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处方与调配管理 课件(共50张PPT)-《药事管理与法规》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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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处方与调配管理 课件(共50张PPT)-《药事管理与法规》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50张PPT)
处方与调配管理
目录
CONTENTS
01
处方的含义与内容
02
处方开具、调剂和审核
03
处方点评制度
04
处方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处方的含义与内容
《处方管理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一) 处方的含义
一、处方的含义与内容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具有一定的技术上、法律上及经济上的意义。
(一) 处方的含义
前记
正文
后记
一、处方的含义与内容
(二) 处方的内容
处方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编号、代办人姓名及身份证编号。
一、处方的含义与内容
(二) 处方的内容
2.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生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一、处方的含义与内容
(二) 处方的内容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一、处方的含义与内容
(三) 处方纸的颜色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一) 处方权限的确定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3.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一) 处方权限的确定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一) 处方权限的确定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一) 处方权限的确定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5.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6.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一) 处方权限的确定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二) 处方书写的规则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二) 处方书写的规则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二) 处方书写的规则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二) 处方书写的规则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二) 处方书写的规则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 处方书写的规则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处方的限量规定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用法和用量:
(1)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三) 处方的限量规定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用法和用量:
(1)门(急)诊患者开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三) 处方的限量规定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用法和用量:
(2)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三) 处方的限量规定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用法和用量:
(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三) 处方的限量规定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加盖印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四) 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调剂处方的要求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处方调剂俗称配药、配方、发药,又称处方调配,包括收方、审查处方、调配药剂或取出药品、核对处方与药剂、将药剂发给病人(或病区医护人员)、交代和答复询问的全过程。
(五) 调剂的定义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六) 调剂人员资格要求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七) 调剂的流程与步骤
以门诊调剂为例,一般来说调剂过程分8个步骤,其中由药剂人员完成的主要技术环节包括以下6个方面: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医 生
(处方)
药 师
病 人
处方设计
接受处方
检查处方
计算药价
(交药费)
装 药 袋
调配药剂
核对检查
发 药
指导用药
正确处方
正确调剂
正确使用
药 师
调剂的流程示意图
1.收方:从患者处接收由医师开具的处方,或从病房医护人员处接收处方或药品请领单。
2.审查处方: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查药品名称、用药剂量、用药方法、药物配伍变化和合理用药等。
(七) 调剂的流程与步骤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3.调配处方:根据审查后的正确处方调配药品或取出药品。
4.包装与贴标签: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5.核对处方:核对处方与调配的药品、规格、剂量、用法、用量是否一致,逐个检查药品的外观性状是否合格,有效期等均应正确无误,检查人员签字。
(七) 调剂的流程与步骤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6.发药与指导用药:发药时应呼唤患者全名,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发药交代与用药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答复询问。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七) 调剂的流程与步骤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1.形式审核:药师应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八) 处方审核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2.实质审查: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八) 处方审核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2.实质审查: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生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具体包括:对于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对于有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记录,按有关规定报告。
(八) 处方审核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3.“四查十对”原则: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八) 处方审核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九) 持方外购
二、处方的开具、调剂和审核
三、处方点评制度
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一) 处方点评的含义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三、处方点评制度
(二) 处方点评的组织管理
处方点评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②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处方点评制度
(二) 处方点评的组织管理
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例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三、处方点评制度
(三) 处方点评的实施
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三、处方点评制度
(三) 处方点评的实施
三级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三、处方点评制度
(三) 处方点评的实施
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
三、处方点评制度
(三) 处方点评的实施
四、处方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1.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一) 处方的监督管理
2.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四、处方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 处方的监督管理
3.医疗机构应该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四、处方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 处方的监督管理
1.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处方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二) 法律责任
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由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处方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二) 法律责任
3.药师未按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4.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四、处方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二)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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