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个人所得税 课件(共115张PPT)- 《税法(第二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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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个人所得税 课件(共115张PPT)- 《税法(第二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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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个人所得税
1.熟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
2.掌握各项所得的计税规则;
3.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规定。
案例导读
中国公民小李在甲高科技公司工作,2020年月工资薪金收入均为为20000元,每月缴纳规定的“三险一金”为5000元,2020年4月从乙公司取得劳务报酬40000元,该纳税人有两个小孩且均由其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小李是独生子女,其父亲健在且已年满60岁。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按照税法规定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请分析甲乙两公司怎样预扣预缴小李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小李2020年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
教学目标
1.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税模式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由分类征收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纳入征税范围的九项所得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综合征收;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实行分类征收。
2.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预缴与清缴相结合
源泉扣缴主要由支付人代扣代缴,这样有利于控制税源、减少征纳成本;无法进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以及综合所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以保证个人所得税足额征收。与源泉扣缴以及自行申报方式相对应,对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方式,以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
8.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特点
3.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
从适用税率来看,对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进行调节,对其他所得实行比例税率;从扣除项目来看,根据不同收入类型规定不同的扣除项目与方法,如工资、薪金所得考虑生活必要扣除、各项专项扣除以及附加扣除,经营所得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的扣除,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等;从征管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通过个税app的推广使用,使申报过程简便易行,体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促进公平,兼顾经济效率与行政效率的基本原则。
8.2.1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划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个人及其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日。
8.2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税法上的“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理,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包括以下两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2)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2.非居民个人及其纳税义务
非居民个人,是指不符合居民个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案例
李某为澳门居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珠海工作,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来珠海上班,晚上回澳门,周六周日都在澳门,请判定李某是否属于非居民个人?
解析
由于李某周六和周日在澳门,周一至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因此李某每周可计入境内居住的天数为0天。同时,李某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所以判定李某属于非居民个人。
8.2.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论下列所得的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思考
外籍人员玛丽将其位于北海的一套房产出售,取得财产转让所得350万元。这笔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3.1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
1.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政策提示:
①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8.3征税范围
③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实际发生情况调査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具体包括: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⑤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实训
在下列各项所得中,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A.劳动分红B.托儿补助费C.差旅费津贴D.超过规定标准的误餐费
答案:AD
2.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内容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和其他劳务。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政策提示:
(1)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知识链接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政策实训
下列各项中,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外部董事的董事费收入
B.个人业余兼职收入
C.某高校在职教师为某企业讲课取得的收入
D.记者在本单位报纸发表文章取得的奖金收入
答案:ABC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而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第一,它是一种依靠较高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第二,它具有普遍性;第三,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密切相关;第四,它的报酬相对偏低。因此,稿酬所得应当与一般劳务报酬相区别,并给予适当优惠照顾。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政策实训
下列各项收入中,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个人提供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B.个人公开拍卖某作家的文字作品原件的收入
C.个人将国外的名著翻译出版取得的所得
D.个人从某电影制片厂获得的剧本使用费收入
答案:AD
8.3.2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由于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承包(承租)人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区分以下情况分别按不同的收入类别征税:
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纳入年度综合所得征税。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政策提示
(1)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包括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者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
要点提示
(1)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项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岀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实训
下列各项中,应按“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A.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
B.股份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的汽车
C.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的住房
D.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所得
答案:AC
8.3.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外,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称为红利。除有特殊规定外,股息、红利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提示
(1)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实训
下列各项中,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A.个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分得股息
B.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住房
C.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汽车
D.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股份公司取得的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
答案:ACD
8.3.4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3.5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进行的财产转让主要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转让。
政策提示
(1)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境外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3)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的费用支岀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实训
2021年3月,张先生转让从新三板市场取得的甲公司股票,取得转让所得8万元;另转让持有的新三板挂牌乙公司原始股,取得所得30万元。上述业务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张先生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8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新三板挂牌乙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30万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8.3.6偶然所得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政策提示
(1)单张有奖发票的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的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的规定全额征税。
2.个人取得企业赠送的礼品或奖励等,应区分不同情形,判断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应税情形
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②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客户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该礼品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不征税情形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8.4计税期间与适用税率
8.4.1计税期间
1.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期间或方式可分为三类。
(1)按年计征。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实行按年计征的方法。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按月计征。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以每月的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实行按月计征。
(3)按次计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实行按次计征;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按次计征。
准确划分每次收入是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前提。
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③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根据不同所得项目的特点分别确定。
第一,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如果提供一次性劳务且未以分月支付方式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二,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三,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情形如下:首先,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再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最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可分别就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非居民个人可能不止拥有一项特许权,每一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我国境内提供,因而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以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8.4.2适用税率
1.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见表8-1)。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
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
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2.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见表8-2)。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
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的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8.5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8.5.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其中,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纳税年度收入。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分别按规定比例计入。
(1)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收入额。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3)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即稿酬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稿酬收入的56%
2.基本费用扣除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基本费用60000元。
3.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4.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婴幼儿子女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1)婴幼儿子女照护。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子女教育。纳税人年满3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査。
(3)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4)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5)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政策提示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在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6)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规定标准定额扣除。
①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
②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每年132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每年96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政策提示
①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③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④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7)赡养支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规定标准定额扣除。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实训
王先生为甲技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居民纳税人,2020年按规定标准交完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取得工资收入50万元、劳务报酬40000元、稿酬30000元。他有两个正上小学的孩子并均选择由王先生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王先生是独生子女,其父亲健在且已年满60岁。如何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0+40000×(1-20%)+30000×(1-20%)×70%-60000-12000×2-24000=440800(元)应纳税额=440800×30%-52920=79320(元)
5.其他扣除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扣除。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第一,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第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扣除。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规定扣除。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扣缴义务人在扣除时,应在每月200元限额以内据实从个人应税收入中减去月保费支出。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将单位为每一参保员工负担的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在用商业健康保险抵扣个税时,需要提供购买发票及带有税优识别码的保单。
(3)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扣除。对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6%和1000元孰低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确定。
8.5.2居民个人应纳税额及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应内办理汇算清缴。
1.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预扣预缴计算方法
(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办法。扣缴义务人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扣速除算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税率表见表8-1。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的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政策实训
小王在2021年8月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当该公司发放8月份工资并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可减除的费用?
解析:可减除费用=5000×8=40000(元)
知识链接
为了优化预扣预缴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年工资、薪金所得不超过6万元,并且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其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实训
小张为某公司员工,2020年1—12月在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50000元。2021年,他所在的公司于1月发放了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的情况下,按照一般预扣预缴方法,小张在1月需要预缴个税150元[=(10000-5000)×3%],而其他月份无须预缴个税。2021年,因小张的年收入不足60000元,可通过汇算清缴退税150元。在采用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0000元而无须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无须办理汇算清缴。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扣缴办法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见表8-3。
表8-3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
政策实训
1.影视演员吴先生一次取得表演收入50000元,扣除20%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元。如何计算这笔收入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2.刘先生为某高校老师,2021年3月取得出版社支付的稿酬50000元。如何计算这笔收入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0×(1-20%)×70%×20%=5600(元)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见表8-2。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如果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8.6.1个体工商户的计税方法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规定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8.6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因生产经营费用与个人、家庭生活费用难以分清的,其中的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具体扣除项目及标准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60000元/年。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6)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7)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
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
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
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
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的比例内据
实扣除。
(8)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
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个体工商户代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11)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2)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3)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4)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5)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16)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政策实训
在某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
A.家庭生活用电支出B.直接向某灾区小学的捐赠C.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D.代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答案:C
8.6.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1.“先分后税”的基本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企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并不在合伙企业层面计算应纳税额,而是按一定比例将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每个合伙人,由每个合伙人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该规定体现了视合伙企业为“导管”公司的税法穿透原理。相应的分配原则如下:
(1)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60000元/年(5000元/月)。
(2)企业向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7)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进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0)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计税规定如下:
①在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②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③根据前述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11)对于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该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2)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13)在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4)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政策提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实训
2018年,自然人王某和李某共同出资成立了甲合伙企业。其中,王某出资200万元,李某
出资300万元,合伙协议中约定按股权占比对取得的所得进行分配。该合伙企业拥有乙公司
100%的股权。2021年,甲合伙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等共计400
万元,从乙公司分回股息、红利共计50万元。王某当年无综合所得,附加扣除费用为1万元。在
该合伙企业中,谁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王某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析:甲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王某和李某分别缴纳
个人所得税。销售活动实现的所得按“经营所得”纳税,投资分回的所得按“股息、红利所得”
纳税。
王某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0-400)×40%-6-1=33(万元)
经营所得应纳税=330000×30%-40500=58500(元)=5.85(万元)
王某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50×40%×20%=4(万元)
8.6.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费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以及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承包者个人工资-5000×承包经营的月数
8.7.1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税,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可持完税(缴款)凭证进行扣除。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是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
8.7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政策提示
对于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注:在减除前三项费用后不满4000元时,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或10%)
8.7.2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1)财产原值。财产原值的确定方法见表8-4。
政策提示
对于财产原值的确定,个人必须提供有关的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财产原值或实行核定征收。例如,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房产转让不能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的,税务机关可以综合考虑该房产的坐落地、建造时间、当地房价、面积等因素,按房产转让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转让财产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税费,比如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对于个人转让住房的,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可以按规定进行扣除。
政策实训
1.王某建造房屋一栋,造价为360000元,支付其他费用50000元。王某完成建房后将房屋出售,售价为600000元。在售房过程中,王某按规定支付交易费等相关税费35000元。如何计算王某转让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600000-(360000+50000)-35000=155000(元)
应纳税额=155000×20%=31000(元)
2.在个人转让股权的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有()。
A.因遭遇火灾而无法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资料
B.转让方拒不向税务机关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C.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
D.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而且超过税务部门责令申报期限仍未申报
答案:ABD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均无任何费用扣除,直接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对股息、红利所得根据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政策提示
1.对个人从境内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以及非H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负责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3.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而基金在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实训
某内地个人投资者于2020年6月通过沪港通投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股票,取得股票转让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在下列对该投资者股票投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股票转让差价所得按照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B.股息、红利所得由H股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C.取得的股息、红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D.股票转让差价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D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8.9.1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8.9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简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8.9.2抵免额的确定
1.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其中,各类型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合并中国境内和境外全部综合所得计算得到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合并中国境内和境外全部经营所得计算得到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政策实训
中国公民李先生属于居民个人,2020年除取得境内工资收入120000元(已代扣“三险一金”)外,还从境外甲国获得劳务报酬收入折合人民币(下同)50000元、稿酬收入20000元、利息收入10000元,并分别就这三项收入在甲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元、1000元和2000元。李先生的年度费用扣除标准为6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12000元。如何计算其来源于甲国的所得抵免限额
解析:该年度境内外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120000+50000×(1-20%)+20000×(1-20%)×70%=171200(元)
境内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71200-60000-12000)×10%-2520=7400(元)
来源于甲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7400×(40000+11200)÷(120000+40000+11200)=2213.08(元)
来源于甲国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10000×20%=2000(元)
来源于甲国所得的抵免限额=2213.08+2000=4213.08(元)
2.抵免额的确定
(1)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2)下列情形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不能抵免:
①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②按照与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③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④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无住所个人包括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无住所个人的流动性强,可能在境内外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为完成某项整体任务而往返于境内外工作,此时就需要对境内外所得进行划分,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
8.10.1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地
无住所个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其取得的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该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其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相应的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的境内工作天数÷所属工作期间的公历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并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8.10无住所个人适用的税收政策
知识链接
根据所得来源地规则,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分为境内和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在此基础上,根据支付地的不同,境内工资、薪金所得可进一步分为境内雇主支付和境外雇主支付的所得;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也可分为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所得。因此,无住所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划分为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四个部分或类型。
2.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的来源地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3.稿酬所得的来源地
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8.10.2无住所居民个人及其纳税义务
1.自2019年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政策实训
2021年1月1日,外籍人员安德森先生被A国甲公司派到上海乙公司从事技术指导,当年在华居住超过183天。9月,安德森先生在上海的工作天数为20天,取得工资20000元,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各支付一半。安德森先生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何确定9月安德森先生取得的应税工资收入
解析:安德森先生为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华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6年,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应税工资收入=20000×(1-10000÷20000×10÷30)=16666.67(元)
2.无住所个人连续六年在华居住满183天且六年期间的任何一个年度均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如果该无住所个人在第七年仍然在华居住满183天,则该个人在第七年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提示
在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与境内工作天数的确定规则有所不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
的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
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
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
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政策实训
李女士为澳门人,在内地无住所,她在珠海工作,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来珠海上班,晚上回澳门,而周六、周日都在澳门。请判定李女士是否属于非居民个人
解析:由于李女士周六和周日在澳门,周一至周五每一天的停留都不足24小时,所以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因而每周可计入境内居住的天数为0天。与此同时,李女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所以判定李女士属于非居民个人。
8.10.3非居民个人及其纳税义务
非居民个人是指不符合居民个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政策实训
A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1年1月A先生同时取得2020年第四季度(公历天数92天)奖金和全年奖金。A先生取得季度奖金20万元,对应的境内工作天数为46天;取得全年奖金50万元,对应的境内工作天数为73天。这两笔奖金分别由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各支付一半。在不考虑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A先生当月取得的奖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解析:2020年,A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超过90天,为非居民个人,所以A先生只需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来确定境内应税收入。
A先生当月取得的奖金在境内应税收入额为:20×1÷2×46÷92+50×1÷2×73÷365=10(万元)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3.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特殊纳税规定
对担任董事、监事、高层管理职务的无住所个人(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其境内所得的判定规则与一般无住所雇员不同。高管人员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地点流动性较大,不宜简单按照工作地点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高管人员取得由境内所得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报酬,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税。对高管人员取得不是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报酬,仍需按照任职、受雇、履约地点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实训
在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纳税义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B.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其所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并由境内支付的部分免税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一次居住120天的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D.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6年的个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B
8.10.4无住所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的税额计算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在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
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综
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个人的税额计算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
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的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的变化情
况,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在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
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①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2)适用按月换算的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适用表8-5计算应纳税额,该表是依照表8-1按月换算的税率表。
表8-5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政策实训
德国专家拉尔夫在甲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管理工作,为非居民纳税人。2020年2月,拉尔夫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115000元人民币。此外,拉尔夫还为一家中国公司提供技术咨询,取得劳务报酬40000元人民币。计算当月拉尔夫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拉尔夫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15000-5000)×45%-15160=34340(元)拉尔所夫得当应月纳劳税务额报酬=40000×(1-20%)×25%-2660=5340(元)
(3)特殊规定
①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其计算公式为: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扣速除算数)×6
②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扣速除算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政策实训
李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0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不满90天。2020年1月,李先生取得境内支付的股权激励所得40万元,其中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为12万元;2020年5月,李先生取得境内支付的股权激励所得70万元,其中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为18万元。计算李先生在境内股权激励所得的纳税情况。(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解析:2020年1月应纳税额=(120000/6×20%-1410)×6=15540(元)
2020年5月应纳税额=[(120000+180000)/6×30%-4410]×6-15540=48000(元)
8.10.5无住所个人可以适用税收协定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中的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
政策提示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内的境内停留天数,再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8.11.1年终奖的计税方法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见表8-5),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8.11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8.11.2捐赠的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捐赠扣除限额=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30%
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政策实训
2020年10月,李先生彩票中奖取得所得500万元,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将其中100万元捐赠给贫困地区。如何计算李先生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捐赠允许扣除的限额=500×30%=150(万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100)×20%=80(万元)
8.11.3反避税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的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
8.11.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法定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扣速除算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
4.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8.11.5单位年金、个人养老金税收政策
对单位年金、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 单位年金税收政策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在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个人养老金税收政策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8.11.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个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
1.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授予价或施权价)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知识链接
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又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又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又称购买日。
(1)授权环节。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行权环节。员工在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 (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 (即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
股票期权收入=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额=股票期权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行权后再转让。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现行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税款。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实训
某上市公司对中层以上员工2年前授予的股票期权500万股实施行权,行权价为5 元/股,当日该公司的股票收盘价为9元/股;其中,高管李某行权6万股。计算李某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股票期权所得=60000×(9-5)=240000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0×20%-16920 =31080 (元)
2. 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向被授权人发放现金。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3.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 (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 (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 (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两者的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日期。
知识链接
1.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11.7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4.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 (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 (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 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6.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 (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8.11.8 其他特殊计算规定
1. 房屋赠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予合同上标明的赠予房屋价值减除赠予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予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予合同未标明赠予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 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4)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予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以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2.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的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实训
李先生为某外商投资企业雇用的中方人员。假定2021年1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李先生的薪金为15000元,同月李先生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扣完“三险一金”后的工资6000元。当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外商投资企业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5000-
5000)×3%-0=300(元)
派遣单位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000×3%-0=180 (元)
(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 (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 “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征税方法
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政策实训
张先生是某民营非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2021年2月公司为其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其名下,该轿车的购买价为55万元。经当地主管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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