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 课件(共131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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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 课件(共131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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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31张PPT)
税法
(第5版)


1
4
2
3
第一章 税法概论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三章 消费税
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
6
第五章 资源税
第六章 土地增值税
8
7
第七章 房产税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11
9
10
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
第十章
印花税、契税和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章 企业所得税
12
13
第十二章 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章 关税
14
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章
增值税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3.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定
4.增值税的计算
5.增值税优惠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1.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2.出口货物退免税
VS
第一节
CHAPTER ONE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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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纳税人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已纳的增值税税款,一般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允许扣除,政策不一,在处理上也不尽相同,由此产生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
我国的增值税转型

所谓生产型增值税,是指不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PART 1
(一)生产型增值税
所谓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只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价值额的进项税额。
PART 2
(二)收入型增值税
所谓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
PART 3
(三)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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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增值税转型历程
1994年,我国选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一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二是为了抑制投资膨胀。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2006年到2010年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2004年7月1日,我国率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8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国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5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2008年11月10日,我国对外公布转型方案,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的增值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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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行为。其中,应税行为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行为: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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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一)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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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二)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1.混合销售
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对货物销售全面征收增值税,而对服务业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仍征收营业税,同时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开展多种经营,因此出现了混合销售、兼营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和混业经营等税收概念。
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我国保留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混业经营已经不复存在。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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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二)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2.兼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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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二)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3.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异同
混合销售与兼营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
二者的相同点
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二者的区别
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销售货款及服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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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三)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1.货物性期货:货物性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商品: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3.电力系统的有关收费
①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②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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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三)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4.印刷企业的有关业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5.相关政策: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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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3)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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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6)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7)纳税人资产重组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8)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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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9)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0)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11)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12)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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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界定
1.单位:一切从事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行为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2.个人:一切从事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行为的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3.承租人、承包人、挂靠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4.报关人、代理人:对报关进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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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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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三)合并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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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四)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是为了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规模差异大、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实际情况。分类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对重点税源加强管理,简化小型企业的计算缴纳程序,也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与安全管理。
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方面都有所不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计税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简便易行的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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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五)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A
1.一般规定
B
2.特殊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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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六)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自2018年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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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六)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下列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①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③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节
CHAPTER TWO
税率及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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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以外,税率均为1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除适用低税率外,税率也为13%。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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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税率

(一)低税率9%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以下货物适用税率为9%,这一税率即通常所说的低税率。
1.农业产品
2.食用植物油
3.自来水
4.暖气、热水
5.冷气
6.煤气
7.石油液化气
8.天然气
9.沼气
10.居民用煤炭制品
11.图书、报纸、杂志
12.饲料
13.化肥
14.农药
15.农膜
16.农机
17.食用盐
18.音像制品
19.电子出版物
20.二甲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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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税率

(二)低税率6%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税率为6%。
(三)零税率
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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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税率

(四)其他规定
01
03
02
其他
规定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对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时,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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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因此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采用简便方式,按照其销售额与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不动产的租赁及销售在简易计税方式下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
征收率

第三节
CHAPTER THREE
计税依据及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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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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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一个概念,它是由购买方支付的税额;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说,在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适用税率在前面已有说明,此处主要介绍销售额。需要强调的是,增值税是价外税,公式中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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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首先需要核算准确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一些条件的代垫运费。
(4)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符合一些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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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的计算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现行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即纳税人向购买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收取的价款中不应包含增值税税款,价款和税款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分别注明。其换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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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的计算

(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以及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税法要求征税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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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的计算

(四)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目的,有多种销售方式。在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也会有所不同。对不同的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既是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也是税法必须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税法对以下几种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分别作了规定: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包装物押金的计税问题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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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05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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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的计算

(五)“营改增”后各项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1.贷款服务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金融商品转让
4.经纪代理服务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6.航空运输企业
7.客运场站服务
8.旅游服务
9.建筑服务
10.房地产开发企业
11.其他规定
12.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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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概念。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对任何一个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在经营活动中,既会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情况,又会发生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情况,因此每个一般纳税人都会有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样,进项税额作为可抵扣的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纳税多少就产生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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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
(4)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5)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6)高速公路、过路过桥通行费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7)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8)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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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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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6)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7)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8)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0)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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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不得抵扣情形的当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13)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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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得出实际应纳税额。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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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为了保证计算应纳税额的合理性、准确性,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当期”是一个重要的时间限定,具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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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后,什么时间计算销项税额,关系到当期销项税额的大小。关于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总的原则是:销项税额的确定不得滞后。税法对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进行了严格规定,具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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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2.进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一般纳税人月末认证,在平台上进行勾选确认即可。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并申请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会影响纳税人不同纳税期的应纳税额。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总的原则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提前。税法对不同扣税凭证的抵扣时限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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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规定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因货物质量、规格等原因而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由于销货退回或折让不仅涉及销货价款或折让价款的退回,而且涉及增值税的退回,因此销货方应对当期的销项税额进行调整。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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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1.进货退出或折让的税务处理: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因货物质量、规格等原因而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由于进货退出或折让不仅涉及进货价款或折让价款的退回,而且涉及增值税的收回,因此购货方应对当期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收入÷(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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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3.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用途改变的税务处理
由于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未确定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其进项税额就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如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则根据税法的规定,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认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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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称为留抵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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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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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问题的税务处理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的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税法规定,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抵减增值税欠税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抵缴的欠税包括呆账税金和欠税滞纳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有进项留抵税额,根据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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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有关政策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规定如下: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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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有关政策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5)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规定要求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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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增值税加计抵减。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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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
(2)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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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所包含的内容是一致的,即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按征收率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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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需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情况,其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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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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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相关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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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相关政策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8)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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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方法计税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行为
3.销售不动产
2.建筑服务
4.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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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其他应税行为及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一些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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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其他应税行为及规定
(5)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自2016年4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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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谓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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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征税

(一)进口货物征税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内一切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一律由进口代理者代交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后,由代理者将已纳税款和进口货物价款等与委托方结算,由委托者承担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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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征税

(二)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
根据规定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必须首先看其是否有报关进口手续。一般来说,境外产品要输入我国境内,必须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用途如何(是自行采购用于贸易还是自用),不论是购进还是国外捐赠,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免税进口的货物除外)。
国家在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的同时,还对某些进口货物制定了减免税的特殊政策。例如,属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国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对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规定给予免税或减税,但这些免税或减税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等若不能加工后复出口,而是销往国内的,就要予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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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征税

(三)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同类货物的税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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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征税

(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即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款。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已纳消费税税额。
第四节
CHAPTER FOUR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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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或者劳务和服务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或者劳务和服务实现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各国的出口退(免)税制度都是基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和本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建立的。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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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出口退(免)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5列明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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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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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退税率的一般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根据财税〔2012〕39号附件3“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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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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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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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4.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流程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免、抵、退税的业务流程如下:
(1)向商务主管部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2)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3)向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开业认定。
(4)报送出口。
(5)进行纳税(预免抵)申报。
(6)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7)作出口销售收入。
(8)收汇核销。
(9)单证齐全申报免、抵、退税。
(10)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及《免抵税调库通知书》。
(11)取得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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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二)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应依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出口货物对应的退税率计算。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以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单票对应法;二是加权平均法。
单票对应法是指对同一关联号下的出口数量、金额按商品代码进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货物占用的数量,最后计算出每笔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在一次申报中,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与出口数量一致;如果进货数量大于出口数量,企业应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分批申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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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三)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统称进口料件),加工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进料加工贸易按进口料件的国内加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
1.作价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作价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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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三)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
2.委托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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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三)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
3.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出口货物,只有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出口退税;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不能出口退税。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征收率
第五节
CHAPTER FIVE
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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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的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在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的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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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自2014年5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购销企业销售的大豆也免征增值税。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救灾救济粮、军队用粮和水库移民口粮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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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三)农业生产资料
1.饲料
精料补充料属于“配合饲料”范畴,自2013年9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有机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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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和调整。
1.税收优惠的内容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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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2.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的条件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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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3.其他规定
(1)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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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五)电力
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三峡水电站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葛洲坝水电站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电力产品,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01
02
03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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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六)医疗卫生
(1)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税。
(2)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款;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5)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6)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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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七)修理修配
1.飞机修理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2.铁路货车修理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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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八)煤层气抽采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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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九)软件产品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汉化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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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十)债转股企业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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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十一)蔬菜鲜活肉蛋产品
1.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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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十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A
B
C
D
1.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2.增值税即征即退
3.扣减增值税规定
4.其他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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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十三)起征点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B
A
幅度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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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十四)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税、免税。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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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第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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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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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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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管理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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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管理

(三)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2.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4.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
5.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3.其他个人的纳税地点
第六节
CHAPTER SIX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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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
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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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A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
B
(二)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平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业务,在不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在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C
(三)
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市、自治区税务
机关批准,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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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3.其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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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如下:
01
02
03
04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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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三)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2)
时段
(3)
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
增值税发票开具应税交易名称编码的选择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须备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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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四)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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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四)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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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五)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有即时作废和符合条件作废两种。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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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网上申报系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常常使用的涉税软件平台。税控系统的开票销项税额、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勾选认证的进项税额,是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的唯一数据来源。因此,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抄税、报税和专用发票的勾选认证来采集专用发票涉税数据。增值税纳税常常使用的涉税专用设备有两种,即金税盘和CA数字证书。
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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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数据采集

(一)抄税、报税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应按月进行抄税和报税,以便税务机关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到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
抄税
抄税是指纳税人报税前在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内,点击“抄税”按钮,将开票系统中的销项税额抄到金税盘中。
1
报税
报税是指纳税人持金税盘于次月通过网上报税系统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销项税额数据。
2
清卡
次月,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远程金税盘的清卡或到税局现场进行金税盘的清卡,方便下个申报期能正常开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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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数据采集

(二)认证
1.认证方法
认证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的进项税额数据的识别、确认。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即增值税进项税额勾选确认平台),月末通过勾选确认当期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认证方法,包括勾选认证和扫描认证。
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信用级别为A、B、C、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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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数据采集

(二)认证
2.异常扣税凭证的处理:自2020年2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1)符合一些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一些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规定处理;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5)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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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数据采集

(二)认证
3.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处理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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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数据采集

(二)认证
4.异常海关缴款书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自2020年2月1日起,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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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将税控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无需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专用发票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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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的相关处理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抵扣联: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发票联: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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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的相关处理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4.丢失记账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意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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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的相关处理

(二)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
当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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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的相关处理

(三)丢失其他普通发票
1.丢失记账联:普通发票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丢失发票联: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用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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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的相关处理

(四)丢失空白发票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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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既涉及专用发票开具方或销售方,也涉及专用发票接受方或购进方。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虚开发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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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处理是:
虚开发票的处理

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处以偷税、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以上述第(1)条、第(2)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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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应同时具备如下特征: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对购货方应作如下处理:
(1)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2)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3)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4)因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其已抵扣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
善意取得及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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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均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
(1)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善意取得及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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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领用

(一)限量限额发售
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发票的供应数量,首次发售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纳税人领购的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发票份数的差额。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企业,领购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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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领用

(二)增购预征
辅导期纳税人1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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