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_1 课件(共33张PPT)- 《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三章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_1 课件(共33张PPT)- 《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资源简介

(共33张PPT)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目录 contents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01 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概述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的一个税种。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我国对一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其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及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我国境内是指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
此外,根据税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进口人或代理人为纳税人。
消费税一共含有15个税目,其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见表3-1。


高档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成品油
摩托车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小汽车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电池
涂料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税目 税率 生产(进口)环节 批发环节 零售环节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11%加0.005元/支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4.电子烟 36% 11%
二、酒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税目 税率 生产(进口)环节 批发环节 零售环节
三、高档化妆品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元/升
3.航空煤油 1.2元/升
4.石脑油 1.52元/升
5.溶剂油 1.52元/升
6.润滑油 1.52元/升
7.燃料油 1.2元/升
续表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税目 税率 生产(进口)环节 批发环节 零售环节
七、摩托车
1.气缸容量250毫升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 10%
八、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3.超豪华小汽车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 10%
续表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税目 税率 生产(进口)环节 批发环节 零售环节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十四、电池 4%
十五、涂料 4%
续表
【即学即用】 下列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产品有(  )。
A.烟叶     B.烟丝     C.洗发水     D.护发素
【答案】 B
【解析】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烟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但不包括烟叶。普通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即学即用】 在下列关于消费税税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每标准条卷烟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下的,从价计税税率为36%
B.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C.甲类卷烟的税率为56%
D.纳税人之间批发销售的卷烟按11%的税率缴纳消费税
【答案】 ABC
【解析】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概述
从价计税
从量计税
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销售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对价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是,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或者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
【知识要点提醒】
在一般情况下,从价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相同的,但消费税和增值税与价格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增值税的价格中不包括增值税税额;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包括消费税税额。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含税价”只是不含增值税,并不意味着不含消费税。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包装物计入销售额的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酒类产品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这种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此类应税消费品不征税,只就最终应税消费品征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
即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对这种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均视同对外销售,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销售额。
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第一,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为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为根据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第二,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对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做了具体规定(见表3-2)。
序号 种类 成本利润率(%) 序号 种类 成本利润率(%)
1 甲类卷烟 10 11 摩托车 6
2 乙类卷烟 5 12 乘用车 8
3 雪茄烟 5 13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4 烟丝 5 14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5 粮食白酒 10 15 高档手表 20
6 薯类白酒 5 16 游艇 10
7 其他酒 5 17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8 高档化妆品 5 18 实木地板 5
9 鞭炮、焰火 5 19 电池 4
10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20 涂料 7
表3-2 平均成本利润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销售额;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销售额。
1)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式中,材料成本为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为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知识要点提醒】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不是受托方,受托方承担的只是代收代缴义务。
进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进口应税消费品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销售额。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式中,关税完税价格为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在计税时准予扣除消费税已纳税额。
本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本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1)烟丝生产卷烟的;
2)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3)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4)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5)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6)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7)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8)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9)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10)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6)、7)、8)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处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本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从价计税)=(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本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适用税率
本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从量计税)=(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本期购进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适用税率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即学即用】 在下列各项中,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不允许扣除的有(  )。
A.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B.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
C.高档手表生产的高档手表 D.烟丝生产的卷烟
【答案】 BC
【解析】 允许抵扣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高档手表、游艇。允许抵扣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生产,不能跨税目抵扣。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从量计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销售、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2)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以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以加工收回数量为计税依据。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以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为计税依据。
从量计税计算方法
(2)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以吨为计税单位;汽油、柴油以升为计税单位。但是,考虑到实际销售过程中纳税人把吨或升这两个计税单位混用,故规范了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见表3-3。
表3-3 吨、升换算表
序号 税目 换算标准
1 黄酒 1吨=962升
2 啤酒 1吨=988升
3 汽油 1吨=1 388升
4 柴油 1吨=1 176升
5 航空煤油 1吨=1 246升
6 石脑油 1吨=1 385升
7 溶剂油 1吨=1 282升
8 润滑油 1吨=1 126升
9 燃料油 1吨=1 015升
复合计税方法
在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中,只有卷烟和白酒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3)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或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计税期间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1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谢 谢 大 家
THANK YOU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