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课件(共51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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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课件(共51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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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1张PPT)
税法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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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章 税法概论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三章 消费税
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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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五章 资源税
第六章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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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七章 房产税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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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
第十章
印花税、契税和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章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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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章 关税
14
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
管理法
1.税务登记的内容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登记
2.延期纳税申报的规定
3.税额核定制度的适用范围、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税款的追征制度
4.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偷税罪与偷税行为的区别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3.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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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政策、法令、制度对税收分配全过程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的一种管理活动。它是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实现税收分配目标的重要手段。
税务管理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税收政策、法令、制度的制定,即税收立法;二是税收政策、法令、制度的执行,也就是税收的征收管理,即税收执法。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内容。
第一节
CHAPTER ONE
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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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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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2016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发布。“五证合一”是在2014年10月1日各地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我国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设立税务登记
首先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其次
涉税事项变更登记
再次
注销税务登记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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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范围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税务机关发给的登记证件之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证件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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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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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管理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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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管理

(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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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纳税申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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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具体包括: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纳税申报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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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管理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数据电文方式申报
4.代理申报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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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管理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二节
CHAPTER TWO
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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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的原则包括:
税款征收的原则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2.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3.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6.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7.税款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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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的税款征收方式是确保税款顺利、足额征收的前提条件。由于各类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税款的征收方式也应有所区别。
我国现阶段可供选择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税款征收方式

(一)
查账征收
(二)
查定征收
(三)
查验征收
(四)
定期定额征收
(五)
代扣代缴
(六)
代收代缴
(七)
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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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收缴入库的法定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四)减免税收制度
(五)税款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六)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第三节
CHAPTER THREE
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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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税务检查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共同构成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中的三个重要环节。税务管理是基础,税款征收是核心,税务检查是保障。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检查,既可以发现税务登记、申报等事前监控中的漏洞和问题,也可以检查核实税款征收的质量,从而使税务检查成为事后监控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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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
税务检查的形式可以分为: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专业检查、部门联合检查等。纳税人自查,是指由纳税人的财会人员自行检查纳税情况的一种形式;税务机关专业检查,是指由税务机关主持进行的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三种,这是税务检查中最主要的形式;部门联合检查,是指由税务稽查机构联合市场监督、银行等部门,对税源较大、业务复杂或纳税意识不强、偷漏税较严重的纳税人进行的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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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二)税务检查的方法
税务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极强的工作,涉及纳税人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必须掌握科学的检查方法和技巧,才能降低盲目性,克服混乱性,提高效率,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税务检查的方法是实现税务检查目的、完成税务检查任务的重要手段。在税务检查工作中,采用何种方法,应视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及被查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水平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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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二)税务检查的方法
税务检查的方法很多,但一般说来,其基本方法有以下几种:
1.税务检查的技术方法
2.税务检查的分析方法
3.税务检查的调查方法
4.税务检查的盘存方法
5.交叉稽核法
6.人工和计算机技术结合运用的税务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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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的税务检查。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批准权限是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检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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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6)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的职责

第四节
CHAPTER FOUR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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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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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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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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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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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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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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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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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抗税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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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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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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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包括:
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③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④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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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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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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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责任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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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律责任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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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法律责任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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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移送的法律责任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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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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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渎职行为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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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渎职行为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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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还对行政处罚的权限作出了规定,指出“罚款额在2 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不按规定征收税款的法律责任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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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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