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四资源税 课件(共38张PPT)- 《纳税实务4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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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资源税 课件(共38张PPT)- 《纳税实务4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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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8张PPT)
项目四 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
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
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解析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而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
【解析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属于价内税。
【解析3】资源税纳税征税范围内的资源产品销售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内容提要
1
2
3
4
基本要素
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水资源税
纳税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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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1 基本要素
1.1 征税范围
1.2 纳税人
1.3 税目税率
  1.1 征税范围
1.1.1 开采并销售应税矿产品
包括:能源矿产品、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水气资源、盐。
上述矿产品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及选矿。
1.1.2 自产自用应税矿产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1.2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1.3 税目税率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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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2 应纳税额的计算
2.1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2.2 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2.1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2.2 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注意: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有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等6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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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3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3.1 减免税
3.2 征收管理
3.3 纳税申报
3.1 减免税
3.1.1 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3.1.2 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
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
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
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三次采油: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深水油气田: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3)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稠油: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高凝油: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衰竭期矿山: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1.3 地方政府决定的减免税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3.2.1 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3.2 征收管理
2.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报缴税款期限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2.2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资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3.3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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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4 水资源税
4.1 征税办法
4.2 征收管理
4.1 征税范围
4.1.1 征税办法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资源税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1.2 征收管理
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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