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商品的数量 课件(共19张PPT)-《进出口贸易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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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商品的数量 课件(共19张PPT)-《进出口贸易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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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9张PPT)
第一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
数量与包装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学习要点
  国际货物买卖中表示品质的方法;品质
机动幅度的规定;
  商品的计量单位与计算重量的方法;数
量机动幅度的规定;
  运输标志的内容及作用;
  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数量、包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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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品名是双方交易谈
判、买卖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而品质、数量和包
装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因此,
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中,必须就商品的品名、品
质、数量以及包装的方法一一谈妥并明确体现在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这是买卖双方在洽商交易和商
订合同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是一项合同能否洽
谈成功的关键所在,也与商品的价格高低有着密切
关系。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一、数量条件的重要性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三、商品数量条款内容和
规定方法
一、数量条件的重要性
  商品的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商
品的质量、长度、面积、体积及个数的量,
卖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数量是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
一、数量条件的重要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2款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如果:
(一)卖方多交:买方应至少收取合同数量部分,而对于多交部分,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收其中的全部或一部分,但须按合同价付款
(二)卖方少交:
1. 只少交一小部分而未构成根本违法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对方补交,同时要求得到损害赔偿,但无权宣告合同无效
2. 不交、少交绝大部分或虽少交一小部分但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索赔。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公制(米
制)、美制、英制、国际单位制(是在公制的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一)计量单位
   常见计量单位,如表1-1所示。
表1-1 常见计量单位
计量 适用商品 常见单位
重量单位 主要适用于农副产品及部分工业制品 克(G)、千克(KG)、盎司(OZ)、磅(LB)
个数单位 适用于工业制品、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及部分土特产品 只(PC)、件(PKG)、双(PR)、台/套/架(ST)、打(DZ)
容积单位 主要适用于谷物和流动液体 公升(L.)、加仑(GAL.)、蒲式耳(BU.)等
长度单位 主要适用于布匹、塑料布、电线线缆、绳索、纺织品等 码(YD.)、米(M.)、英尺(FT.)、厘米(CM.)等
面积单位 主要适用于木材、玻璃、地毯呢等 平方米(SQ.M)、平方英尺(SQ.FT.)、平方码(SQ.YD.)等
体积单位 主要适用于化学气体、木材等 立方米(CU.M.)、立方英尺(CU.FT.)、立方码(CU.YD.)等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二)商品重量计量方法
  1. 毛重(gross weight):货物本身重量加皮重。
2. 皮重:皮重是指包装材料的重量。
  3. 净重(net weight):使用最多。
  (1)定义:指商品本身的重量。毛重-皮重=净重
  (2)“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有些单位
价值不高的商品(如用麻袋包装的大米、蚕豆等农产
品)可采用毛重计算。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二)商品重量计量方法
  (3)去除皮重的方法:
  ①按实际皮重:整批商品包装逐一过秤。
  ②按平均皮重:抽出几样后算样品的平均皮重。
  ③按习惯皮重:已形成一定标准的规格化包装,
用习惯包装的重量作为皮重。
  ④按约定皮重:事先约定。
  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
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
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4. 公量
  (1)定义:公量=商品实际重量-实际
所含水分+标准含水量
  (2)适用于经济价值较高和水分含量极
不稳定的商品:羊毛、生丝、棉花等。
  (3)计算公式:   
公量 = 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5. 理论重量:适用于有固定规格、体积的
商品(钢板)等。一般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
  6. 实物净重:纯商品的重量(即扣除内包
装的重量及其他包含杂物(如水分、尘芥)的
重量。该计重方法主要也为海关征税时使用。
三、商品数量条款内容和规定方法
(一)商品数量条款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成
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按重量成交的商
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三、商品数量条款内容和规定方法
  (二)溢短装条款
  (1)溢短装条款: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
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
百分比。
注意:大型的机器设备、仪器及贵重物品
不宜使用此条款。
三、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内容及
规定方法
  (2)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需要注意三点:
  ①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② 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一般来
说由交货方即卖方来行使。
  ③ 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三、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内容及
规定方法
  (3)对溢短装部分货物价格的规定:
  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卖方有意超装或减装的现
象时有发生,为此有关溢短装的价格计算必须在合同
中明确规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常用的规定方法有:
  ① 按合同价格;
  ② 按装运(船)时国际市场价格;
  ③ 按到货时国际市场价格。
  若合同未明确规定溢短装部分如何计价,应按照
原合同价计。
三、商品数量条款内容和规定方法
(三)数量条件的重要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2款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如果:
卖方多交:买方应至少收取合同数量部分,而对于多交部分,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收其中的全部或一部分,但须按合同价付款
卖方少交:只少交一小部分而未构成根本违法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对方补交,同时要求得到损害赔偿,但无权宣告合同无效;不交、少交绝大部分或虽少交一小部分但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索赔。
课堂讨论
1. 若合同数量条款规定:每袋大豆净重100千克,
 共1000袋,实际交货时是每袋净重 98千克,共
 1000袋,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为什么?
2. 现出口番茄酱,合同中规定:100 Ctns of 24
 cans each and can of 100 GS。出口时,卖方误
 装了 200GS/CAN的罐头。试问,这样将产生什
 么后果?有人认为因卖方实际多装,买方将明显
 获益。你对此有何看法?
案例分析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吨
500 美元 CIF 东京成交某农产品 200 公吨,
合同规定:每袋包装 25 千克。事后对方来
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
不足 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
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
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试问该公司做法
是否可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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