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源税 课件(共29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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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共29张PPT)
税法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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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概论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三章 消费税
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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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源税
第六章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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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产税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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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
第十章
印花税、契税和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章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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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章 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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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章
资源税
1.资源税的纳税人
2.资源税的税目
3.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1.计税依据的确定
2.应纳税额的计算
VS
第一节
CHAPTER ONE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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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包括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的含义比较广泛。一般人们提到资源,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包括地下资源、地上资源、空间资源。从其物质内容的角度来看,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太阳能资源、空气资源等。对其中一部分资源征收资源税,可以体现国家对资源产品的特定调控意图。
资源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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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84年开始正式征收资源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从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包括盐税在内的资源税。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发布,资源税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资源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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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从理论上看可以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资源税暂行条例》所列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鉴于取用水资源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
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的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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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纳税人

(3)
(2)
(1)
在我国境内开发应税资源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在我国境内开发应税资源的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在我国境内开发应税资源的非企业性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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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资源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安全入库,堵塞漏洞,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对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制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其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税款。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其中,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作为独立矿山,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非矿山企业、单位和个体户等。
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CHAPTER TWO
税目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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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税目反映了征收资源税的具体范围,是资源税课征对象的具体表现形式。《资源税暂行条例》对税目的确定,既着眼于合理调节级差收入水平,又适当考虑了征收管理水平的现状。在具体设计税目时,采取列举法,即按照各种课税的产品类别分别设置税目。
资源税的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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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税目

(一)税目的具体规定
1.原油: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自2014年12月1日起,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如宝石、玉石、大理石。
5.黑色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等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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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税目

(一)税目的具体规定
6.有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及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等子目。
7.盐
(1)固体盐。固体盐是指用海、湖水或地下湖水晒制和加工出来呈现固体颗粒状态的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2)液体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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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税目

(二)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和岩金矿的征税规定
1.伴生矿(同床同目):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外,还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称为伴生矿产。
2.伴采矿(同区异目):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的非主产品元素的矿石。
3.伴选矿(同批另类):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
4.岩金矿:岩金矿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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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9月1日起,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见表5-1)确定。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资源税的税率

第三节
CHAPTER THREE
计税依据及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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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包括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法。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
截止到2016年7月1日,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以及《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黏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我国还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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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在从价计征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A
1.销售额的确定
B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原煤销售额的规定
C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关于精矿销售额的规定
D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的规定
E
5.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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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二)从量计征
在从量计征方法下,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有以下具体规定:
(1)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2)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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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三)代扣代缴计税规定
代扣代缴的资源包括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01
02
03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税率或者单位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3)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率或者单位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税率或者单位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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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
在从价计征方法下,资源税的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从量计征
在从量计征方法下,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四节
CHAPTER FOUR
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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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资源税的减、免税政策如下: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以及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4)原油、天然气优惠政策。
(5)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
(6)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减、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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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8)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9)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的优惠政策。
减、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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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货款结算方式和资源税征收的几种情况,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方式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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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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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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