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知识梳理(习题含答案)-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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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知识梳理(习题含答案)-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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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制作人:武绳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法律术语含义】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核心关注】
一个内涵:民法的内涵。
三个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六个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辨析: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与民法典
(1)必要性:民法在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就业创业无不需要民法的规范;(了解)
(2)民法典: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了解)
(3)内涵:《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理解)
平等主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隶属的关系
【平等主体】:----标准是具体的行为是否为平等协商,而不是命令服从。(看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在行使自己的职权)
【举例】我和房地产公司/政府部门签到了土地流转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是民事行为还是非民事是行为?
我和房地产或者政府部门都是平等协商沟通,而不是命令、强迫、服从。是民事合同,是民事行为
行政机关和纳税人不是民事合同。是强制性的,是非民事行为,是行政关系。
【拓展】行政合同——政府之间的---目的:实现行政管理,实现公共利益;
民事合同---平等主体之间的---目的:实现个人利益
名词点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理解)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以生命为特征的。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有独立财产,开公司倒闭,是用公司财产赔偿)
①营利性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赚钱)
②非营利法人: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以公益性为目的)
③特别法人:政府机关。机关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承担某些具体职能)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能承担独立责任,不承担有限责任,而承担无限责任,开公司倒闭还要用自己钱偿还)
【拓展】子公司和分公司谁具有法人资格: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拓展】法人代表:代表组织行使职权的自然人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权利:(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人身关系:人身权利=人格权【与人自身有关的利益、自身的利益(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还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身份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配偶间、父母子女间、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与孙子女或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因监护关系产生的监护权、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人身权)】
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和财产流转关系(借贷、继承、转让、赠与等)。
民事法律关系【主观题】(重点记忆)
含义: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案例】①市场监管局对刷单、炒信的某网店处以500元罚款是民事法律关系吗?
“市场监管局”和“网店”不是平等主体,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②甲答应乙一起去超市购物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这不涉及行为主体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并且应由道德来调整。
③甲和乙恋爱,乙提出分手,甲不愿意
这不涉及行为主体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2)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自由】、承担民事义务【约束】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拓展】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胎儿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未成年也有著作权)(强调我有什么)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强调我能做什么,能不能控制自己)
【拓展】自然人依据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一定范围内能做主) 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买笔可以,买房不行)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分析】12岁少年的买卖钻石的合同行为有效吗?
补充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成立时,是有效还是无效不能确定,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否认。
【案例分析】18周岁少年打伤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需要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例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我去超市买电脑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甲向乙借钱500元。(看见合同找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作品/技术/商标/文字/图案】
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人格权+身份权】甲公布乙的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客体是隐私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例如:权利我有身份健康权--义务是要维护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注意:把材料中权利和义务写出来,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治与德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1)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2)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注意理解区分)
1.必要性
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2.调整范围: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3.具体内容
(1)平等原则(对特殊群体的法律规范体现实质平等,不违背平等原则)
内涵: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是守法的平等,不是立法的平等)注意形式意义的平等与实质意义的平等
(2)自愿原则(强买强卖违背该原则)
内涵: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缺斤少两违背该原则)
内涵:合理的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诚信原则(帝王条款)(以次充好违背该原则)
①内涵: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②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心存善意(与人为善)、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代孕合同违背该原则)
(6)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例题】市民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另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宋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 原则。(  )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信原则
【解析】D:解题时抓住题干中“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眺望海景房屋的宋某”等,显然王某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D符合题意。
【拓展】
民法典 第129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民法典 第133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134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注意: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由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构成,其中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单方允诺等债权行为,抛弃、物权契约等处分(物权)行为,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
收养行为,遗嘱行为,授权行为,决议行为等;事实行为包括:部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债法上的行为,先占/添附/拾得/发现/建造等物权法上的行为,创作、发明行为等知识产权法上的行为。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
1.是否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法律行为需要,事实行为不需要,据此可甄别行为类别。
[例3]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中州公司因为合法建造(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依照物权法上规定其无需办理产权登记。
[例4]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这一判断正确吗?答:正确。权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比如,张三手中有一个苹果,他如果行使对于苹果的处分权能,则可以通过卖掉、赠与、抛弃、吃掉等行为达到目标,前三个为法律行为,后一个为事实行为。
2.行为效力分类:事实行为的后果是法定的,不存在效力上的分类;法律行为有4种效力类型,即有效的、无效的、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
3.既然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生效,那么法律行为的效力肯定受到表意人的行为能力(认识能力)的影响,但事实行为的效力不会受到该因素的影响。所以,不同行为能力的人从事同一类法律行为的效力可能是不同的,但从事同一类事实行为的后果肯定是相同的。
4.法律后果的发生依据: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当事人的意思而定,而事实行为的后果则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基于合同等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因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缔约过失等事实行为、事件而成立的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缔约过失之债,为法定之债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即这类人独立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因为主体欠缺行为能力而发生效力瑕疵。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一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否则,该行为无效,即使是纯受利益的行为,也是如此。
[例6]设小武今年5周岁,某天接受了前来家里做客的父亲朋友蔡成功叔叔的一个红包,打开一看3万元整。该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回答是无效,小武具有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如要使该赠与合同有效,须是小武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接受。有人提出疑问,既然是纯受利益行为,为什么要求这么高?其实,纯受利益行为性质的判断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此之外,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同意、追认。据此,具体的效力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首先,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一个15周岁的中学生花200元买一本汉英词典的合同行为。
其次,对于超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其情形又一分为三:
一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例6中的小武改为15周岁,则是有效的赠与合同。
二是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行为,为无效行为,如立遗嘱、抛弃等行为。
三是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按第145条之规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
总结
人类的行为,在民法面前可以分为两大类:
(1)不归民法调整,也即不属于民法上的法律事实,包括不包含权利义务内容的普通人际关系行为与归道德规范调整的好意施惠行为,都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2)归民法调整,也即属于民法上的法律事实,又分为两种:
①事实行为,产生法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法律行为,产生意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周末大休回家,你爸爸(可以委托)在彩票站买彩票中了500万,这个大奖你有没有权利领取?假如你爸爸中了500万,你拿这笔钱买了辆豪车,这个买车行为是否有效?
《彩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彩票品种的规则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
第二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
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
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二十七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核心关注】
一个分类:人身权的分类
七大人格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含义和法律保护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利:法律依据: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1)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一般人格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补充。)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内容: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背)
要求: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提醒: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可区分名誉权的侵权行为;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物质性人格权)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生权利;(致死)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致残)(客体:身体)(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肢体、器官、血液)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所有身体主要保护身体的完整性与自然人的行动自由;)
③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损害健康,致人患病)(客体:健康)(健康权是身心都受到保护,只要自然人的生理机能或者是心理机能不能正常的发挥,造成受害人内部机能或者外部组织的伤害,处于疾病状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属于健康权)
【拓展】区分健康权和身体权(理解)
身体权体现的是自然人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会与人格权相关联;健康权是自然人组织器官功能的完善性。
【案例】
超市工作人员非法搜查顾客身体,侵害身体权;隐私权;名誉权
强制纹身、强制抽血、强制偷剪头发、指甲构成侵犯身体权,若是造成皮肤感染、贫血、精神障碍,也侵害了健康权
往脸上泼脏水,通常不造成组织伤害,侵犯身体权(侵犯完满利益),往脸上泼开水,会烫伤脸部组织,侵害健康权
当侵害自然人的身体但未侵害自然人其组织和正常功能,伤害的仅是身体权而非健康权。
提醒:法律意义上的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生理健康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心理健康是心理状态的良好表现。对于心理健康多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进行保护,只有当精神损害影响心理健康时才得以成为健康权客体上的健康。
要求: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法人和非法人有的是名称权,没有姓名权)。
(2)地位: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规定: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背)
侵权的方式包括侮辱性重名。
【拓展】区分:干涉、盗用、假冒(掌握)
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盗用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的行为。
假冒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1.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户口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假冒
2.李某19岁时想更改自己的姓名,被其父母拒绝。 干涉
3.王某打着经张某授权的幌子,以张某的名义开办会所 盗用
4.齐玉苓案,侵权人假冒齐玉苓之名上大学 假冒
盗用姓名和冒用姓名的区别
盗用姓名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而冒用姓名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用B的姓名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②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系长辈血亲姓氏;选取扶养人的姓氏;不违反公序良俗)
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拓展:
例:黄某与何某系邻居,两家素来不和。2014年2月,黄某因病去世后,何某买了只宠物狗,取名“黄某”。
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拓展:姓名权的具体表现
(1)姓名决定权,指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2)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提醒: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侮辱性重名)
[想一想] 某中学高一学生林某,嫌父母给自己取的名字太土气了,所以想给自己换个名字,请问可以吗?如果林某对所改的姓名仍不满意,还可以频繁更改吗?
提示:①要具体分析林某的年龄情况。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年满十八周岁可以更改姓名。②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因而不宜频繁更改名字。
2.肖像权(先看有无经他人允许以及有无恶意行为)
(1)含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一般指人脸)
(2)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背)(不再强调以营利为目的)
补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权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注意一: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而不是自己的长相。
例如,甲做整容手术,作出和乙明星相近似的肖像,进行商业演出活动,不构成对明星肖像权的侵犯。
注意二: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用面部的某一部分不能反映出是具体的某个人的,则不认为构成肖像权的侵犯。
例如,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部)进行拍照,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了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做了删除。则乙未侵犯甲的肖像权。只是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隐私权。丙网站采取了合理措施,不构成共同侵权。
11.甲路过一个艺术摄影楼,发现其女友乙(当事人)的照片挂在宣传橱窗中,与女友乙联系后得知其女友乙曾与影楼签订了艺术照影集的拍摄协议,但并未同意将自己的艺术照作为宣传使用。据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该影楼行为侵犯了甲女友乙人格权中的肖像权
②该影楼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相关责任
③乙有权自主决定将该艺术照影集向杂志社投稿
④若甲直接起诉影楼的上述行为,法院应予立案
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一般情况下,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第1020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eg:绘画课上老师讲解蒙娜丽莎的微笑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eg:霸座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eg:通缉令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eg:疫情防控宣传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解读】一要有正当理由,二要目的不恶意。
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肖像权具备一种财产利益,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规则】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行为+后果】(诽谤侮辱即“编造虚构事实”他人构成了严重后果)(本质是使对方的社会评价度降低。)
(1)含义:民事主体有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者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等组织所给予的积极、肯定性的正式评价。
(2)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无中生有、凭空捏造)
拓展:区分名誉和荣誉
联系:都属于一种社会评价。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
区别
1.荣誉是国家和社会给予民事主体的一种正式评价,其授予、剥夺或者撤销需要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名誉是由社会公众随意进行的。
2.荣誉是政府、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给予的评价;名誉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
3.荣誉是国家和社会给予民事主体积极、褒奖性的、非消极评价;名誉既包括积极的褒奖,也包括消极的批评,还包括中肯的评价。
4.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
比较:名誉权与荣誉权
(1)公民、法人无一例外都享有名誉权。
(2)荣誉权只能由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享有。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是,即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
(3)荣誉称号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荣誉获得者的高度评价,因而与名誉有联系。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4)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民法典第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
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例如:2018年4月2日,杜撰、传播“方志敏及其红军绑架一对美国传教士夫妇”帖子的徐禄飞、余香艳两人,在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向方志敏烈士后人鞠躬道歉,并作出书面致歉声明!
依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原则,死者不再享有权利能力,自然也无从再享有人格权。但若发生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如隐私、名誉、肖像、姓名等)的情形,法律是否予以保护呢?答案是肯定的。具体而言,第994条规定近亲属可以起诉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追问的是,此时法律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呢?依民法学界通说,法律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死者的人格利益。在此需要明确三个问题: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隐私权(真事)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注意:(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法人的秘密一般属于公共领域的事务,而非个人的人格尊严之内容;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具有可克减性,如果与隐私权相对的公共利益足够重要,那么隐私权是可以克减的、是受到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应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公权力介入私生活的有力限制与约束,在法律执行和司法程序中应遵循相关的程序性规则。
【拓展】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区别(掌握)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损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假事)
隐私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只能为自然人所有,侵害表现为公开散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具有隐私权。(真事)
民法典第1033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郎件、传单等方式侵抗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注意区分,侵犯个人信息不一定侵犯隐私权。)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储存、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个人信息:
第1034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g:孔某买二手车,在瓜子网站一步一回首,瓜子网未经其同意在后台不断刷新获取其位置、 手机号码、行踪信息等。
孔某在售楼处留下其个人信息后,被售楼处一天24小时打电话催着买房,孔某不堪其扰,抑郁成疾。
补充.公民人身权的比较(背诵)
法律允许 法律禁止
生命健康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权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选背)
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 任何组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心权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储存、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拓展】民法典也规定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1023条【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g:整容整成岳云鹏不侵犯肖像权★;后以自己的名义去演出,不侵犯肖像权;
以岳云鹏的名义、冒充其去演出,侵犯姓名权。
【拓展】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提醒: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民事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人格权+身份权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拓展】身份权:
含义: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或者自身行为发生的权利
相互之间的关系(亲属):继承权、监护权、亲权、配偶权(结婚后相互陪伴)
【区分】亲权和亲属权
亲权 亲属权
主体 父母 父母以外的
相对人 未成年子女 子女之外更为广泛地
内容 教养权 亲属之间的扶养
【区分】赡养和抚养
赡养:成年子女对父母
抚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拓展】财产权(背)
财产权利=物权【最基本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
物权=所有权+他物权
所有权:占用、使用、收益、处分
他物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1保障各类物权
【核心关注】
四个内涵:财产权、物权、所有权、他物权
五个构成:物权的构成、所有权的构成、他物权的构成、用益物权的构成、担保物权的构成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抵押和质押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1.财产制度
(1)财产制度含义、地位: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2)规定财产权意义:(了解)
a.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国家、集体、个人】,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b.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c.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
[想一想] 怎样理解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提示:一方面,财产是各种形式的劳动所得;另一方面,只有投资资本获得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和权益才有保障。如果财产权不能获得有效保障,人们便失去投资和劳动的积极性,经济社会也就失去了前进的动力。清晰的产权是市场交换的前提,也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缺乏有力的财产权保护,其后果是经济纠纷、扯皮,市场主体自然就缺乏安全感,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参与交易的积极性也受影响,市场繁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2.财产权
(1)含义: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2)保护财产权的措施: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
①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要给予补偿。
3.物权:
(1)含义: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和排他性权利。
【排他性】只能我使用
【非排他性】公共产品共同使用
(2)分类;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坏价值的物;一般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案例:张某租了十年的房子要拆迁,他主张房子拆迁款有自己一半,因为自己住了这么久。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张某不能私自规定)
4.所有权(完全物权、无期限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1)含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前提) 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买过来--占有)
使用 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以便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这些都是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行为(依照所有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
收益 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家畜生仔、果树结果等属于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利用该物获得的经济利益)
处分(核心) 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如运输的货物,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承运人也可以依法进行处分(处置捐款捐物)
分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国家:国防资产、矿产、水流、海域、无居民的海岛、无线电缆、城市土地
集体:农村土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个人:合法取得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4)取得方式(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①不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中,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注:真实权利状态决定登记)
民法典第2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2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2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2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1.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一个权利公示的方式,具有公信力与推定效力,登记物权人应该被推定为物权人。
2.但是,决定登记状态的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才是最重要的。如果登记的状态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样的,真正权利人有权要求变更登记,改变名实不符的状态。(物权登记的相对证明力)
3.但在变更登记之前,善意第三人对于登记的公信力的信赖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受让人可以援用善意取得来保护。
②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1.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直接占有的移转。换言之,此种交付,一是客观上能够看到有占有的转移,二是主观上有移转所有权的意思。依交付方式不同,又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以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并经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也即交付在买受人处完成。
(2)上门提货:买受人自提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双方约定时间或合理时间)为交货时间;时间不明的,以买受人提走货物为交付,也即交付在出卖人处完成。
(3)代办托运: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以办理托运手续,也即货交第一承运人为准,可见交付是在承运人处完成。
2.观念交付
民法典第226条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27条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228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下列哪些情况下甲、乙之间所有权没有转移(  )
①甲将其珠宝交给乙保管,后达成协意将珠宝卖给乙(简易交付,先占后买)
②甲将其房屋租给乙,后甲和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通知乙租赁期结束后向丙返还房屋 
③甲将其笔记本电脑卖给乙,但因为甲有急用,和乙商定借用5天后再将笔记本电脑给乙(先卖后借,占有改定) 
④甲购买乙的孕牛一头,约定15天后交付,结果3天后孕牛就提前生产了小牛
A.①④   B.②③   C.①③   D.②④
【拓展】不动产所有权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的几种特殊情形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拓展】: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因财产属性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①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价值较大的动产,如机动车、航空器等,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登记只是对抗要件,交付才是生效要件。)
④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买方在不知情情况下,合法交易并支付相应价格,同样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但是遗失物、赃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等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
原因: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第三人的信赖应受到保护。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注意: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是有效的,但物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这是经典的物债两份原则。
例如:甲将手表借给乙使用,乙以市价卖给丙并交付,丙不知道该手表非乙所有。甲发现后要求丙返还原物,丙( B )。
A.应将手表返还给乙
B.已合法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C.应将手表返还给乙,再由乙返还给甲
D.应将手表返还给甲
民法典第312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 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关于拾得的遗失物归谁所有?我国民法一向采用罗马法上的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故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当返还给权利人。围绕这一基调,相关规则有四:
1.回归失主。正常情况下由权利人领回,即物归原主,失主原本也没有丧失所有权,只是暂时地丧失了遗失物的占有而已,而现在是恢复对于遗失物的占有。
2.可能归国家。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不认定为无主物。此时,国家取得所有权并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或依赖权利人的权利,故为原始取得。
3.还可能归第三人。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还原物。反向解释是,如果超过上述2年这一除斥期间(失权期间),权利人并未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的,则失去所有权,该遗失物归受让人所有,权利人只能主张拾得人(无权处分人)损害赔偿。
4.但绝对不会归拾得人。如果拾得人据为己有或者已用的,无论经过了多长时间,失主随时可以请求其返还原物,并无期限限制,但是未登记的动产除外。正如民法典第312条“理直气壮”规定的那样,“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总结]由于其他法律事实的介入,有可能在失主与拾得人之间发生四种债:
1.不当得利之债:拾得人负有返还或者上缴义务,据为已有的,就其获利,构成不当得利,承担返还原物及孳息之责。
2.无因管理之债: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向失主主张之。
3.侵权之债: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基于故意、重大过失损害的,构成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4.单方允诺之债:根据第499条之规定,悬赏广告为订立合同的方式之一,一旦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行为人有权请求支付赏金。
在一次聚会上,张某发现刘某的手机是自己不久前丢失的。事实是,该手机是王某在公交车上捡到后低价卖给刘某的,交易时刘某对此并不知情。据此,我们可判定(  )
A.王某应承担道义责任,但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B.刘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已取得该手机所有权
C.张某是手机所有权人,可请求刘某归还手机(2年内)或者向王某请求损害赔偿(诉讼时效3年)
D.刘某应归还张某手机,张某须返还刘某购机款(区别于通过拍卖或者从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那里购得)
共有关系: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①按份共有: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处分共有物: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②共同共有:共同享有所有权 处分共有物: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物尽其用——他物权
1.他物权
(1)含义:所有权之外的物权。
(2)实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对应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有用性】和交换价值【价格】。
(3)意义:充分发挥不动产与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2.用益物权
(1)含义: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
【拓展】用益物权不是所有权,其基本特征是:
①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
②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③以占有为条件。
(2)分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生效) 宅基地使用权(行政行为生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要件)
地位 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是权利人依法利用国家所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意义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 这项权利往往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
保障 ①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拓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重点)
①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②《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③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④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或变相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⑤村民申请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吗?
案例:同村王某和李某早年因读书和工作,户口迁出农村并取得了城镇户籍。其父母均为农业户口,并在村里各有宅基地一处。王某成家后,便把父母从农村老家接到城里一起生活。十几年过去了,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因建盖久远,再加上长期无人居住、年久失修,均已倒塌灭失。李某父母在老家的房子也因建盖久远,存在倒塌隐患。李某父母和李某共同出资,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将老家房屋重新进行了翻扩建。如果王某、李某父母去世,王某和李某可否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解答:李某可以,而王某不可以。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王某因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均已灭失,故其不能单独就宅基地予以继承。而李某老家的宅基地上仍有房屋,故其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城镇户籍的非亲缘关系人,是否能通过遗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呢?
案例:王老伯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宅基地一处,地上有北房三间。王老伯有一好友李某(城镇户籍),常到村里看望王老伯,并对王老伯在乡间的田园生活表示十分向往。多年后,王老伯订立遗嘱,将其在村里的宅院和北房三间在其去世后赠与给李某。那么,李某可否依据遗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呢?
解答:不可以。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多子女家庭中,部分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农户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可以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吗?
案例:王老伯有两个儿子,王大力和王小强。王大力早年进城工作取得了城镇户籍。王小强一直在家务农,系农业户口,并与王老伯夫妇共为一户,且长期共同居住生活,未在村里分得新宅基地。王老伯去世后,王大力能否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解答:不可以!!在上述案例中,王小强是农业户籍,与父母共同居住在该宅院,且未另分得新的宅基地,故其作为该院落宅基地剩余的户内成员,有权继续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此时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对于地上房屋的继承,由于房地一体原则,在宅基地使用权继续由户内成员享有的情况下,其他城镇户籍继承人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价值主张继承。故王大力可对王老伯遗留的房屋折算价值予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规定即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1)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转移占有】(如房子抵押银行贷款:银行有抵押权)(注意: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但抵押合同本身不需要办理登记,一经成立即生效。这是典型的物债两份原则。)
(2)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也可以进行质押担保)。【转移占有】(当铺)(交付时生效)
【拓展】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拓展】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例解释】
①抵押:张三向李四借一百万,将车子抵押,车仍归张三占有。可抵押动产和不动产。
②质押:张三向李四借一百万,将车子质押,车子归李四占有。只可质押动产
③留置权:张三将衣服放在李四干洗店干洗衣服。但是干洗费一直不给,那么李四就可以将衣服拍卖,注意不能直接直接享有所有权,只能拍卖(多退少补)
抵押 质押
针对对象不同 针对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 通常是普通动产
关于抵押物的占有 债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抵押要登记才生效 只需占有质物 即可
如何实现 通过法院申请拍卖 多直接变卖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和质押权是意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不需要移转占用,质押权需要。动产抵押权成立的条件:有效合同。不动产抵押权成立的条件:有效合同+登记。动产质押权成立的条件:有效合同+交付(质押无凭证的权利需要登记)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合法占有+债权已届清偿期+同一法律关系
1、合法占有:有合同或者法律依据。eg:保管、运输、加工合同。
注:①基于侵权行为而占有,不是合法占有;②拾得人不是合法占有;
Eg:①孔某购得梅西踢过的足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艳艳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艳艳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艳艳从井中捞出足球后,要求孔某赔偿花瓶损失。问:如孔某拒绝赔偿,艳艳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不得,基于侵权行为而进行的占有,不是合法占有。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孔某开货车给大庆商店送货,约定货物送到一周后付运费。现孔某穷凶恶极当天要求支付运费,被拒绝,问孔某能否留置货物?
不能,债权未届清偿期
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合同合法占有什么就留什么)
孔某维修20手奥拓,修理费2万。孔某拒绝支付价款,维修店可留置该车。(车里现金×)3.1号,甲借乙的一部手机;3.5乙借甲的一辆自行车。到期后,甲未归还手机。问乙能否行使留置权也拒绝向甲归还自行车。
不能,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之间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
比较:用Eg:乙公司欠甲公司借款,已届满清偿期;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零部件合同,乙公司已经付清加工款,但甲公司拒绝交付零部件。可否?
可以行使留置权。企业之间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
担保物权的顺位:★★
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或者质权(这两个看时间)>未登记的抵押
在同一动产之上,既有抵押权、质押权,还有留置权时,应如何排序?
(一)抵押权先于质押权设立
结论:留置权>登记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押权>未登记动产抵押权。
(二)质押权先于抵押权设立
结论: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9.1甲将车抵押给乙,未作登记,9.2抵押给了丙并且做了抵押登记,9.3质押给了丁并且交付,9.5在修理过程中被戊留置,担保物权的顺序是什么?
戊>丙>丁>乙
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317条,拾得人(有关部门)享有以下权利:
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费、维持费、饲养费、通知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为(无论拾得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无论拾得人 是否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双方成立悬赏广告之债,拾得人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行使留置权。(a)通说观点认为,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因为,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和遗失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b)另外,若权利人不按照悬赏广 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无权留置遗失物(假设已经支付必要费用)。因为,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遗失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权利的丧失。由于《民法典》第317条的学理基础是无因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拾得人不享有前述三项权利。所谓侵占遗失物,指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如失主要求拾得人返还而拾得人拒不返还,或者拾得人以据为己有为目的而隐匿遗失物。
比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含义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性质 都是主权利,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 具有从属性,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目的 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 实现商品的价值
标的物 主要是不动产 不限于不动产;还包括动产
特征 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内容 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提醒:用益物权不是一种所有权,而是一种他物权,即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其基本特征是: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以占有为条件。
补充了解:民法典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第1款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368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0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例题:33.张爷爷和李奶奶在北京有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张爷爷去世后,李奶奶一直由保姆王阿姨照料,李奶奶的一双儿女却很少关心她,特别是儿子几乎对老人不闻不问。老人临终前设立遗嘱,决定由其女儿张菲继承该住宅,保姆王阿姨可以在该住宅无偿居住,一直到王阿姨去世,并去相关部门做了居住权登记。儿子张赫得知后,对遗产分割提出异议,上诉至法院。女儿张菲以法定继承人身份要求王阿姨搬出涉案房屋。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遗嘱是否有效?(3分)
(2)王阿姨是否应该搬出该房屋?(3分)
(3)本案中李奶奶的儿子张赫对该房屋是否有权继承?(3分)
(1)(本小问共3分)
本案中的遗嘱部分有效。
涉及张爷爷的遗产部分无效。
(2)(本小问共3分)
不应该。
李奶奶去相关部门做了居住权登记,王阿姨享有居住权。
(3)(本小问共3分)
儿子张赫有权继承。
可以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即该房屋产权的六分之一。
民法典第372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民法典第373条第1款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第374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85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拓展了解:按照新的物权人取得物权是否基于原物权人的意愿,物权的取得区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物权。这一定义表明原始取得可以再分为两种。
(1)该物原来不存在权利人,物权人乃是第一个取得该权利的人,具体包括:①劳动生产,比如木匠用自有的木材打造了一把椅子,取得椅子的所有权;②孳息,比如农夫饲养的母鸡下了一个蛋,取得蛋的所有权;③先占,比如流浪汉捡到别人抛弃的食物等。
(2)该物存在原物权人,但现在的物权人取得物权与原物权人的意愿、权利无关,具体包括:
①公法方式,如没收、征收等行政决定,比如某市民在城区有一座老宅子、现在政府通过下发的征收决定取得该宅子所有权,给予该市民以补偿即可,此时政府取得所有权与该市民的意愿并无关系;
②私法方式,典型的有拾得遗失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漂流物、添附与善意取得等。比如,张三的手表遗失,李四捡到后寻找不到失主,上交给国家机构,后者发布招领公告,一年过去了无人认领,即归国家所有(第318条),此时国家取得手表所有权乃是基于法律规定,即属于原始取得,与失主的意愿无关。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等合同以及继承而取得物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
创设的继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权,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则他人基于房屋所有人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取得抵押权。值得注意的是,创设的继受取得,仅适用于设定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所有权不能因创设而取得。
移转的継受取得,即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行为移转给他人,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卖或者赠与他人,则他人根据其出卖或者赠与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属于移转的继受取得,因为它们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权利而发生移转的物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基于上文提到的公法行为(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决),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件而发生的继承,以及合法建造、拆除、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等事实行为等。因以上原因发生物权变动的,既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其生效要件,也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对抗要件,而以公法行为生效,或者事件、事实行为的发生为准。依照第229~231条,具体情形分为三大类。
1.公法行为
民法典第229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229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据此,因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发生的物权变动,自该公法行为生效时,即为设立。
不过要注意,对此处的“法律文书”要作必要的限缩解释。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法学认为,从诉的性质与作用的角度,可以分为确认之诉、形成(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那么这里需要明确,第229条规定的法院、仲裁委裁决是指形成之诉(《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7条)。比如,法院作出的更为常见的给付之诉裁决生效,就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2.事件
民法典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据此,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物权变动。那么,继承何时开始呢?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3.事实行为
民法典第231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众所周知,建造、拆除等都属于事实行为。可见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生效。
[总结]《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8条,依据民法典第229~231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235~238条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之所以如此规定,无非意在强调依据民法典第229~231条规定取得物权的,交付、登记并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2 尊重知识产权
【核心关注】
三个含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三种类型:专利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个保护期: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三个区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专利和商业秘密;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
一、保护创作——著作权 (国家软实力象征)
1.知识产权
(1)含义: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未经许可,视为侵权)
(2)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3)意义: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全社会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2.著作权的含义和内容
(1)含义:指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版权)
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口述、音乐、戏剧、美术、建筑、摄影、视听等作品。
拓展:作品的种类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如图书《梦萱讲商经法》。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1)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如《C小调第五交响曲》的曲谱。
(2)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的作品。如郭德纲先生的单口相声《济公传》。
(4)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如芭蕾舞《天鹅湖》。
4.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5.计算机软件。如 Windows Software系统软件、游戏软件等。
6.美术作品。
7.摄影作品。
8.视听作品。eg:电影、电视剧
9.其他作品。
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原作品)的基础上,经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新作品)。
(1)(改编,)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例如,将小说《鬼吹灯之云南虫谷》改编为电视剧本。
(2)翻译,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行为。例如,《哈利波特与魔法石》中文版。例如:把一个外文的小说翻译成中文版
(3)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例如,《〈左传〉难点词汇释义》。
针对古文献、古籍,注释之后形成新的作品。
(4)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例如:学生整理导师的讲话。
2.著作权的归属
(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人)(即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整理人)独立享有;(2)演绎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对演绎作品的再次使用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问:人民文学出版社要出版《哈利·波特与魔法石》中文版,需要经过谁的许可?答:要经过小说原作者J.K.罗琳和翻译者B的许可,并向J.K.罗琳和B支付报酬。
汇编作品
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1)材料的选择或者编排要体现独创性;(要求对选的内容要具有独创性,要体现到汇编者独创的眼光)
(2)可汇编的材料范围,可以是独立作品,可以是作品片段,可以是数据或其他材料。例如,《现代散文精品汇编》,每一篇散文均是独立作品;《人物描写经典片段汇编》,是作品片段的汇编;《全国农业经济典型调查数据汇编》,是数据或材料的汇编。
2.著作权的归属
(1)汇编作品,其著作权曲汇编人独立享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对汇编作品的再次使用。(见前文,和演绎作品的再次使用的规定相同)
合作作品
1.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2.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没有参加创作的人 ,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例如,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生活素材。本案作者是丙、丁。其余人员均没有参加小说的创作,不是作者。
3.著作权的行使
(1)可以分割使用。行使: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收益:无需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
(2)不可以分割使用。行使: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例如,张、王二人共同创作一幅水彩画,为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未协商一致,二人均不可将该水彩画的著作权转让、质押、专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除上述三项限制外,二人均可行使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即使未经协商一致,张或王均有权将该水彩画出版、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展览等,但收益要合理分配。
例如:栗子写了一首《萱草之歌》,歌词由栗子自己独立创作完成,但“曲”完全照搬《牡丹之歌》(曾经广为传唱的一首电影插曲)。
问1:《牡丹之歌》的曲作者是否可以主张栗子侵权?
答:可以。
问2:《牡丹之歌》的词作者是否可以主张栗子侵权?
答:不可以。《牡丹之歌》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萱草之歌》的歌词和该歌曲完全不同,不构成对“歌词”著作权的侵权。
(2)内容
①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可转让】
②著作财产权: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可以转让】
【著作人身权】(不可以转让)(了解)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有一次,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未经作者许可公开其作品属于侵权)【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去世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积极){对小说情节修改}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消极被动的权利)
[侵权判定]
(1)歪曲他人作品,构成侵权。例如,“恶搞”某部电影,侵犯了原作品的完整权。
(2)即使没有“歪曲”,但篡改他人作品。
例如,出版社编辑将张某魔幻小说中三条腿的猫改成四条腿的猫,既侵犯作者的修改权,也侵犯完整权。
关键:篡改了作者的本意
【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了解)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售盗版影碟)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前者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后者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卡拉OK厅和舞厅播放音乐等。但无论是现场表演还是机械表演,它们都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表演权控制的行为:
①公开的活表演(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公开授课)。
如未经许可,在演唱会上演唱他人创作的歌曲,构成侵权。
②公开的机械表演:将活表演录制于唱片、影片、光盘上之后,利用机器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的公开表演方式。
举例:酒店,咖啡厅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侵犯了音乐作品作者的机械表演权。
表演权不能控制的两种行为:
①非公开表演。例如,学校毕业晚会,家庭内部等。
②免费的公开表演。
免费的公开表演属于合理使用。
免费表演(不收费,不付酬):双向免费,既不向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在酒店营业时间播放唱片属于侵犯机械表演权】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网权强调交互性,包括两个环节:
(1)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网站上传)
(2)公众自主“下载行为”。下载时间等由用户自行选定。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小说改剧本)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VS修改权:改编权产生了新作品,
例如,将小说《鬼吹灯》改编为电影剧本;修改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没有产生新作品,没有出现新作者。
3.著作权保护
(1)表现: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
(2)期限
①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
②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保护期时作品发表后50年。(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3)保护期届满: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
【拓展】保护期
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
②自然人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③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①独创性(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现不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
②可复制性,复制形式包括印刷、录制、摄影、绘画、表演等。
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的思想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所表达的观点、理论、原则、情感、构思等思想内容本身。具体言之:著作权法只禁止不经作者或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复制、发表、出版其作品,但并不禁止他人使用作品中的思想。因此,无论作品中表达的思想多么伟大,均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拓展】:常见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
(3)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如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拓展】著作权人可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并获得报酬,还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况,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名文学家茅盾用其特有的毛笔书法写成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其后向《人民文学》杂志社投稿并交付手稿。该手稿书法作品一直未公开面世,几经流转被张某所得,张某与J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在公司的网站上首次对该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茅盾后人发现此手稿并起诉张某和拍卖行侵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①拍卖行侵犯了此书法作品的发表权
②拍卖行侵犯了杂志社对此书法作品的复制权
③拍卖行侵犯了此书法作品的展览权(公开陈列)
④拍卖行侵犯了张某对此书法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所有权、发表权、展览权转移给所有权人。
美术、摄影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例如,张某购买当代书法家王某的一幅画,张某即使是该画的所有权人,可以行使所有权(如将画撕掉、转售),但张某不得修改、破坏作品完整性,不得改为自己署名等,不得有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10.小明经营一家咖啡厅,未经授权,在营业期间持续播放一张其在上海购买的流行音乐激光唱盘,作为背景音乐。小明的行为侵犯了()
A.激光唱盘制作人的广播权
B.音乐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C.激光唱盘制作人的展览权
D.音乐著作权人的放映权
总结
1.录音制品(如已经出版的《天空》唱片)的使用
A-著作权人(词曲作者)
B-表演者
C-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
(1)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表演者B许可+付酬;录制者C许可+付酬。(B+ C,排除A)
(2)现场直播歌手王某的个人演唱会:著作权人A许可+付酬;表演者B许可+付酬。 (A+B,排除C)
(3)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著作权人A付酬;录制者C付酬。[A+C(仅付酬),排除B]
例如,北京市音乐电台购买一张正版《天空》CD盘,在《金曲回放》栏目中播放《棋子》这首歌。(包括互联网平台网络传播该唱片)
1无需任何人许可,但要向著作权人A+录音制作者C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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