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五提单业务与法规 课件(共80张PPT)-《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同步教学(轻工业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项目五提单业务与法规 课件(共80张PPT)-《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同步教学(轻工业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80张PPT)
项目五
提单业务与法规
【项目引入任务】
日记1:作为一名货代操作,应对船公司熟悉,比如MAERSK,APL.MSC,OOCL,COSCO等,总经理助理EMA让我上他们的网站先了解一下,并熟悉凯达的业务情况,包括代理了哪家船公司,运价如何等。
日记2:操作员KEN遇到了麻烦:因为客户SUN在订舱单BOOKING NOTE上没有盖章确认,只是口头通知,KEN却碍于老客户的面子替SUN向船公司订舱,但3天后客户SUN突然改口说没有此事,造成凯达国际要向船公司支付订舱手续费。总经理文先生召集物流部开紧急会议,再次强调工作原则。过了一天,总经理文先生的脸还是黑的,看来以后处理问题一定要小心谨慎,我开始认真起来。
【项目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掌握海运提单的基本概念及种类;熟悉提单的作用与条款;掌握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掌握海运提单的缮制与流转
☆技能目标:熟悉海运提单的缮制与签发;能够识别货代的风险并学会避免风险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一、提单的类别
1.海运提单的概念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单据。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
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的英文名是Bill of Lading,简写为B/L。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货运单证,是最重要的信用证交单文件之一。主要作用如下: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1)海运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条款主要载明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货物运送过程中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免责事项。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首先是由托运人持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代)处订舱,可称谓“要约”。如果承运人可以满足托运人的要求,接受订舱,确定船名、航次、提单号,并在装货单上签章,可谓“承诺”,即认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承、托双方就是根据此约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如果发生争议,当然也应以这种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而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或者说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但是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没有规定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提单背面的条款却规定了,而且法律上承认是解决班轮货物运输争议的依据。如果托运人与承运人订有运输合同,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为依据;但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却按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确定。”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2)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承认按提单所记载情况收到货物的收据。承运人签发提单即表明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上所列内容收到货物。“已装船提单”是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根据货物的原始收据(大幅收据)签发的,上面记载了收到的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的内容。
(3)海运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根据提单的定义,承运人要按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提单持有人,不论是谁,只要他能递交提单,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作为物权凭证,除法律有规定外,提单可以转让和抵押。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功能是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的,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提单上所载货物的转移,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买卖”
为了加速商品流转和便利资金筹措的需要,国际贸易中出现了“单证买卖”。单证持有人只要将代表一定财产或资产的单证转让给他人,就意味着该财产或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让与人便可及时获得价款,以加速资金周转。提单既然是物权凭证,为适应上述的需要,除不可转让的提单外,经背书就可以买卖转让,这在国际贸易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提单的转让时受时间上的限制的。在办理提货手续前,提单是可以转让的,但是一旦办理了提单手续,该提单就不能转让了。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才能向承运人或船长要求交
付货物。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2. 海运提单的种类
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包括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海运单(Sea Waybill)、航空提单(Air Waybill)、铁路运单(Rail Waybill)、货物承运收据(Cargo Receipt)和多式联运单据(MTD)等。
海运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具体内容如下:
(1)班轮公司提单、无船承运人提单。按照提单签发人的身份的不同可分为班轮公司提单和无船承运人提单。
班轮公司提单(Liner B/L or Ocean B/L),俗称船东提单(Master B/L),是在班轮运输中,由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作为承运人直接签发给托运人的海运提单。信用证上有时会规定,只
接受船东提单。
无船承运人提单(NVOCC B/L or House B/L),俗称货代提单(House B/L),是指无船承
运人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虽然无船承运人自己不拥有船舶,也不经营船舶,但是他对于实际托运人来说是承运人,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同时也享受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他与海运实际承运人享受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区别,例如海运实际承运人可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而无船承运人却不能享受。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2)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
Shippe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备运提单”上加注“ 已装船注记”后,即成为“已装船提单”。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or Shipped B/L)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
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
由于已装船提单对于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凡以CIF或CFR条件成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应提供已装船提单。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中,更是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国际商会1993年重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运输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定船只的提单。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货物在船到港前入承运人指定的仓库后,承运
人按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待货物装船后,可凭备运提单换已装船提单,或由承运人在备运提单上加注“已装××船”字样和装船日期,并签字盖章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备运提单通常是不能结汇的。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3)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按照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船公司)在提
单上未加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加有
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如“铁条损失”(Iron strap loose or missing)等。
实践中承运人接收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到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4)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根据提单“收货人”一栏记载的内容,可分为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提单“收货人”栏,又称提单抬头,表明货物所有
权的归属。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收货人栏记载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
不记名提单(Open B/L or Blank B/L)是指收货人栏不填写任何内容(空白),或填写“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to the bearer or to the holder)的提单。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取货物。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某人指示”(to Order)或“凭
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提单。前者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记名的指示人
的指示交付货物;后者叫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指示提单有四种抬头:
(1)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 Bank”。
(2)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3)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4)不记名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
指示提单又可分为两种类型:记名指示提单和空白抬头提单。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5)倒签提单、顺签提单、预借提单。
按照签发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倒签提单、顺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三种。
倒签提单(Anti-date B/L)是指承运人或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这样做,承运人是为了使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以便能结汇。由于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的做法,掩盖了提单签发时的真实情况,对于买方是不利的,所以他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顺签提单(Post-date B/L)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或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以晚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
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这样做,是为了符合合同关于装运期的规定,同样承运人这样做,也掩盖了提单签发时的真实情况。实践中,托运人在要求承运人顺签提单时,一般也会出具一份保函,以免除承运人的责任。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一些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货物,在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日期或交单结汇期,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或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这样做,是因为托运人在规定的时间未能备妥货物,或者船舶不能如期到港,延误了船期,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要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甚至超过规定的结汇期,于是托运人采取的借出提单用以结汇的办法。但是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将承担极大的风险,一旦货物发生损坏,承运人不但要负责赔偿,而且会丧失享受责任限制和援用免责条款的权利。所以一般来说即使托运人愿意出具保函,承运人都不愿意冒此风险。因为这种保函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极其脆弱的,难逃合谋欺诈之责。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6)其他特殊提单。根据船舶运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班轮握本上载明运输合同的条款,船货双方受其约束。而租船提单则受另行制定的租船合同约束,故在使用该提单时,往往要提供租船合同副本 。
过期提单(Stale B/L)指一般情况下,由于出口商取得提单后未能及时到银行议付,已经超过期限的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则要求出口商在装船日起21天内到银行交付单证,同时不能晚于信用证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一期限,银行不予接受。
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指提单上注明货物放在船舱的仓面上,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记载有“ ON DESK” 的字样的提单,一般是化工品或危险品,对这种提单银行不接受。因为装载在甲板上的货物不仅遭受损失可能性较大,而且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毁不负赔偿责任,一旦发生共同海损也不能得到分摊。
提货单(delivery order,英文缩写:D/O)又称小提单。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发放小提单时应做到:
1)正本提单为合法持有人所持有。
2)提单上的非清洁批注应转上小提单。
3)当发生溢短残情况时,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获得相应的签证。
4)运费未付的,应在收货人付清运费及有关费用后,方可放小提单。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海运提单业务
根据以上所附的海运提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提单应由谁首先背书?
2.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你如何知道找谁提货?
3.收货人提货时应交出几份提单?收货人提货时是否应支付海运费?
4.卸货港在哪里? 谁是承运人?该提单属于什么类型的提单?
5.该提单下有几个集装箱?该提单由谁签署?
6.怎样理解提单上显示Shipper’s load & count & seal ?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二、缮制海运提单注意事项
1.认真审核客户提供的提单补料
当货物装船完毕后,海运提单是国际货运代理的操作人员需要制作的最重要的一份单证。如果客户需要的是班轮公司的提单,俗称船东提单,则货代操作人员需要及时做提单补料给船公司或其代理,即将装船货物的详细信息补充完整。尔后由船公司缮制提单并签发;如果客户接受无船承运人提单,俗称货代提单,则货代操作人员要自行缮制提单,并签发给客户。
根据托运人提供的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品名、标志、数量、重量、体积、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地址、通知人的详细名称地址、装货港、卸货港、货物交付地点、接货地点、运费支付方式等),货运操作人员缮制完整准确的货代提单给客户。如果客户提供的信息不够或不准确,一定要追客户最终确定,业务上俗称提单补料。
2.认真核对船名、开船日期、集装箱箱号、封志号
在缮制提单前一定要向船公司认真核对船名和开航日期。由于原定的船舶不能按时到港,临时更改船名的,或由于台风或雨雾等原因,船舶到港延迟或开航日期受到影响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在缮制时一定要注意。集装箱箱号及封志号一定要反复核对,最好由集装箱拖车公司传真清晰的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3.注意集装箱的交接方式
根据集装箱货物交接地点的不同,理论上是16种交接方式。但在实践中,海运集装箱整箱货物的交接方式一般都为CY/CY(场到场)。集装箱运输经营人在码头堆场,或其内陆堆场接受整箱货物,负责运输到卸货港或其内陆堆场,在堆场向收货人交付整箱货物。
而集装箱拼箱货物则通常采用CFS/CFS(站到站)的交接方式。集装箱运输经营人在装货港码头或其内陆集装箱货运站接收货物后,经拼箱后,负责运输到卸货港或其内陆集装箱货运站,经拆箱后,向收货人交付。
但是也有少数国际的港口,如地中海东部的Istanbul\Lattakia\Beirut等港口,由于收货人与集装箱码头的装卸公司有着合作或契约关系,交付方式采用CY/FO(FREE OUT)。习惯操作是在船舱内交付货物,而不是在码头堆场交付。如果提单上显示是CY/CY,则承运人要额外支付集装箱由船上运至码头堆场的费用。因此一定要注意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
4.一定要与客户签字确认后方能签发
操作人员缮制出来的提单样本一定要传送给客户确认,等客户核对签字后方可签发。尤其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要求提单不能有一个字母的差错,否则银行拒绝议付。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三、海运提单的签发
1.海运提单必须经过签署才能产生效力
有权签发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载货船的船长及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提单签署的方法,只要不违反提单签发地所在国的法律,采用手签、印模、打孔、盖章等任何机械或电子的方法都可以。实务操作中,除信用证规定必须手签提单外,一般采用盖章的方式。
作为承运人签发提单上显示:AS CARRIER。
作为代理人签发提单上显示: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
作为船长签字的提单上显示:CAPITAIN AS MASTER。
2.海运提单签发的份数和签发日期
为了防止提单遗失、被盗或在传递中发生意外,各国海商法和航运惯例都允许为一票货物签发一式多份的正本提单,多份副本提单,但提单副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实务操作中都签发一式三份的正本提单,并在提单正面标注该票货物签发了多少份正本提单,保护提单受让人的利益。有的国家会用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来表示全套正本提单中的第一联、第二联和第三联,多份副本标有“Copy”字样。提单签发日期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在集装箱运输实务中,一般以船舶开航之日(Sailing Date)作为提单的签发的日期。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开航日不一定是On Board Date.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3.海运提单的更改与补发
海运提单签发后,经常会遇到货主要求改单的问题,而提单的更改最好赶在载货船舶开航之前办理,以减少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麻烦。在实际业务中,可能是发生在签发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时,托运人委托办妥托运手续,货物装进集装箱但未装上船,但提单已经缮制好,而实际装箱的信息与提单不符,客户及时发现要求更改提单。但是如果船舶已经开航,托运人才提出要更改提单的要求,承运人要考虑是否同意更改,是否影响承运人的交货条件,要征得相关方的同意,而因为更改提单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都应由提出更改提单的托运人负担。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提单缮制:根据信用证缮制提单
分析下列信用证内容,并根据该信用证完成提单缮制。
NATIONAL PARIS BANK
24 MARSHALL AVE DONCASTER MONTREAL, CANADA
WE ISSUE OU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NUMBR: TH2003
IN FAVOUR OF: SUZHOU KNITWEAR AND MANUFACTURED GOODS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CORPORATION
321, ZHONGSHAN ROAD SUZHOU, CHIAN
BY ORDER OF: YI YANG TRADING CORPORATION 88 MARSHALL AVE DONCASTER VIC 3108
CANADA
FOR AN AMOUNT OF USD 89 705. 50 DATE OF EXPIRY: 15 VON 03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PLACE: IN BENEFICIARY’S COUNTRTY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ION OF BENEFICIARY’S DRAFT DRAWN ON US
AT SIGHT IN MONTREAL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AGAINST DELIVERY OF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COMMERCIAL INVOICES IN 5 COPIES
+CANADA CUSTOMS INVOICES IN 6COPIES
+FULL SET OF NEGOTIABLE INSURANCE POLICY OF CERTIFICATE BLANK ENDORSED FOR
110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 COVERING ALL RISKS
+FULL SET OF ORIGINAL MARINE BILLS OF LADING CLEAN ON BOARD PLUS 2 NONNEGOTIABLE
COPIES MADE OUR OR ENDORSED TO ORDER OF NATIONAL PARIS BANK 24
MARSHALL VEDONCASTER MONTREAL, CANADA
+SPECIFICATION LIST OF WEAGHTS AND MEASURES IN 4 COPIES COVERING SHIPMENT OF
COTTON TEATOWELS
AS PER S/C ST303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FOR 1—300 SIZE 10 INCHES *10 INCHES 1600 DOZ AT USD 1.31/DOZ
301—600 SIZE 20 INCHES *20 INCHES 6000 DOZ AT USD 2.52/DOZ
AND 601—900 SIZE 30 INCHES *30 INCHES 11 350 DOZ AT USD 4.73/DOZ
CIF MONTREAL FROM CHINESE PORT TO MONTREAL PORT
NOT LATER THAN 31, OCT. 03
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 TRANSHIPMENT: ALLOWED
(1)VESSEL: XIN FENG V.9432.
(2)FREIGHT AND CHARGES: USD 550.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仔细观看以下提单,看下列配对是否正确?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任务一 提单种类与缮制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一、提单的类别
一、电放提单含义
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提单、提单副本,承运人或者货代公司通过电子报文或者电子信息形式把提单信息发送至目的港船公司。收货人可凭加盖电放章的提单电放件和电放保函进行换单提货。
国际集装箱班轮近洋航线上,于1993年年初出现了“电放提单”的现象,至今已有二十年时间,据统计,电放提单是目前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所使用的单证,传统提单仍高达90%左右,但“电放提单”也占了8%左右。“电放提单”是以传统提单为基础的一种变通做法。在船、货双方使用提单的情况下,提单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认单不认人”,无单放货将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放”则是由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保函后,由船公司申请并提供保函、电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可凭收货人公司盖章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
电放提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目的港“货到提单未到”的矛盾。提单的正常流转是以其能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为前提的,这在过去是不成问题的。一方面,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普及、造船技术的提高和先进导航设备的应用,货物装卸速度加快,船舶在海上的航行时间也缩短,货物从装运港装上船舶经运输直到卸货港卸到码头上的时间大大减少;另一方面,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加快,仍将经历多次背书、结汇、检查、邮寄等环节,一般在数十天之后才到达最后收货人手中,这样不可避免地产生“货等单”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近洋运输显得更加突出。在“货等单”情况下,如果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势必造成货物在目的港压船、压港,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幅增加,买方也失去了及时销售货物
的有利商机。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电放提单的基本应用模式是:
在船公司收取货物后,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供保函,船公司接受申请后向托运人签发“电放提单”( 在已经签发传统提单情况下则在收回以后再签发“电放提单”);船公司之后马上以电讯方式(包括电报、电传等)通知目的港船代,允许该票货物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或者自己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等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就可以凭身份证明或者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
比如从中国青岛港到韩国仁川一般航程不到14个小时,正本提单到达买方一般需一个星期左右,这样货物就要滞港至少5~6天,既给港口带来了压力,也给收货人带来了不便或增加额外的费用。在此情况下选择海运单或电放提单则方便多了。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二、电放提单的流转程序
(1)在船公司收取货物后,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供保函。
(2)船公司接受申请后向托运人签发“电放提单”(在已经签发传统提单情况下则在收回以后再签发“电放提单”)。
(3)船公司之后马上以电讯方式(包括电报、电传等)通知目的港船代,允许该票货物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或者自己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
(4)等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就可以凭身份证明或者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
这种形式是电放操作中最常用的(这里省略了货代公司)。当然,在申请电放时,如果已经签发完海运提单,则必须在装运港全部上交正本提单后才能签发电放提单。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三、“电放提单”对各方当事人带来的影响
1.给托运人(卖方)带来的影响
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承运人不签发提单而签发“电放提单”一般是基于托运人的申请。由于“电放提单”并不是提货凭证与物权凭证,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单,托运人手中持有“电放提单”并不能成为其收取货款的保障。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采用汇付或托收时,托运人在已经收取货款情况下使用“电放”方式比较安全,在没有收取货款情况下使用“电放”则是给予买方(收货人)充分信任。如果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电放提单”必定不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从而构成“不符点”,开证行的拒付将使卖方无法通过信用证获得货款。
2.给承运人带来的影响
对于承运人而言,由于在签发“电放提单”之前已经收回了全套正本提单或者根本不曾签发正本提单,所以在目的港“电放”后不会遇到正本提单持有人向其要求提货的情况。与传统提单下的无单放货相比,“电放提单”下一般不存在承运人向第三人(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即使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承运人手中握有托运人提供的保函,向保函出具人追偿有关损失也是相当方便的。“电放提单”下一般也不会出现货物压船现象,船期的正常运作就有了一定保障。由此可见,“ 电放提单”下承运人的地位相对而言是比较有利的。当然,对于承运人而言,明确向其发出“电放”指示的主体是该票货物的托运人是相当重要的。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3.对收货人(买方)的影响
表面上使用电放提单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申请而获得的,实质则是托运人应收货人的要求而提出申请的,可以说买方是“电放提单”的“始作俑者”。通过电放提单的使用,买方不必担心自己的资信不够申请不到银行保函而无法凭保函提货,也不必因为申请保函而支出额外的费用,买方无疑将从电放提单的使用中获得实际利益; 同时,由于电放提单省去了单据在邮寄途中和在银行间周转的时间和费用,也避免了遗失风险,减少了费用支出,买方能快速实现提货。但是,买方从电放提单获得上述利益是以提货后付款为前提的,如果买方在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之前就已经支付了货款,买方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贷代操作实训案例】
1.天图电子有限公司Totem Amusement Co.,LTD与MIKE PERRY(澳洲公司)签订出口一批电脑机箱(10 CTNS, 2.192CBM ),2011年3月1日委托广州凯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EVERTRIUMPH LOGISTICS LIMITED租船订舱,计划在3月15日前从广州黄埔装运出口,在香港转运去澳洲的布里斯班港(Brisbane ),运费预付。天图电子传托运单(BOOKING NOTE)(图5-5)给凯荣货代。
注意:该票货属于散货需要拼箱,注意散货的集货地点和时间要求,并要及时与拖车公司联系,确保装运出口。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2.广州凯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凯迪海运(深圳)有限公司LLLCN租船订舱,并签订运输合同。凯迪海运根据凯荣货代的要求安排船名航次,根据广州黄埔港去布里斯班港没有直航船,需要在香港转运。安排2011年3月11日一程船ZHONGDA 06(黄埔-香港),二程船OOCL YOKOHAMA 040S(香港-布里斯班港)(周一截关周二开)。
3.在OOCL船开之前,货代操作员利用邮件或传真接收客户的补料SI,通过LLLCN公司的制单系统录入客户相关信息,及时补料给OOCL 船务单证员。2011年3月11日(船开日),LLLCN根据SI相关信息及已装船的情况,为托运人Totem Amusement Co.,LTD签发货代提单,根据托运人提交的电放保函(图5-6),LLLCN不需要签发正本,只是签发COPY(图5-7)给托运人。
【贷代操作实训案例】
备注:凯迪海运(深圳)有限公司LLLCN专业从事海运进出口拼箱、整箱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及增值业务。公司类型属于外资企业,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人”业务资格
证,同时也是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的注册成员。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四、电放提单的几种实务情况
(1)不出任何B/L(只出船东单电放)。客户补料或货代补料(注明做电放),承运人(Carrier)出海运提单副本(M-B/L Copy),货代传海运提单副本(M-B/L Copy)给客户,客户确认后,客户传电放申请书,货代传电放申请书给承运人(Carrier)。若承运人同意电放,通常于货装船后,承运人传电放信或电放号给托运人(Shipper),托运人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给目的港的收货人(Consignee)。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凭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找承运人于目的港的代理(Agent)提货。此业务多见于目的港在东南亚地区的情况。
(2)对M B/L电放,签发H B/L。使用货代的代理,签发正本H B/L,对M B/L电放即以电放信代替M B/L。货代给其客户签发正本H B/L,H B/L 上的Shipper 填客户名,Consignee 填目的港客户名(即真正的收货人)。承运人给货代的 M B/L Copy 件上,Shipper填写货代名,Consignee 填写货代于目的港的代理。货代目的港的代理交出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后即从承运人处取得提货单(D/O),目的港客户付款后交出H B/L从货代的代理处取得提货单。
注意:如果是到付运费必须嘱咐目的港代理收齐运费后才放货。此种情况除要给代理一笔代理费外,还需要给船公司电放费(约$15)。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3)对H B/L电放签发正本M B/L使用货代的代理。M B/L流程:承运人 → 货代→ 货代的代理 at POD ,货代的代理凭正本M B/L换取提货单。
电放信流程:货代 → 客户(起运地)→ 客户(目的港)→ 货代的代理,目的港客户凭电放信(或电放号)从货代代理处换得提货单。
(4)双电放,不签正本H B/L与M B/L。承运人将其制定的电放号告知货代→货代的代理→承运人,货代将其制定的另一电放号告知托运人→收货人→货代的代理。
1.是不是所有的业务都适合电放?
2.电放提单与正本提单有什么区别?
【思考】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五、不允许电放的情况
(1)以信用证(L/C)为付款条件不允许电放。
(2)海运提单为Order单。
(3)空白B/L( B/L 中Consignee 未填)。
(4)付款条件为Collection 托收,托收包括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
六、电放提单时要注意的事项
(1)若签正本提单(B/L)给托运人后,托运人才提出电放申请,须收回全套正本B/L。同意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如密码一样,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
(2)电放下通常采用PP(Prepaid,预付运费)。
(3)如果货物有不良情况,请于电放信上要打上“Mate’s Remark”大副批注。
(4)电放日应在货柜抵目的港前。
(5)使用电放放货,并非不出B/L,只是不出正本B/L而出B/L Copy或 Memo件。
(6)使用电放,通常需向客户收取电放费。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学习电放提单的实务情况
如果款到账或是TT结汇,那直接电放也行。如果是款没到,单据也没到,鉴于风险第
一,一般是不会让船公司开电放单的。特别是东南亚客户,欺诈案多发,一般不会轻易在款
没到账的情况下电放。如果是欧洲客户,而且合作了几年,可以考虑让他们发个保函过来,
欧洲人重签名和公司信誉,而且法律严,可以给他们电放(当然去欧洲有30多天的船期,一
般是不会出现需要电放的情况,除非遇到单据寄丢失等。)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七、我国出口贸易中“电放提单”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1)针对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企业,慎重选择电放提单。所有市场调查都必须建立在贸易伙伴信用调查基础之上。对于出口商来说,电放提单要承担可能无法收款的风险,因此在交易之前应认真甄别贸易伙伴的交易记录,甚至有必要委托对方国内的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全面动态性地观察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从长期的贸易实践来看,欧美企业相对比较重视信誉,而非洲以及亚洲的一些国家由于外汇紧张等原因而信用观念较为淡薄,因此在针对不同的地区应采取不同的放货方式。同时电放货物的金额不宜过大。在支付方式上,可以要求对方预付部分款项以增加信任度。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和结算方式,必要时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在贸易术语的选择上,出口方应尽量选择CIF和CFR,而不要选择FOB。因为FOB是由买方来租船定舱,买方就成为海运提单上的托运人。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电放货物,出口方则被隔离。CFR和CIF是由卖方租船定舱,卖方为提单上的托运人,承运人必须要听从卖方的指令,卖方就可以全程掌握自己的货物,在有收款把握时才会发出电放指令。在结算方式上,出口方尽量选择用预收货款的方式,提高预收货款的比例,必要时也可购买出口信用险。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3)选择实力雄厚的货代公司,逐步以海运单代替电放提单。在我国的众多中小外贸企
业中,多采用寻找货代公司来租船定舱,在电放提单下,会出现货代提单和船东提单,货代
公司有可能和进口方勾结,在货代提单中以出口方为托运人,在船东提单中以货代公司为托
运人。货代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电放货物,使得出口方落得财货两失,所以出口
方在选择货代公司时要特别注意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衔接,首先应由出口方选择货代公
司,不可由进口方选择货代公司;其次,应在国际范围内选择规模大,实力雄厚,信誉良好
的货代公司,例如TNT、UPS、NIPPON EXPRESS、德国邮政世界网等全球性的货代公司。
在外贸实际操作中,倡导用海运单逐步代替电放提单。虽然海运单在本质上与电放提单差别不大,均非法定的提货凭证,但是电放提单到目前为止尚无相应的法律来调整,而国际商会《Incoterms 2010》和《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对海运单的使用、争端解决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依据。使用海运单交货,程序简单,交货快捷,费用低廉,满足交易需求;对于承运人来说是认“人”不认“单”,海运单本身不是提货凭证,即使海运单遗失,也不会出现非法的第三方冒领货物的情形,因此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近年来也大力推广用海运单来避免贸易诈骗,降低贸易双方的风险。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案例阅读
案例一:2015年1月12日,山东公司与香港实信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信行)签订绿豆销售合同,约定山东公司向实信行销售绿豆80吨,单价FOB大连365美元/吨,付款方式为D/P即期付款。1月28日,实信行的代理人万某利用事先从天开公司取得已盖印章的空白提单,向山东公司出具了托运人为山东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实信行,目的港是台湾高雄等内容的一套正本提单。之后,万某又向船东提供了一份托运人为天开公司、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台湾公司的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东据此编制了内容与之相同的正本海运提单,在此份提单中,托运人变成了天开公司,使得实信行以保函形式骗取船东电放了本票货物,也使山东公司货款落空。船东由于没有谨慎地识别保函的来源及出具的主体,不恰当地接受非托运人的电放请求,也有其难脱之责,但最终的结果是船东和货主都成了实信行利用此种方式诈货的受害者。
任务二 电放提单操作及风险防范
案例二:2014年5月4日,吉林公司与实信行签订500吨乌豆出口合同,单价为FOB大连318美元/吨,结算方式为D/P托收,目的港为台湾高雄。合同签订后,依照实信行通知,吉林公司向天津公司订舱,要求出运货物。该托运单清楚表明托运人为吉林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为实信行,目的港台湾高雄,以及船名、航次等内容。5月12日,天津公司依实信行指示,在向船东提供本票货物清样时,未经吉林公司同意,将托运单中的原托运人、收货人分别变更为实信行和台湾公司,船东据此签发出正本海运提单。5月16日,天津公司向吉林公司签发了关于本票货物的第二套提单,用于结汇目的,在此套提单内容中,托运人与收货人仍为吉林公司和实信行。
由于天津公司依据实信行的要求,擅自违背吉林公司的意思表示,篡改了船东提单中的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的名称等,此时针对船东而言,托运人变成了实信行,为实信行欲通过保函要求电放并达到诈货目的提供了可能。5月17日,该船东提单签出,天津公司遂转告船东,托运人实信行要求电放货物,因无托运人,实信行的电放保函被船东拒绝。6月1日,天津公司将实信行电放保函传给船东,依照惯例,船东在收回正本提单后以传真形式,通知其在高雄的代理将本票货物电放给提单中的收货人,货已到手,实信行自然也不会去银行付款赎单,货主遭受损失。
在系列诈货案中,实信行同其他诈骗案主体一样,其诈货手法已形成一定的规律和特点:
一是涉案金额不大,往往在3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之间;二是施诈者大多选择粮食为贸易标的,
而且往往转手给台湾公司,如实信行以各种豆类为诈货的对象;三是为达到使船东电放货物的目
的,在FOB价格术语条件下,施诈者常出具保函。因保函的作用具有一定地域性和可执行性;四
是诈货案涉及两岸三地,如实信行在大陆装货,在台湾卸货,在香港订约,利用两岸三地的政
治和法律差异,逃避法律制裁;五是在船东签发提单前,施诈者总是要求代理公司改变委托单
中原定的托运人、收货人及通知人名称。这样,使船东在无反证的情况下有理由接受施诈者作
为托运人的电放保函,使货物轻而易举地落在其手中。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一、货代提单与船东单
随着集装箱业务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发展,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也随之扩大,他们不但从事传统业务,而且从事集装箱拼拆箱业务、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无船承运人业务及第三方物流业务,货运代理在某些情况下也享有签发提单的权利。
1.有权签发货运代理提单,又称分提单
货运代理曾试图通过签发货运代理提单(或称分运单)来满足客户对能够作为运输证明的单证需要。如果信用证要求使用货运代理提单,则客户可以通过提交该提单收回货款。为此FIATA制定并推荐出货运代理人运输凭证(FCT),现已被许多国家货运代理采用,并得到银行认可。
FIATA货运代理运输凭证(FIATA FCT)是FIATA于1959年制定的标准运输单据。向发货人出具该运输凭证意味着国际货运代理负责按照该凭证的背面条款,通过其指定的分代理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交付给该凭证的持有人。在货物交给国际货运代理待运时,国际货运代理应立即将运输凭证出具给发货人。该运输凭证表明国际货运代理有责任在发送及运输货物过程中,按照该凭证所列明的发货人的指示去做。国际货运代理办理运输,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该运输凭证具有重要作用。凭正本单据加以正确背书便可交接货物,如该运输凭证标明“凭指示”字样,便可转让。而卖方则可以凭运输凭证在其银行结汇。签发运输凭证的国际货运代理应保证:他或他的代理已接受了该凭证所列货物,并已取得处置货物的唯一授权;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单据内容与发货人的指示一致;运输单据上(如提单等)的条款与运输凭证所列责任条款已达成协议;说明正本单据的份数。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2.有权签发多式联运提单
货运代理一旦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他就作为承运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对全程运输负责,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尽管本提单的名称是多式联运提单,但是在一种运输方式的情况下,该提单条款也可适用。货运代理在签发该提单时,必须保证签发日期与其代理人或实际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日期一致。如果多式联运提单,作为港至港或海运提单使用时,应在所有托运货物都装船后签发多式联运提单。
3.有权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
货运代理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许多专业术语。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缔约方的货运代理,现在通常被视为无船公共承运人(NVOCC),有时省略为无船承运人(NVOC)。当货运代理作为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必须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并对全程运输负责。但货运代理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如果只有海运一种运输方式时也可以签发,但此时在提单上必须标明装船日期、装港、船名等海运提单需填写的部分,并且货物已经实际装船。
总之,当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时无权签发提单;从事集装箱拼箱、国际多式联运与无船承运人业务时有权签发提单,可以承运人身份签发货运代理自己的提单即分提单,也可以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不过当其签发的是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无船承运人,须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在实际业务中我们经常提到两种提单,一个是船东单一个是货代单,船东单(M B/L)
就是由船公司签发的。货代提单是指由货代签发的提单(House B/L or Forwarder B/L)。
两者的详细区别在于:
(1)签发的主体不一样:船东单(M B/L)是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而货代单是货代基于M B/L出的提单,由货代公司签发。货代单不是想签发就签发,签发货代单的主体起码要在目的港有代理。
(2)抬头不一样,船公司提单是以船公司为抬头的,货代提单是以货代名称为抬头的。
(3)目的港收货方式不同:船东单可以直接向船公司提货,货代单提货时必须先在目的港向货代的代理换取船公司提单。然后再凭着船公司提单去提货,俗称换单。或者由目的港客户凭货代单直接找货代的代理提货。
(4)适用范围不一样:船东单适用于FCL货物,LCL货物,货代只能给客户签发货代单,或者电放。因为船公司是不会帮你拼箱的,到目的港也不会帮你分货。这种情况只能出HB/L或者电放。或许有人会问,既然船公司可以出提单,那么为什么还要有一个货代单呢?
原因在于:虽然说船东单是最基本的物权凭证,但是里面的许多条款你无法左右。如果你是用信用证L/C的,在规定的交货期生产不出来,上不了船,那么可以选择出货代单HB/L,并且要求货代帮你倒签提单。而且审单的时候你没有发现里面对船的特殊要求(如:船龄,船籍,ISM CODE,运费证明,挂靠港口,船证等),而船公司又不能出具这些,不按要求交单,无法结汇,在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不接受货代单的情况下,托运人一般会选择出货代单,此种做法一般国外客户不太容易接受。另外情况是在发货方没有收到国外客户的货款的时候,有可能会要求签发货代单以便控制货物,避免钱货两空。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牵涉到第三方,中间商不想让最终的客户知道货物的来源等其他信息,就有可能要求签发货代单,以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这样做产生的风险是:签发船东单对发货人和货代来说都是比较安全的选择。对发货人来讲船东的信誉和安全系数高于货代,对货代来说也比较安全;所以整柜出口不到万不得已货代不是很愿意签发货代单。
(5)船东单目的港提货一般不会产生什么费用,货代单提货肯定会收取目的港客户的换单费,也有可能由发货人支付给货代,货代另行和代理结算。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二、FOB出口中的货代提单细分与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出口贸易中FOB术语开始大量应用,而FOB出口中货代提单引发的境外货代无单放货的法律纠纷是外贸领域屡见不鲜的案例,FOB出口中之所以会出现境外货代无单放货,与货代提单的使用有着密切关系,而货代提单的出现又是国际货运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货代提单是货代基于船公司提单而签发的提单,需要在目的港指定代理或分公司换取船公司提单。FOB出口是国外进口商安排运输与保险事宜,那么其指定的境外货代的责任就不仅仅是代船公司进行拼箱那么简单,而是契约承运人。因此,FOB出口中出现的货代提单实质上是无船承运人提单。这种货代提单右下角的签单人无论是AS CARRIER:… 还是AS
AGENT FOR THE CARRIER:…,这里的CARRIER都是无船承运人,不是船公司。
无单放货是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的一种变通做法,但被很多不法进口商恶意利用来进行欺诈,最常见的是FOB条款下的货代无单放货。一般做法是:境外进口商要求订立FOB贸易合同;
由进口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境外货代通过国内货代安排船公司承运;国内货代签发HB/L给出口商,船公司签发MB/L给境外货代;境外进口商在国际结算环节设置圈套,使国内出口商从银行结汇不成;同时,进口商通过境外货代掌握MB/L提走货物,导致出口商货款两空。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1.FOB出口下货代提单的细分
FOB出口条件下的货代无单放货中涉及五方当事人,即国外进口商、我国出口商、船公司、国外进口商指定的境外货代、境外货代指定的我国国内货代。由于境外货代指定的我国国内货代不同,FOB出口中使用的货代提单也不同,细分如下:
(1)境外货代提单。境外货代提单是指境外货代在我国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如办事处,由分支机构代为签发的提单。通常情况下,我国无船承运人的市场准入门槛很低,自2010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通知》以来,无船承运人可选择采用交纳8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方式或者每年办理3万元人民币的责任保险方式就能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境外货运企业驻境内的办事处名下很少有大额财产。而且,目前我国货代市场混乱,企业良莠不齐,有的境外货代没有在我国登记注册,租个办公室就开展经营活动,即便注册登记,但没有具体业务经营权,开业、停业灵活方便,资信难以确定。我国很多新成立的外贸企业不知道货代合法与否,只要价格便宜就轻易接受。如果货代与进口商串通一气,欺诈后逃之夭夭,即使法院裁决胜诉,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案例阅读
我国某毛巾厂与韩国KM公司签订FOB近四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后,KM公司委托韩国JB货运
公司负责货物运输,JB公司通过其在青岛设立的办事处操作该笔业务,毛巾厂将货物交至青岛某场站,从JB公司青岛办事处拿到了该办事处签发的抬头表明韩国JB公司为承运人的货代提单,信用证结汇时因单证不符包括JB公司提单在内的结汇单据被开证行退回,但提单项下的货物已被KM公司提走,KM公司负责人将货物变现后潜逃,毛巾厂持提单在海事法院起诉JB公司,协商后毛巾厂做出适当让步,在JB公司赔偿毛巾厂的大部分损失后毛巾厂撤回了诉讼。该案例中的毛巾厂的绝大部分货款失而复得,可算是一种侥幸,如果JB公司与KM公司联合欺诈,则毛巾厂会损失惨重。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2)国内货代传递的境外货代提单。国内货代传递的境外货代提单是指国内货代代理境外货代的一般出口业务,只帮助境外货代传递、不代理境外货代签发的货代提单。
案例阅读
2014年6月青岛一家家具出口公司(卖家)与韩国公司(买家)签订FOB贸易合同,卖
家备齐货后依据买家指示向青岛货代A订舱并交货,货代A向卖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单,提单
签发人为B公司,卖家拿到提单后依据约定凭提单复印件向买家催收货款,但直到货到目的港也未见收货人付款,再三催促后卖家得知货物已被提走,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B公司在海外,还是皮包公司,青岛这家公司损失惨重。由于国内货代从未向托运人签发过提单,仅仅是将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交付托运人,一般不能认定其为无船承运人,因此也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尽管这种做法违反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理事会的规定,我国交通部负责人也在“关于无船承运业务若干问答”第八问中明确指出外国(境外)无船承运人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提单可以在我国流通,但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签发提单。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些只能用于指导实践,还不能左右法院的判决。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3) 国内货代代签的境外货代提单。国内货代代签的境外货代提单是指国内货代企业代理境外货代装运港业务并代为签发货代提单。我国货代代签提单时提单正面右下角的签章是货代本人,抬头是实际承运人,依据海商法第72条的规定,仅凭抬头不能正确反映货代的无船承运人身份时,也可以认为货代实为无船承运人,国内货代不能因AS AGENT OFCARRIER的字样推卸责任,应和无船承运人一样负有连带责任。但是,目前我国无船承运人准入门槛过低,而参与这类违规操作的货代一般规模和实力较小,因此,即使卖方胜诉,如果货代以破产形式逃避法律制裁,卖方也无法挽回损失,最后的结果是我国外贸和货运业的双损失。
案例阅读
中国某外贸企业与日本A公司签订了价值约20万美元的服装FOB出口合同,A公司委托日
本B货运公司操作货运业务,B货运公司委托上海C货运咨询公司代理装运港业务并代为签发
提单,外贸企业交付货物后取得C公司代签的提单,但外贸企业的议付单据因单证不符被开
证行拒付,而提单项下的货物却已经被日本A公司通过B货运公司无单放货全部提走,因A公
司提走大批货物后宣布倒闭,B货运公司也关闭公司,无奈之下外贸企业在国内起诉了上海C货代公司,但发现C公司注册资金只有10万元人民币,公司全部员工不超过5人,除了简单
的办公设备之外别无他物,承担不起高达100多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该外贸企业的巨额
货款也收不回来了。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2.FOB出口中的货代提单风险防范
完全杜绝使用FOB术语出口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在使用FOB出口时外贸企业必须清楚提单性质和风险,通过有效手段控制货物所有权,防范无单放货等事件的发生。
(1)了解各类海运提单。海运提单在格式上大致相同,要格外注意提单的抬头和签章,以识别是船公司身份还是货代身份,是代理人身份还是独立经营人身份。提单抬头和签章都为船公司,则是船公司提单;提单抬头为船公司,签章显示为承运人的代理,则为代签的船公司提单;提单抬头和签章都为境外货代,则是货代提单;提单抬头是境外货代,签章为国内货代,则是代签的货代提单。对于前两种情况要认真分析船公司无单放货的风险;对于后两种情况,就要认真分析货代无单放货的风险,特别是与信用证软条款相结合的拒付货款无单放货风险。
(2)注意提单的填写。在美国,提单中列明的收货人可以凭提单复印件和身份证明提取货物,因此,由于各国的规定不一,对于提单上各方当事人的填写就要特别注意,必须要确保出口商能够掌握物权。提单的托运人栏必须填写发货人(卖方)的名字,而不是代为办理出口托运相关事宜的国内货代,更不是境外货代。收货人一栏如果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可填写议付行或开证行为收货人,让银行牢牢控制货物权,在银行收到货款后再放单;如果是T/T或者D/P方式,收货人可以填写成空白抬头,买方付款后再允许其提货。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3)力争使用船公司提单。在选用FOB出口时,最好能够和外商谈判时在数量上敲定为整集装箱货,避免拼箱货的情况。拼箱货意味着出口商是不能取得船公司提单的,只能取得货代提单。货代一旦出现问题,没有可供扣押的船舶,其他财产也寥寥无几,而整箱货则不同。可以要求买方指派的货代直接提供船公司提单,而非其签发的货代提单。这样,出口商拿到的海运提单以船公司信用为保证,船公司拥有或经营船舶,经济实力雄厚,其风险性会大大降低。
(4)掌握国内外货代的注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后,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业务分开界定,无船承运业务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货运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为商务部。FOB出口签发的货代提单是无船承运业务,无论是几级无船承运人都要在交通部注册,注册时一般都要在银行存放有80万元的保证金,以备发生损害时无船承运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发生。因此,外贸企业要对买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者是国内货代的注册情况进行查询,具体方法是让货代传真过来一份货代提单,看上面是否有注册号MOC-NV×××××(×代表数字),再在交通部网站上进行查询,如果查询不到,就不能接受其货代提单。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5)认识境外货代资信的差异性。对于境外货代设立办事处这种类型,要分情况对待。一些全球知名的货代公司,其运营实力已经超过知名船公司,其货代提单的信用是完全可以相信的,会保证正本货代提单的物权功能,和这些货代公司打交道可以完全放心,这也代表了未来第三方物流的发展方向。但是,对于中小型货代企业,即使满足了注册的保证金要求,也要慎重对待,有的境外货代和进口商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先试几票,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再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货。因此,只要是订单量超出该货代公司的保证金就要格外警惕,注意条款的变动情况。
(6)区分国内货代的身份。对于境外货代指定的国内货代,一定要区分其是普通代理还
是签单代理。普通代理业务中,货代不对实际托运人负责本身就是错误的,更何况受境外货
代的委托,代其传递提单造成无单放货,国家应尽早出台法律竭力避免。目前,对于出口商
而言,在谈判时应向国外进口商说明,不接受由国内货代传递过来的境外货代提单。对于签
单代理,尽管国内货代与境外货代是代理关系,与出口商无关,但是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出口
商也必须要求国内货代为其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
单放货,其他方式下出口商收到全部货款后才通知货代公司放正本提单给进口商,否则承担
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案例阅读
货代提单的风险
国内C银行为申请人开出了200余万美元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进口一套纺织设备。此证由
英国S银行通知并议付。当C银行收到S银行邮寄来的全套单据后,意外地发现海运提单上的承运船只是我国COSCO的船名,但提单签发人却是比利时一家运输行,而且具明自己就是承运人。为谨慎行事,C银行即与COSCO总部联系,得知凡是COSCO的船名的提单必须是COSCO自己的提单;接着,又与目的港的船代联系,得到的答案是:该套提单是货代提单,是无效的;在货物抵港后只能凭COSCO的正本提单提货。考虑到信用证并未规定货代提单不能接受,C银行就以提单上没有注明集装箱数量和保险单上没有按××金额的110%投保为由向S银行发出了拒付通知。C银行同时要求申请人告知受益人因提单是货代提单届时不能提货,所以请他们速邮寄COSCO的全套正本提单,否则就坚持拒付。其间,S银行在我国的办事机构多次与C银行联系请求付款,但C银行始终婉言谢绝。后来,经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多次联络,最终全套正本的COSCO提单通过S银行邮寄给了C银行。在得到船代的认可后,C银行在迟付了一个月后将全额货款电汇给了S银行。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货代操作1: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家乐福(希腊公司)签订出口一批空调设备(3 X 40GP),2010年11月10日委托CEVA Logistics(基华物流)租船订舱,从顺德北滘港口装运出口,在香港转运去希腊的雷艾夫斯港(Piraeus,Greece),订舱单号(BookingNo.:861057359)。承运人Maerke Line(马士基航运公司)向广东美的确定相关的船名航次,做订舱确认(下Shipping Order,简称SO),如图5-8所示。
货代操作2:在MAERSK船开之前,货代操作员利用邮件或传真接收客户的补料SI(即提单补料,Shipping Instruction),通过CEVA公司的制单系统录入客户相关信息,及时补料给MAERSK船务单证员。
2010年11月20日(船开日)MAERSK船公司根据SI相关信息及已装船的情况,为CEVALogistics签发M B/L(Master Bill of Lading,船东提单),根据UCP600一般是2~3份正本,
多份副本(图5-9)。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货代操作3:CEVA Logistics在船开日后的2~3天收到船东提单,并根据M B/L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发货代提单H B/L(2~3份正本,多份副本)。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付清相关代理费用后去CEVA公司领取H B/L正本提单(图5-10)。
根据案例内容与所附单证内容回答问题:
1.根据家乐福的案例找出货代提单和船东提单有什么不同?
2.根据船东单了解家乐福将支付海运费与港口附加费有哪些?
3.该提单应由谁首先背书?
4.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你如何知道找谁提货?
5.收货人提货时应交出几份提单?收货人提货时是否应支付海运费?
6.卸货港在哪里?谁是承运人?该提单属于什么类型的提单?
7.该提单下有几个集装箱?该提单由谁签署?
8.怎样理解提单上显示Shipper’s Load & Count & Seal?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任务三 货代提单及风险防范
任务四 提单运输法规
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
规则》。 我国则有《海商法》。
一、《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于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我国未加入该公约,但多数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条款是参照该公约规定的。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是最低限度的,仅包括两项强制性的义务,一是适航义务;二是管货的义务。责任制为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承运人的免责事项规定很多,约有17项,列举如下:
①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②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者私谋所造成的除外;③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者是以外事故;④天灾;⑤战争行为;⑥公敌行为;⑦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⑧检疫限制;⑨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⑩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k暴乱和民变;l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m由于货物的故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者重量的损失,或者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n包装不当;o标志不清或不当;p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q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
任务四 提单运输法规
从以上可以看出,《海牙规则》对于承运人的免责太多,这样对托运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后来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这些修改和补充包括加大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从原来的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变更为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千克30金法郎,两者以高者计算等,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托运人不利的处境,《汉堡规则》相比较而言就比较公平合理。
《海牙规则》的特点较多地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划分上很不平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际海事委员会着手修改海牙规则,于1968年2月通过了《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协定书》,简称《海牙—维斯比规则》,并于1977年6月生效,这就是维斯比规则。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又通过了《汉堡规则》,即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the Carriage of GoodsbySea,1978),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进一步完善了海上货物运输规则。2008年7月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维也纳第41届大会上制定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by Sea)草案,并经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63届大会第67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即《鹿特丹规则》,它创新了承运人责任制度,使海运的责任阶段延伸至国际多式联运的适用范围。
任务四 提单运输法规
二、《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的简称。于1968年6月23日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自1977年6月23日生效。截至1996年9月,参加该规则的国家共有29个,其中包括英国、法国、德国、荷兰、西班牙、挪威、瑞典、瑞士、意大利和日本等主要航运国家。因该议定书的准备工作在瑞典的维斯比完成而得名。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故常与《海牙规则》一起,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主要对《海牙规则》的第三、四、九、十条进行了修改。其主要修改内容有:
(1)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00英镑,而《维斯比规则》第二条则规定,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提高到1万金法郎,同时还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千克为30金法郎,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采用的金法郎仍以金本位为基础,目的在于防止日后法郎纸币的贬值,一个金法郎是含金纯度为900/1000的黄金65.5毫克的单位。一旦法郎贬值,仍以上述的黄金含量为计算基础,在《威斯比规则》通过时,1万金法郎大约等于431英镑,与《海牙规则》规定的100英镑相比,这一赔偿限额显然是大大提高了。
任务四 提单运输法规
这一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最高赔偿限额的双重标准,不但维护了货主的利益,而且这种制度也为以后《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所接受。另外,该规则还规定了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即如经证实损失是由于承运人蓄意造成,或者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2)增加了“集装箱条款”。《海牙规则》没有关于集装箱运输的规定。《维斯比规则》增
加“集装箱条款”,以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需要。该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货物
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集装时,则提单中所载明的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包数或
件数,应视为本款中所述的包或件数;如果不在提单上注明件数,则以整个集装箱或托盘为一
件计算。”该条款的意思是,如果提单上具体载明在集装箱内的货物包数或件数,计算责任限制
的单位就按提单上所列的件数为准;否则,则将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视为一件货物。
(3)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涉讼多因一方当
事人的违约而引起。但在有些国家承认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以
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或以其侵权为由向承运人起诉。在货主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时,承运
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
任务四 提单运输法规
(4)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维斯比规则》确立了一项在法律上禁止翻供的原则,即当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后,该提单就是货物已按上面记载的状况装船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借口在签发清洁提单前货物就已存在缺陷或包装不当来对抗提单持有人。
(5)诉讼时效的延长。《海牙规则》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交付
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维斯比规则》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则补充规定,诉讼事
由发生后,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这一期限可以延长,明确了诉讼时效可经双方当事人协议
延长的规定。对于追偿时效则规定,即使在规定的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法院法律准许
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是准许的时间自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索赔案
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状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三个月。
这一补充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提单的流通与转让,也有利于维持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收货人发现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承运人只能负责赔偿,不得提出任何抗辩的理由。
任务四 提单运输法规
三、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的简称。于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讨论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截至1996年10月,共有成员国25个,其中绝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占全球外贸船舶吨位数90%的国家都未承认该规则。
汉堡规则全文共分七章三十四条条文,在汉堡规则的制定中,除保留了海牙——维斯比
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内容外,对海牙规则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国际海
上货物运输公约,明显地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其主要内容包括:
任务四 提单运输法规
(1)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它一方面规定承运人必须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及管船过失的免
责条款。而汉堡规则确定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规定凡是在承运
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货损,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承运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
切可能的措施,否则便推定:损失系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很明
显,汉堡规则较海牙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汉堡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
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
到交付货物时止。与海牙规则的“钩至钩”或“舷至舷”相比,其责任期间扩展到“港到
港”。解决了货物从交货到装船和从卸船到收货人提货这两段没有人负责的空间,明显地延
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汉堡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的灭失或损坏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千克2.5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为限,两者之中以其较高者为准。”
任务四 提单运输法规
(3)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
都没有规定,《汉堡规则》第五条第二款则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
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时间内,在海上运
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迟延交付。”对此,承运人应对因迟延交付货物所造成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第三款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货物在第二款规定的交货时间满后
连续六十天内仍未能交付,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索赔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汉堡规
则》第六条第一款还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迟延交付货物应支付
运费的2.5倍的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4)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汉堡规则》中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如果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需负责的话,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托运人既可向实际承运人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并且不因此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
任务四 提单运输法规
(5)托运人的责任。《汉堡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托运人对于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所遭
受的损失或船舶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托运人的雇
用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这意味着托运人的责任也是过失责任。但需指出的
是托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不同之处在于承运人的责任中举证由承运人负责,而托运人
的责任中,托运人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所以也同样需要承运人
负举证责任。《汉堡规则》这一规定,被我国海商法所接受。
(6)保函的法律地位。《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而《汉堡规则》第十七条对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该保函在承、托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人、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但是,如果承运人有意欺诈,对托运人也属无效,而且承运人也不再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任务四 提单运输法规
(7)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要求索赔通知必须由收货人在收到货物之前或收到货物当时提交。如果货物损失不明显,则这种通知限于收货后三日内提交。《汉堡规则》延长了上述通知时间,规定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货物索赔通知送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当货物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时,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十五天内送交通知。同时还规定,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损失,收货人应在收货后的六十天内提交书面通知。
(8)管辖权和仲裁的规定。《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均无管辖权的规定,只是在提单背面条款上订有由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这一规定显然对托运人、收货人极为不利。《汉堡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可在下列法院选择其一提起诉讼: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无主要营业所时,则为其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④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除此之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之后,双方就诉讼地点达成的协议仍有效,协议中规定的法院对争议具有管辖权。
《汉堡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争议双方可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由索赔人决定在下列地点之一提起: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如无主要营业所,则为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此外,双方也可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地点。仲裁员或仲裁庭应按该规则的规定来处理争议。
任务四 提单运输法规
(9)《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汉堡规则》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并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其一缔约国之内,或备选的卸
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位于某一缔约国内;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
他单证在某缔约国签发;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规定,合同受该
规则各项规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国家立法的管辖。
同《海牙规则》一样,《汉堡规则》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提单根据租船合同签发,
并调整出租人与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则适用该规则的规定。
任务四 提单运输法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海商
法》,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是我国调整海商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海
商法》中有关海商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基本是以《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的,适当吸收了《汉堡规则》的某些内容。就海商运输合同而言,《海商法》是调整我国关于对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是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调整我国港口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商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是普通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问题在《海商法》中规定的,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处理,在《海商法》中没有规定的,使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海商法》的使用范围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2)《海商法》详细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海商法》实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则,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该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任务四 提单运输法规
案例阅读
为保护国轮和保险业的发展,我们一般出口做CIF、进口做FOB,这成为当时对外贸易洽谈运输条款的准则。但也由于出口货物沿途中转环节多,往往提供给买方的二程船信息不准确,甚至二程船名一改再改,加以客户防止我方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也有坚持要做FOB指定船公司的。据统计,中国出口中以FOB成交的占到70%,但专家指出,FOB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有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结局。
FOB条件下买方应该是指定船公司,为什么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FOB贸易术语的责任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也就是卖方将货交给船公司。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定船公司的很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按照国际商会1990年和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指定境外货代应使用FCA术语,即货物承运人,其责任和费用的划分就不是以越过船舷为界,而是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虽然FCA术语已公布10年,但实际使用却寥寥无几。主要是贸易双方对FCA的认知程度,更多考虑的是使用习惯的约定,从卖方来讲使用FCA术语,仍是接受没有物权性质的货代提单。以上可能是FCA术语不能广泛应用的原因。
那么在FOB术语下,买方为何要指定货运代理呢?从买方来讲无非是出于几种考虑。有的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是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
任务四 提单运输法规
货代骗取卖方货物的。从上可知,被指定的境外货代奉买方为“上帝”。在买方市场的情势
下,卖方“明知前有虎,偏向虎山行”,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近年来在出口业务的FOB合同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
使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去年底外经贸部发出通知,要求采取严厉措施,杜绝此类现象的
发生,并希望出口企业过采用CIF付款方式。
据《国际商报》的消息,外经贸部提出的措施包括:①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
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②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
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③如外商仍坚持指定
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
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
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④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
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本文摘自http://bbs./thread-1419920-1-1.html)
案例阅读
能力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该批货物于2004年3月15日开始装运,5天后装船完毕,应托运人
要求,船公司以2004年4月4日作为提单的实际签发日期,则该提单称为( )。
A.顺签提单 B.倒签提单 C.过期提单 D.预借提单
2.经过背书才能转让的提单是( )。
A.指示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记名提单 D.清洁提单
3.海运提单日期应理解为( )。
A.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 B.货物装船过程中的任何一天
C.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 D.签订运输合同的日期
4. 根据《UCP5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则银行有权拒受迟于提单签发日
后( )天提交的单据。
A.15 B.16 C.5 D.21
5. 海运单是( )。
A.货物收据和海运合同的证明 B.有价证券
C.物权凭证 D.流通证券
6. 提单收货人栏记载:“TO ORDER”,这表明(  )。
A.该提单是记名提单 B.该提单是空白抬头提单
C.该提单收货人是“ TO ORDER” D.A和C
7.依据我国《海商法》,集装箱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  )。
A.装运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B.装上船至卸下船
C.船舷到船舷
D.仓库到仓库
8.使用海运单的风险是(  )。
A.承运人易遭受无单放货的指责或索赔
B.收货人没有正本海运单而提货困难
C.托运人可能在将货装船出运后难以收回货款,造成钱货两空
D.以上3项都是
9.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取得提单后未能及时到银行议付,该提单将成为(  )。
A.顺签提单 B.倒签提单 C.过期提单 D.预借提单
10. 某出口公司一批货物于2004年8月3日装运,并于同日船舶开航。经出口公司要求,船公
司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日期为2004年7月28日。则该提单为(  )。
A.倒签提单 B.顺签提单 C.过期提单 D.预借提单
11.在班轮运输中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责任起讫为(  )。
A.自卖方仓库至买方仓库 B.自装运港至目的港
C.自装运港起吊至目的港脱钩 D.自接收货至交付货物
12.海运提单收货人栏记载:“TO ORDER”,这表示该提单(  )。
A.不可转让 B.经背书后,可以转让
C.不经背书即可转让 D.可以有持有人提货
1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规定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最高的是(  )。
A.中国《海商法》 B.《维斯比议定书》
C.《汉堡规则》 D.《海牙规则》
14.根据《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的规定,“钩到钩”通常适用于(  )。
A.使用岸上吊杆装卸货物 B.使用岸上起重机装卸货物
C.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物 D.以上都是
能力测试题
15.《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  )。
A.半年 B.1年 C.2年 D.3年
16.《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 )。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议定书》
C.《汉堡规则》 D.《海牙议定书》
17.理论上,集装箱班轮运输下签发的提单通常是( )。
A.倒签提单 B.收货待运单 C.已装船提单 D.预借提单
18. 某出口公司一批货物于2011年8月3日开始装运,8月8日装货完毕。应出口公司要求,船
公司于2011年8月5日签发已装船提单。则该提单为( )。
A.倒签提单 B.顺签提单 C.过期提单 D.预借提单
19. 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
证是( )。
A.海运提单 B.大副收据 C.场站收据 D.海运单
20. 某外贸公司出口的一批货物于2011年9月7日开始装船,9月9日装船完毕,9月10日船舶
开航,该外贸公司于9月11日凭大副签名的收货单向船公司换取正本提单,提单的日期
为( )。
A.2011年9月7日 B.2011年9月9日 C.2011年9月10日 D.2011年9月11日
能力测试题
能力测试题
二、多项选择题
1.对于待运提单,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A.提单没有明确的装船日期
B.提单不注明船名
C.提单没有签发日期
D.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不接受
2.按提单收货人一栏的记载分类,提单可分为( )。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提示提单 D.空白提单
3.海运提单的作用包括( )。
A.它是海运单据的唯一表现形式
B.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C.它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D.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4.提单中Shipper一栏内通常可以记载( )。
A.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 B.代表他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
C.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 D.承运人
E.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
5.提单的背书一般分为( )。
A.记名背书 B.任意背书 C.指示背书 D.空白背书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