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六 其他税种的会计实务(上)课件(共131张PPT)- 《《税务会计实务(第五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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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 其他税种的会计实务(上)课件(共131张PPT)- 《《税务会计实务(第五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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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31张PPT)
项目六 其他税种的
会计实务(上)
【职业能力目标】
(1)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
(2)能设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的会计科目,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进行会计核算。
(3)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申报表,并能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的税费申报或纳税申报。
任务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的会计实务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认知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目的是筹集城镇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所征收的附加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人和扣缴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人,是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表如表6-1所示。
表6-1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表
纳税人所在地 税率
市区 7%
县城或者镇 5%
市区、县城或者镇以外的其他地区 1%
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①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2.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五)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7%或者5%或者1%)
应纳教育费附加=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率(3%)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率(2%)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费)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地点
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地点。有特殊情况的,按下列原则和办法确定纳税地点或者缴纳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纳税地点或者缴纳地点为代扣代收地。
(2)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在经营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会计核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实务
纳税人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进行申报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略),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见表2-7),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见表2-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见表2-9),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见表2-11);“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见表3-3),以及“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见表3-4)。
任务二 资源税的会计实务
一、资源税的认知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对生产者或开采者征收,并且于其销售或自用时一次性征收,批发、零售等环节不征收资源税。资源税为价内税。
(四)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
1.销售额
(1)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2.销售数量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六)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和比例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资源税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资源税定额税率
(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资源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1.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2.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1.直接销售应税产品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三、资源税的纳税申报实务
纳税人对资源税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资源税税源明细表”(见表6-3)、“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略)和“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见表6-4)。
任务三 土地增值税
的会计实务
一、土地增值税的认知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2.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企业改制重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转变用途。
(3)房地产的交换。
(4)合作建房。
(5)房地产的出租。
(6)房地产的抵押。
(7)房地产的代建行为。
(8)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9)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表6-5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 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 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额的大小,取决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两个因素。
1.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准予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适用新建房转让)。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并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应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扣除:
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也包含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无借款的情况),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公式为: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①、②项所述的两种办法。
④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新建房转让)。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适用存量房地产转让)。
(六)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增值额×适用税率)
或者=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1)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3)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按照计算出的增值率,从土地增值税税率表中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4)计算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实务
纳税人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填报“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见表6-6)、“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略)和“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见表6-4)。
任务四 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会计实务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认知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还是集体所有的,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的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由房产所有人缴纳),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山东省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实务
纳税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见表6-8)、“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略)和“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见表6-4)。
任务五 房产税的会计实务
一、房产税的认知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四)房产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的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租金收入。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六)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1.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的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房产税的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山东省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3.房产税的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三、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实务
纳税人对房产税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见表6-8)、“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略)和“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见表6-4)。
任务六 耕地占用税
的会计实务
一、耕地占用税的认知
(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耕地。
(四)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分设4档定额。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五)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
(六)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适用单位税额)
(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对占用耕地实行一次性征收。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3.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
三、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实务
纳税人对耕地占用税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见表6-10)、“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略)和“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见表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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