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纳税基础知识 课件(共103张PPT)- 《纳税实务4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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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 纳税基础知识 课件(共103张PPT)- 《纳税实务4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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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03张PPT)
《纳税实务》
“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本杰明.富兰克林
“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的东西。”——列宁
税=禾+兑:
禾:农业、秋天
兑:兑现。
引子
税收无处不在——令人哭笑不得的税
瑞典:男人税
 向所有的男性征收,作为补偿基金,安抚家庭暴力事件的女性受害者;
美国:风景税、假发税
 加州中部滨海小镇——外尼密,凡是住在海边,住宅面向海岸,可眺望沙滩和海水的居民缴纳;
英国:骑马税
一些人不得不以牛代马行走。
前苏联:独身税
年龄在20岁以上、50岁以下的独身男子征收。
古罗马:华丽服装税 按其华丽程度征收。
俄国:胡须税 蓄须者需要纳税,否则,随身携带剪刀的检查人员一定会把他的胡须剪掉。
前苏联:无子女税 对已婚未育的夫妇征收。
阿拉伯联合尊长国:新娘税 开辟税源,财政收入,抑制过高彩礼
美国:未婚先孕税 以法律手段来遏制未婚妈妈的增多。
法国:乞丐税 法国巴黎的香榭丽舍大道行乞,只有缴纳税款,才能获准。
印度尼西亚:灭鼠税
税收如母亲,经常被误解,但很少
被遗忘。

——劳德.布兰威尔
项目一 纳税基础知识
内容提要
1
2
3
4
税收与税法认知
税法构成要素
应纳税种类
纳税基本程序
纳税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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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1 税收与税法认知
1.1 税收认知
1.2 税法认知
1.1 税收认知
1.1.1 税收的含义
国家依据其社会管理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利,运用法律手段,按预定标准强制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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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
----马克思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税收四原则:平等原则、确定原则、
便利原则、经济原则。
----亚当.斯密
税收的基本内涵
1.税收的根本目的是满足公共需要。
(1)1)主体的集合性:是全社会的共同需要,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不是人们个别利益的混合,不可分割;
(2)效用的非排他性:无法将不缴费者排除在外,不以人们的地位和收入为分界限。
(3)消费的非竞争性。
2.税收的直接依据是政治权利
3税收的基本源泉是剩余产品——M
4.税收分配关系属于生产关系
税收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客观要求;
税收对生产力的发展有促进或阻碍作用
2017 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44360亿元,同比增长10.7%;
非税收入28207亿元,同比下降6.9%。
5.税收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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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基本特征
强制性
无偿性
固定性
依国家的权力而
强制征收
国家取得的税收收入,
既不需要返还,也不需
要对纳税人付任何代价。
通过法律的形式,预先
规定征收对象和征收数
额。
紧连相连,缺一不可,统一于税法
1.1.2 税收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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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
首先,税收的无偿性要求它具有强制性。
其次,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又决定了它必须具有固定性。
最后,他们统一于税法。
无偿性
固定性
强制性
要求
保障
决定
出租屋主未进行商事登记,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部门以偷税罪起诉该屋主,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该屋主做出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并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能让你体会到税收的什么特征?
2004年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除烟叶外,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五年内取消农业税。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2006年将在全国实现全部免征农业税。
问:是否违反税收的固定性?
问:税收具有固定性,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这种说法对吗?
说明了税收具有什么特征?
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
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
----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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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中学
1.马克思说:“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奶娘。”这说明( )
A、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标志
B、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
C、财政收入是国家、政府实现其职能的物质保证,而税收是取得财政收入的最基本形式
D、国家及其政府是赋税制度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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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全国各级税务稽查部门上年查补税款367亿元。税务机关之所以要查补税款,是因为:
A.税款流失会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B.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
C.违反税法就触犯了刑律
D.税收是社会产品的再分配,应注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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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6年6月,国家审计署对6个省区80个开发区的调查发现,2003年以来这些地区一共减免税123亿元,很多特殊政策导致了除正常减免税以外,税收流失65个亿。地方政府超出国家政策的规定给企业减免税收:
A.违背了税收的固定性特征
B.违背了税收“取之于民”的要求
C.是地方政府争取投资的正常做法
D.违背了税收“用之于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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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不交行不行?
第二,缴了个税后,对我个人有没有直接的好处?
第三,能不能与体彩中心领导协商一下,把税率降低点,少缴点税?
4.在体彩中心,中奖的老王有三个疑问?
1.2 税法认知
1.2.1 税法的含义
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核心内容:税收利益的分配。
税法的特征
1.税与法的共存性
税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法与国家同时存在,国家为了取得税收,必须凭借自己的政治权力,即以法律表现出来的强制力去参与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
税收的存在必须同时要有法的存在、要有法的保证,有税必有税法。
税法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税收分配区别于一般分配的重要标志,就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去参与。
结论:税与法具有共存性。
2.税法关系中征纳主体的单方固定性
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有主体,即双方当事人,否则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税法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始终是国家,另一方则是纳税人。
具体纳税人可以随时随事变更,而国家则是固定不变的。
3.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
税法确定的征纳关系不是按照协商、等价、有偿等原则建立的,而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并强制执行的。
4.税法结构的综合性
税法是由一系列单行的税收法律规范构成的综合性法律,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一种法律结构形式。
由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广泛性所决定的。
5.税收立法权限的多层次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制定税法的国家机关不同,税收法律的层次也不同,主要有:
(1)税收法律。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
(2)税收法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国务院制定。我国目前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税收法规,其具体形式主要是“条例”或“暂行条例”。
(3)税收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主要形式:《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规章不作为税收司法的直接依据,只具有参考性的效力。
(4)税务行政规范。税务机关制定、可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
(5)地方性税收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1.2.2 税收法律关系
含义: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收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根据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直接表现为国家有权无偿征税,纳税人有义务无偿纳税。
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
国家,具体行使职能的是税务机关和其他征税机关。
(2)纳税主体。
广义:在征纳活动中所履行的主要义务在性质上属于纳税义务的有关主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
狭义: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主体是特定的,只是在具有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财产或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纳税主体。
分类:按法律特征:法人和自然人;
按国籍:中国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
按所有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等。
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利相辅相成,互为对应。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分三类:

(1)实物。
(2)货币。是最主要、最常见的客体;是现代税收的主要形式。
(3)行为。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
(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①征税主体的权利:税务管理权,如办理税务登记、审核纳税申报、进行发票管理等;税收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税收行政立法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②征税主体的义务。
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依法退回多收的税款;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进行检查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对纳税人的申诉及时做出处理等。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①纳税主体的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②纳税主体的义务:依法进行登记;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按时、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代扣、代收税款;接受依法检查;及时提供信息;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1.2.3税法分类
1.按税法内容分类
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
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2)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是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容: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
《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
税法体系的定义
税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税法的体系
税法体系
的基本构成
实体税法
程序税法
规定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
流转税法
所得税法
财产税法
行为税法
资源税法
特定目的税法
流转额为征税对象
所得额为征税对象
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
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
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
为特定目的
规定征税和纳税程序的法律规范总称。
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账务和票证管理、税务
检查、违章处理等。
定义
内容
定义
2.按税法效力分类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务行政规范。
3.按税法地位分类 :税收通则法、税收单行法。
4.按税收管辖权分类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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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2 税法构成要素
2.1 基本要素
2.2 其他要素
2.1 税法 基本要素
定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负担义务的组织。自然人,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如从事工商营利经营的个人、有应税收入或应税财产的个人等。
原则: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结合。
2.1.1 纳税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税负转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定义: 也称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亦称课税客体。
意义:反映一个税种征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
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大类。
2.1.2 征税对象
定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
分类:以征税对象的实物形态为计税单位,即按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体积等为计税依据,适合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以价值形态为计税依据,即按征税对象的价值为计税标准,它适合于从价计征的税种。
计税依据
税目
规定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反映征税的广度。由于同一税目通常适用同一税率,因此税目是适用税率的重要依据。
税目并非每一税种都须具备的内容。
税目的制定方法有列举法和概括法两种。
定义: 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着征税的深度。
意义:直接反映国家经济政策,直接关系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分类:定额说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
2.1.3 税率
1.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和征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
优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有利于公平竞争;计算简便,利于征管
缺点: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分类:统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
特点:征税比例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而变化。征税对象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征税对象数额越小,适用税率越低。
累进税率的四种形式:
(1)全额累进税率。
(2)全率累进税率。
全额(全率)累进税率特点:第一,在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确定税率后,实际上等于按比例税率计税;第二,累进急剧,即全部征税对象都适用相应的最高税率;第三,累进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一致;第四,在征税对象级距的分界点附近会出现税收增加额超过征税对象增加额的不合理现象。
(3)超额累进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超额(超率)累进税率特点:第一,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越大,包括的等级越多,计算就越复杂;第二,累进幅度比较缓和,只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一般不会发生增加部分的应纳税额超过增加的征税对象数额的不合理现象。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数据,是在级距和税率不变的条件下,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比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多出的一个常数。
计算公式为:
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或  本级速算扣除额=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速算扣除数”,
3.定额税率
根据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特点:第一,计算简单,征收方便。第二,基本不受价格波动的影响,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是,在价格提高时,不能使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同步增长,在价格下降时,单位税额依然保持不变,增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限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2.2 其他要素
2.2.1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一次课征制
两次课征制
多次课征制
2.2.2纳税期限
定义: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的时间限度。
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应纳税额的大小以及各个税种的不同特点确定。
包括: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
1.纳税计算期
三种形式: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1)按期纳税。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一定期间作为纳税计算期。如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
(2)按次纳税。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作为纳税计算期,一般适用于对某些特定行为的征税或者对临时经营者的征税。如现行印花税、契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2.税款缴库期
纳税计算期届满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缴税款的法定期限。如现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2.3税收优惠

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给予减除或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规定,其实质内容是免除纳税人依法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中的一部分。
通常可分为照顾性和鼓励性两种。
税收优惠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1.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
(1)起征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达到起征点,就要对全部征税对象征税。
(2)免征额,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设置免征额后,只对征税对象中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3)项目扣除,在征税对象中扣除某些项目的一定数额,以其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4)跨期结转,是指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
2.税率式减免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3.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税收附加和税收加成是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
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列入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一种款项,是以正税税款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附加额。
税收加成: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
税收附加和税收加成
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地点。
一般来说,和纳税义务发生地是一致的。在某些情况下,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不一致的,如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点的分公司的所得在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2.2.4纳税地点
2.2.5 违章处理
对有违反税法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送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等。
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体现。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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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3 应纳税种类与分类
3.1 应纳税种类
3.2 税收分类
现行税制结构,纳税人应纳税种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关税、船舶吨税。
3.1 应纳税种类
3.2.1 以税收的计税依据为标准划分
1.从价税
以征税对象的价格和金额为计税依据课征的税。从价税的应纳税额随征税对象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2.从量税
以征税对象的自然计量单位为标准课征的税。自然计量单位可以是征税对象的件数、重量、容积、面积或长度。从量税的应纳税额随征税对象数量的变化而变化。
3.2 税收分类
3.3.2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划分
1.价内税
以税金构成价格的内涵作为征税对象价格组成因素的税种,称为价内税。
2.价外税
税金不包括在征税对象价格之中的税种,称为价外税。
3.2.3以征税对象性质为标准划分
1.流转税
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课征的税种。
2.所得税
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课征的税种。
3.资源税
对开采或占用国有自然资源课征的税种。
4.财产税
以纳税人的财产为征税对象课征的税种。
5.行为税
以各种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课征的税种。
6.特定目的税
以特定对象为征税对象课征的税种。
3.2.4以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划分
1.中央税
由一国的国家政府或中央一级政府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税,属于中央级政府的财政收入。
2.地方税
由一国的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税,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共享税收收入的税。
3.2.5以税收的征管权限为标准划分
根据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3.2.6以税收负担是否可以转嫁为标准划分
1.直接税
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
2.间接税
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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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纳税基本程序
4.1 税务登记
4.2 账簿、凭证与发票管理
4.3 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遗失补办、报告备案登记、报验登记、非正常户解除等事项。
4.1 税务登记
4.2.1账簿管理
建账时间及报备;
制度不健全建账要求;
无力建账税控装置要求、粘贴簿、登记簿要求
4.2 账簿、凭证、发票管理
4.2.2凭证管理
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形式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4.2 账簿、凭证、发票管理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4.2.3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等一系列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的总称。
4.2 账簿、凭证、发票管理
4.3.1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
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4.3 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1.纳税申报的主体
(1)已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其包括: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全部或部分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者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2)按规定不需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2.纳税申报的内容
(1)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分为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到巡回征收点申报和到代征点申报三种。
(2)邮寄申报。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要点:填写纳税申报表、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使用专用信封、以交寄时间(寄出的邮戳日期 )为申报时间。
(3)数据电文申报。通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申报期限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纳税的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完成纳税申报的,可以采用顺延与延期的管理办法。
(1)顺延。纳税申报的期限的最后一日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在纳税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延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3.2 税款缴纳
1.税款缴纳的方式
自核自缴;申报核实缴纳;申报查定缴纳;定额申报缴纳;转账缴纳;银税一体化缴纳;现金缴纳;委托代征缴纳等。
2.延期缴纳
纳税人遇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4)短期货款拖欠;
(5)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3.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天数从税款所属期次月申报期次日起计算;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4.退还与追征
(1)多缴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在办理退还多缴税款的同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的利息,一并退还给。
(2)少缴税款的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可以无限期追征。在追征税款的同时,应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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