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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交易的磋商与合同的签订
第二节 交易磋商的程序
一、询盘
1、定义:又称询价,是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
2、询盘仅表示了当事人的一种交易意图。
在法律上,询盘对询盘人和被询盘人均无任何约束力,而且不是交易磋商的必备步骤。
3、询盘分类:
A、买方询盘:
eg.拟定订购美加净牙膏×××, 请电告最低价格和最快交货期
B、卖方询盘:
eg.可供中国东北大豆,三月装运,如有兴趣请回电
二、发盘
1、定义:又称发价,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2、发盘分类
卖方发盘:售货发盘,卖方向买方提出的发盘
买方发盘:购货发盘、递盘(bid),买方向卖方提出的发盘
3、发盘构成的条件
A、表明定约意旨:发盘人必须在发盘中明确的表示该发盘一经被接受后就承受约束的意旨。
这是发盘的本质特征。即承担与受盘人按发盘条件订立合同的责任。
B、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特定的人”:指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的受盘人。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区别于广告、商品目录、传单、价目表、宣传画册等。
C、内容十分确定
一项订约建议只要列明货物的品名与质量、数量和价格三项条件,即可被认为其内容“十分确定”,而构成一项有效发盘。
一般对“确定”的理解可分为三个方面:
①、完整(complete):发盘中各项主要交易条件齐备,包括品质、数量、价格等
②、明确(clear):指发盘中不含有任何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和言语。
③、终局(final):指发盘中的交易条件毫无保留。
D、传达到受盘人
发盘只有被传达到受盘人时才生效
4、发盘的有效期
A、定义:发盘的有效期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做出接受的时间或期限。
B、发盘的两层含义:(对发盘人而言)
(1)、发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约束,即受盘人在有效期内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发盘人承担按发盘条件与之订立合同的责任。(限制)
(2)、超过有效期,发盘人将不再受约束。(保障)
C、明确规定发盘有效期的方法: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eg 发盘限5日复
发盘限5日复到……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时间) eg.发盘有效5天
(3)、笼统规定
eg. 急复、速度、电复
一般认为在24小时内答复
(4)、不明确规定有效期:则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有效
“合理时间”无统一明确的解释,视商品的特点、市场变化、行业习惯而定若为“口头发价(盘)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发盘人在发盘时另有声明)不在此限,即限受盘人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
5、发盘的撤回
发盘的撤回:实质是阻止发盘生效,指发盘人将尚未为收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
一般采取比发盘更快的传递方式来发出撤回通知,方可能保证发盘被撤回。用电话、电传进行的发盘不存在撤回的可能性。
6、发盘的撤销
发盘的撤销指发盘人将已经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
《公约》规定:
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销。但是以下两种情况不得撤销:
①、发盘已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销的;
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任采取了行动。
一项发盘是否可以撤销,主要取决于受盘人是否可能因为撤销发盘而受到损害。
7、发盘的终止
A、发盘的终止指发盘法律效力的消失
B、发盘的终止具有两方面含义:
(1) 发盘人不再受发盘的约束(不受约束)
(2)受盘人失去了接受该发盘的权利(不能接受)
C、发盘的终止的原因
①、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时
②、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③、发盘人在受盘人作出接受前对发盘进行了有效的撤销
④、法律的适用:自然人、法人、特定标的物、政府禁令
三、还盘
1、定义: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2、还盘的内涵:
A、拒绝对方的发盘
B、向对方提出新的发盘
3、其他应注意事项
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对方(原发盘人)可以把这一还盘作为一个新的发盘来接受,也可以拒绝,或是提出新的修改建议,即再还盘。
还盘时仅将不同条件的内容通知对方,而对于双方已经同意的条件一般无需重复列出。
还盘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步骤。
四、接受
接受定义:在法律上称“承诺”,是买方或卖方无条件地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1、接受构成的条件
A、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接受必须是发盘中所指明的特定的受盘人作出的。
如果是其他人向发盘人表示接受,该“接受”只是其他人向原发盘人作出一项发盘。
B、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公约》:“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即不能构成接受
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
(1)用“声明”作出表示 包括口头形式和 书面形式
(2)用“作出行为”来表示
注:我国在批准加入《公约》时,对《公约》承认合同中可以书面以外形式订立的规定声明保留。故以行为表示对发盘的接受对我国不适用。
C、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1) 采用当面口头谈判或通过电话谈判能使接受立即被传送到发盘人
(2) 采用信件或电报方式进行磋商以及用行动表示接受时
《公约》采用“到达生效”原则:“接受于到达发盘人时生效”
D、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传统的:如果达成交易、成立合同、受盘人必须无条件地、全部同意发盘的条件。即接受必须是绝对的、无保留的,必须与发盘人所作出的发盘条件完全相符。
实际业务中:接受时往往对发盘作某些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
① 实质性变更:凡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或更改。
表示接受但含有实质性变更,则构成还盘。发盘人对此不确认,合同也不能成立。
② 非实质性变更:如要求提供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等
附有此类非实质性变更的接受,除发盘人及时向受盘人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合同得以成立。
E、接受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按照发盘的要求进行传递,这样的接受才是有效接受
2、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一般情况下无效。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然有效:
1、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确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效。
2、本来能及时送达但出现传递的不正常情况而造成了延误,则仍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无效。
3、接受的撤回
接受通知一经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即不能撤销。
接受的撤回应以撤回通知先于或与接受通知同时到达发盘人为限。
接受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如要撤销接受,在实质上属毁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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