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课件(共68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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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课件(共68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资源简介

(共68张PPT)
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配套教材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中国税制
薛 钢 主 编
目录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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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第一章 税收导论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三章 消费税
04
第四章 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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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
08
09
第八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第九章 其他税种
第六章 企业
所得税
第一节
CHAPTER ONE
企业所得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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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按照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企业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三种。
从法律地位上看,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公司或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西方国家将所有针对非个人所得课征的税收称为“Corporation Tax”,一般翻译为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根据我国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际情况,同时兼顾我国税制改革的历史习惯,仍统称其为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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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类型

在实践中,各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依据对企业分配利润以后的股东所得是否需要纳税,可以将企业所得税划分为三种类型:
(二)两率制
(三)归集抵免制
(一)古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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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征税对象是特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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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
2
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3
计算方法比较复杂
4
一般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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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功能

(一)组织财政收入功能
(二)实现经济调节功能
(三)促进企业发展功能
第二节
CHAPTER TWO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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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凡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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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A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B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将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C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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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简便易行,透明度高,不会因征税而改变企业间收入分配比例,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运营效率。现行规定是:
(一)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二)低税率
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优惠税率。
第三节
CHAPTER THREE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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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总额、扣除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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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公开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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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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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销售货物收入
其他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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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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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

(三)内部处置资产与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使用);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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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前述与收入相关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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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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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某些特殊的纳税人和特定的项目,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予以不征税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A
(一)不征税收入
B
(二)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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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关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法规定为标准。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4.确定性原则
3.相关性原则
2.配比
原则
5.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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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原则和范围

税前扣除项目
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确定性原则
5.合理性原则
扣除项目
的范围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扣除的其他支出
扣除项目
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社会保险费
4.利息费用
5.借款费用
6.汇兑损失
7.业务招待费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0.保险费
11.租赁费
12.劳动保护费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资产损失
16.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1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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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的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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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四节
CHAPTER FOUR
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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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是由于资本投资而形成的财产,对于资本性支出以及无形资产受让、开办、开发的费用,不允许作为成本、费用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一次性扣除,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进行扣除,即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税法规定,纳入税务处理范围的资产主要有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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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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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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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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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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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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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农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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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一)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二)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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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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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1个年度以上进行摊销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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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一)存货的计税基础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二)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从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成本计算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转让资产,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该项资产的净值允许扣除。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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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形成的资产。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PART 1
(一)投资资产
的成本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PART 2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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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是指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即企业在平时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申报纳税时,对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有差异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3)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法计算出来的,它在数额上与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往往不一致。因此,税法规定,对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五节
CHAPTER FIVE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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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与减征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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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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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6个方面条件的企业:
(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要求。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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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上述“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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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优惠

(一)研究开发费
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究开发费是指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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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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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固定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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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上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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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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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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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六节
CHAPTER SIX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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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根据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在实际计算过程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直接计算法:在直接计算法下,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二)间接计算法:在间接计算法下,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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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
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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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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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A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B
(2)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②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③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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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具体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1)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2)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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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推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4.税务机关可按照一定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第七节
CHAPTER SEVEN
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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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范围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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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法

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不实的,调整方法如下:
再销售
价格法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交易净
利润法
利润
分割法
成本
加成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01
02
03
04
05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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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有: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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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利息

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商业活动。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还应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第八节
CHAPTER EIGHT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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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注册登记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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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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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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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下列规定处理,此前规定与下列规定有抵触的,以下列规定为准。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谢谢聆听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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