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涉税专业服务 课件(共26张PPT)- 《税收管理(第八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16章涉税专业服务 课件(共26张PPT)- 《税收管理(第八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资源简介

(共26张PPT)
第16章 涉税专业服务
本章内容包括:
第一节 涉税专业服务概述
第二节 涉税专业服务的行政监管
第一节 涉税专业服务概述
本节内容包括:
一、涉税专业服务的特征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三、涉税专业服务的作用
一、涉税专业服务的特征
(一)公共性
(二)自愿性
(三)有偿性
(四)独立性
(一)公共性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是税务行政权力机关,而是征纳双方的中介机构,因而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客观地评价被代理人的经济行为;同时代理人必须在税收法律范围内为被代理人代理税收事宜,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并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公正的代理行为才能使税收的强制性与纳税人的自觉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自愿性
涉税专业服务的选择一般有两种:一是单向选择,即被代理人在认为有必要委托代理人代理税收事宜时,则主动选择代理人为其代理税收事宜;二是双向选择,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商定税收代理事宜。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涉税专业服务人实施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
(三)有偿性
涉税专业服务是一种社会服务,它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因此同其他企事业单位一样要自负盈亏,实行有偿服务,通过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补费用获得利润。代理人只有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才能承担法律与经济责任;只有有偿服务,才能使经济责任得到履行,才能使代理关系具有坚实的基础。至于收费标准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独立性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征纳双方之外的中介机构,它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也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无行政隶属关系。因此,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代理人不受税务行政部门的干预与左右,也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所左右,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强化培训服务,促进转型升级和行业健康发展。
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除加入各自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外,可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人分会;鼓励其他没有加入任何行业协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人分会。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
(1)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2)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3)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4)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5)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6)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8)其他涉税服务。
上述第(3)项至第(6)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涉税专业服务的作用
根据国际经验及我国税收管理的客观形势,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涉税专业服务应正式成为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总体而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涉税专业服务,其作用在于:一方面,可以协助税务机关解决有效征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加强税收管理,强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税收遵从度,降低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纳税安全。
第二节 涉税专业服务的行政监管
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行政监管的内容包括行政登记、执业信息管理等。
一、行政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2)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4)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5)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二、执业信息管理
执业信息管理包括:
(一)实名制管理
(二)业务信息采集
(三)涉税报告和文书报送
(一)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综合运用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和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的实名办税(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二)业务信息采集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三)涉税报告和文书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业务,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三、信用评价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
四、执业惩罚
执业惩罚包括违反行业管理制度的惩罚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惩罚等两个方面。
(一)违反行业管理制度的惩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1)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2)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3)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4)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5)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6)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税务师事务所有前款第(1)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惩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2)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4)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7)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其他行政监管措施包括:
(1)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捷的服务,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2)税务机关所需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参与或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
(3)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4)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强化培训服务,促进转型升级和行业健康发展。
(5)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除加入各自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外,可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人分会;鼓励其他没有加入任何行业协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人分会。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