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税收筹划实务_4 课件(共54张PPT)- 《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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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税收筹划实务_4 课件(共54张PPT)- 《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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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4张PPT)
税收筹划实务
学习提示
本章通过对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详细讲解了税收筹划的要点与筹划方法,并通过案例的形式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掌握各税种税收筹划的基本操作。
1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2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3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4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5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目录 contents
04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可以以税基、税率、税额为切入点。当税率一定的时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缩小税基来减轻税负,比如通过纳税人筹划,借助转换居民身份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还可以通过降低适用税率进行筹划,比如将高税率应税项目转换为低税率应税项目等。
纳税人的筹划
1.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转换
(1)筹划原理。根据纳税人的住所和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由于对这两种纳税人的税收政策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对住所和居住时间的筹划,改变纳税人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实现节税目的。
(2)筹划要点。
1)控制居住时间,改变居民身份。根据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对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负有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因此,通过控制居住时间,使停留在我国境内的时间不满183天,就可以避免成为我国的居民个人,从而规避了居民个人的无限纳税义务。
纳税人的筹划
[案例8-53]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转换的筹划
一位德国高管戴维受雇于一家位于德国的公司。他受德国公司指派,需要在2019—2020年于中国某企业担任为期7个月的财务总监,戴维应当如何选择工作的时间来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个人
纳税人的筹划
【解析】 如果戴维在2019年1月1日入境,2019年7月31日离境,其2019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超过183天,成为中国的居民个人,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则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只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缴纳个税。
纳税人的筹划
2)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个人,可以采取跨年度停留的方式。比如2019年10月1日入境,2020年4月30日离境,则该外籍公民2019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92天,为非居民个人;2020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121天,亦为非居民个人。在2019年度和2020年度,戴维只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筹划
2.公司制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选择
(1)筹划原理。目前,个人可以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和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经营业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组建合伙企业;设立公司制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对这些投资方式进行比较时,如果其他因素相同,投资者应承担的税收,特别是企业所得税便成为决定投资决策的关键。
在上述几种投资方式中,通常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税负是不一样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三种形式的企业是法人单位,在发票的申购、纳税人的资格等方面占有优势,比较容易开展业务,它们的经营范围也比较广,并且可以享受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三种企业形式中,公司制企业以公司的形式出现,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于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大。
纳税人的筹划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还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来判断。
纳税人的筹划
(2)筹划要点。
1)公司制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身份的选择。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对此做了适当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的筹划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将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为:
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②承包方、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经营成果归承包方、承租人所有,其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也就是说,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就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种税负。
纳税人的筹划
[案例8-54]
公司制企业与个体工商户选择的筹划
王某承包经营了一家公司制企业。合同规定,王某平时不领取工资,从企业净利润中上缴承包费1000 000元,其余经营成果全部归王某个人所有。当年,王某的生产经营所得为4000 000元(已扣除相关费用)。假设王某没有其他的劳务收入。王某应该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人的筹划
【解析】 在企业性质上,王某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二是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一,如果王某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税法规定,其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王某的税后所得还要再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企业所得税=4000000×25%=1000000(元)
王某承包经营所得=4000000-1000000-1000000=2000000(元)
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00-60000)×35%-65500=613500(元)
王某实际获得的税后利润=2000000-613500=1386500(元)
纳税人的筹划
方案二,如果王某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包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王某的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00-1000000-60000)×35%-65500=963500(元)
王某获得的税后利润=4000000-1000000-963500=2036500(元)
通过比较,王某采用方案二可以多获利650000元 (=2036500-1386500)
纳税人的筹划
2)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的选择。如果企业采用公司制形式,需要先就公司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采用合伙制经营,则对自然人合伙人只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筹划
[案例8-55]
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选择的筹划
假设有五个人成立一家公司(未上市),每个人占公司20%的股权。在2022年底,该公司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25万元。在无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这五位股东。每位股东的实际税后收入是多少(不考虑专项扣除等) 有无更为节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纳税人的筹划
【解析】
由于是公司制模式,在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100×2.5%+25×5%),税后利润为121.25万元,平均分配给五位股东,每个人可获得24.25万元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每位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4.85万元(=24.25×20%)。
最终,每位股东实际的税后净收入为19.4万元。
假设采用了合伙企业的形式(其他条件不变),由于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这个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需要就每个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位股东实际分得的收入为25万元,适用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05万元,每位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95万元(=25×20%-1.05),税后净收入为21.05万元(暂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
经比较可知,在合伙制的情况下,每位股东获得的年税后净收入比公司制情况下多1.65万元(=21.05-19.4)。
纳税人的筹划
【知识要点提醒】
在纳税人组织形式的选择上,不能仅考虑各组织形式的税负大小,还应考虑到不同组织形式下其他非税因素的不同。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1)筹划原理。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税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的费用也不相同,因此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相应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计税依据的规定,可以通过加大费用扣除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基,进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
(2)筹划要点。
1)应税收入的筹划。应税收入的大小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在纳税人实际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通过不同收入项目之间的转换,尽可能降低名义收入,以达到减少应纳税额、实现税后净收入最大化。例如,纳税人可以通过由企业提供职工福利娱乐设施、交通工具等,降低个人的名义收入,进而减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案例8-56]
计税依据的筹划(1)
某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10 000元,其中用于上下班的交通费支出为1 000元。若企业能为职工提供免费交通班车,把职工工资降低1 000元,即职工的名义工资水平下降1 000元,其实际收入水平保持不变。请问这种方式能否降低税负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解析】 由于职工的名义工资收入下降,使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从而减少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并使税后净收入增加。与此同时,交通费还可以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2)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的筹划。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的筹划要点是尽量增加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一方面,为他人承担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承担,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比如餐饮服务、报销交通费、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日常开支,如果由个人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将这些自己承担的费用开支转由对方承担,就可以相应降低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另一方面,利用优惠性税收政策,提高税前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如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等。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案例8-57]
计税依据的筹划(2)
小王到甲公司开办讲座,并签订合同约定3万元报酬。在办讲座期间,小王发生的交通、住宿、用餐等费用共计5 000元。假设小王每月另有10 000元工资、薪金所得,不考虑其他扣除,请问是否存在税收筹划空间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解析】 在一般情况下,小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 880元{=[10 000×12+30 000×(1-20%)-60 000]×10%-2 520}。
小王可与甲公司协商,将合同中约定的报酬改为2.5万元,而交通、住宿、用餐等费用由甲公司承担。此时,小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 480元{=[10 000×12+25 000×(1-20%)-60 000]×10%-2 520}。
两种方案比较,王某表面上的劳务所得减少了5 000元,但个人所得税少支付了400元。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知识要点提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 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的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筹划
(1)筹划原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除具有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目的外,还承担着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功能。因此,根据量能纳税原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采取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但由于其特定的收入调节功能,又对其中两个应税税目(即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采取加成征收,相当于超额累进税率)。其他的应税税目基本上都采取比例税率的形式。对税率的筹划,是基于累进税率的特点,收入高时应税项目适用的税率水平也高。税率筹划的基本原理就是通过对收入的合理安排,避免适用高税率。
【小思考】 专项附加扣除是否会导致税负不公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筹划
(2)筹划要点。
1)避免边际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高边际税率向低边际税率转换。对于适用累进税率制度的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名义应税收入及适用的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把工资、薪金收入福利化,尽可能地降低名义货币工资所得,这样既能保证原生活福利水平不降低,又能通过降低适用的累进税率,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筹划
[案例8-58]
高边际税率向低边际税率转换的筹划
国内某知名IT公司的一位副总裁,预计他的年薪为108万元(假设每月平均发放),而他没有属于自己的汽车,每月需要花费租车支出1万元。该副总裁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不考虑专项扣除项目等。)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筹划
【解析】 该副总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77 080元,具体计算如下所示:
  年应纳税额=(1 080 000-60 000)×45%-181 920=277 080(元)
尽管从表面上看,其名义货币收入非常高,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他的税后净收入降到了802 920元。
税收专家针对该副总裁的年薪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为:只要他在公司担任副总裁的年限不低于10年,公司专门为其配备一辆轿车,市场价值为48万元,以公司固定资产的形式加以管理,并由公司提取相应的折旧。在其离任时,将该车销售给他本人,并在车管所进行车辆过户。由于他在这家公司已就任6年,在以后的4个年度中,其年薪每年将下调12万元(共计48万元)。经过这样的筹划后,其个人年名义货币收入降至96万元。此后,每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29 080元[=(960 000-60 000)×35%-85 920]。 
经过上面福利机制的重新设计,这位副总裁的年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由45%下降到35%,年应纳税额总共下降了48 000元(=277 080-229 080)。与此同时,该副总裁实际上还获得了汽车的使用权,他的生活福利水平并没有降低,从而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筹划
3)个人所得税收入项目的转换。不同应税项目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导致相同收入规模下不同应税项目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利用不同应税项目之间税率的差异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思路。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经营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是35%,其他收入的税率一般为20%。一般来说,个人收入越高,比例税率会带来相对税负下降,而累进税率则不同。如果所得规模较大,则可以考虑将高税率的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综合所得,转换为较低税率的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股权转让所得等。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筹划
[案例8-59]
个人所得税收入项目的筹划
已退休职工李某与某杂志社签订雇佣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在该杂志上发表10篇文章,文章主要涉及新闻或者财经评论方面的内容,每篇文章的报酬是800元且每月末结算当月收入。李某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不考虑专项扣除等。)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筹划
【解析】 在现阶段,李某取得的文章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其纳税情况如下:
  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800×10×12-60 000]×3%=1 080(元)
如果李某没有与杂志社签订合同,则李某取得的所得属于稿酬所得,其纳税情况如下:
 李某年应纳税所得额=800×(1-20%)×(1-30%)×10×12=53 760(元)<60 000(元)
因此,李某无须纳税。
与原方案所得相比,一年少缴税1 080元。
在此案例中,李某属于中低收入阶层,为了减少应纳税额,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使其收入适用于稿酬所得项目,这样可以利用稿酬所得的减计优惠。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1.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的筹划
(1)筹划原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该国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1.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的筹划
(1)筹划原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该国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知识要点提醒】
为了使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在未来5年内获得扣除,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纳税人在以后年度必须继续从该国取得应税收入,而且来自该国的所有应税收入的已纳税额之和小于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这样才可以获得抵扣。第二,如果纳税人在某国只有一项收入来源,而且该项收入来源在该国的已纳税额超过了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这种情况只会使“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越来越多,除非该国税制变化(降低税率),或者我国税制变化(提高税率),否则永远不能得到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2)筹划要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原理就是通过对境外所得地、所得时间以及所得项目等进行税收筹划,使境外所得的已纳税额能够得到充分抵免。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案例8-60]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的筹划
假定居民个人张先生从甲国取得两项应税收入。其中,在甲国因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美元支付,折合人民币60 000元/年,平均每月5 000元,在甲国已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700元。因向某公司投资,取得该公司股息所得3 871美元,折合人民币24 000 元,已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5 740元。张先生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解析】 张先生的税额抵扣计算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
  全年应纳税额=60 000-60 000=0(元)
(2)股息所得:
  应纳税额=24 000×20%=4 800(元)
因此,其抵免限额为4 800元。
由于张先生在该国实际已纳税款6 440元(=700+5 740),超过了抵免限额,因此不再补税,但超过限额的部分1 640元(=6 440-4 800)可以在今后5年的期限内,从甲国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对张先生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的筹划思路为:
如果在第二年,张先生在甲国取得的应税所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应纳税额为9 000元人民币,在甲国已纳税7 480元人民币,在我国应补个人所得税税额1 520元人民币,此时可用上年度“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1 640元”进行补扣,因而第二年无须补缴税款。此时,张先生还有120元(=1 640-1 520)未抵扣,该余额可以在未来的4年内继续扣除。但是,如果第二年张先生在甲国取得的应税所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应纳税额为7 000元人民币,低于甲国的已纳税额7 480元,或张先生不再从甲国取得收入,就无法运用这一优惠政策。
由此可见,工资、薪金所得和股息所得在甲国的已纳税额都超过了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在两国税率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只会越来越多。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2.捐赠的税收筹划
(1)筹划原理。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符合税法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社会组织是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2)筹划要点。
1)选择捐赠对象。个人在进行捐赠时,应注意捐赠对象,除税法规定对其捐赠允许扣除的对象外,其他捐赠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
2)规划捐赠途径。个人在进行捐赠时,应通过中国境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直接捐赠的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列支。
3)取得合法的凭证。取得合法的凭证是进行税收筹划最基本的条件。
4)调整捐赠金额。如果捐赠金额已经超过了可扣除限额,则可考虑分次或分项捐赠,尽量使捐赠金额不超过扣除限额。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案例8-61]
捐赠的税收筹划
电影导演刘某与华龙电影制片厂签订协议,由导演刘某负责编排导演一部历史电影。合同上写明:影片制作完毕后交片时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62.5万元。刘某在交片后,为了改善家乡的教育条件,刘某将其获得的一次性劳务报酬62.5万元中的20万元劳务费直接捐赠给家乡的两所高中。刘某应如何进行捐赠的税收筹划 (假设刘某没有其他综合所得,不考虑专项扣除项目等。)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解析】
由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允许扣除的程序,因而刘某获得的劳务报酬需要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625 000×(1-20%)-60 000]×30%-52 920=79 080(元)
对于捐赠的税收筹划,刘某可以做如下考虑。
(1)若刘某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这两所高中捐赠,并且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则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可扣除的捐赠额为:
  [625 000×(1-20%)-60 000]×30%=132 000(元)
获得的劳务报酬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625 000×(1-20%)-60 000-132 000]×25%-31 920=45 080(元)
因此,共节约个人所得税34 000元(=79 080-45 080)。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2)若刘某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这两所高中捐赠,且当年捐赠12万元,其余8万元留到次年捐赠(假设次年刘某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由于每年的捐赠额都没有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刘某两年的捐赠款均可以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3)若刘某不是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给家乡的两所高中,而是两所初中(属于农村义务教育),则捐赠额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刘某当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625 000×(1-20%)-60 000-200 000]×20%-16 920=31 080(元)
这样比直接捐赠节约个人所得税48 000元(=79 080-31 080)。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最低边际税率为3%、最高边际税率为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工资、薪金所得的提高,个人所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根据月实际收入水平累进课征的,这就为个人所得税提供了筹划空间。
1.工资、薪金所得的福利化
取得高薪是提高一个人消费水平的主要手段,但因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累进的,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时,新增薪资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而把提供给纳税人的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福利,在带来相同消费满足程度的同时,还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案例8-62]
工资、薪金所得的福利化筹划
A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小王想参加某培训班组织的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学费为5 000元/月,为期一年。小王的每月工资为12 000元,请问小王应如何与任职事务所进行沟通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解析】 小王每月仍从事务所领取12 000元工资,同时学费自行承担,则在不考虑其他扣除以及各类保险的情况下,小王年度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2 000×12-60 000)×10%-2 520=5 880(元)
小王与事务所协商,由事务所承担培训学费,同时小王每月工资降低至7 000元。
对于事务所而言,每月5 000元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小王而言,实际收入不变,同时年度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7 000×12-60 000)×3%=720(元)
小王减少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5 160元(=5 880-720)。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若不作为现金发放,则不被视为工资、薪金所得,从而无须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由企业提供员工福利,既可以提高员工的生活水平,也可以使员工少纳个人所得税。
(1)为职工提供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培训。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培训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免交个人所得税。举例说明,如果一家生产木材的企业为员工支付瑜伽班培训费用,显然,该企业的主营业务与瑜伽并没有太大关联。在这一情况下,培训费用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相反,如果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接受与注册会计师培训有关的继续教育支出,不仅可以由企业代为支付,并作为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进行税前扣除,还可以免除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2)用餐补贴。员工因公务不能在工作单位就餐或返回就餐的可以按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类似地,员工出差时发生的餐费,在标准内领取的差旅费补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为员工设立食堂提供的免费用餐和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是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3)为员工提供劳保用品。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但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为员工提供便利交通。企业可以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这部分支出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降低名义收入,员工也不需要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还可以选择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在标准内的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各省的标准不一,企业在发放时需要注意不可超过标准发放,否则可能会增加员工的税负)。总之,对于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个人,在前述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能福利化的尽量福利化。其节税的主要方法是在保证消费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个人所得额,规避高边际税率,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于企业来说,要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职工收入的支付方式,以帮助职工提高消费水平并降低税负。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2. 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以上几项限定为对纳税人的综合所得进行扣除,但在扣除方法上给了纳税人一定的选择空间,纳税人应该充分利用现有政策,采取最合适的方式让自己享受最大限度的减税。
在房贷利息的扣除上,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房贷利息的扣除也需要在夫妻双方中统筹决定。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案例8-63]
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
甲和乙为夫妻,甲每月工资为9 000元,乙每月工资为4 000元,两人的工资、薪金为唯一收入且工资收入均已减除了专项扣除。此外,甲、乙在婚后首次购买了一套住宅且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为20年。那么,甲、乙应如何选择房贷利息的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解析】
如果每月1 000元的专项扣除全部由甲申报,此时甲当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9 000-5 000-1 000)×3%=90(元)
乙无须扣税,两者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90元。
如果每月1 000元的专项扣除全部由乙申报,则甲当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9 000-5 000)×10%-210=190(元)
乙仍无须扣税,两者合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90元。
显然,房贷利息扣除应由甲进行申报。由此可见,当夫妻双方有一方工资低于5 000元、另一方工资高于5 000元时,或者当双方工资均高于5 000元时,在减除5 000元基本费用后,若一人适用的税率高,另一人适用的税率低,则房贷利息扣除均应由工资收入高的一方申报,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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