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增值税_3 课件(共27张PPT)- 《纳税实务4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项目二增值税_3 课件(共27张PPT)- 《纳税实务4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资源简介

(共27张PPT)
项目二
增 值 税 纳 税 实 务
任务3简易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3.1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办法3.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办法简易计税办法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当期外购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冲减应纳税额
3.1.1 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出租、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3.1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计税
(3)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4)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7)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8)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1.2 按照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1)一般纳税人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政策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9)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0)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2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23)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4)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25)对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6)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27)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0)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
(3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2)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4)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1.3 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销售旧货。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3.2.1一般情况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2)可以差额计税的情形
3.2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办法计税
3.2.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产
减税的条件
3.3.3 特殊情况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提供建筑服务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自建
非自建
(3)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
(4)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5)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6)个人出租住房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