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7张PPT)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第一节 支付工具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支付方式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第四节 其他支付方式第五节 支付条款及各种支付方式的综合运用思考与练习第五节 支付条款及各种支付方式的综合运用 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关货款收付的规定通常以支付条款出现。买卖合同中支付条款的内容视所采用的收付方式的不同而异。现就常用的支付条款分别举例,并对各种支付方式的综合运用作简单的讲解。一、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一) 合同中的汇付条款 使用汇付方式时,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式和金额等。 例如,买方应在2001年9月15日前将100%的货物以电汇方式预付给卖方。(The buyer shall pay l00% of the sales preceeds in advance by T/T to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Sep.15,2001.) (二) 合同中的托付条款 使用托收方式时,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交单条件、买方付款和/或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 1.即期付款交单 “买方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第一次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 “买方对卖方出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予以承兑,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交单。” 3.承兑交单 “买方应于第一次提示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时予以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承兑后交单。” (三) 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若买卖双方同意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则必须将所开信用证的有关事项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开证时间。 在信用证业务中,按时开来信用证是买方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卖方履约的基础。若合同中明确规定开证时间则对卖方较有利;如买方不按时开证,即构成违约;如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日期,实际业务中,由于市场形势的变化买方可能拖延开证,则卖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明确开证责任,开证时间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2)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种类繁多。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一般只接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他类别则应视每笔交易的不同情况灵活加以选择。如成交金额较大,或对开证行的资信表示怀疑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可考虑要求买方开立保兑信用证。专业外贸公司在货源比较分散时,可要求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可转让信用证,对交货时间较长且分批交货的合同,可考虑使用循环信用证。这样可省去买方分批开证的手续和费用,也便于卖方安排出口。 (3) 信用证的金额。 信用证的金额一般都规定为发票金额的100%,若预计可能发生一些额外的费用如港口拥挤费、超保险费等,可要求买方在信用证中规定,超过的有关费用凭受益人提交的有关费用收据在信用证金额外支付给受益人。 (4) 付款的日期。 付款的日期关系到买卖双方收付货款的时间。在实际业务中,卖方希望收到货款越快越好,这样一方面能加速资金的周转,另一方面也能减少汇率波动的风险;而买方则希望远期付款,这样便于资金的融通。因此,在合同中必须确定付款日期。在采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买方在报价时应考虑利息因素。 (5) 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信用证的有效期是指信用证中规定的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大部分采用议付信用证,所以合同条款一般都规定“议付有效期为装运月后第15天在中国到期”。(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l5th day after month of shipment.) 部分信用证支付条款示例如下: (1) 即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通过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30天开出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于装运月后15天在中国议付有效。 (2) 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通过卖方可以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天开出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的见票后45天付款的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15天在上海议付。二、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 在国际贸易中每一种支付方式均可以单独使用,但在特殊的贸易条件下,为促成交易或加速资金周转或安全地收、付汇,也可以将不同的支付方式结合起来使用。 (一)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是指部分贷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部分货款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支付方式一般用在成交数量大、交货数量机动幅度也比较大的商品上。其主要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超过信用证部分采用汇付方式支付。有些交易的预计款用汇付方式支付,其余部分采用信用证支付。 (二) 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 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是指部分货款用托收方式支付,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一般做法是来证规定出口人出立两张汇票,信用证部分凭光票付款,全套货运单据附有托收部分汇票项下收取。但信用证内须注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三) 汇付、托收与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汇付、托收与信用证三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一般用在大型成套设备项目、船舶、飞机等金额大、交货期长的交易中。这种交易一般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采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 1.分期付款(Progression Payment) 分期付款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产品投产前,买方可采用汇付方式预付部分定金,其余货款根据商品制造进度或交货进度,由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即期付款。全部货款在货款交付完毕时付清或连本付清,货物所有权则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分期付款实际上是一种即期交易。 按分期付款成交,买方在预付定金时,通常要求卖方通过银行出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以确保买方预付金的安全。 2.延期付款(Defered Payment) 延期付款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在预付一部分定金后,其余大部分货款在卖方交货后相当长时间内分期摊还,延期付款的那部分货款可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支付。所以,延期付款实际上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商业信贷,它带有赊购的性质,因此买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 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两者虽有相似之处,但又有区别,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 付清货款的时间不同。分期付款的货款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延期付款的货款是在交货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摊付清。 (2)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同。采用分期付款时,只要付清最后一笔货款,货物所有权即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因此,物权转移在先,货款付清在后。 (3) 有关利息负担不同。分期付款属即期交易,因而不存在利息负担问题;而延期付款由于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所以买方须向卖方支付利息。因此,货价一般稍高。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