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9张PPT)第一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学习要点 国际货物买卖中表示品质的方法;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 商品的计量单位与计算重量的方法;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 运输标志的内容及作用; 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数量、包装条款。1234学习内容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品名是双方交易谈判、买卖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而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因此,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中,必须就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以及包装的方法一一谈妥并明确体现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这是买卖双方在洽商交易和商订合同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是一项合同能否洽谈成功的关键所在,也与商品的价格高低有着密切关系。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一、数量条件的重要性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三、商品数量条款内容和规定方法一、数量条件的重要性 商品的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商品的质量、长度、面积、体积及个数的量,卖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一、数量条件的重要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2款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如果:(一)卖方多交:买方应至少收取合同数量部分,而对于多交部分,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收其中的全部或一部分,但须按合同价付款(二)卖方少交:1. 只少交一小部分而未构成根本违法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对方补交,同时要求得到损害赔偿,但无权宣告合同无效2. 不交、少交绝大部分或虽少交一小部分但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索赔。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公制(米制)、美制、英制、国际单位制(是在公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一)计量单位 常见计量单位,如表1-1所示。表1-1 常见计量单位计量 适用商品 常见单位重量单位 主要适用于农副产品及部分工业制品 克(G)、千克(KG)、盎司(OZ)、磅(LB)个数单位 适用于工业制品、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及部分土特产品 只(PC)、件(PKG)、双(PR)、台/套/架(ST)、打(DZ)容积单位 主要适用于谷物和流动液体 公升(L.)、加仑(GAL.)、蒲式耳(BU.)等长度单位 主要适用于布匹、塑料布、电线线缆、绳索、纺织品等 码(YD.)、米(M.)、英尺(FT.)、厘米(CM.)等面积单位 主要适用于木材、玻璃、地毯呢等 平方米(SQ.M)、平方英尺(SQ.FT.)、平方码(SQ.YD.)等体积单位 主要适用于化学气体、木材等 立方米(CU.M.)、立方英尺(CU.FT.)、立方码(CU.YD.)等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二)商品重量计量方法 1. 毛重(gross weight):货物本身重量加皮重。2. 皮重:皮重是指包装材料的重量。 3. 净重(net weight):使用最多。 (1)定义:指商品本身的重量。毛重-皮重=净重 (2)“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如用麻袋包装的大米、蚕豆等农产品)可采用毛重计算。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二)商品重量计量方法 (3)去除皮重的方法: ①按实际皮重:整批商品包装逐一过秤。 ②按平均皮重:抽出几样后算样品的平均皮重。 ③按习惯皮重:已形成一定标准的规格化包装,用习惯包装的重量作为皮重。 ④按约定皮重:事先约定。 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4. 公量 (1)定义:公量=商品实际重量-实际所含水分+标准含水量 (2)适用于经济价值较高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商品:羊毛、生丝、棉花等。 (3)计算公式: 公量 = 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5. 理论重量:适用于有固定规格、体积的商品(钢板)等。一般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 6. 实物净重:纯商品的重量(即扣除内包装的重量及其他包含杂物(如水分、尘芥)的重量。该计重方法主要也为海关征税时使用。三、商品数量条款内容和规定方法(一)商品数量条款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三、商品数量条款内容和规定方法 (二)溢短装条款 (1)溢短装条款: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注意:大型的机器设备、仪器及贵重物品不宜使用此条款。三、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内容及规定方法 (2)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需要注意三点: ①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② 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一般来说由交货方即卖方来行使。 ③ 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三、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内容及规定方法 (3)对溢短装部分货物价格的规定: 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卖方有意超装或减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有关溢短装的价格计算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常用的规定方法有: ① 按合同价格; ② 按装运(船)时国际市场价格; ③ 按到货时国际市场价格。 若合同未明确规定溢短装部分如何计价,应按照原合同价计。三、商品数量条款内容和规定方法(三)数量条件的重要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2款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如果:卖方多交:买方应至少收取合同数量部分,而对于多交部分,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收其中的全部或一部分,但须按合同价付款卖方少交:只少交一小部分而未构成根本违法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对方补交,同时要求得到损害赔偿,但无权宣告合同无效;不交、少交绝大部分或虽少交一小部分但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索赔。课堂讨论1. 若合同数量条款规定:每袋大豆净重100千克, 共1000袋,实际交货时是每袋净重 98千克,共 1000袋,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为什么?2. 现出口番茄酱,合同中规定:100 Ctns of 24 cans each and can of 100 GS。出口时,卖方误 装了 200GS/CAN的罐头。试问,这样将产生什 么后果?有人认为因卖方实际多装,买方将明显 获益。你对此有何看法?案例分析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吨500 美元 CIF 东京成交某农产品 200 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 25 千克。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 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试问该公司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