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务会计概述_2 课件(共25张PPT)- 《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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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务会计概述_2 课件(共25张PPT)- 《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资源简介

(共25张PPT)
税务会计概述
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的前提和原则
税务会计的科目与凭证
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目录 contents
03税务会计的科目与凭证
税务会计的科目设置
涉及税务资金运动的科目主要有“应交税费”、“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费用”。
(1)“应交税费”科目。“应交税费”科目属负债类会计科目。除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预提的税种外,纳税人应交给税务机关的各种税金均在本科目中核算,其中也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核算税金时,由于税种较多,所以“应交税费”应按税种设置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等,进行分税种的明细核算。有时,根据税收管理上的需要,还应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如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三级科目。
“应交税费”科目的一般核算程序是:期末,纳税人计算应缴纳的税金时,借记“税金及附加”等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当纳税人实际缴纳各种税金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有关各税种“应交税费”科目的具体核算办法详见以后各章。
税务会计的科目设置
(2)“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该科目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反映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所引起的企业本期的纳税义务。
(3)“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该科目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反映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所引起的企业未来期间的纳税义务。
(4)“税金及附加”科目。“税金及附加”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在期末需要结转到“本年利润”中,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以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均通过该科目核算。
(5)“所得税费用”科目。“所得税费用”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该科目核算企业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由当期应交税额和递延所得税两部分内容构成。
税务会计凭证
税务会计凭证是记载纳税人有关税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文件。税务会计凭证的种类繁多,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特殊凭证,这是税务会计凭证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凭证的一个显著特点。税务会计凭证大致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应征凭证
减免凭证
征缴凭证
入库凭证
提退凭证
税务会计凭证
1.应征凭证
应征凭证是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应交税费发生情况的证明,也是核算应征税款的原始凭证。应征凭证包括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同时也是一种减免凭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预缴税款申报表等。
2.减免凭证
减免凭证是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减免税金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也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
税务会计凭证
3.征缴凭证
征缴凭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在缴纳税款或办理税款结报及上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也是核算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和待解税金的依据。
4.入库凭证
入库凭证是证明税款已缴入国库的一种凭证,也是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
5.提退凭证
提退凭证是税务机关从已征收或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和提成或证明退税和提成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提退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也是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
04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3)税收监督权。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与此同时,纳税人也有权检举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5)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的权利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过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9)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关业务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如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等。
(10)陈述与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纳税人的权利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对纳税人做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14)索取税收凭证权。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收税款时,如果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则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纳税人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纳税人应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且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果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8)依法接受检查的义务。纳税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果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法还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报告其他相关的涉税信息,如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企业合并、分立情况,全部账号,处分大额财产等。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1. 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第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第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第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第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逃避缴纳税款及其法律责任
(1)逃避缴纳税款,又称逃税。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逃避缴纳税款及其法律责任
(2)逃避缴纳税款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3.欠税及其法律责任
(1)欠税。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4.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1)骗税。骗税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2)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5.抗税的法律责任
(1)抗税。抗税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罚款。
(2)抗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6.进行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7.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并处罚款。
8.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并处罚款。
9.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章小结
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及其专门方法,核算和监督纳税人的纳税事务,参与纳税人的预测、决策,达到既依法纳税,又合理减轻税负的一个会计学分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本章小结
【关键术语】
税务会计   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   配比原则   营业收益
资本收益   税款支付能力  逃税      欠税     骗税
【思考题】
1.什么是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有哪些特点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3.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各种违法行为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谢 谢 大 家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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