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支付方式 课件(共33张PPT)-《进出口贸易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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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支付方式 课件(共33张PPT)-《进出口贸易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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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3张PPT)
第五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第一节 支付工具
第二节 支付方式
第三节 支付方式的选择与
    综合使用
第四节 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学习要点
国际支付工具:票据;
国际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信用证方式支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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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
  在进出口贸易中,卖方交货与买方付款是相互
对应的两个条件,货款的收付是买卖双方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货款的收付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
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资金周转、资金融通、金融风
险和各种费用的承担。因此,买卖双方在磋商商品
交易时,都据理力争对己方有利的条款。
  我国进出口贸易通常是用外汇来结算货款的,
涉及使用的货币币种、收付的时间、收付的地点以
及支付的方式等。支付条件是进出口贸易的主要交
易条件,支付条款是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第二节 支付方式
一、汇付
二、托收
三、信用证
四、银行保证书
一、汇付
  (一)汇付的定义和分类
1. 概念
  汇付又称汇款,由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
一、汇付
  2. 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1)汇款人。即汇出款项的人,在进出口贸易
中通常是进口商。
  (2)汇出行。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
行,通常是进口地银行。
  (3)汇入行。又称解付行,即受汇出行委托解
付汇款的银行,通常是汇出行的代理行,出口地银行。
  (4)收款人。即收取款项的人,在进出口贸易
中通常是出口商。
一、汇付
  3. 汇付的种类
汇款方式
电汇:电信手段
信汇:用信件委托出口方所在地
 的分行或代理行付款
票汇:银行即期汇票
一、汇付
  (二) 汇付的性质
  (1)汇付是顺汇,即所使用的结算工具(委托通知或汇票)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传送方向相同。
(2)灵活简便:是付款人的主动行为,可预付与延付(随订单付款、记账)。
(3)风险极大:没有任何直接的约束,在双方互相信任的条件下才采用:银行只提供清算服务而不提供信用,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提供信用和资金融通。据此,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性质。
一、汇付
  根据货款交付和货物运送先后时间的不
同,存在着先收款后交货和先交货后收款两
种情况,前者人们称之为预付货款,后者称
之为货到付款。
二、托收
  (一)托收的定义
1. 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为了向进口商收取
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货款
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将作为货权凭证的商业单据与
汇票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只有在承
兑或付款后才能取得货权凭证。
二、托收
  2.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放的出口商。
  (2)托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托转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方银行。
  (3)代收行:委托行的代理人,它是接受托收人的委托代为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进口方银行。
  (4)付款人:根据托收指示书被提示单据而向代收行付款的进口商。
  (5)提示行。一般情况下代收行就是提示行。
二、托收
(二)托收的种类
按出口人开具汇票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
1. 光票托收
2. 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按交单条件不同分
(1)付款交单(D/P)
①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②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2)承兑交单 (D/A)
二、托收
图5-5 托收业务的一般流程
(三)托收的程序
二、托收
  (四)托收方式的主要特点
  (1)属于商业信用;
  (2)如遭到进口人拒绝付款,除非另有
规定,银行无代管货物的义务;
  (3)托收对出口人的风险较大;
  (4)托收对进口人较为有利;
  (5) 托收可以促进交易达成,增强出口
商品的竞争能力。
二、托收
  (五)关于托收的国际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由国
际商会制定。
二、托收
  (六)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作好客户资信调查;
  (2)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商业惯例;
  (3)争取 CIF 价格条件成交;
  (4)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出口和制作单据;
  (5)为避免风险和损失,出口商应投保卖方利
益险或出口信用险。
三、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 L/C)是开证银行根据
进口商的要求和提示或代表其自身开给出口商(受益
人)的,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承诺支付汇票或发票金
额的文件。
三、信用证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指向银行申
请开立 L/C的人。
  (2)开证行(opening bank),指接受开证人
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人开立 L/C的银行。
  (3)通知行(advis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
委托,将 L/C转交出口人的银行。
  (4)受益人( beneficiary),指 L/C上所指定
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是出口人。
三、信用证
  (5)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指愿意买入或
对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行(paying bank ; drawee bank),L/C
上指定的付款人,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
家银行,这另一家银行叫代付行。
(7)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又称信用证清算银行: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之责。是开证行的偿付代理人,且有开证行的存款账户。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但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
三、信用证
  (8)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应开证行请求在L/C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保兑后受益人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付款和议付后且不能向受益人追索。
(9)承兑行
经审核单证相符时,在汇票正面签字承兑和到期支付的银行。承兑行在承兑后倒闭或丧失付款能力,则由开证行承担最后付款责任。承兑行可以为开证行本身或通知行或指定的其他银行。
三、信用证
  (三) 基本内容
  (1) 本身的说明。
(2) 种类。
(3) 当事人。
(4) 汇票条款。
(5) 货物条款。
(6) 支付货币和信用证金额。
(7) 装运和保险条款。
(8) 单据条款。
(9) 特殊条款。
三、信用证
  (四) 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
1. 性质
L/C是银行信用,为了商业信用的操作而加入的银行信用,在贸易实践中创造出来。
2.信用证的作用
(1)安全保证的作用:可缓解双方(买卖)互不信任的矛盾(状况),而且可以使本来彼此不熟悉或并不很了解的买卖双方,以及资力和声誉一般的中小企业,只要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也能参加和顺利开展国际贸易。
(2) 资金融通作用
①对卖方:先拿到L/C再交货。
②对银行:收取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在收到开证人交付的全部货款前掌握着单据,即货物所有权。
三、信用证
(五) 信用证的支付程序
(1)订立合同:开证人(进口人)→订立合同→受益人(出口人)明确规定买方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2) 申请开证。
(3)开证:开证行接受开证人的开证申请书后按规定的内容向指定的受益人开立信用证。
(4)通知:通知行在审核信用证后将信用证交付给受益人。
三、信用证
(五) 信用证的支付程序
(5)审证、交单、议付(买单)。受益人审证:审核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受益人发运货物取得单据、开立支票与发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递交议付行办理议付。议付行议付:由议付行向受益人购进由他处理的汇票及所付单据。
实际上是议付行在受益人向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的前提下,对受益人的垫款:习惯上又称“买单”。
三、信用证
(五) 信用证的支付程序
(6)索偿:就是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根据信用证规定,凭单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请求偿付的行为。
(7)偿付:指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的行为。
(8)付款赎单:开证行履行偿付责任后,应即向开证人提示单据,开证人检验单据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开证人付款后,即可从开证行取得全套单据。
三、信用证
图5-6 议付信用证的业务程序
三、信用证
(六)信用证的分类(见图5-7)。
图5-7 信用证的分类
不可撤销
可撤销
三、信用证
图5-7 信用证的分类(续)
三、信用证
  其他形式信用证。包括循环信用证、对
开信用证、对背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备用
信用证等。
三、信用证
  (七) 信用证的特点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信用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3. 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
四、 银行保证书
  银行保证书(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
函,是指银行以第三者的身份保证委托人未向受益
人履行其义务时,由担保银行承担保证书中所规定
的付款责任。
  常见的银行保证书大致有以下三种:
  投标招标保证书
  履约保证书
付款保证书
课堂讨论
  我国某公司进口货物一批,不可撤销信用证,
见票后 60 天付款。单据送抵开证行,经过审核,
认为单证相符,即由我方办理汇票承兑手续。付款
期限届满之前,货物运抵我国港口,我方事先到码
头看货,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以卖方违
反合同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对外付款。开证行是
否会接受我方请求而对卖方拒付?为什么?
案例分析
  某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商人,成交条件为
CIF香港,付款条件是付款交单见票后30 天付款
(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出口商在合同规定
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后,开立远期汇票,连同
商业发票和已装船提单委托中国银行通过港商指定
的某代收银行收取货款。5天以后,出口商所交货
物安全运抵香港,由于当时该商品行市看好,港商
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向代收行借出提单,提
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由于同类商品大
量抵港,致使货价迅速下跌,港商随即以出口商所
交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
你认为出口商应该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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