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银行保函的种类 课件(共31张PPT)-《国际结算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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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银行保函的种类 课件(共31张PPT)-《国际结算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31张PPT)
了解出口类保函、进口类保函的组成及主
要内容
第六章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学习目标
知识点
了解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及种类
理解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含义与性质
掌握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点
第六章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能力点
了解各类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具体用法
会用本章知识在国际结算中选择、结合应用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形式,来防范控制
风险。
知道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及其作用
学习目标
第六章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引 言
×年6月,国内某省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
进出口合同,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全套生产设备和技术,
A公司以该套设备生产的产品返销给B公司,用以支付引
进设备的全部价款和利息,每半年支付1次,5年内付清。
1. A公司怎么让B公司相信自己有足够的资金在5年内偿付其所引进的设备款?
2. B公司又用什么方式向A公司保证所引进的设备能够形成足够的生产能力,所生产的成品回销,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抵付设备引进款呢?
3. 双方的交易怎样顺利进行?
第三节 银行保函的种类
出口类保函是指银行应出口方申请,向进口方开出保函,保证出口方一定履约;如果出口方未能履约,银行保证付给进口方一定金额,或者保证将进口方在签约后付给出口方的定金退还给进口方。
第三节
第六章
一、出口类保函
一、出口类保函
1.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 Bid Bond)
又称投标保证书或投标担保。它是银行根据投标人(保函申请人)的要求向招标方(保函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以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有限期内:不撤回投标或修改原报价,中标后保证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在招标方规定的日期内提交履约保函。否则,担保行按保函的金额向招标方赔偿。
第三节
第六章
(一)承包保函(Contract Guarantee)
一、出口类保函
投标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 ~5% (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投标保函自开出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开标日后15天止。若投标人中标,则保函效期自动延长至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提交规定的履约保函为止。
第三节
第六章
请根据教材P221投标保函的式样指出其基本要素有哪些?
第六章
第二节
课堂活动1:
托收当事人的责任
一、出口类保函
履约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某项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保证如果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银行将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向受益人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
第三节
第六章
2. 履约保函
(Performance Guarantee / Performance 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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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根据投标保函示范格式
拟出履约保函的式样。
一、出口类保函
预付金保函也称退还预付金保函或还款保函,担保中标人履约,否则银行负责将预付的定金加计利息退还招标方。
预付金保函金额就是预付金的金额,其有效期至合同执行完毕之日止,再加3天至15天索偿期,或者定为预付金全部扣完时失效。
第三节
第六章
3. 预付金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一、出口类保函
保留金保函也称滞留金保函,担保银行担保
卖方提供的标的未到达合同规定,将退回保留金,
否则担保银行负责赔偿。
保留金保函的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
~10%,有效期是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满再加3天至
15天索偿期。
第三节
第六章
(二) 保留金保函(Retention Money Guarantee)
一、出口类保函
保证如果出口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又不更换或维修时,担保银行负责赔偿。
质量/维修保函的金额一般规定为合同金额
的5%~10%,有效期从开出到合同规定的维修
期满再加3天至15天的索偿期。
第三节
第六章
(三)质量/维修保函
(Quality/Maintenance Guarantee)
第六章
第三节
二、进口类保函
进口类保函是指银行应进口方的申请,向
出口方开出的保证书,是为满足进口货物和进
口技术需要而开立的保函。
付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
延期付款保函(Deferred payment Guarantee)
租赁保函(Leasing Guarantee)
第六章
第三节
三、对销贸易类保函
三、对销贸易类保函
补偿贸易保函(Compensation Guarantee)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保函
(Processing / Assembly Guarantee)
第六章
第三节
四、其他类保函
三、其他类保函
借款保函(Loan Guarantee)
保释金保函(Bail Bond)
关税保函(Customs Guarantee)
透支保函(Overdraft Guarantee)
1. 试对本案中标通知书中,保函金额相对合同金额比例过高,且需委托招标方当地银行转开的情况进行分析,这样的规定对中标方有何影响?
2. 对于国内的投标企业来说,在什么基础上才考虑向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
第六章
第三节
案例讨论6-3
银行保函的种类
参考教材P225
分析
1.保函金额相对合同金额比例过高,且不随分批装运按比例递减,再结合条件苛刻的信用证条款,使中标方承担的风险增大;要求委托招标方当地银行转开履约保函,不利于中标方控制受益人的无理索赔。本案例中,如果没有转开保函,受益人的无理索赔就不会得逞。
第六章
第三节
银行保函的种类
分析
2.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应该对国外的中标通知书保持高度的警惕,在充分了解招标方的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的基础上,以及仔细审核,深刻理解分析中标通知书所要求的条件符合国际惯例、公平合理,且履约有绝对把握的条件下,才能向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
第六章
第三节
银行保函的种类——进口类保函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第六章
第四节
一、备用信用证的概念
第四节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只在申请人违约时才使用,起支援、补充作用,其实质是一种银行保函。可以说,备用信用证是具有信用证形式和内容的一种银行保函。
1998年4月国际商会以第590号出版物的形式颁布了《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
根据《ISP98》界定的备用信用证的性质,“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第六章
第四节
一、备用信用证的概念
一、备用信用证的概念
第四节
第六章
5



请同学们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试比较备用信用
证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
1. 本案中保兑行的解释是否正确?开证行的拒付有理吗?
2. 本案体现了备用信用证具有什么样的性质?
案例讨论6- 4
参考教材P226
分析
1. 此案中保兑行的解释是正确的,开证行的拒付无理。因为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在做违约证书之前,需有一段必要等待的时间,以证实开证申请人确已违约。因此《UCP600》第14条c款对本案例不适用。
2.备用信用证被认为是第二性付款手段。因此,这种信用证只凭违约证书有效,不应附加任何副本商业单据的要求,否则将导致不恰当的银行业务做法,引起所谓“单证不符”的纠纷。在此案中,是开证行故意以所谓的不符点来延迟付款。
第六章
第四节
一、备用信用证的概念
第六章
第四节
二、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及其内容
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 L/C)
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L/C)
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
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
融资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 L/C)
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 L/C)
(一)备用信用证的主要种类
(一)备用信用证的主要种类
第六章
第四节
二、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及其内容
备用信用证的内容一般包括:
开证行名称
开证日期
受益人名称
开证申请人名称
信用证金额
需提交的凭证
到期日
保证文句
(二)备用信用证的内容
根据式样6-2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证明书所说的“ii. Your 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you have been made shipment of the required goods and have supplied the required documents to Buyers(UK)Ltd., and have not been paid within 30 days of the invoice date.”比较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第六章
第四节
课堂活动2:
二、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及其内容
第六章
第四节
三、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关系
使用范围不同
前者可以涉及任何需要银行担保的业务领域,后者仅适用于进出口贸易结算。
开立目的和使用情况不同
前者常常是备而不用,后者必定使用。
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同
前者要求提交的单据简单,后者要求提交的单据种类较多。
试问:
1. 开证行的做法正确吗?
2. 此案中申请人在备用信用证到期前5天对开证行预先止付,声称并无违约,开证行还应对受益人进行支付吗?
第六章
第四节
案例讨论6-5
三、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关系
参考教材P229
分析1
开证行不管申请人的反对,坚持凭
受益人提交的单单、单证一致的单据付款是完全正确的,是完全符合《UCP600》的规定。备用信用证没有要求发票注明出具日,付款条件是提交违约声明证明发票已过期30天,也没有规定这个时段是从出票日、装运日还是交货日开始的。尽管申请人声称并无违约,开证行也只能支付,这是根据《UCP600》的规则行事。
第六章
第四节
三、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关系
分析2
至于申请人在备用信用证到期前5天对开证行预先止付,开证行应对申请人说明,如真有理由相信将发生误述或欺诈行为,应依靠法律取得禁止令或冻结令阻止开证行的支付。
第六章
第四节
三、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关系
因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专家对
此案的看法是:开证行的做法是正确的。
第六章
第四节
四、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关系
二者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文件。
二者开立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违约,都是以银行信用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
二者所涉及的当事人基本相同。
二者都是在申请人没有履约的情况下,银行才对受益人做出赔付。
二者的业务交易基础都是单据而非货物。
(一)备用信用证与保函的相同点
四、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关系
第四节
第六章
1.适用法律不同:前者适用《UCP600》或
《ISP98》,后者适用《URDG458》。
2.银行付款责任不同:前者开证行承担第一
性付款责任,但为次债务人;后者的担保行既可
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也可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二)备用信用证与保函的不同点
四、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关系
第四节
第六章
3.付款依据不同:前者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
赔时提交汇票,后者一般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
4.付款金额不同:前者一般付款金额为规定
支付的金额;后者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款或履约赔
偿金或退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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