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国际税收管理 课件(共42张PPT)- 《税务管理(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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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国际税收管理 课件(共42张PPT)- 《税务管理(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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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际税收管理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本章要点
1?国际税收协定
2?国际反避税方法
3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4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5?BEPS行动计划
6?双支柱方案
CONTENTS
目录
11.1国际税收概述
11.2国际税收协定
11.3国际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11.4国际反避税合作
11.1国际税收概述
11.1.1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收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国际税收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一国生产的商品通过国际贸易流入其他国家,一国纳税人从事跨国投资等国际活动也会产生来源于境外的收入,或拥有境外的财产。此时在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时,有可能会对外国进口商品、本国出口商品征税,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拥有的境外财产,以及外国纳税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或拥有的本国财产征税。当一国征税而导致另一国不能征税,或者当一国多征税而造成了另一国少征税时,两国间便产生了税收分配关系。
11.1.1国际税收的概念
11.1.2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被两个征税主体课征了两次相同或类似税种的税收。
国际双重征税可以划分为法律性双重征税和经济性双重征税。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客体,即纳税人是否一致:两个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的情况,叫做法律性双重征税;两个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的情况,叫做经济性双重征税。
对所得的国际双重征税是由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同时叠加在同一笔所得上引起的,由于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管辖权(属人)与地域管辖权(属地),所以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也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当同一纳税人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时,就发生了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当同一笔所得被两个国家同时认定为来自本国时,就发生了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当一国居民在另一国获得所得,一国依据居民管辖权对该笔所得征税,另一国依据地域管辖权对该笔所得征税时,就发生了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11.1.2国际双重征税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都会产生国际双重征税,这造成了纳税人的利益损失,不利于跨国经济活动的发展。
对此,国际社会有必要进行一定的约束,这种约束主要体现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制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中的有关规定。国与国之间依据这些范本订立双边或多边协定,以此避免所得和财产的国际双重征税。
11.1.2国际双重征税
11.1.3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跨国活动中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轻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从主观上看,国际避税的成因在于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动机;
从客观上看,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国税收管辖权以及判定居民身份、所得来源地标准存在差异;二是各国税率存在差异;三是国际税收协定的普遍存在导致易被跨国纳税人利用;四是各国涉外税收法规中存在的漏洞也为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国际避税行为虽可以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却会影响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扭曲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因此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有必要采取措施防范国际避税行为。
11.1.3国际避税
11.2国际税收协定
11.2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及资本双重征税,以及防止跨国纳税人偷逃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双边协定,即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协定,但也存在多边协定,如1989年北欧五国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之间分配征税权,或由缔约国其中一方独占,或由双方共享,协定的存在可以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是缔约国之间税收协调和合作的法律工具和桥梁。
11.2.1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在协定范本出现之前,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并无一定之规,缔约双方就各自的税制情况和可接受的征税原则相互进行协商,从而达成一致。彼时,协定与协定的具体内容有着较大的差异,签订协定的过程也较为烦琐。为了规范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简化协定的签订过程,一些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开始研究和制定国际税收协定的范本。
20世纪20年代以来,联合国的前身——国际联盟即开始组织世界各国的经济专家和税务专家对双边税收协定进行研究。20世纪60年代以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相继产生,几经修改成为目前具有最广泛影响力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这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入了规范化的阶段。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结构和框架基本一致,但对比两个范本可以发现,二者的指导思想存在一定差异。《经合组织范本》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其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但仍以居民管辖权为主,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而《联合国范本》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地域管辖权,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彼此之间签订税收协定。
虽然目前的国际税收协定主要都是由《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主导的,但需要强调的是,协定范本与具体的国际税收协定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就一个具体的协定而言,协定范本起到的是辅助和参照的作用,即一个协定中的某些条款是参照《经合组织范本》订立的,某些条款则是参照《联合国范本》订立的,这取决于缔约国双方的税制情况和协商共识。
协定的存在只是为了给予谈签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双方一个可能接受的可行方案,其目的在于为各国谈签税收协定创造便利条件,节省对条款每一项具体问题进行详细分析的时间,谈签具体协定时应灵活机动,不照搬协定范本中的条款,以便在协定中制定适应缔约国双方情况的个性化条款。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产生对促进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具有深远的意义。国际税收协定已经成为调节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重要工具,截至今日,全世界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已经超过了3600个。
11.2.1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11.2.2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概况
改革开放后,我国高度重视对外缔结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税收协定。1980年和1981年,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一系列涉外税收法规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体系。在这几年中,向我国提出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日益增多。1983年9月6日,我国首先同日本签订了避免所得双重征税的协定,并于198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方针四十多年来,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截至2022年4月,我国已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已有109个,其中生效的已有102个。
我国与外国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既要遵守国际惯例,又要坚持一定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友好协商;既要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又要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服务。在此基础上,我国坚持了以下三点具体原则:一是坚持所得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二是坚持税收待遇对等原则,三是灵活对待税收饶让的原则。
11.3国际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11.3.1针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以及利润的转移,是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最常用的手段之一。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必然会造成收入和费用不合理的国际分配格局,从而影响有关国家的切身利益。
1.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根据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原则不同,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也大致分为两类,即价格法和利润法。其中价格法分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利润法分为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率法、可比利润法等。
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原则
(1)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是指跨国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与无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一样,遵循市场竞争原则正常地计价收费。
公平交易原则目前已为各国税务当局普遍接受,因为遵循该原则可以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据以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也比较合乎实际。因此形成的税收关系一般不会人为地损害各国税收利益。
但是,该原则在实际执行时会遇到以下两个问题:①即使是独立企业间开展业务,正常交易价格很可能也不止一个。对此不同种务当局可能会在鉴别某项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时出现分歧;②实行该原则会加大审核关联业务的工作量,而且对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人数都有较高的要求。
11.3.1针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2)总利润原则
总利润原则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跨国集团的总利润分配给各个关联企业。
该原则下,税务机关不需要直接审核各关联公司间的每一笔收入和成本往来,仅需在年终汇总集团公司内各关联企业的利润,并按照一定标准进行重新分配。
总利润原则的优点在于,它既可以防止跨国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又避免了逐笔计算审核每项关联交易,简化了征管。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地域因素,各个关联企业的商业风险、劳动力成本及业务性质可能不同,因而难以制定一个一致的标准来贯彻总利润原则。
11.3.1针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2.预约定价协议(APA)
预约定价协议,又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等达成的协议,其目的是在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合作和谈判的基础上找到一种灵活解决问题的方法。
预约定价协议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11.3.1针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一国税务部门与本国企业就其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受控交易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等达成的协议。跨国企业首先根据其自身经营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向本国税务部门提出本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税务部门则对此进行审批,若双方达成一致,即可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单边预约定价协议的签署使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双方都在转让定价问题上做到了心中有数,可以稳定纳税人与主管税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但是,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没有对方国家税务部门的参与,一旦该转让定价方法不被对方认可,很可能造成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是两个或多个国家税务机关事先就某一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达成的一种协议,它是建立在单边预约定价协议的基础之上的。它可以简化有关国家对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协商程序,更加有利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11.3.1针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3.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三个重要文件,在汲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规定了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操作规划,包括关联关系的判定、关联交易的类型、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申报、同期资料、国别报告、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调查审计的内容和程序、调整方法的选用、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评估、转让定价调整的实施、加收利息、相互协商程序等。
11.3.1针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11.3.2针对受控外国公司的税务管理
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在避税地建立一个公司(基地公司),然后利用避税地的税率优势,将许多经营业务通过基地公司开展,通过转让定价等手段,把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基地公司,并利用居住国对于不分配或不汇回的利润推迟课税的规定,将利润长期滞留在基地公司,从而规避居住国的税收。为阻止跨国企业利用基地公司进行避税,居住国必须取消对本国居民从国外取得的股息推迟课税的规定,这样的规定被称为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1.受控外国公司
受控外国公司,是指应当受到本法规管理的那些基地公司。
多数国家规定,受控外国公司一定要设立在无税或低税的国家或地区;也有一些国家实行“白名单”“黑名单”制,设立在“白名单”上国家或地区的公司,不可能成为受控外国公司,设立在“黑名单”上国家或地区的公司,则有可能成为受控外国公司。我国对此的规定是: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即25%)的国家或地区。此外,对于达到“受控”的持股比例要求,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11.3.2针对受控外国公司的税务管理
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
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是指受控外国公司应分配给股东且不再享受股东居住国推迟课税规定的所得,这种所得虽然没有实际支付给股东,但仍要归属到股东应税所得中申报纳税。我国采用“项目法”确定该类所得,即只有受控外国公司取得的特定项目所得才属于本法规的管理对象。
11.3.2针对受控外国公司的税务管理
11.3.3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税务管理
滥用税收协定(treaty abuse)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相互给予对方税收居民的预提税优惠,享受本不该享受的税收利益,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滥用税收协定的主要手段是择协避税(treaty shopping),即第三方居民为了规避某国的预提所得税,滥用该国与另一国签署的税收协定,通过在另一国投资设立居民公司的手段,将该居民公司作为管道公司间接获取税收利益的行为。
跨国纳税人利用协定滥用策略,获取了正常情况下无法获取的税收优惠,这削弱了税收主权,从而剥夺了国家税收收入,因此各国同意在其税收协定中写入应对协定滥用的反避税条款。
2015年OECD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中的第六项行动计划即为《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其认为协定滥用,尤其是择协避税是产生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其强调税收协定中应明确阐明,签订协定的目的是防止避税行为,尤其是避免为择协避税创造条件;并建议各国至少实行“最低标准”应对择协避税,应当采用利益限制规则(LOB规则)或主要目的检验规则(PPT规则)。
11.3.3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税务管理
11.3.4针对资本弱化的税务管理
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关联方之间进行跨国投融资活动时,通过高负债融资、低权益融资的资本结构,利用利息费用的抵税效应来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
各国限制资本弱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限定允许税前扣除利息的债务规模,规定纳税人举借的超过这个债务规模的利息不能当期税前扣除;二是直接限定可税前扣除的利息规模。
经合组织在针对BEPS的第四项行动计划中建议,各国应当规定,利息费用的扣除不能超过调整后应税所得(EBITDA)的一定比例,并建议这个比例应当在10%到30%之间。考虑到一些公司集团确实由于非税收原因需要高负债,该行动计划还提出了一个集团比率办法,即利息支出超过一国所规定比率的企业可以按照整个跨国公司集团的净利息/EBITDA进行扣除。经合组织认为,以收益为基础的利息限制方法可以确保一个企业的利息支出与其经济活动产生的应税所得直接挂钩。
11.3.5应对间接股权转让的反避税管理
间接股权转让是指一国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国企业股权的境外企业的股权,产生了与直接转让本国居民企业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对此,国际上常常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利用间接持股结构规避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行为予以规制。
11.4国际反避税合作
11.4国际反避税合作
由于对跨国纳税人逃避税问题的治理在很多情况下会涉及当事人多方,多边机制下的税收情报交换及税款追缴协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反避税的多边国际合作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缔结有关税收协定,或国际性组织采取国际税收征管相协调活动,以应对国际性逃避税行为。
目前影响力较大的几个多边国际税收协定是《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此外,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2021年10月,G20/OECD包容性框架召开会议,136个成员就国际税收制度重大改革达成共识,并于会后发布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上签约国最多、影响力最大的一个多边国际税务合作协定。该公约最早是由经合组织和欧洲委员会在1988年制定的,并于1995年4月1日生效,是世界上第一个多边税收合作条约,为签署国更好地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程序法支持。2009年4月,20国集团(G20)伦敦峰会呼吁各国共同采取行动,打击国际逃避税。在这种形势下,2010年5月经合组织与欧洲委员会按照税收情报交换的国际标准,以议定书的形式对《公约》进行了修订。2013年,我国也签署了这份修订后的《公约》。
修订后的《公约》迎合了时代要求,采用国际公认的税收透明度及情报交换标准,并开放给包括欧洲委员会及OECD 成员国在内的所有国家签署,一方面强调了对纳税人商业机密的保护,另一方面使得签署国对境外税源的监控能力明显提高,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目前,已有超过140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其中包括全部20国集团成员国、OECD成员国和金砖国家,还包括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国家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
11.4.1《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交换税收信息是加强国家之间税务管理合作和防止国际偷逃税及避税行为的重要措施。受20国集团的委托,经合组织在2014年7月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AEOI标准》)。
《AEOI标准》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明确各税收辖区内金融机构所应遵守的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共同标准[简称“共同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二是发布了《税务当局有关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双边协定范本》[简称“税务当局协定范本”(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Model CAA)]。其中第一部分CRS是《AEOI标准》的核心内容,它需要各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来实施;第二部分Model CAA则可借助现有的税收信息自动交换国际法框架来实施。
11.4.2《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CRS,即共同报告标准,是《AEOI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从三个维度规定了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即调查的主体、调查的客体、调查的内容。
在20国集团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实施CRS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或双边主管当局协议。我国也于2015年12月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从而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根据该协议,首先由一国(或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或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或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或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主管税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家和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11.4.2《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11.4.3BEPS行动计划
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是由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合组织推动的一项一揽子税收改革项目,旨在通过协调各国税制,修订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以应对跨国企业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给各国政府财政收入和国际税收公平秩序带来的挑战。
BEPS 一揽子行动计划含有15个项目,除数字经济(第一项行动)涉及增值税问题以外,其余主要涉及所得税,基本涵盖了所得税国际方面的全部内容。通过转让定价和滥用税收协定等形式转移利润是税基侵蚀的主要形式,也是该行动计划的主要针对对象,其中的11项行动计划都与此有关。
所有行动计划所坚持的总原则是: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
在该原则的引领下,国际税收从竞争走向合作。投资国和投资对象国在G20倡导的国际合作旗帜下携手应对全球化挑战,遏制利润向低税地转移,为国际经济合作重建健康的税收分配方案。2017年6月,包括中国在内的70多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该公约又被视为修改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目前签署国已达到90多个,其中有50多个国家的立法机构批准了这个多边公约。
11.4.3BEPS行动计划
数字经济打破了传统的地理空间隔绝和产业壁垒,改变了全球的贸易投资模式,常见的典型商业架构对实体存在的依赖正在减少,给原有的基于“纳税实体”存在进行“全球征税或来源地征税”的基本国际税收规则以及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巨大冲击,并引起了一系列国际税收新问题。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催生了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如何制定适当的税收规则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成为全球税收征管面临的一大挑战。
2021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主动参与国际组织数字经济议题谈判,开展双多边数字治理合作,维护和完善多边数字经济治理机制,及时提出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
2021年10月30—31日,G20领导人罗马峰会通过了G20/OECD BEPS包容性框架发布的《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由此,被视为国际税收制度百年来最大变革的双支柱方案开始由政治谈判逐步转入落地实施阶段,对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影响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1.4.4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挑战
“支柱一”方案的核心内容涵盖了征税权分配对象、利润分配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统一方法”下的两层式利润分配机制。
“支柱二”方案旨在通过全球最低税规则解决跨国企业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问题,若得以全面推行,跨国企业的避税空间将被大大压缩,从而较大程度上保障各国的税收权益。该方案在充分借鉴美国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所得(GILTI)和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BEAT)的基础上,具体细分为四个组成部分,即“四个规则”:收入纳入规则(income inclusion rule)、转换规则(switch over rule)、低税支付规则(undertaxed payments rule)、应予课税规则(subject to tax rule)。
双支柱方案是参与谈判的各辖区秉持多边主义精神相互妥协让步所形成的有利于各方共同利益的结果,兼顾了不同规模经济体和不同行业企业的利益诉求,整体上有利于稳定国际税收体系,有利于跨国企业集团获得税收确定性,也有利于促进世界经济平稳复苏。
11.4.4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挑战
本章小结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及资本双重征税,以及防止跨国纳税人偷逃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最常用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常见的国际避税方法有:转让定价、设立受控外国公司、滥用税收协定、资本弱化、间接股权转让等。
目前国际上影响力较大的多边国际税务合作协定有《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关于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的最新成果是《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
关键术语
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反避税
转让定价
受控外国公司
滥用税收协定
资本弱化
间接股权转让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BEPS行动计划
双支柱方案
思考题
1?避税与偷税有什么不同?
2?国际税收协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3?税务机关针对转让定价有哪些调整方法?
4?如何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5?为什么要规定资本弱化法规?
6?BEPS行动计划涉及哪些方面?
7?双支柱方案与BEPS行动计划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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