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税务检查概述 课件(共49张PPT)- 《税收管理(第八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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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税务检查概述
本章内容包括:
第一节 税务检查的概念
第二节 税务检查的基本规程
第三节 税务检查权限和相关要求
第一节 税务检查的概念
本节内容包括:
一、税务检查的产生、定义及作用
二、税收检查和会计检查的区别
三、税务检查的依据
一、税务检查的产生、定义及作用
(一)税务检查的产生
(二)税务检查的定义
(三)税务检查的作用
(一)税务检查的产生
税务检查是伴随着税收分配活动的产生而产生的。纳税人不照章纳税,国家就没有稳定的财政收入,国家履行各项职能就没有财力保证,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就难以实现。
从历史的发展过程看,税务检查是伴随税收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我国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只要税收存在,税务检查则必然存在。
(二)税务检查的定义
税务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律及其他经济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经济管理活动。
税务检查的执行主体是国家各级税务管理部门。
税务检查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税收法律。
税务检查的客体是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有关的经济活动。
税务检查的范围是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授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管辖范围。
税务检查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收收入能够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三)税务检查的作用
1.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保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3.保证发挥税收监督作用。
4.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水平。
二、税收检查和会计检查的区别
(一)检查主体不同
(二)检查的依据不同
(三)检查的内容不同
(四)检查的目的和结果不同
(一)检查主体不同
税务检查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检查的主体是依据法律规定具有行使税收检查权力的政府行政机关。。
会计检查不是政府的专门行政行为,检查的主体也不仅仅是政府权力机关。
(二)检查的依据不同
税务检查的根本依据是税收法律规定。
会计法、财务管理法、其他经济法规也是税务检查的依据,但是当这些法规与税收法规产生冲突时,税法是唯一的检查依据。
会计检查的依据主要是会计法及相关的财务制度,只有在特殊的检查目的下,其他经济法规才能成为会计检查的依据。
(三)检查的内容不同
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被检查对象的纳税行为。
会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与被检查主体会计核算有关的行为。
(四)检查的目的和结果不同
税务检查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检查纳税人的有关纳税资料确定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否合法。检查的最终结果是要求纳税人依法正确、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也会涉及纳税人的会计处理问题,但与会计检查的目的和角度不同。
会计检查的目的是通过核实账簿,查清财产物资和被查对象的财务管理的情况。会计检查的一般目的是清产核资。
三、税务检查依据
(一)税法是税务检查的根本依据
(二)会计法、财务管理制度是税务检查不可缺少的依据
(三)合同法等相关经济法规也是税务检查的依据
第二节 税务检查的基本规程
本节内容包括:
一、税务检查的基本内容
二、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
三、税务检查管辖
四、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
一、税务检查的基本内容
(一)税务检查的一般内容
检查纳税人税收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检查纳税人会计法及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
检查纳税人的财务资料和与纳税有关的财产实物。
(二)税务检查的具体内容
税务检查的具体内容是指税务检查部门对各税种的具体检查。
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较多,不同的税种,其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会有所不同。
各税种检查的具体内容将在以后的章节中专门论述,此处将不述及。
二、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
(一)全查法和抽查法
(二) 顺查法和逆查法
(三)联系查法和侧面查法
(四)指标对比法和数字控制法
(一)全查法和抽查法
全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对其被检查期内的全部会计资料进行检查,进而发现有关纳税问题的一种方法。由于全查法检查的内容全面,因而,全查法的检查效果比较好。但是采用全查法进行税收检查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税务检查的成本较高。全查法一般适用于检查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态度不端正、纳税行为不守法的纳税人。
抽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抽取其被检查期内的部分会计资料予以检查,进而发现有关纳税问题的一种方法。由于采用抽查法实施检查时,被检查的会计资料有限,因此,与其他方法相比,抽查法具有检查时间短、检查成本低的特点。抽查法适用于检查财务制度健全、守法纳税的纳税人。
(二)顺查法和逆查法
顺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顺着会计核算的程序检查会计资料,即先检查会计凭证,再检查会计账簿,最后检查会计报表的检查方法。采用顺查法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可以从会计核算的起源上,根据会计核算的逻辑关系逐步缜密地发现问题,检查的效果好。但是这种方法的检查成本较高,一般适用于检查经营规模小、财务核算混乱的纳税人。
逆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逆着会计核算的程序检查会计资料,即先检查会计报表,再检查会计账簿,最后检查会计凭证的方法。采用逆查法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可以利用财务资料之间的勾稽关系,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问题。目前这种方法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
(三)联系查法和侧面查法
联系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以纳税人的财务会计资料为检查对象,利用财务资料之间的勾稽关系发现纳税人的有关纳税问题。
侧面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通过对纳税人财务资料以外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检查分析,从而发现问题的一种方法。
(四)指标对比法和数字控制法
指标对比法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通过对比纳税人不同历史时期相同经济指标的数字变化和不同纳税人相同经济指标的不同数字变化,分析判断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的一种方法。
采用指标对比法进行检查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分析指标数字的变化要剔除物价等不可比因素的影响;(2)分析指标数字的变化要与查账相结合;(3)不能把指标对比法作为唯一的检查方法使用。
数字控制法是指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通过不同经济数据之间的相互控制关系分析判断纳税人纳税行为的一种方法。比如根据纳税人的流动资产的质量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根据纳税人的库存材料分析纳税人的产量,通过纳税人能源消耗量判断纳税人的实际生产量等。采用数字控制法分析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时,同样要注意不可比因素对各类数字的影响。
三、税务检查管辖
税务机关和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税务检查人员必须遵从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有效的权力范围内实施税务检查,这就是税务检查的管辖。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税务管辖地以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务检查管辖的具体内容
1.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3.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四、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
(一) 税务稽查概述
(二) 选案
(三) 检查
(四) 审理
(五)执行
(一) 税务稽查概述
1.税务稽查的主体
2.税务稽查的原则
1.税务稽查的主体
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2.税务稽查的原则
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分工制约原则
(2)指定管辖原则
(3)回避原则
(4)保密原则
(5)遵纪守德原则
(6)全程记录原则
(一) 税务稽查概述
1.税务稽查的主体
2.税务稽查的原则
(二) 选案
本部分具体包括以下两个环节的程序:
1.稽查选案的基本规定
2.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1.稽查选案的基本规定
稽查局应当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案源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
稽查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2.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案源管理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类处理、案源的立案分配和处理结果的使用。
案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风险导向、统筹协调、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税务局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风险推送、外部转办、稽查自选为重点,以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
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三) 检查
1.实地检查
2.调取账簿资料
3.询问
4.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
5.异地协查
6.相关问题的处理
1.实地检查
(1)制作笔录。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予以记录。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2)对电子信息系统的处理。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1.实地检查
(3)收集证据。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值得注意的是,检查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获取证据材料: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二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2.调取账簿资料
(1)调取账簿的相关要求。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2.调取账簿资料
(2)提取证据的相关要求。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退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
3.询问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1)履行告知义务。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义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提取证据的相关要求。检查人员提取证据时,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
4.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5.异地协查
检查人员异地调查取证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的,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获取。
6.相关问题的处理
6.相关问题的处理
(1)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被查对象有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2)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3)中止检查。有规定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4)终结检查。有规定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四)审理
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稽查局审理后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
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向当事人送达税收文书。当事人不执行税务机关决定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稽查局也可以中止或终结执行。在特殊情况下,稽查局也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第三节 税务检查权限和相关要求
本节内容包括:
一、税务检查权限
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三、税务检查对相对人的基本要求
四、税务检查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税务检查权限
(一)税务检查权限
(二)税务检查工作纪律
(一)税务检查权限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同时,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权利和法律程序将被检查对象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资料调回检查,但是必须在30天内退回。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有关问题及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的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的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7.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
8.税务机关派出的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该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9.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相应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税务检查工作纪律
1.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2.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3.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5.税务检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检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检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检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6.税务检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⑵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⑶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⑷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⑸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⑹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⑺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⑻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检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检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检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税务检查对相对人的基本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检查结果产生异议时,在依照法律的规定解缴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金后,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并在既定的法律时效内,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税务检查方面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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