receive/delivery”条款未规定固定的装卸时间,一旦合理的装卸时间用完,即进入延滞损失的计算。因此在这种条款下,不会产生任何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问题。
⑤其他原因。如因无正本提单拒绝交货所产生的延误,或承租人未能及时宣港产生的延误,或承租人违反吃水保证,致使船舶不得不等高潮或者在港外停留过驳减载而产生的延误等。
④承租人未按时提供货物产生的延滞。实践中因为承租人未备好货,或为做好有关文件准备等原因,致使船舶抵港之后不能靠泊装卸货。如果装卸时间尚未起算,则因此产生的损失为延滞损失,而不是滞期费。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4)装卸时间的统算。在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装货港产生了滞期费(或速遣费),卸货港产生了速遣费(或滞期费),是否可以将两港产生的费用进行抵算?或者将卸货港可用的装卸时间调剂过来以弥补装货港的滞期。
对于这个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做出特别约定,应以装/卸两港分别计算为原则。装卸时间分别计算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的规定是对装货港的装货时间和卸货港的卸货时间分别规定一定的时间,单独计算,不能将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也不能用一个作业中节省的时间抵消另一个作业中超用的时间的一种术语。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特别规定,对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装卸时间是分别给予规定和单独核算的。例如:装货时间规定为4WWWDSHEXUU,卸货时间规定为3WWWDSHEXUU。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也可以将装/卸两港的时间统算,主要有三种约定的方法。
1)装卸共用时间(all purposes)。装卸共用时间是一种表明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装/卸时间统一合起来使用的一种术语。如规定“装卸共用时间9连续日”(9 running days,allpurposes),表明将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看做是一个连续的时间,即可供装货和卸货使用的合计时间为9个连续日。以此来表明的装卸时间,只要装/卸两港实际使用的装/卸总时间未超过合同规定的合计时间,即可不算滞期时间。但是如果在装货港将装/卸两港合计可用时间用完,即在装货港已进入滞期。按照“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原则,当船舶抵达卸货港后,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为此承租人将丧失享受在卸货港正常的“通知时间”的
权利。
2)可调剂使用装卸时间(reversible laytime or reversible)。又称装卸时间抵算,是指承租人有权选择将约定的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它是一种可以用卸货港的允许使用时间调剂或抵算发生在装货港的速遣或滞期时间的一种装卸时间统算方法。
按照这种约定,承租人可将装货港的速遣时间计入卸货港的允许使用时间,而使卸货港的允许使用时间增加,或将装货港的滞期时间在卸货港的允许使用时间内扣除,而使卸货港允许使用时间减少。采用这种方法时,应分别规定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并单独编制装/卸
时间表,而在卸货港卸货完毕后算出装/卸两港总的滞期时间或速遣时间。
如果装货港的时间使用时间超过了包括卸货允许使用时间在内的装/卸货的全部允许使用时间,即在装货港已经进入滞期,则船舶抵达卸货港时,并不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而是在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后,经过一段通知时间,才开始继续计算滞期时间。即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仍享有将正常的通知时间排除于装卸时间之外的权利。
3)装卸时间平均计算(to average laytime)。又称“装卸时间均算”,是指分别计算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用一个作业中节省的时间抵消另一个作业中超用的时间。它与“可调剂使用装卸时间”不同,虽然也分别单独编制装货时间计算表和卸货时间计算表,但并不以装货节省的时间或滞期时间来调整原规定的卸货港的可用时间,而是单独根据卸货港的时间表,计算出卸货港产生的滞期时间或节省时间,再以装货港节省的时间(滞期时间)来抵补卸货港的滞期时间(节省时间)。所以,这一方法旨在减少通常须以速遣费的加倍费率支付滞期费的情况。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5)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装卸时间事实记录(laytime statement of fact,SOF)是一份记
录船舶从到达、等待、被引领入港的地点时起,到船舶装货或卸货完毕时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处的状态和进行各项工作的起止日、时、分和各种待时的起止日、时、分的书面文件。该文件反映了船舶从抵港时起直至装货或卸货完毕时止的各个活动情况,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计算装卸时间、滞期或速遣时间的重要依据。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滞期费计算实例
租船合同约定:装货时间1WWDSHEX,周六下午至周一8∶00时不算,即使已使用;卸货时间3WWDSHEX,周六下午至周一8∶00时不算,即使已使用。合同还约定:船长若上午递交通知书,下午12∶00起算装卸时间,若下午递交,则次日00∶00起算装卸时间;滞期费每日10 000美元,速遣费每日5 000美元。
船舶抵达装货港于周三下午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抵达卸货港于周四上午8∶00时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实际上自周五00∶00开始至周三12∶00时止;卸货,实际上自周五00∶00时起自周一20∶00时止。
分别按装卸时间分别使用、装卸时间共用、装卸时间调剂使用以及装卸时间平均使用来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①由表6-1可知,按装货港、卸货港分别使用计算装卸时间。装货港实用装货时间6.5日, 扣去1日可用时间,滞期5.5日,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收取滞期费55 000美元;卸货港实用时间2.5日,节省0.5日可用时间,速遣0.5日,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2 500美元。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②由表6-2可知,按装卸时间共用方式计算装卸时间。装货港实用装货时间4.667日,其中0.667为滞期时间;船舶抵达卸货港递交通知书后进入滞期,即“通知时间”和其他“除外时间”都计入滞期时间;因此,卸货港实用时间4.5日,都计为滞期时间,该航次共滞期5.167日,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收取滞期费51 670美元。
③按装卸时间调剂使用方式计算装卸时间。由表6-1可知,装货港实用装货时间6.5日,扣去1日可用时间,滞期5.5日,与卸货港3日可用时间进行调剂后,产生滞期2.5日;卸货港除通知时间外计入滞期,在卸货港实际使用2.5天,合计滞期5天,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收取滞期费50 000美元。
④按装卸时间平均计算方式计算装卸时间。由表6-1可知,装货港实用装货时间6.5日,扣去1日可用时间,滞期5.5日;卸货港实用时间2.5日,节省0.5日可用时间,对两差数进行均算,实际滞期5日,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收取滞期费50 000美元。
任务二 航次租船合同
通过互联网查找《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简称金康合同) 和中国国际商会推荐的航次租船合同确认书(2000年标准格式版),比较两个合同有哪些不同之处。
任务三 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概述
1.定期租船合同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time C/P)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租人可以将租进来的船舶用于班轮运输,还可以将船舶转租出去,另作其他用途,但应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出租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并负责配备船长、船员,同时负担船长、船员的工资、航行补贴、伙食费用等。
(2)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安排及营运工作,出租人负责船舶维修保养费、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船舶折旧费等。而承租人则负责其他有关的营运费用,如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
(3)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据租期、船舶状况以及航运市场价格来确定的,因此这与提单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4)合同中需订明淡水费的分担,因为常常是锅炉用水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而船长、船员生活用淡水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5)合同中常订有交、还船的规定。
任务三 定期租船合同
实际中,也采用航次期租的做法。所谓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 or TimeCharter-trip,TCT)是指以装运港装货时起到目的港卸货完毕时止的航次时间为租期,并按期租方式进行业务运作、支付租金的租船方式。它采用期租合同的格式,合同内容、风险责任划分等与期租船方式基本相同。承租人根据合同承担约定航次时间损失的风险。相对航次租船,合同订立和操作比较简单。
任务三 定期租船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的范本种类
较航次租船合同而言,定期租船合同是更为“自由”的一类合同,即几乎没有什么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甚至有关船舶适航性的内容也是完全依定期租船合同本身而定的。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订立他们协商认可的内容。
因此,定期租船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要依据合同条款内容来进行解释。选择一个对自己较为有利的租船合同范本作为定期租船谈判的底稿,对船东和租船人都十分重要。
任务三 定期租船合同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范本主要有以下三种:
(1)纽约土产交易所期租合同(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Time Charter)该租船合同简称为“土产格式”(Produce Form),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于1913年制定,因而航运界常称此格式为“NYPE”(租约代号)。NYPE经美国政府批准使用,故又
称“政府格式”(Government Form)。现在普遍使用的是经1946年10月3日修订后的格式,即NYPE46。有人认为NYPE是租船人格式,但大多数人认为NYPE对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订得较为合理的,并没有偏袒任何一方。
(2)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租约代号为BALTIME。此格式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于1909年制定,最后修订于1939年。BALTIME由于是船东组织制定的,所以在很多条款上比较维护船东的利益。
(3)中国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 Time Charter Party)租约代号为SINOTIME1980,由中国租船公司制定,此格式较多地维护租船人的利益。
任务三 定期租船合同
3.定用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通常订有以下条款:
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交船(Delivery of Vessel)条款; 租期(Charter Period) 条款; 合同解除(Cancelling) 条款; 货物(Cargo) 条款; 航行区域(Trading Area)条款;船东提供的事项(Owners to Provide)条款; 租船人提供的事项(Charterers to
Provide)条款;租金支付及撤船(Payment of Hire and Withdrawal)条款;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条款;停租(Off-hire)条款;船东的责任及豁免(Owners’Responsibilities and Exceptions)条款;使用与赔偿(Employment&Indemnity)条款;转租(Sub-let)条款;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条款;新杰森(New Jason)条款;双方互有责任碰撞(Both-to- Blame Collission)条款;战争(War Risks)条款;仲裁(Arbitration)条款;佣金(Commission)条款。
任务三 定期租船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1.船舶(Description of Vessel)
这是合同的重要项目。出租人应根据船舶的使用范围以及航线要求,寻找合适的承租人。一旦船舶被指定,出租人未征得承租人同意不得更换船名、船籍与船期,若是替代船,即使是“姐妹船”,应保证与合同要求一致。合同船舶在租期开始前或在租期内灭失,合同即告终止。关于船舶吨位、载重量、容积等,如果合同在这些事项前冠以“大约”(about)一词,则允许有一定百分比的差异,但差异不能超出约定。
2.船舶使用范围与航区
通常规定承租人应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货物,但一般不约定具体货名。合同中有时附限制性约定,如:不得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活牲畜以及走私、违禁品等。我国《海商法》第135条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果承租人违反规定致使出租人船舶和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就航区而言,承租人应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
任务三 定期租船合同
3.租期(period of hire)
租期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租用船舶的期限。租期的长短有几个月到几年不等。租期届满,承租人应将船舶按约定地点和要求交还出租人。
4.交船、还船
交船(delivery of vessel)是指船舶出租人按合同的约定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交船有期限、地点、船舶状态等约定与要求。交船期限的最后一天一般为解约日,如果出租人未能在这一日之前将船舶按约定条件交与承租人,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交船地点,一般载明某一具体港口,也可订明港口内具体的交船地点,如引航站或引航员登船地点,或者由承租人指定的某一泊位。
交船时该船舶须适航和适于约定的用途。合同对船上存油、船舶各类证书的齐全和有效性以及船舶检验及其报告等一般都有规定。
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是指承租人按约定于租期届满时将原船按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还给船东。合同一般给予承租人一个还船伸缩期,如期满前后的若干天还船。
还船地点一般约定为两个或几个港口,或一个区域,供承租人具体选择。承租人若决定提前还船,应承担使出租人因此遭受租金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可以要求出租人采取措施以减轻损失。
任务三 定期租船合同
5. 转租与停租
转租(sub let)是指承租人根据需要把船舶转租给另一租船人。转租时,原承租人以二船东的身份与第三者签订租船合同,但原承租人仍保留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履行原租船合同。承租人转租船舶时,应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与转租承租人订立的转租合同,在航行区域、装运货物范围等方面,同原租船合同内容不能抵触。否则,船长有权拒绝接受转租承租人的指示。
停租(off-hire)是指在租期内,因约定的原因而妨碍对本船的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停止使用期间,中断继续支付租金的一种行为。我国《海商法》第131条规定:“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常见的停租事项有:
(1)人员不足(deficiency of men),包括在船上工作的船长、高级船员及其他船员。
(2)造成船壳、机器或设备的故障或损坏。
(3)造成船舶或货物的海损事故而产生的延误。
(4)入干坞。
(5)阻止船舶处于充分工作状态下的任何其他原因(any other causes preventing the full working of the vessel)。
任务三 定期租船合同
6.租金支付(payment of hire)
租金支付条款是定期租船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在租船合同中要明确租金率,租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地点、币种等内容。
租金一般按每月每载重吨或每船天计算。具体日历月或30天为1个月,视当事人约定。
租金一般约定现金预付,每15天或每月按约定日期和方式全额支付。租金一经支付便不能收回。但船舶停租期间为出租人垫付的款项以及向出租人索赔的金额,承租人可以在应支付的租金中扣减。
承租人未能在支付日当天或之前支付租金,不论其有无过错,出租人有权依据撤船(withdrawal of vessel)条款将船舶撤回,从而终止合同。撤船权是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和对出租人利益的保障,通过撤船,将其损失减低。有的合同约定,出租人行使撤船权利,须在合理的时间里向承租人发出撤船通知(notice of withdrawal),否则构成撤船权利的放弃;或者,
出租人接受了迟付的租金,也意味着放弃其撤船的权利。有的合同约定,承租人未准时和全额支付租金,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在若干个银行工作日内予以弥补,只有当承租人未及时给予弥补时,出租人才能行使撤船的权利。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时,出租人有权留置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财产及转租船舶的收入。
任务四 国际船舶代理及业务关系的建立
一、船舶代理概述
船舶代理是指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或货主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进行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经济法律活动的代理行为。接受委托人授权,代表委托人办理这些与到港船舶相关活动的法人就是船舶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①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②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
订舱业务;
③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④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
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⑤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⑥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⑦其他相关业务。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任务四 国际船舶代理及业务关系的建立
二、 船舶代理的种类
由于船舶的营运方式不同,而且在不同营运方式下的营运业务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又各不相同,各个当事人所委托代办的业务也有所不同。因此,根据委托人和代理业务范围不同,船舶代理人可分为班轮运输代理人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两类。
1.班轮运输船舶代理人
(1)班轮运输船舶总代理人。在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在从事班轮运输的船舶停靠的港口委托总代理人。该总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班轮代理合同的条款予以确定。代理人通常应为班轮制作船期广告,为班轮公司开展揽货工作,办理订舱、收取运费工作,为班轮船舶制作运输单据、代签提单,管理船务和集装箱工作,代理班轮公司就有关费率及班轮公司营运业务等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班轮公会进行合作。总之,凡班轮公司自行办理的业务都可通过授权,由总代理人代办。
(2)订舱代理人。班轮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能在载重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除了在班轮船舶挂靠的港口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总代理人外还会委托订舱代理人以便广泛地争取货源。订舱代理人通常与货主和货运代理人有着广泛和良好的业务联系,因而能为班轮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效益,同时能为班轮公司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货运程序。
任务四 国际船舶代理及业务关系的建立
2. 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
(1)船东代理人。船东代理人(owner’s agent)受船东的委托,为船东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诸如办理清关、安排拖轮、引航员及装卸货物等业务。此时,租约中通常规定船东有权在装卸货港口指派代理人。
(2)船舶经营人代理人(operator’s agent)。作为期租承租人的船舶经营人,根据航次租约的规定,有权在装卸货港口指派代理人,该代理人受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船舶经营人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
船东或船舶经营人代理人统称为船舶代理人(ship’s agent)。在航次租船方式下船舶的日常经营由船东负责,而期租方式下则由租船人负责租期内的船舶日常营运,后一种情况下租船人就是船舶经营人。船东或船舶经营人代理人,受托办理船舶在港业务,包括口岸手续、安排拖轮、引水、港口作业等。
(3)承租人提名代理人。根据航次租约的规定,承租人有权提名代理人,而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必须委托由承租人所指定的代理人作为自己所属船舶在港口的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费及港口的各种费用。此时,代理人除了要保护委托方(船东或船舶经营人)的利益外,还要对承租人负责。
任务四 国际船舶代理及业务关系的建立
(4)保护代理人。在港口的代理人是由承租人提名的情况下,船东或船舶经营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委托了由承租人提名的代理人作为在港船舶的代理人以外,再另外委托一个代理人来监督承租人提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该代理人即为保护代理人,或称为监护代理人。同样,当根据租约的规定,代理人由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指派时,承租人就可能在装卸港口指派自己的代理人,以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5)船务管理代理人。船务管理代理人为船舶代办诸如补充燃物料、修船、船员服务等业务,而这些代理业务是与船舶装卸货无关的。当船舶经营人为船舶指派了港口代理人后,船东为了办理那些与装卸货无关而仅仅与船务有关的业务时,若船舶经营人代理人没有得到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则就不会为船东代办有关船务管理业务,此时,船东就会委托一个船务管理代理人来代办自己的有关业务。
(6)不定期船总代理人。总代理人是特别代理人的对称,其代理权范围包括代理事项的全部。不定期船总代理人的业务很广,如代表不定期船船东来安排货源、支付费用、选择、指派再代理人并向再代理人发出有关指示等。当然,承租人有时也会指派总代理人,或在租约中规定由租家指派代理人或提名代理人时,则承租人就有权在一定地理区域选定总代理人,当承租人指派甲代理人,而船舶不停靠甲地时,则可由甲代理人为其委托人选择、指派再代理人,并由再代理人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
任务四 国际船舶代理及业务关系的建立
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
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SHIPPINGAGENCIES & 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S,简称CASA)是经原交通部批准,由从事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和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组成的行业组织,于2001年6月8日在北京成立。本协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依法享有社团法人资格,接受交通运输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目前,有会员400余家,其中,理事单位57家,常务理事单位30家。秘书处为日常办公机构,设有办公室、行业事务部、对外联络部和信息资料部4个部门,并在上海、山东、广东设立办事处。
任务四 国际船舶代理及业务关系的建立
三、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关系的建立
1.长期代理业务关系的建立
对班轮(包括集装箱班轮、旅客班轮、杂货班轮等)和长期往来于某一固定航线上的船舶,委托方一般会希望建立长期代理业务关系(agency on long-terms basis),这种长期代理业务关系需要通过签订代理协议来建立。签订长期代理协议一般需要建立长期往来账户,委托方在预付一笔双方商定数额的港口使费备用金后,代理定期与委托方对账,备用金数额不足时,由委托方追加汇付。也有把备用金当做担保金,平常不动用备用金,委托方在见到代理寄出的航次结账单并审核通过后,即将单船航次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商定期限内汇付给代理。实践中,尽管建立了长期往来账户,绝大多数委托方都要求代理实行单船单航次结清的办法,这样既方便船东单船成本核算,又可以避免时间太久后出现账目混乱、查对困难的问题。随着代理业务开放后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班轮委托方大多不再愿意支付担保金或预付港口使费备用金,代理往往只能在垫付港口使费后凭账单与委托方结算。
国际上有实力的集装箱班轮船东,近年来逐步趋向于在船舶主要挂靠港口成立其自营的代理公司来经营船舶代理业务(即所谓的“自船自代”)。这类船东在新设航线时,常常会在开始阶段使用公共代理。通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如果货量充足稳定,预期能在当地长期发展,就往往会考虑成立自己的代理公司。按照西方国家的标准,协议有效期间,班轮代理一般不得为在同一航线上经营的作为竞争对手出现的其他船东提供代理服务。即根据公平竞争原则,代理不能一仆伺候二主,而船东在协议规定的领域(territory)范围内也不得另外委托他人做代理(即sole agent的概念)或不打招呼自己直接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与代理争客户的概念)。
长期代理协议一般应该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全权授权代表来签署,协议签署前应该弄清对方签署人的身份,是否有权代表公司来签署协议。
代理公司应该准备好自己的长期代理协议范本,一旦需要签订代理协议,应尽量争取采用自己的范本,这样有利于加速谈判进程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不会造成协议重要内容的遗漏,可以防止今后出现争议或再签补充协议的情况。
任务四 国际船舶代理及业务关系的建立
2.航次代理业务关系的建立
除定期班轮以外,其他船舶代理关系大多数是临时委托的航次代理关系。建立航次代理关系的程序相对简单,一般包括三大要素,即委托方书面委托、代理报价(包括代理费和船舶港口使费预估及索要)、委托方承诺汇款。过去,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有正式对外公布的代理业务章程和交通部公布的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委托方应尽的义务在代理业务章程中已经写明,委托方书面委托就表示接受该章程中所列各项委托方义务。随着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全面开放,大多数新成立的代理公司可能还没有公布自己的业务章程,收费一般都参照船舶代理行业协会制定的收费项目和建议价格与委托方商议后决定(议价)。
代理在接到代理委托后应该由专人对委托进行评估(合同评审),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来判断本公司有无权限和能力来接受其委托。需要审核的内容包括:来港船舶的国籍和来港任务是否受政府相关法令的限制,如敌对国或其他政府禁止入境的船籍、核动力船、军舰、科考船、载有放射性物资和大量一级危险品的船;是否系未经核准的外籍船舶参与国内(含港、澳、台)运输;是否系本港条件和设备无法满足其来港任务需要的船舶;委托书中委托代理的意向是否有明确的表达等。船舶代理市场放开后,委托方选择余地大,所以还需要防止误将对方询问和询价当做委托。通过合同评审后,应该及时给委托方发出接受其代理委托并索汇估算的港口使费备用金的函电。委托方接到代理接受其委托的确认并汇付或承诺汇付船舶港口使费备用金后,航次代理关系就正式确立。对于首次建立代理关系的委托方,代理还应将委托方应尽的重要义务通告对方,以免委托方未及时尽到相关义务(如及时通报船舶国籍、规范、来港任务、来自港、ETA、提供卸货资料等)而给代理业务开展造成麻烦。
任务四 国际船舶代理及业务关系的建立
3.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
船舶代理的委托方是指实际委托代理并负责支付船舶港口使费的一方。不一定是行使代理指定权的一方,也不一定是船东。除委托方之外,对同一艘船要求为其办理业务的另外一方,被称为第二委托方。第二委托方可以是船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公司),也可以是租方或货方,还可能是其他有关方。一艘船只能有一个委托方,但同时可以有一个或多个第二委托方。除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要求代理协助并办理相关业务的,应视业务量大小来确定是否需要与其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根据传统习惯做法,除委托方以外有下列要求者,可与其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关系并收取报酬:
(1)要求提供船舶各类装货单证者。
(2)要求按时电告船舶抵、离港及船舶在港期间所有动态者。
(3)要求提供船舶装卸准备通知书、装卸作业时间事实记录、船长宣载证书者。
(4)要求按租约规定分别向船东、租船人或其他有关方结算船舶在港使费,除委托方以外的其他结算对象。
有关方提出的一些简单的要求和询问一般不应当做第二委托方来对待。委托方要求向其总部或分支机构提供一些信息和寄送单证,一般也不作为第二委托方对待。因此,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已呈不断减少的趋势。
任务四 国际船舶代理及业务关系的建立
四、备用金管理
由于代办船舶在港各项手续、安排船舶靠泊及装卸作业所需费用金额较大,为了保证船舶在港期间的各项活动能安全有序地进行,需要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供代理人使用。备用金是指委托方或第二委托方按照代理人的要求,在建立代理关系后预付给代理人用作支付船舶在港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船员借支或其他费用支出的预付款项。根据代理人不为委托人垫付任何款项的原则,代理关系建立后各委托人必须及时将备用金汇至代理人处,否则因此而造成船舶延误及其他损失或费用均由委托的一方负责。从这一意义上说,汇寄备用金就构成了建立代理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
1.备用金的索汇
委托人预防备用金是代理人履行代理协议的必要前提。备用金直接关系到船舶进出港作业的安排以及离港后的财务结算,所以必须于船舶到港前汇达。在建立代理关系后、船舶到港之前,代理人必须向委托方或第二委托方索汇备用金,并且还可以按照实际需要随时提出增汇要求。索汇备用金的数额是代理人根据船舶的总吨、净吨和装卸货物的种类、数量等货物资料及船舶在港的任务,或增添燃料、淡水、物料、食品等资料估算出来的。
任务四 国际船舶代理及业务关系的建立
代理人在使用备用金时要指定专人掌握备用金的使用,随时注意使用情况,发现可能超支时要及时提出增汇。船务部门也要经常与掌握备用金使用的人员联系,随时掌握船舶在港作业的进度和费用开支情况,严格按照备用金使用的范围和索汇备用金时分列的费用项目专款专用,逐船逐航次确定供应品的限额。此外,对于船员借支也要严格掌握,只能在委托人汇寄的船员借支项下的数额范围内借支。如果委托方未按索汇金额如数汇寄备用金,则开支时应以保证港口费用、吨税和代理费用的开支为原则控制使用。
2.备用金的使用
船舶离港后,代理人应及时汇总船舶在港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应收取的代理费,详细列出航次结账单,如表6-3所示,连同所付的各项收费单据寄交委托方,并将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备用金余额退回或结存。
无论是长期代理还是航次代理,备用金的结算都应以“一船一结”为原则,并且都应在船舶离港后及时(或在一定的限期内)做出航次结账单,随附所付费用的收据寄交委托方。
所不同的是,在航次代理情况下,备用金按航次结算,代理人在寄交航次结账单及随附的各项收费单据的同时,应将备用金的余额退还委托方或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将余额结存;而在长期代理的情况下,备用金虽不必按航次结算,但在船舶离港后仍需及时将航次结账单及随附的各项收费单据寄交委托方,并按月向委托方抄送往来账,核清账目。
3.备用金的结算
任务四 国际船舶代理及业务关系的建立
任务四 国际船舶代理及业务关系的建立
任务四 国际船舶代理及业务关系的建立
港口使费(Port Charges)
港口使费是指航运公司所经营的船舶在营运期间在装卸港口所发
生的各项支出和费用;是航运公司三大营运成本(船期费,燃油费和港口使费)之一。
港口使费由四大部分组成:船舶费用、货物费用、船员费用与杂费。
1.船舶费用。这类费用是向船方征收的费用,通常以船舶的总吨位或净吨位为计费的主要依据。它包括:船舶吨税、船舶港务费、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系解缆费、灯标费、检疫费、结关费、倒垃圾费、交接船检验费、熏舱费、交通费、消防费、代理费等。
2.货物费用。这类费用因货而发生,其数额与货物的种类及数量有直接关系。它包括货物港务费、搬运费、堆装费、平舱费、开关舱费、堆存保管费、驳运费、理货费等。上述费用,除货物港务费由货方负担外,其余费用均应按提单或租船合同规定,由船方或货方或承租人负担。
3.船员费用。包括船长借支,船员就医遣返费等。
4.杂费。主要包括通讯邮电费,手续费,杂项费等。
任务五 船舶进出港操作与现场管理
一、船舶进出港手续
在我国,进出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被统称为国际航行的船舶。凡此类船舶,进出港口都需要向口岸机构办理进出港手续,接受海事机构、边防检查(移民机构,简称边防)、海关、国境卫生检疫机构(简称卫检)和动植物检疫机构(简称动植检)的检查。为了加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国务院1995年发布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在船舶进、出口岸前,船方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上述口岸机构取得联系,申报并取得各种必要的签证。
1. 海事申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
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海事机构负责召集有其他检察机关参加的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
任务五 船舶进出港操作与现场管理
船舶办理进出口岸时的海事申报手续时,根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规定,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机构审批。 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经上海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机构审批。 船舶经审批准许入境后,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海关、边检、卫检和动植检机构。
根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规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等情况报告海事机构。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应向港口所在地海事机构准确填报并提供《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船舶概况报告单》上一港口的出口岸许可证和海事机构要求的其他单证、报表、证件或资料各一份。主要申报单证见表6-4。
根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规定,船舶出口岸时海事申报手续,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检察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具体程序时:先办妥海关、检验检疫和边防检查手续,最后海事机构根据各检查机构签注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
任务五 船舶进出港操作与现场管理
任务五 船舶进出港操作与现场管理
2.海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构。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海关法》和国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自进入我国关境之日起至驶离我国关境之日止,均应该接受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规定,船舶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会商海关后批准,接受海关监管,并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24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任务五 船舶进出港操作与现场管理
(1)《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
(2)《进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3)《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
(4)《船员清单》一份。
(5)《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
(6)《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一份。
(7)《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8)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船舶到港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须向海关出具保证函,并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先行卸货,但应当在卸货后24小时以内将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补交海关。船舶进境后驶往境内其他港口前,境外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转港报告书,并将海关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下一港口海关。境内船舶离港前,应当由海关在《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上批注。
船舶出境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供海关所需的相关文件和单证。
任务五 船舶进出港操作与现场管理
3.检疫手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各地设有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口岸出入境旅客和出入境货物、动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等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括国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等职能。
4.边防检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是国家设在对外开放口岸的出入境检查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执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等任务。出入境的船舶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经主管机构批准可以在特许地点进行。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将出入境船舶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边防检查站报告,船舶抵达口岸时,船长或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船员和旅客名单。入境船舶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任务五 船舶进出港操作与现场管理
二、船舶现场管理
船舶现场管理是代理人为完成船公司委托代办的各项业务必须进行的业务工作。这主要是因为代理人接受船公司的委托后,即应像委托人本人那样,既要有一定的机构掌握现场业务工作的全面情况,指挥和协调现场各项工作,又要分派人员登船,在现场处理与委办事项有关的各种业务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委办事项的顺利完成。
1. 船务调度业务
船务调度是指船舶代理人为完成船公司所委托的业务而远行的了解现场全面情况,协调各方关系,指挥现场作业的业务工作。在接受船公司的委托后,从船舶抵港前至船舶离港后,船务调度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船舶抵港前。船舶抵港前所有与委托方和其他关系方的联系,船舶抵港前,均由船务调度部门负责。具体内容如下:
①明确委托关系,掌握船货情况。了解船舶性质,明确委托关系,掌握来港任务,获得船舶规范;处理委托方和其他关系方的往来函电;将有关船舶进港的航行规定及有关水道的航行规章通知委托方;掌握有关的运输合同条款和贸易合同条款,以便及时合理安排船舶进港完成来港任务;了解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的集中和疏运情况以及港口对船舶作业准备工作的要求。
②联系港口有关部门,准备与装卸有关的事项。掌握进口货物种类、有无重大件需要申请岸吊或浮吊作业、货物分舱情况、船舶起货能力、是否需要检验、验舱、熏舱、公估、开封等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