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1 课件(共65张PPT)- 《税法(第3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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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1 课件(共65张PPT)- 《税法(第3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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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知识点
1.企业所得税概念
2.企业所得税特点
2.企业所得税发展历程
企业所得税概述
01
含义
02
特点
03
发展历程
01
02
1950年,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1958年,创立了工商所得税
20世纪80年代,国营企业实施“利改税”改革
1991年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
1994年,创立了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
2008年,创立了完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
03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以净所得为征税对象
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而非收入
纳税人和实际负税人一致,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所得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与征税对象
知识点
1.纳税人
2.征税对象
2.税率
一、纳税人
0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02
居民企业
03
非居民企业
01
02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
03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
03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指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所得来源地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为交易活动发生地。(2)提供劳务所得,为劳务发生地。(3)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动产转让所得,为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住所地。(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税率
(1)基本税率25%
(4)10%税率
(2)20%税率
(3) 15%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其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具体有四档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知识点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简介
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实务上
理论上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种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税法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一、收入总额——1.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的具体确认时间
一、收入总额——1.一般收入的确认
(2)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总额——1.一般收入的确认
(2)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总额——1.一般收入的确认
(2)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总额——1.一般收入的确认
(3)转让财产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总额——1.一般收入的确认
(3)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其金额应按从被投资方分配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利润全额确定
企业如果用其他方式变相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将权益性投资的全部收益款作为股息、红利收益
一、收入总额——1.一般收入的确认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应在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其金额应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
正面
观点
(5)利息收入的确认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应在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其金额应按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6)租金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总额——1.一般收入的确认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在合同约定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其金额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正面
观点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应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其金额应按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8)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总额——1.一般收入的确认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在合同约定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其金额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正面
观点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应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其金额应按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8)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总额——1.一般收入的确认
(9)其他收入的确认
其他收入的金额按实际收入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债务重组收入
补贴收入
违约金收入
汇兑收益等
一、收入总额——1.一般收入的确认
(1)
(2)
(3)
一、收入总额——2.特殊收入确认
(4)
(5)
(6)
一、收入总额——2.特殊收入确认
(7)
(8)
(9)
一、收入总额——2.特殊收入确认
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销售核算,但税收上应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收入总额——3.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28号对企业处置资产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以“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改变为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应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一、收入总额——3.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28号对企业处置资产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以“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改变为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所有权属的用途。
一、收入总额——3.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28号对企业处置资产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以“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改变为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收入额按下列规定确认:
企业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一、收入总额——3.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
案例分析
A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将自产商品捐赠给当地福利院,该批商品的成本10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200万元。A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账务处理未确认销售收入。A公司上述行为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作怎样的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自产货物对外捐赠,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变,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应确认销售收入200万元、销售成本100万元,则A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分析
一、收入总额——3.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1.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排除在应税收入总额之外的、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如下内容: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税人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
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特别提醒: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1.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某日化公司2019年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分析该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该笔利息收入所做的纳税调整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因此,在计算的年度利润总额中包含了100万元的利息收入。但根据税法规定,100万元的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100万元
案例分析
分析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境内甲公司(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持有境内乙公司(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10%的股权,2019年甲公司从乙公司分回60万元的红利,并作“投资收益”入账。甲公司在汇算清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该红利将作怎样的纳税调整?
甲公司分得的60万元的红利为税后利润,根据税法规定,60万元的红利对于甲公司来说属于免税收入。由于会计上已将收到的红利作为当年的“投资收益”入账,增加了利润总额,因此,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60万元的红利所得
案例分析
分析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2.免税收入
三、各项扣除项目确认——1.税前扣除项目确认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配比
原则
相关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2.准予扣除的基本项目上述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内容,会计上通常在“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反映,当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2.准予扣除的基本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的,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其合理性按以下原则确定: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的调整有序进行;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1.工资薪金支出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
上述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2.三项费用支出
(1)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②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
③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④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⑤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2.三项费用支出
(2)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前扣除。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保险费
企业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根据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案例分析
某软件生产企业2018年发放的合理工资总额为2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35万元、工会经费3.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8万元(其中职工培训经费4万元);另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12万元、补充医疗保险8万元。2018年企业申报所得税时就上述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多少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实际发生额3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00×2%=4(万元),实际发生额3.5万元,不需要调整。
软件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即培训费4万元可全额扣除,其他部分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8%=16(万元),实际发生额4万元,不需要调整。
补充养老保险扣除限额=200×5%=10(万元),实际发生额1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扣除限额=200×5%=10(万元),实际发生额8万元,不需要调整。
综上分析:上述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9(万元)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4.
利息费用和
借款费用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案例】A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发生利息支出90万元,利率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A企业上述利息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企业向个人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30万元,利息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4.
利息费用和
借款费用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下列比例的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第①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4.
利息费用和
借款费用
(4)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第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4.
利息费用和
借款费用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案例分析
境内公民王先生投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因经营活动需要,自2018年4月1日起,王先生将个人资金1 800万元借给甲公司使用,王先生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0%(假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王先生收取的利息在甲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王先生为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实际支付给王先生的利息支出,按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2∶1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500×2×6%×9÷12=45(万元)
分析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案例分析
A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发生利息支出90万元,利率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A企业上述利息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30万元,利息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分析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6.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商品劳务的视同销售收入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非投资业务企业不享受这条规定。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按有关开办费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案例分析
A公司2020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5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00万元,营业外收入5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计算A公司2020年纳税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额。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5 000+600)×0.5%=28(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50×60%=30(万元)
二者比较,取其较小者,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28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28=22(万元)
分析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商品劳务的视同销售收入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案例分析
B公司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5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 0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发生广告费支出50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计算B公司广告费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广告费的扣除基数=5 000+1 000=6 000(万元)
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6 000×15%=900(万元)
当年发生的500万元广告费无需作纳税调增,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分析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8.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税前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利润总额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必须是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应取得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且由法定的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
可税前扣除的捐赠应是间接捐赠而非直接捐赠
必须是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对于提而未付的部分,即使未超过税前扣除标准,也应不得扣除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案例分析
C公司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5 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 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税金及附加420万元,管理费用55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20万元。A公司对外捐赠货币资金150万元(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12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30万元)。计算C公司上述捐赠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5 500+400+300-2 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万元)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960×12%=115.2(万元)
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120万元属于公益性捐赠。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115.2=4.8(万元)
直接向某学校捐赠30万元,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综上所述: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30=34.8(万元)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企业依法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但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8.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
9.管理费支出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9.手续费佣金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9.手续费佣金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9.手续费佣金
三、各项扣除项目的确认——3.限额扣除的项目
四、不得扣除项目特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即行政性罚款四、不得扣除项目五、亏损弥补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是指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1.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即当“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境外应税所得可以用于弥补境内亏损,但最多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若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则不需要补亏;如以前年度有亏损,则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五、亏损弥补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税前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税前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计算。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其亏损弥补期应遵守先亏先补的原则按每个年度分别计算,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境内被投资方企业的亏损,也不得抵减投资方企业的盈利2014年的亏损已过5年,故不得在税前弥补亏损;2015年至2019年的亏损可以在2020年税前弥补亏损。
2020年弥补亏后的应纳税所得额=600-100-120-150-30-100=100(万元)
分析
五、亏损弥补——案例分析
案例资料
某企业2020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2014年至2019年待弥补亏损分别是3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计算该企业2020年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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